现有低于净资产的股票低于国家标准年检整改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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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社会组织2012年度工作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市直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年度检查是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类社会组织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主动接受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日前,经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都属于年度检查对象。
二、年检内容
社团年检的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根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主要看活动记录);
(三)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设置情况;
(五)负责人变化情况;
(六)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有无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七)开展有偿服务及兴办经济实体情况;
(八)建立党组织情况;
(九)其它有关情况。
民非单位年检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它需要检查的情况。
今年年检的重点内容是:建章立制、活动开展、诚信服务、财务收支和自觉接受管理机关管理的情况。
三、年检标准
社团年检合格标准
社团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六)认真按照民主程序办事;
(七)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社团年检不合格标准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或不参加年检的;
(二)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
(三)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了严重后果;
(六)违反财务规定;
(七)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
(八)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
民非单位年检合格标准
民非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是在2008年能认真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四)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五)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民非单位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标准
民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或年检;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
(八)设立分支机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整改处罚措施
对不合格社团的整改处罚措施
(一)对年检不合格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逾期仍不合格的社团,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未按时参加年检的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参加年检,又不接受监督管理的社团,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停止活动直至撤销登记的处罚。
(三)在年检中弄虚作假或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对民非单位的整改处罚措施
(一)“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非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非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非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非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五、年检的方式和时间步骤
(一)日开始,各社会组织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民管局)领取年检报告书等资料,或在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网: 自行下载;接着进行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对年检报告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认真填写,做到项目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整洁。
(二)日之前,各社会组织须将年检报告书报请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三)日至6月30日,各社会组织须将年检报告书连同2012年度工作总结、财务账目(含银行对帐单等各种单据)、2013年度工作计划、登记证书副本呈报给市民管局,市民管局将委托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对年检材料进行初审。
(四)市社会组织联合会自接到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的年检材料后,依据《条例》和有关年检办法规定的标准认真审核。在年检期间,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文件或说明材料,也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经过年检,对符合标准的,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对年检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对名存实亡和严重违法违纪的,提出注销或撤销登记的建议。
(五)2013年4月初开始,按照互相联系商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业务主管单位通知召集其主管的社团或民非单位负责人开会。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联合会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年检情况进行讲评通报。
(六)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和会计事务所在年检初审期间,对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单位将上门实地进行年检,对在各县区的会员单位也将巡回进行一次走访检查。
各县区民政局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所进行的年检工作,仍按规定要求由本级确定具体的年检方式。七月上旬,将本县区的年检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六、几点要求
为确保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质量,及时完成审核登记工作任务,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书》封面内容必须填写清楚、详实、规范,印章齐全,法定代表人签字。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的正式报告书一式三份,报送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批准、同意、签章后,留一份存档,退回两份,送存业务主管单位一份,本社会组织留存一份。
(二)基本情况(事项)表中各栏内容必须按照现行情况详实填写,作为联系、检查、考核和评估各社会组织的重要信息平台。
(三)本年度社会组织活动情况表,是集中反映各社会组织一年来开展活动情况。社会组织的生命力就在于开展各类有益活动,将年度主要活动情况经过梳理后进行填报,作为对社会组织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附会务活动记录)。
(四)财务、经济状况(情况)表中各栏内容必须按照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实际收支数填报(附当年12月份《会计报表》),同时,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财务专用章。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工作报告”栏内详实反映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五)年检报告书中其他必填内容,请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填表说明》,对各项指标如实填报,不得有漏报、错报、少栏缺项的现象发生,一旦在审核中出现内容或数字错误,须重新填报《报告书》,直到审核通过为止,同时在年检评比中给予扣分,并在媒体中给予公告。
七、作出年检结论公告
经过年检,联合会作出的结论由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后,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六安市民政网》、《皖西社会天地网》和《六安社会组织》等新闻媒体上作出公告。公告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和注销登记、撤销登记五种。不参加年检的单位,被视为自动注销,登记管理机关作为注销登记进行公告。拒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则作为撤销登记进行公告。
市民管局地址:六安市行政中心5号楼413室;
联系人:丁晓嵩;
2013年3月8日
报: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局
六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3月8日印发股票/基金&
公益慈善团体信息不公开不能过年检
作者:陈娜
  本报讯 今年5月1日起,《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基金会、慈善类社会团体未进行信息披露或侵占、私分所接受的捐赠,均视为年检不合格。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依法撤销登记。  《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为规范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促进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法规保证。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年检内容包括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基金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以及申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信息披露情况;此外还包括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开展党建工作情况等。  民政部门要求,公益慈善组织一定要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保证了社会爱心资本的有效利用,保障基金会、慈善类社会团体的透明化运作,避免爱心资本成为有些人的私房钱。”该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明确了社会组织年检中的相关问题,把社会组织监管工作需重点掌握的重大事项报告,以及涉外活动备案情况等列入年检内容。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依法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对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免检优惠政策;实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工作“四个统一”(即统一年检内容、统一年检程序、统一结论标准、统一处理意见)。  出现这些情况 或被评不合格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违反国家、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基金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和申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未规范进行信息披露的;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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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停止活动、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网上年检的方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一、本报告书务必填写真实情况。可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使用5号字打印,填写
不下,可适当缩小字体。
二、表中选择项,请在“□” 中打“√”或涂黑“■”。
三、表中的数据、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本报告书填写不下的内容可以另附A4纸填写。
五、本报告书要求签名之处,应当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签署,代签或复印无效。
六、本报告书一式3份。本报告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字,同时加盖本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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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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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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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 │② │
□租赁(租赁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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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 人│
┃┃ 法定代表人 │
│从业人员数 │
│ 执业许 │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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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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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伙□个体│单位代码│
│开办资金│万元人民币┃┠───────┼─────────┴────┴────┬────┼────┴─────┨┃ │
开户银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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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年度变更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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