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我们六个人合伙协议包的工程把钱给订合同的那个人,订合同的那个人拿到钱不给我们五人我该怎么办

包书华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包书华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浏览:6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库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书X,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新疆和丰县。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刑诉字(2015)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书X犯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力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书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包书X虚构单位“塔里木油田建设公司”分包管道建设工程D1016,谎称能通过“塔油建公司”领导的关系承包该工程,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等人的信任,于同年7月20日签订分包协议,约定共同承包该管道工程,以缴纳保证金后即能取得工程为诱饵,分别骗取刘某某、张某各25万元共计50万元。2013年6月,被告人包书X陆续给张某退还11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书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当庭发表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包书X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包书X辩解,协议书不是我写的,是杜某某和王某某提前打好,让我签的字。我跟张某、杜某某、王某某商量好,他们每人拿二十五万,钱是他们打给我共50万,然后我拿钱给彭处长打了三十三万,然后又给田某某现金17万。我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钱我一分没有花,钱被田某某骗走了,实际上我是被田某某骗了。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被告人包书X通过陶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张某,利用以上被害人急于想承包工程的心理,向以上被害人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承包上其所谓的“100公里D1016管道工程”,骗取被害人信任。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包书X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与刘某某、张某等人分别达成书面和口头协议,分别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张某共计50万元工程保证金,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包书X退回保证金11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举报材料证实,刘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张某报案称,日与包书X签订分包塔里木油田建设公司50公里D1016管道建设工程协议书,被骗共计50万元工程保证金。
(2)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提押证证实,库尔勒市公安局于日将犯罪嫌疑人包书X上网追逃。日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管理支队北门派出所在乌鲁木齐市地窝堡机场将犯罪嫌疑人包书X被抓获归案,羁押在乌鲁木开市西山看守所,日被押解回库尔勒市看守所羁押。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包书X出生于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协议书、合作协议、招商银行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收条证实,日,甲方陶某某、包书X与乙方刘某某、杜某某、王某某达成协议,就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建设公司管道建设工程D1016管道50公里的劳务分包事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确保乙方与塔里木油建公司签订伍拾公里D1016管道劳务分包合同。3、甲方确保日前同塔里木油建公司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4、若日前乙方不能同塔里木油建公司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则甲方必须无条件退还全部保证金。”同时约定合同单价、付款日期及付款方式。日,刘某某按协议约定,通过招商银行向包书X(农行账号5924019)支付工程款250000元。日,包书X向刘某某书写收到250000元的收条。
(5)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企管法规处说明证实:新疆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管理的企业中无名称为“塔里木油田建设公司”的单位,与该名称相类似的只有“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单位。
(6)新疆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从未开展、发包、承包过管道建设工程,2012年未发包过D1016管道建设工程,未与包书X有任何关系。
(7)关于库车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在建项目说明证实,库车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根据日中石油公司的批复,其中克拉苏气田输气管道工程(大北一克拉2段),管径为DN800,总长89公里。克拉苏气田输气管道工程(克拉2一轮南段),管径为DN1200,总长157公里,大北区不存在管径为D1016的管道建设项目。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借记卡一卡资料查询单、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对账单证实,卡号为5924019的农行卡,户名为包书X。该卡于日收到13万元;日收到25万元。结合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包书X供述,能够证实包书X于日收到张某汇款13万元。同时结合被害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招商银行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收条能够证实,包书X于日收到刘某某25万元。
(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明细清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联网核查结果证明证实,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号为8486387,户名为包某,其中日分二次汇入共计10万元。结合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包书X供述,能够证实张某通过其朋友孙大平于日向包书X分二次汇款共10万元。当日该卡未汇款10万之前余额为154.61元,后该卡于当日至日,短短不到一个月期间,通过ATM机取现或消费后,该卡余额为61.81元。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取款凭条(户名为:陶某甲,帐号为:1011513)、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证实,日陶某甲通过其尾号为1513的银行卡将100万元转入包书X尾号4019的农行卡内,第二日,包书X又将该卡内元转入其尾号为4517的农行卡内,同日尾号为4517的农行卡向田某某转帐17万元;能够证实被告人包书X向田某某转款的17万元是从陶某甲向包书X转款100万中转出的,并非是从本案涉案50万元赃款中转出。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帐户明细对帐单证实,日,卡号为5924019户名为包书X的农行卡向卡号为0522515户名为彭某某的卡内转入13万元。日包书X该农行卡向卡号为499户名为彭某某的卡内转入200000元。日包书X该农行卡取现金49000元。
(12)证人杜某某证言(武汉金龙科技公司副总)称,2012年7月初,我朋友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叫包书X的人关系比较硬,认识塔指的一个副指挥,能承包上塔里木油田建设公司和中油一建公司的管道工程,但是都需要交一部分工程保证金,包书X没钱,如果我们想干的话就交一部分工程保证金,包书X就把这个工程转包给我们,每公里的造价是250万元。王某某说他没有钱,问我干不干,我以前做过石油管道工程,知道里面的利润,我说可以干,我有钱,到时我们一起干,我说我再了解一下,王某某说这是陶某某介绍的,于是我又给陶某某通电话了解了他和王某某讲的一样,于是第二天我就到库尔勒和陶某某、王某某见面。见面后陶某某又给我和王某某讲包书X在拜城县的大北有100公里中油一建公司的813工程,包书X已经转包给别人了,现在只有塔油建在大北100公里的1016工程了,每公里的造价是250万元,陶某某说他的朋友张某也想做这个工程,最后他和包书X商定我们和张某两方共同承包这100公里的标段,每方承包50公里。第二天我和王某某、陶某某见到了包书X,包书X给我们讲中油一建公司的工程已经包给李某某了,我们只能做塔油建的这个工程了,我们和张某共同拿出50万元钱,这些钱他要拿着用一部份钱送给塔指的领导,另一部分作为工程保证金。他还说等工程开工后他每公里要收取五到十万元的好处费。这中间包书X为了能让我们快点相信他把钱交给他,他又让陶某某给我们拿了一张李某某给高某汇款100万元的汇款单扫描件,他说这就是他安排李某某给高某汇的钱,把钱给高某后这个工程就给了李某某。包书X还拿着大北的地形地貌图,让我和杜某某给他们做方案,说7月27日就可以办理施工手续。包书X一看我和王某某相信他了,就对我们说如果想干的话就快点拿钱签合同,必须在7月21日把钱打到他的个人卡上,不然这活就给别的想干的人了。我问包书X为什么要把钱打到他的私人卡上而不打到高某的卡了,他说中油一建公司的活是高某介绍的,所以钱打到他的卡上,而现在要给我们承包的活是塔油建的活,不需要高某介绍了,他自己找塔指的领导就行了,再说这些钱汇到领导卡上不好。当时我表示要干,但因为钱在招商银行,库尔勒没有招商银行,不一定在21日到账,包书X让我们尽快办。日我就给刘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事,说他要愿意我们几个人合伙干,但是他要带上25万元钱作为质保金,刘某某说可以。第二天刘某某就坐飞机到库尔勒了,与陶某某见面了解情况后,陶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和我起草了协议书,连夜与包书X签的协议书。签完协议后刘某某又坐飞机专门找了招商银行取钱向包书X的卡里打了钱,7月23日包书X收上钱后就给我们打了收条。包书X整个就是在骗我们,刚开始他一会说塔油建的领导不在,一会说领导忙着来,最后我和王某某成就天天找他,要么给工程,要么就给退钱,包书X还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一会说塔油建项目部的人在阿克苏,又说在巴楚县、哈密有工程,最后我们说不要工程了,让他把钱退给我们,他就躲着我们了。后来在追着他要钱时发现还有几个人也是同样被他骗了,这几个人中有一个叫沈铁刚的重庆人被他骗了40多万元,石河子陶某甲被骗了100万元,其他的人叫不上名字。我们这些钱也都是四个人凑起来的,刘某某、郭元和我四人还签了份合作协议。到现在我们根本就联系不上他,他所有电话都不接,他既没有工程也不给退钱。
(13)证人王某某(自治区化工建筑安装公司退休职工)证言称,2012年5月左右,陶某甲联系陶某某介绍说包书X在库尔勒有个管道安装工程,7月陶某甲委托我到库尔勒看大北的813管道安装工程情况,包书X和田某某说高某是北京中石油的领导,包书X给我说田某某可以通过高某将813管道工程拿上并承包给陶某甲,让我们给高某准备100万元好处费,但高某具体是干什么的我不太清楚。当月在库尔勒包书X带着我去见了高某,包书X介绍我是技术员,高某就问我是不是包书X的人,我说我不是包书X的人,我是陶某甲派来看工程的,之后高某不知道为什么就开始骂包书X和田某某,过了一会,高某就打电话让别人来接他,高某让我坐他的车一起去了中油一建公司库尔勒项目部,没有管包书X和田某某。到了项目部,让我看了大北到克拉工的管道走向图(就是我们说的813管道工程),之前包书X和田某某给我说过是中油一建中的标,但我没有见过中油一建的中标手续,看完后我感觉这个813工程是真工程,高某问我看的工程怎样,我说想承包工程,他说工程还在筹备过程中,等以后再说,我们就各自走了,以后再没联系过。看完图纸我就给陶某甲打了电话说从图纸上看813工程是真的,之后陶某甲就来库尔勒和包书X谈了承包813工程的事,给包书X汇款100万元作为给高某的好处费。我只听包书X一个人说这个1016管道工程,田某某没有参与或给我们说过承包1016工程的事,高某也没有说过这个工程的事。我主要通过前面看包书X认识高某,高某还带我们去中油一建看了813管道工程图纸等这些行为,觉得包书X真的有关系认识油田上的领导,我就相信他说的他自己通过塔油建的处长可以拿上D1016工程,另外包书X一直催我们交钱,还说7月21日之前不交钱他就将工程承包给别人,最后我、杜某某、刘某某就相信他并和他签了承包合同,刘某某给他汇款25万元,张某给他汇款25万元,共同承包这50公里的工程。我们曾提出要见这个领导核实工程,但包书X总以领导忙的理由推脱,没给我们去核实工程的机会。
(14)证人陶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中旬的时候,我通过朋友李方刚介绍认识了包书X,包书X说他和中石油的一个叫高某的人关系很好,这个高某能够通过关系拿到中油一建的98公里大北813管道的工程,他还认识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公司的一个处长能够拿上他们公司100公里的D1016管道工程,让我找人干工程,想要承包中油一建813管道工程要交100万元工程保证金,塔油建D1016管道工程要交50万元保证金,我就联系我认识的施工队的人,我联系了做工程的朋友王某某、陶某甲,他们两人想承包这些工程,他们都到库尔勒来看这个项目,后来我联系了七华建的孙某让他帮我找能够干管道工程的人,孙某找到他的朋友张某来库尔勒商谈承包工程的事情。当时在做工程的人都知道在库尔勒这边的塔指的确有建设工程,主要是包书X说交了保证金七天就可以跟甲方签订正式工程承包合同,如果签不上就退还保证金,我想如果交了保证金就和包书X一起等上几天,就算签不上合同,包书X也跑不了肯定会将钱退回来,不会出什么问题,如果真的将工程承包下来就能挣钱。我自己没有工程队不会干工程,但是我认识很多做工程的朋友,所以包书X就找我合作,让我负责联系人来承包这两个工程,他自己就靠关系将这两个工程拿到手,到时候给我一些工程提成,我也想挣些钱,就先联系了做工程的朋友王某某和陶某甲,给他们说可以承包中油一建在大北的813工程,让他们来的库尔勒。包书X将陶某甲和王某某介绍给那个叫高某的人了,后来包书X、王某某和高某去了大北813工程项目部看了工程现场,包书X从高某的弟弟那里要了813工程的电子版图纸之类的材料,给了陶某甲让他赶快做施工组织计划书马上就要进场开工,之后陶某甲自己和包书X两个人谈了承包813工程的事,并签了一个协议,陶某甲给包书X交了100万元钱的保证金(但陶某甲也没有与甲方签订承包813工程的工程建设合同,我听说陶某甲现在一直在找包书X要钱)。当时包书X还没有承包这两个工程,他说他已经联系好了,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了保证金就可以和甲方签订合同。当时我看包书X将813工程承包给陶某甲,陶某甲也懂工程,他既然看了材料就交了保证金,那这个活应该是真的,我就比较相信包书X说工程的事了。我就给王某某说了还有一个1016工程,要交10万元的保证金,因为王某某当时资金不够,我就联系了杜某某和张某,让他们来库尔勒来看看是否想承包塔油建的1016管道工程。日左右,张某先到的库尔勒,过了几天杜某某也来了,包书X就给张某和杜某某说了前面他已经将大北813工程承包给了陶某甲,并给他们看了813工程的一些材料,让张某和杜某某相信了包书X是一个有能力从甲方承包活的人,也就相信了包书X说的1016工程,包书X给张某和杜某某也说他认识塔油建的领导,能够承包塔油建的1016工程,要5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在承包工程后从工程中拿提成,当时包书X还带杜某某去了塔指院子说是找塔指的领导商谈承包1016这个工程的事情,好像也没有见到领导。包书X说在交完50万元保证金的一个星期内让张某和杜某某就与甲方签工程项目合同,到时候根据合同就知道工程的详细地点之类的事情了。张某和杜某某双方都觉得5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比较高,最后商定张某和杜某某两个人合作承包这个程,两人各承包塔油建50公里的1016管道工程,每人只交25万元的工程保讧金,杜某某当时也没有那么多钱,杜某某就找他的朋友刘某某来合伙承包这个工程,最后包书X、我作为甲方和乙方王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签订了承包塔油建1016工程的协议书(因为杜某某说他只认识我,这个活也是我介绍给他,所以他要求让我也在协议上签字,我就和包书X一起在甲方上签了字)。当时张某也比较相信这个工程,他说到时候和甲方签合同就行了,就没有和包书X签合同。包书X说必须在日将保证金打入他的卡中,签订协议后刘某某去了乌鲁木齐在7月21日给包书X的卡上汇入了25万元钱,张某也给包书X汇了工程保证金。签完协议我们一直在库尔勒等着和塔油建签合同,到了日之后,包书X一会说他认识的那个塔油建基建处长去了鸟鲁木齐,又把杜某某、王某某、张某他们骗去阿克苏说要签合同,他们三个回来后感觉这个工程是假的,不想承包了,要让包书X退钱,包书X又打电话说在巴楚县有另外一个工程让我们去看看,我和王某某、杜某某去了巴楚县,包书X又说他在哈密又有一个工程让我们去哈密找他,就这样之后张某、王某某、杜某某就一直找包书X要钱,2012年10月份开始我一直在帮他们向包书X要钱,包书X每次都说过一阵给钱、下个月给钱之类的,但是从来没有给过钱,包书X后来说1016管道工程没有拿上,钱已经被他用于给领导送礼了,等他做工程挣上钱就还给张某和杜某某他们。因为我们也不清楚包书X说的这个1016管道工程的详细情况,管道工程到处都是,我们也不认识塔油建的人,根本就没有办法打听,但是包书X这样肯定是骗了我们,要不然至少也应该去看看实际的项目部或者工地现场。我当时给张某、杜某某等人说肯定有工程,是因为一方面是朋友介绍,我也听说过大北的813工程,主要是包书X说交了保证金一个星期就能和甲方签正式合同,时间这么短可以看着包书X,要是签不了合同也可以让他还钱,风险不大,我介绍人来承包了这些工程,以后也可以在工程完工以后拿些提成挣点钱,包书X给我说的能够保证把工程拿上,我也就相信他了。2013年3月份左右,我和张某得知D1016工程已经被别人施工了,我就和张某一直找包书X要钱,最后找到包书X,他说出去借钱,一直没有回来,因为张某要回内地,就让我给他打了一张31万元的欠条。这31万元包括5万元利息及1万元的路费,并把包书X打给他的收取25万元的工程保证金的条子留给我了。后来,我第二天找到包书X,让包书X给我也打了一张31万元的借条。2013年6月中旬,我通过电话联系包书X催促他给张某还款,他就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给张某的银行卡还款3万元,具体哪个银行我不知道,我问过张某他说收到了3万元。2013年7月底,我又和包书X去的铁路局农业银行,给张某的农行卡汇款3万元,我就给张某将31万元改为25万元的欠条,他就回成都了。当天包书X给我2万元后,这2万元是包书X答应给我的补偿费。还给我3万元(2013年10月底1万元,2013年11月底2万元),然后将打给我的借条31万元改成了22万元。
(15)证人高某证言称,2010年期间,张聚鹏介绍田某某认识我后想让我帮他忙找活干,我们吃过几次饭,因为当时我对我表弟(张聚鹏)很有意见,也没有给他们找过活。我认识中油一建的项目经理孙某,2012年下半年,我跟孙某聊天时听他说他们准备参加大北到克拉98公里的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管道直径是813厘米)的投标,如果中油一建拿上这个工程,他们公司会找人来干天燃气管道工程的土方工程,我就想准备办理入网手续,如果他们公司工程中标的话我再参加中油一建的标会,看能不能承包一些这个管道工程的土方工程,就到库尔勒来打听工程情况。2013年2月份左右。我和昌吉建设集团库尔勒分公司的二级法人苏江南合作参加的中油一建的招标,最后我们中了20公里土方工程的标底,25日进场开工,具体施工负责人是苏江南公司的人崔恒源。因为当时做工程的人都知道大北有这个管道工程,我表弟和田某某知道我在做承包这个工程的准备,他们就找我一直跟着我,从我这承包一些工程。我知道我表弟一直不好好干工程,田某某和他在一起混,他们都不是直接进工地施工的人,都是搞转包程的人,经常会骗人,所以我根本没有想过要给他们承包工程,从没有说过给他们活的话,但他们还是总找我一直跟着我。2012年7月份左右,田某某一直求我让我帮帮他,因为他是瘸子,天天一瘸一拐的跟着我找我,我当时看他挺可怜的,就给他说了如果油一建中标后我能从中油一建中标的拿上活的话,也可以帮帮,但前提是工程必须他自己亲自干,如果要转包的话根本不给活,他当时说他保证自己干,会和七华建的工程队伍一起自己不会转包,七华建负责跑项目的人就在库尔勒,如果我不相信可以见一下这个人,我就想核实一下他说的话对不对,我就让田某某给那个人打电话叫来,过了一会来了一个个不高有点胖的人,穿的比较讲究,我觉的他不像是个干活的人,就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他叫包书X是七华建负责跑项目的,他们经理没有来,但是他们的工程师在库尔勒,我就让他在我房间直接打电话把工程师(王某某)叫来,因为当时我看到包书X后觉得他不像个实实在在干工程的人,如果他是转包工程的骗子,出去后肯定会跟工程师串通,所以我不让他出去让他直接打电话让工程师来。他打完电话,很快一个留着分头、脸正正方方的人就进来了,我没有给他们说话的机会,就直接指着包书X问进来的人认不认识这个人,是不是这个人的工程师,他说他不认识包书X,也不是包书X的工程师,他是七华建的,是被派来的看工程的工程师,我当时就知道包书X肯定是和田某某串通骗我,包书X不是个真干工程的人,肯定是个倒工程的人,我就很生气就骂了包书X,说他是骗子不诚实骗了我,还把他赶出去了。当时包书X应该认识这个工程师的老板,他把电话拿出来说他有这个老板的电话,我也没管那么多就赶他走了。包书X走后田某某和这个工程师就在我的房子,田某某给我解释说包书X跟工程师的老板认识,这个工程师确实是七华建的,是他老板让他来看工程的,因为田某某也骗我,我就根本没有理他,我看这个工程师说的是实话,想他人已经过来了,让他去核实一下工程情况后如果工程能拿上说不定以后也可以合作,就带他去了中油一建看一下工程图纸,到了一建后我去找孙某聊天,我三表弟张聚亮就带着这个工程师去看了工程情况,具体看的什么我也没有管,过了一阵我就带着工程师走了,我们各自走各自的了我总共就见过这个工程师这一次,他应该是姓王,一个工程师肯定做不了主,我想他看了工程情况后如果他们公司想来承包活,肯定老板要来找我,我也就没有跟这个工程师谈工程的事,之后也没有联系过。我也没有对别人说过可以介绍别人从中油一建直接拿上工程的事,我自己还是投标从中油一建承包的工程。我没有说过中油一建有D813和D1016这两个工程的话。我在库尔勒准备项目手续的时候田某某就跟着我想请我吃饭但是我就不给他机会。而且我在库尔勒准备这个工程的时候田某某的经济情况特别差,自己穿的也不好,拿的手机也不好,不可能请我吃饭或者给我买单消费。我就跟包书X就见了一面,还当场把他骂走了,之后再也没有跟他联系过,他肯定知道不可能通过我拿上工程,田某某一直求我让我帮他,我也明确给他说了,他要人没有人、要机械设备也没有机械设备,成天都和一些骗子混在一起,不会给他工程的。我听别人说田某某和一个姓包的朋友骗了别人50万元钱,我还专门问了一下是不是田某某,他们说不是田某某,是姓包的,我也就没有管这事了。
(16)证人孙某(中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塔里木项目部经理)证言称,大北813工程发包方是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主管是库车项目部),工程名称是克拉苏气田输气管道工程(大北一克拉2段),工程起点为拜城县大北处理厂外3米至拜城县克壶2清管站,管径为DN800(管外径800厘米,厚度1毫米),我们一般都叫这个工程为大北长输管道,工程总长89公里,这个工程是2012年4月份左右立项时,我们公司开始准备投标资料,到这年12月初去北京参加投标会,12月中下旬确定我们公司中标。这段时间我们公司一直在准备投标工作,在招投标结果出来之前我们不能肯定能不能拿上这个工程,也没有对任何人宣称过我们一定能拿上这个工程。这个管道工程约主体都是由我们公司进行施工,工程的土方工程是对外发包,也是要通过正规的招投标,有想承包我们工程的公司需要在塔指办理入网证参与招投标。当时有昌吉建设公司等几家公司想承包这段工程,朋友介绍一个叫高某的人来过公司谈过想承包这段工程的事。2012年6月份左右,开始高某听说我们公司有可能拿上这个工程,来我们公司谈过将工程承包给昌吉建设公司的事情。
(17)被害人刘某某陈述称,2012年7月,我通过朋友杜某某得知中石油塔里术油田建设公司有个50公里的D1016管道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工程,从一个叫包书X的人手中承包要交50万元保证金,后经王某某的朋友陶龙介绍认识包书X后,包自称承揽了D1016管道工程,自己没有技术力量、不好做,要将劳务分包。当月7月20日我和杜某某、王某某作为乙方在库尔勒和作为甲方的包书X及证人陶某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协议书,我负责出钱25万元,其余25万元由张某交付。后我到乌鲁木齐市招商银行用自己尾号为的6427账卢给包书X尾号为4019的农行账户打款25万元。2013年初,杜某某和王某某告知其工程根本不存在,包书X也不退工程保证金。
(18)被害人张某陈述称,2012年7月,我通过同事介绍认识工程合伙人陶永(云)龙后认识了包书X,包自称和中石油物资公司的经理高某关系很好,能通过高某和塔里木油田建设公司的关系拿上位置在大北的D1016(管道直径代号)管道工程的劳务合同,但要交50万元工程保证金即好处费。后商谈中包书X带来受刘某某委托来谈工程的杜某某和王某某(二人也是陶某某先介绍来承包工程的),王某某也称包书X曾带其到这个管道工程的项目部问过,也和高某见过面谈过承包工程的事,所以相信此工程真实存在。经商定在日陶某某、包书X与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协议。我未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承包其中一半的工程并交付25万元工程保证金,包书X在其中称他有关系一定能在日拿上工程,所以先签订协议而不是签订合同。日包书X向我索要2万元现金未打收条,7月21日我通过朋友孙大平的农行、工行账户先后给包书X儿子包某的账户汇款10万、13万元。日协议约定到期后,包书X以各种理由推脱、谎称工程还没拿上,至当年12月包才称工程没有拿到,承诺等有钱后退还保证金,但至今未退还。
(19)被告人包书X供述称,2012年5月左右通过李某介绍认识田某某,他主要是倒工程搞发包的。月左右,田某某说听高某说塔里木油田管道公司发包一个拜城大北到阿拉尔的天然气管道工程,中油一建中的标,其中有个86公里的813工程和100公里的1016工程,他说高某可以将这个工程全部拿上,高某和昌吉二建有关系,昌吉二建在塔指有入网证,可以让我挂靠他们公司,到时候让我们以昌吉二建公司的名义直接跟中油一建签合同承包这个活,但需要我每个工程给他交1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他再交给高某,最终我没有联系过办理挂靠昌吉二建这事,也没有挂靠。2012年6月底田某某带着我、王某某见过高某,高某说他认识中石油的孙某,可以带我们到中油一建去看这两个工程的资料。我们这次见面时田某某介绍我是包总、王某某是工程师,我说我是来承包这个活的,王某某是我的工程师,高某问我有没有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干这个活,我说只要工程是真的我有实力干这个活。但高某问王某某:“你是不是包书X的工程师”,王某某说漏嘴了。他说:“我是给他们包工程的,他是给陶某甲派来看工程的。”高某听了以后,还骂我们说话不诚实,当时就说不将工程给我们了,让我和田某某走。我出门以后,田某某给我说他来协调,只要我有钱,这两个管道工程还是会给我做。下午高某为了证实这两个活是真实的,就带着王某某和田某某一起去了中油一建去看工程的走向图,没有叫我,因为高某认为我骗了他就不想给我承包工程了。这两个管道工程我听田某某说是中油一建中的标,我没有见过中标的手续,当时田某某和高某说可以让我通过高某的关系挂靠昌吉二建公司,直接和中油一建签订承包合同,我没有挂靠昌吉二建,也没有和中油一建签订承包合同,我没有见过D813和D1016工程图纸或中油一建中标的手续等相关手续。田某某从中油一建回来后给我看了这两个标段的工程走向图。田智勇和我口头协议每一公里要拿提成10万元。而且他当时自己没有施工队伍,本来先找到的我,我当时自己没有那么大的实力,就让陶某某介绍人来和我一起合伙承包这个工程,我告诉陶某某我是通过田某某联系的中石油的领导高某,可以拿到中油一建的100公里813的管道工程,需要交100万元的好处费和塔油建的100公里的1016工程需要交70万元的好处费,他就联系了陶某甲,陶某甲让王某某先来库尔勒看一下工程的真假,之后陶某甲就来库尔勒和我商谈了承包813工程的事。因为跟高某见面一个星期以后,田某某说他跟高某商量好了,只要我给高某100万元工程保证金,他就将813这个工程承包给我,我就相信了田某某了,2012年7月跟陶某甲签了合作协议,收了他1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后来我自己慢慢给陶某甲还了76万元保证金,还欠24万元。我觉的田某某认识高某这样有实力的人,也肯定有能力认识其他石油单位的领导,我就让陶某某说了让他找人来承包D1016工程,他就联系了杜某某和张某,杜某某联系了刘某某来库尔勒谈承包工程的事。多号,我和王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书,之后几天刘某某给我的农行卡(开户行江苏沛县农业支行)汇入了25万元保证金。日,张某让他姓孙的朋友给我在江苏省沛县办理的农行卡汇款13万元,他的工行卡给我儿子包某办理的卡中(我是实际使用人)汇款10万元,还给了我2万元现金,共计25万元;签订合同时没有工程资料,合同签订后我也没有去核实工程情况,我只是相信田某某的话。日张某给我打的13万元工程保证金、日刘某某给我打的25万元中的20万元,转入一个彭处长的帐户里,田某某让我转的。剩余的5万元取了4.9万元现金交给了田某某,张某汇入我儿子的工行卡中的两个5万元共计10万元,我全部提取现金交给田某某了,过了两天,用我在库尔勒办的农行卡,给田某某汇了17万元。我们签订协议书后一个星期保证开工的日期开始,刘某某和张某他们一直问我工程什么时间开工,我也一直追着田某某问,他每次都说过一阵,一直拖,我也只有给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说过一阵,直到2013年4月份,大北的管道工程已经开工了,但是没有我的工程,我就问田某某,他就说没有将我的70万元去找关系包活,塔油建也根本没有彭处长这个人,他让我汇款的那个彭处长叫彭某某(重庆人),田某某是欠了彭某某的钱,田某某就骗了我说钱用于承包工程,实际上是为他自己还帐了,他说他可以帮我从高某那去拿其他活或慢慢给我还款。我就将工程拿不了,钱被田某某花了的事情给陶某某、张某、王某某等人说了,他们就不停找我要钱,张某只问陶某某要钱,让陶某某给他写了借款25万元的借条,陶某某让我写了25万元的借条,、8月份通过我的建设银行卡和农行卡,共计给陶某某汇款12万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为本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书X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包书X称,钱我一分没有花,钱都交给田某某了,实际上我是被田某某骗了的辩解意见,无相应证据证实,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包书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未追回赃款39万元,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刘某某、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秀红
审 判 员  王来友
人民陪审员  王雪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长龙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内容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作社个人合伙协议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