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上月工资个税以前月份工资,要合并计算个税吗

关于补发工资的个税问题
关于补发工资的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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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发工资的个税问题
以前月份的工资被拖欠到本月才发,工薪个税该如何计算?
月薪4,000元,每月上税15元。上个月公资被拖欠,本月发两个月的工资8,000元,交多少个税?两个15元,还是一个345元?
法律规定,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收入是指什么?是指每月实际收到的钱,还是每月应该收到的钱?
实务中最蛊惑人心的言论是:“工资薪金按收付实现制,不遵循权责发生制,所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前一个月0元,后一个月7千。”。
“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这些专有名词的确容易让会计们心悦诚服。
实际上,法律根本没有对工资薪金提出所谓“收付实现制”、“不遵循权责发生制”之类的要求,一切上述言论都把自己当成人民代表大会了,以为可以随便增减法律条文。
纳税是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工资薪金的月薪,不论你什么时候拿,都是月薪。因为劳动者工作了一个月,就该取得一个月报酬,第一个月白劳动、第二个月取得双倍工资,既不符合事实、又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更不符合商业惯例。
所以,结论就是,不论怎么发,都“按月收入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计算,所以,应该是交两个15元。
什么是依法纳税,这就是依法纳税。
有会计问,是不是应该这样:
第一个月拖欠工资,但按4,000元把15元个税报了,第二个月发了8,000元,也按4,000元报15元的个税。
这样做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其自认为崇高的心态是:宁可拖欠工人的工资,也不拖欠国家的税款。看来老板还是知道谁好欺侮,谁不好欺侮。
严格说,这样的处理并不合法。
工薪个税的纳税义务是按月计算的。但纳税人并没有申报义务,而是支付方有扣缴义务,法律只规定,在“支付时”产生扣缴义务。
所以,最合法的处理方式是:拖欠工资时,虽有纳税义务,但没有扣缴义务,不交税;发放两月工资时,两月分别计算纳税金额,再一并扣缴。
最近看到某省地税的一个文件,2017年2号公告,截取其相关的条款如下:
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人说应该为这类文件鼓掌,因为它明确了可以分期计税,方便企业操作,事实上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反正我不会为这类文件鼓掌,只为它嘘声,我反而认为它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为什么呢?
不从税务规则角理解税务文件,一个文件是好是坏,你可能都读不出来。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日 第36期&&总第86期
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单位为新成立单位,3月份人员上岗,但因人事关系未能及时转入工资未能核定,于7月才发放3-7月工资,现需要补缴员工3-7月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办理补缴?
答:属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按补发月份所属期间的费用扣除额计算,不合并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补发工资是指由于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以及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未按时发放的工资部分。补发工资可按照《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号)的规定,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补发工资性质的,应合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所述7月份发放的工资,应在8月份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逾期的个税申报,不能在网上直接申报缴纳,需要持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前往所属区主管地税局上门申报缴纳。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料来源: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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