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2017年棚户区征收改造的房屋征收拆迁应否发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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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幸福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情况的通告
来源: 金川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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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金川区人民政府于日在金川区政务网和征收区域内发布了《关于对幸福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4月11日,共收到来信26封,共反馈意见、建议76条,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情况通告如下:&
  一、征求到的意见建议&
  (一)补偿方面&
  1、张淇毓等20户提出:若对被征收房屋按评估价补偿,补偿款不足以购买安置房,理由是:现幸福街所有房屋均已破旧,且大部分房屋年久失修,评估价格远远低于我市房地产市场均价。&
  2、李文泽等23户提出:盘旋路西南角棚户区改造和建设路西侧旧城改造项目中,对被征收房屋是按原地1:1.05,异地1:1.2进行补偿或产权调换,而对于幸福街,为何标准发生变化。&
  (二)奖励方面&
  高亚军等23户提出:盘旋路西南角棚户区改造和建设路西侧旧城改造项目中对每户奖励16500元、10000元、6000元,而在本次征收中则为5000元、3000元。&
  (三)安置方面&
  1、周圣杰等22户提出:紫荆花园的安置房价格过高,紫荆房地产公司在2015年1月份公布的拆迁方案中,安置房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平均价安置,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376元安置,另加楼层调节系数。而此次征收安置价均价为2600元,房价过高。&
  2、马淑梅等15户提出:现住房屋面积小,房屋征收后无力购买政府安置房,也无力购买昌达花园公租房,要求租住。&
  二、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方案做如下修改:&
  (一)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方面&
  增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奖励方面&
  1、增加“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房屋评估总价的20%给予奖励。”&
  2、奖励办法修改为“对在签约期限第1-20天签约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6000元;对在签约期限第21-40天签约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4000元;对在签约期限第41-60天签约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000元;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或虽已签约但未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相关规定&
  增加“对无力购买紫荆花园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以成本价购买昌达花园安置房(产权比例和成本价最终按有关部门核定为准)。符合金川区廉租房申请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到金川区相关部门申请公共租赁房”。&
  (四)其它事项 &
  将征求意见稿第九项相关规定中“既在八冶用地上有自建平房(含与八冶公房相接壤的自建平房),又在本征收范围内有自建平房的住户,以户为单元、面积所占比例大小为依据,划入其中一方统一征收(拆迁)”删除。&
  特此通告。&
  附件:幸福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 2016年7月13日&
  幸福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提升城市品位,美化人居环境,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金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金建住纪〔2015〕4号)精神,决定对幸福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自建平房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及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号)精神,在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房产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为目的,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范围&
  东至白家咀八队耕地、南至八冶公司修理厂、西至银川路、北至金川路范围内的自建平房及其附属物。(工业用地和其它用地上的房屋,包括商业用房、二层住宅除外,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地上的房屋及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房相接壤的自建房由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拆除安置)。&
  三、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金川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金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金昌市城市房屋征收测绘中心&
  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甘肃省2016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等方式选定。&
  (二)房屋价值的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和认定处理结果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分别进行评估。&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由征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其它: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对征收范围内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后进行补偿;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后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一户一套”的原则进行安置,由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搬迁费: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不需临时安置的按一次计发,需临时安置的按两次计发。&
  (四)临时安置费:对选择产权调换且需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每户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支付时间为被征收房屋交于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至安置房交于被征收人后3个月。&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件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评估价确定。&
  七、安置房地点、价格及选房办法&
  (一)安置房源为紫荆花园住宅小区,位于市区龙泉公园对面,永昌路以西,兰州路以北。团购房屋平均价格为2600元/平方米;地下室平均价格为2400元/平方米。&
  (二)选房办法以签订补偿协议序号和被征收房屋搬迁序号的平均数作为选房顺序号(选房顺序号相同时,优先考虑搬迁顺序号)。&
  八、相关规定&
  (一)对无力购买紫荆花园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以成本价购买昌达花园安置房(产权比例和成本价最终按有关部门核定为准)。符合金川区廉租房申请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到金川区相关部门申请公共租赁房。&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拆除。&
  (五)对认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进行。&
  (六)凡在本次棚户区改造中享受了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的被征收人,在以后的棚户区改造中出现,不再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九、奖励政策&
  (一)对在签约期限第1-20天签约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6000元;&
  (二)对在签约期限第21-40天签约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4000元;&
  (三)对在签约期限第41-60天签约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000元;&
  (四)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或虽已签约但未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五)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房屋评估总价的20%给予奖励(选择昌达花园公共租赁房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十、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被征收人收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之日起60日内。&
  (二)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限。&
  十一、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争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部门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若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争议双方仍无处理结果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金川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利益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享有。&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金川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金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由金昌市城市房屋征收测绘中心负责解释。&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平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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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NP-文号: 延政文〔号发布机构: 延平区政府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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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南平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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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南平中心城区面貌和居民住房条件,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政府第138号令《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中心城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0〕72号)、《关于促进延平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进延平辖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办〔2014〕77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南平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机构
征收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南平市延平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
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及委托的具有房屋征收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原则上适用于南平中心城区核心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范围以区政府确定为准)。
三、房屋认定
1. 房屋主房构成:被征收房屋中包含主体结构、水沟、散水、勒脚、乱毛石基础、构造柱、台阶或坡道、屋面水箱、化粪池、木质天花板、油漆、水、电、地面砾(片)、水泥垫层、水泥面层、底层木地板、走廊石砌护坡(驳岸)、夹层楼板、屋面女儿墙、三合板纤维板墙(砖混有木龙骨或贴面板的另计)等。
2. 用途确认: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以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所有证、土地使用证均未载明或载明用途不一致以及无权属证的,以合法建房审批文件载明的用途为准。
3. 面积确认: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若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若房屋实际面积少于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若实际面积大于批准的建筑面积,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超过部分按无任何批建房屋处理)。
被征收房屋仅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土地证上载明的宗地面积为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宗地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为准,超过土地使用证范围的按无任何批建房屋处理)。
4. 产权确认:
(1)成套住宅、单元平房为一户,即持《房屋所有权证》的为一户,若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中有共有权证的,仍按一户认定为产权征收户。
(2)自建房征收户,以征收通告(知)前在房管部门登记的产权证为依据确认征收户,若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中有共有权证的,仍按一户认定为产权征收户。
5. 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及处置办法
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产权登记部门登记薄记载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档案,均为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依据。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置:
(1)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被征收人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100%确认。
(2)仅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用证》的房屋:实际面积在三层以内按90%给予确认,四层到五层部分按70%给予确认。超过五层根据建筑结构和年限实行货币补偿(详见附表2)。
(3)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有效批件的房屋,按下列情况处置:
①持有《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要件齐全的房屋,批准面积范围内按90%确认面积,超过部分按无批建手续处理;
②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二要件的房屋,按85%确认面积;持有一要件的房屋,按80%确认面积。
③持有其他有效批件的房屋,按批准面积的75%确认面积;
(4)无任何批建手续房屋,与主体建筑属于同结构同步建设,根据建设年限分别进行处置:
①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房屋建筑在三层以内按80%,四到五层按60%确认面积。
②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日《城乡规划法》施行前,房屋建筑在三层以内按70%,四到五层按50%确认面积。
③日《城乡规划法》施行后至日市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南政综〔号)出台前,房屋建筑在三层以内按60%,四到五层部分按40%确认面积。
④超过五层以上按建筑结构和年限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⑤在日市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南政综〔号)出台后建设的,属违法建设,根据南平市政府《关于南平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及改变规划功能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2〕93号)规定,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四、补偿安置原则
根据南政办〔2014〕77号文件精神,老城核心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只拆不建,腾出城市空间,用于建设绿地、公园、农贸市场、停车场等公益设施,因此本次中心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实行被征收人自行同城异地购房安置。
1. 异地购房安置,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出具购房凭证用于购房安置(购房凭证含主房及奖励面积的补偿款),其余部分补偿款按现金支付(详见第十条异地购房安置办法)。
2. 若被征收人异地购房安置的户数未达到征收方要求的,该片区房屋征收暂缓。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1.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住宅综合价按土木结构5500元/㎡,木质5700元/㎡,砖混结构6000元/㎡,钢混(框架)结构6300元/㎡标准补偿。
(2)主房外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附属物,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5)。
(3)房屋二次装修按等级结合成新进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3、4)。特殊装修的可以进行评估。
(4)房前屋后零星果木花卉采取作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6);盆栽的给予补助搬迁费,其他不予补偿。
2.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1)被征收人自行搬迁过渡,征收人发放搬迁费和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
(2)搬迁费:住宅按原房确认面积10元/㎡给予一次搬迁费,每户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补助。
(3)临时安置费:住宅按原房确认面积每月10元/㎡给予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补助。过渡期限为12个月,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营业性店面认定与补偿办法
1.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按评估值确定补偿。
2. 住宅改为营业性店面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将沿街第一自然间住宅改为营业性店面,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则视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置:
(1)经营范围界定:经营日杂、百货、食杂、餐饮、零售等认定为营业性店连宅店面。作为家庭小作坊、加工厂、家庭办公司、企业、仓库等用途的不能认定为营业性店连宅店面。
(2)时间界定及面积确认:日南平市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南政综〔号)生效前将住宅改为营业性店面且《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的按80%确认,仅有一证的按70%确认,剩余部分面积按原房屋用途确认补偿;南政综〔号通告生效后改的仍按原用途确认。
(3)住宅改营业性店面综合价:按其所处地段、位置、人流量等差异参照住宅片区综合价给予每平方2.0-2.5倍测算补偿。
3. 营业性店面停产停业损失,按确认营业性店面面积及所处地段、位置、人流量多少等差别给予每月30-50元/㎡补助,补助12个月。
4. 营业性店面租赁,由被征收人负责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确认营业性店面面积及所处地段、位置、人流量多少等差别给予每月30-50元/㎡租金补助,补助期限12个月。
5. 营业性用房按15元/㎡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七、征收涉及特殊对象的安置办法
1. 征收中涉及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对象,按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14〕82号)文件由其本人向市级相关部门申报。
2. 征收公房或公租房: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由产权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3. 特殊补助:被征收人为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等另补助10000元/户(同时为五保户、低保户或残疾人的,不享受重复补助)。
4. 倒塌或火烧造成房屋灭失的:鉴于原房已不存在,根据原房产权证面积、结构确定,按原证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按片区综合价计算(不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面积奖励、安家补贴等)。
八、个人住宅征收奖励办法
1. 面积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面积奖励:
(1)按确认面积10%奖励(每户不足10㎡补足10㎡,超过20㎡的封顶奖励20㎡)。
(2)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违法建设的私有自建房,两证齐全总建筑层数为一层的,按其总建筑面积1:2,二层的按其总建筑面积1:1.25奖励;只有一证的一层按其总建筑面积1:1.5,二层的按其总建筑面积1:1.13奖励。
(1)、(2)项面积奖励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奖励面积不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安家补贴等。
2. 安家补贴
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腾空交房并拆除主房及附属房的,按确认面积给予100元/㎡的安家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享受。
九、房屋搬迁程序
1. 调查摸底资料核实
征收部门应将调查摸底资料交由被征收人核实并公示,经核对无误后,被征收人应及时签字确认。
2. 先签定房屋补偿协议,后搬迁房屋
(1)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房屋补偿事宜,各项补偿条件谈成达成意向,双方无异议后,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但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协议,即:要求本改造范围内全体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协议方可生效。
(2)住户搬迁完毕移交钥匙,由征收实施单位派员核对验收,开具验收单。以验收单开具时间作为计算临时安置费依据。
(3)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自行结清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物业费等费用并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
(4)私房出租的,由被征收人负责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负责将房屋移交征收人。
(5)单位公房租(住)户,由单位或产权人负责搬离租(住)户,并负责将房屋移交征收人。
十、异地购房安置办法
1. 异地购房安置采用购房凭证结算,是征收人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延平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时结算购房款的凭证,可抵交购房款。
2. 为鼓励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特制定购房优惠政策如下:
(1)持购房凭证在延平辖区范围内选购新建商品房的,按购房面积给予1000元/㎡的购房装修补贴和800元/㎡的购房奖励;购买二手房的,按购房面积给予500元/㎡的购房装修补贴和300元/㎡的购房奖励。补助的购房面积上限封顶为被征收房屋确认面积(含奖励面积)。
被征收人房屋为小户型(指房屋确认面积、奖励面积之和小于65㎡),须本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购房面积超过65㎡的,按65㎡发放购房装修补贴和购房奖励;购房面积不足65㎡的,按实际购房面积发放购房装修补贴和购房奖励。
(2)在政府推荐的新建商品房范围内进行购房,可享受团购优惠价(具体以购房目录为准)。
(3)根据南建综〔2015〕28号文件精神,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3. 购房凭证应从搬迁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完毕。
4. 购房资金结算
(1)售房人出售房屋取得购房凭证后,每月25日凭购房凭证与征收实施单位结算一次。
(2)被征收人持购房凭证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备(备案时由开发企业提供购房凭证、购房合同、备案证明、结算单)。
(3)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可以通过征收人选定的房产中介机构进行交易,凭证资金安全由中介机构担保。购房资金在办理房屋分户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
十一、其他事项
1. 房屋征收通告(知)发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
(3)改变房屋用途;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 被征收人房屋产权有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协商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公证机构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存,补偿费作证据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3. 征收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依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平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南政综〔号)文件执行。
4. 本实施意见区域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就近项目近期房屋征迁方案,另行确定补偿安置标准。
5. 军用设施、高压输变电、通讯设施、广电设施、水利设施、道路桥梁、压覆矿产、寺庙等特构物搬迁、改建不适用本实施方案,由业主或征收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后商定补偿额。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南平市延平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 2.无任何批建手续五层以上房屋货币补偿一览表
&&&&& 3.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表
&&&&& 4.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分类等级说明表
&&&&& 5.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单价
&&&&& 6.房前屋后零星果木花卉补偿一览表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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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工程招标公告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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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桂林市雁山区城市管理局委托,拟对桂林市雁山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工程施工采用国内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竞标人参加竞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名称:桂林市雁山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工程建设地点:北起桂林市雁山区城市管理局,南至大埠乡,全长约10公里。投资金额:约60万元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54743㎡(含砖瓦房和工棚)。㎡招标范围:桂林市雁山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上房屋拆迁(含砖瓦房和工棚)。详见拆除清单(拆除但不清运,旧房材料归中标单位)。要求工期:根据拆迁现场实际情况由业主制定,中标方严格执行。质量要求:合格标准。二、竞标人资格要求1、资质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同时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不含爆破)叁级及以上或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具有相关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3、业绩要求:近2年内至少承担过采用机械或人工作业方式拆除高度为10米以上建筑物、构筑物3座并要求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4、竞标企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拆除施工机械及测试仪器;5、竞标企业自有两套以上氧割设备并配有相应资格的操作员;6、在桂林市拆迁办进行过拆迁备案登记;7、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三、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间及地点:请于日至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到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桂林市甲山路143号青秀庭院3栋5层1-2)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250元/份(不包含图纸费),谈判文件售后不退。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持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①单位介绍信②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2015年1月-6月缴纳养老保险证明、③营业执照副本④资质证书副本⑤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⑥拟负责本工程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2015年1月-6月缴纳养老保险证明,⑦企业符合竞标人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资料必须提供复印件一套(单位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均须提供原件)并逐一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全且合格后方可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四、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必须以密封形式于日上午9时30分前在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开标厅(桂林市甲山路143号青秀庭院3栋5层1-2)递交,由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收。逾期不受理。五、截标时间及地点:于日上午9时30分在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开标厅(桂林市甲山路143号青秀庭院3栋5层1-2)截标,参加竞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凭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参加。六、谈判时间及地点:日上午9时30分整截标后为与竞标人谈判时间,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地点: 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评标室(桂林市甲山路143号青秀庭院3栋5层1-2),参加竞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证件(法定代表人凭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谈判。七、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桂林市甲山路143号青秀庭院3栋5层1-2)联系人: 邱琳&&&&& 联系电话:****-*******或后可见&& 开户名称: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桂林市信义路支行&&&&&&&& 帐&& 号: && 0902 八、九、监督管理机构:桂林市雁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招 标 人:桂林市雁山区城市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金算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雁山区雁山街131号&&&&&&&& 地 址:桂林市甲山路143号青秀庭院三栋5层1-2&&&&&&&&&&&&&&&&&&&&&&&&&& 邮&&& 编:541000&&&&&&&&&&&&&&&&&&&&& 邮&&& 编: 541001&&&&&&&&&&&&&&&&&&& 联 系 人:唐福海&&&&&&&&&&&&&&&&&&&&& 联 系 人: 邱琳&&&&&&&&&&&&&&&&&&&&&&& 电&&& 话:135*****210或后可见&&&&&&&&&&&&&&&& 电&&& 话: ****-*******或后可见&&&&&&&&&&&&&&&&&&&&&&&&&&&&&&&&&&&&&&&&&&&&&&&&&&&& 传&&& 真:****-*******中国采招网(.cn*)或后可见&&&&&&&&&&&&&&&&&&&&&&&&&&&&&&&&&&&&&&&&&&&&&&&&&&&&&&&&&&&&&&&&&&&&&&&&&&&&&&&&&&&&&&&&&&&&&&&&& 日&&
&&& 附件:桂林市雁山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工程(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doc&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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