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会计处理后平销返利税务会计处理并说自己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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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折让和平销返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读者上传&   |
  【问题】  某市一家商场近期在搞促销活动,对顾客以折扣折让和平销返利的方式促销商品。请问,采取这两种方式销售货物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国税发〔号文件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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