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签订合同是否属于"受欺诈和纵火属于

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 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其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 归于无效。
这是无效合同,应该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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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必须填写买卖双方的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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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不知情签的合同有效吗
不知情签的合同有效吗
来自:casa1363007 发布时间:
如果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但不是自己本人签字,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推荐回答:如果没有授权、不追认,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合同应该本人签署,由他人代签应该事先取得本人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签,后果由本人承担。如果出现签署合同时,没有本人授权,且本人也不知情的情况,此类协议为效力待定协议。本人知情后,如果表示同意、追认甚至默认,可以使合同有效。
但如果本人明确表示不追认、不同意,则该协议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应及时依法主张权利。
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协议有效吗?
推荐回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协议是无效的,不过要保存相光证明。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1)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签了合同,但是属于以上条款都可以认定无效。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推荐回答:如果确定他是诈骗,应该是没什么事的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推荐回答:矿产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无论你们何种形式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都不受法律保护。
在被骗且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推荐回答: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受骗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在未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某种协议有效吗
推荐回答:忙的忙着报名并且没有时间看上面的内容就按了手印,这样的协议本身是无效,不是你真实意思的表示,但你要能够证明,否则只能视为你看明白了内容。
这样的举证是很难的,如果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话,你有权申请报停,千万记住你有这个权利,不要相信任何人的辩词。
像这样的合同,很可能是有约定期限的,报停也没戏。这样你可以联系一些同学向工商部门、或者是教育局检举真实情况,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打开电脑,搜索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你和同学也可以共同诉讼,这样即使败诉,每个人分担的诉讼费没有多少,总比忍气吞声强。诉讼的事不要让学校知道,否则可能面临很多压力。
还可以找媒体曝光。
如果合同在一方没有看条款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而签署的单方面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推荐回答:经双方签署,法律上视为经协商一致,对双方皆具有约束力。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推荐回答:与律师面谈,委托律师代理处理
在不知情或被欺骗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有效吗
推荐回答:有效,但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则直接无效。你也可以自行决定该合同是否有效。
我个人与装修公司签的工程合同有效吗
推荐回答:此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装修公司的事后追认,这样做有风险,建议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也有效,但不能当然视为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
房屋买卖签阴阳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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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产证私人房屋买卖合同的呢?请问您如果只签一份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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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屋买卖协议的相关问题:原婚姻存续时买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上是妻子的名字。离婚协议明确二人各一半权益。我不知道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现该房屋拆迁,因房屋买卖合同是妻子的名字,拆迁协议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重庆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学会房地产。它只是人们郑州房屋买卖税费多少郑州房屋买卖流程怎么样关于&郑州购房指标转让协议&郑州农村如何办理房产证&郑州&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文样本,小产权房还是能满足购房者的要求的&如果你只考虑居住,不考虑房屋的增值保值,还是可以考虑的。但一定要把买卖协议签好,要把今后拆迁的问题考虑进去。建议最&我女朋友(没有结婚)代我签的居间协议,听听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本人签署(合同上没有我女&小产权房房屋买卖纠纷&:我的一套商品房(没有房产证,小产权房)05年卖给了&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合同范本-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房屋买
小产权房合同有效吗
推荐回答:小产权是没有缴纳相应的国投土地出让金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抵押的权利,所以你说的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本就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有也就没有什么所谓的合法不合法了
期房团购合同有效吗?
推荐回答:您好,当然有效了
只要是合同双方资源签订的都叫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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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一定要小心谨慎,要谨记有效的合同才能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装修合同的内容以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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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签的合同有效吗
/nb/zhishi/9dd6e8ef0085250c.html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_新浪福建服务平台_新浪福建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日14:27深圳市工商联
& &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 & 2、合同对方为法人:
& &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 &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 &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 &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 &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 &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 &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 & 二、合同形式:
& &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 &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 &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 &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 &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 &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 &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 &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 &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 &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 &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 &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 & 1、尽协助、通知义务;
& &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 &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 &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 &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 &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 &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 & 八、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劳动关系专区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
深圳劳动局编制&( 参考文本 )
甲方 ( 用人单位 )&&&&&&&&&&&&&&&&&&& 乙方 ( 员工 )
名称 :&&&&&&&&&&&&&&&&&&&&&&&&&&&&&&&&&& 姓名 :&&&&
&&&&&& 经济类型 :&&&&&&&&&&&&&&&&&&&&&&&&& 性别 :&&&&&&& 年龄 :&&&&&&&&&&工龄
:&&&&&&&&&&&&&&&&&&&&&&&&&&&&&&&&& 籍贯 :&&&&&&&&& 地址
:&&&&&&&&&&&&&&&&&&&&&&&&&&&&&&&& &户口所在地:
电话 :&&&&&&&&&&&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人 :&&&&&&&&&&&&&&&&&&&&&&&&&&&&&&现住址 :&&&&
&&&&&&&&&&&&&&&&& 电话:&&&&&&&&&&&&&&&&&&&&&&&&&&&&&&& 联系电话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达成如下协议
& &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 工种 )
& & 甲方根据生产 ( 工作 ) 需要 , 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工种 ) 。
& & 二、合同期限 ( 试用期限 )
& & ( 一 ) 合同期限
& &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 & 1 、固定期限&&& 年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2 、无固定期限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 & 3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从&&&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 完成止。
& & ( 二 ) 试用期限
& & 1 、无试用期 。
& & 2 、试用期为& 个月。 (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 & 三、工作时间
& &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 & 1 、标准工时制 , 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时 , 每周工作 40 小时。
& & 2 、不定时工作制。
& &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 , 可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 , 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 & 四、工资待遇
& & ( 一 ) 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 月 ;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 ( 二 ) 甲方每月& 日 , 或每月& 日、& 日为发薪日。
& & ( 三 ) 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 , 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 & ( 四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五 )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 , 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 , 工资照发。
& & ( 六 )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七 )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 , 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 ( 一 )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 ( 二 )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有权拒绝执行 ;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 ( 一 ) 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 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 & ( 二 ) 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 , 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 & (三) 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 & 七、劳动纪律
& &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
& & ( 一 )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 ( 二 )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保证安全生产。
& & ( 三)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 & ( 四 ) 爱护甲方的财产 ,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 & ( 五 )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 &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 & ( 一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 &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 & 1 、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 &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 & 3 、乙方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 & 1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 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
&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
& & 3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 & 4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 & 1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 & 3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
& & 1、在试用期内的 ;
& & 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 & 3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 &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
& & 1 、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 ;
& & 2 、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
& & 3 、乙方死亡 ;
& & ( 七 ) 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 ,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 ( 八 )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 & 合同期满 , 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 , 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 & ( 九 ) 合同终止
& &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 合同自行终止。
& & 九、违约责任
& & ( 一 ) 甲方的法律责任
& & 1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 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 , 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 , 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
的经济补偿金。
& & 2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 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 , 同时 , 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 1%
补偿员工。
& & 3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 ( 一 ) 款未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 由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乙方。
& & 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应一次性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
& & a 、由甲方提出 , 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
& & b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 三 ) 款第 1 、 2 、 3 、 4 项和第 ( 五 )款第 2 、 3 、
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 & &5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 三 ) 款第 2 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 & 6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 三 ) 款第三 3 、 4 项解除劳动合同 , 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 ,
支付乙方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 & ( 二 ) 乙方的法律责任
& &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 对甲方造成损失的 , 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
& & 1 、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
& & 2 、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
& &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 ( 三 ) 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
& & 十、争议处理
& &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 , 应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小组 ) 申请调解 ;
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 , 双方必须履行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 &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 , 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 &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 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 &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 十五、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 ,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 & ( 一 )
& & ( 二 )
& & ( 三 )
&甲方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双方签订合同时间:
特别说明 :
&  该合同样本是由劳动部门制定在深圳市特区内推荐使用的标准版本,使用这个版本合同的好处是简单、规范化,但明显的缺点是不能适应不同企业的要求,有时也不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对于一般岗位可以使用该标准合同,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如对公司的关健管理人员、需要约定工作年限及违约金、对保密有特别要求的等情形的,则应根据具体的要求制定不同版本的劳动合同,甚至针对个别情况单独拟定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首先是用工主体不同,内容约定上不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一旦发生纠纷,解决的途径也不同。
&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体区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用人一方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的用人主体则更广泛,除了上述单位外,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被雇用者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比较宽泛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
& & 劳动合同在内容约定上要符合《劳动法》规定,必须具备《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七项条款;劳务合同的约定则可以相对简单,没有劳动合同的要求严格。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很多,如:一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二是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不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则是双方约定;三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被雇用一方必须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劳务合同关系则不需要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四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等等。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然后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 & 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通则》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审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 &近几年来,深圳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不断上升,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那在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到底该如何计算?
& & 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 &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 &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号外!福州一下岗网红“再就业”,摇身一变成地铁吉祥物。……
在这个很难不坑爹的世道里,他们身先士卒地做起了不坑爹的表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好看(haokan.zhe700.net)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
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
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
作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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