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表现形式式有哪些

【投资者教育】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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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一
拉抬打压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三)的规定,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拉抬打压的异常交易行为。
拉抬打压主要表现为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造成证券价格明显上涨或下跌。这种行为还经常发生在尾市,即通常所说的“尾市拉抬打压”,在即将收市前(通常指收市前十五分钟)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卖出,导致尾市证券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当日收盘价,为其日后卖出或买入提供便利。
拉抬打压是深交所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部分活跃短线大户在深市股票交易中,凭借资金优势或者持股优势,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大额申报买入或者卖出,误导其他投资者,导致股价异常波动,达到高卖或者低买、谋取利益的目的。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情形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操纵市场行为。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拉抬打压异常交易行为:
(一)投资者以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二)证券交易价格受到影响。
(三)投资者的拉抬或打压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
(一) 某投资者拉抬行为导致股价异常上涨案
9时32分41秒至9时34分05秒,某投资者以明显高于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某股票,共申报9笔合计20.4万股,全部成交,合计成交金额1082.05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3.28%,致使该股股价上涨3.09%。随后该投资者大量卖出该股。综合考虑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申报金额、成交占比以及随后的反向交易情况,深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拉抬异常交易行为,对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
(二)某投资者打压行为导致股价异常下跌案
10时15分28秒至10时16分34秒,某投资者以明显低于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卖出某股票,共申报5笔合计37.5万股,成交25.38万股,合计成交金额941.68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8.41%,致使该股股价下跌3.62%。该案中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市场成交占比高,导致股票价格下跌,已构成打压异常交易行为,同样受到了深交所的监管。
(三)某投资者尾市拉抬行为导致收盘价异常上涨案
14时54分,某股票尾盘股价突然跳高。经查,当天14时54分18秒至50秒,某投资者以16.25元至17.05元的价格(高于最新成交价格0.39%至5.55%)大额申报买入该股,连续申报5笔合计173.05万股,期间成交140.93万股,成交金额2329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83.65%,致使该股股价上涨5.55%。
收盘价是股票交易一天的最后价格定位,对第二天股价走势的指向具有极为重要的决定意义。尾市即收市前十五分钟往往是决定收盘价的关键时刻。该案中的投资者在尾盘通过高价大额申报买入,影响该股收盘价,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深交所对此类行为保持高度关注,并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某投资者尾市打压行为导致收盘价异常下跌案
14时49分,某股票尾盘股价突然下跌。经查,当天14时49分20秒至40秒,某投资者以107元至103元的价格(低于最新成交价格3.71%至7.4%)大额申报卖出该股,共申报3笔合计20万股,全部成交,成交金额2129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9.95%,致使该股股价下跌7.4%。鉴于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价、申报金额和成交金额较大,成交占比高,对该股尾盘突然下跌有重要影响,构成尾盘打压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二
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五)的规定,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即构成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此外,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六)的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即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行为。
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申报,主要包括大额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以及在成交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继续大额申报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发生在集合竞价阶段,即通常所说的“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在集合竞价阶段利用大额、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手法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为其连续竞价阶段买入或卖出提供便利。
虚假申报造成市场买入(卖出)需求旺盛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价格,达到从中谋利的目的。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涨(跌)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也是“涨停板敢死队”惯常使用的操纵手法之一,深交所对此类行为的监管更加严格。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
(一)投资者申报金额较大,撤销申报占比较高。
(二)成交股数较少或者成交占比低,不以成交为目的。
(三)投资者的申报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一)某投资者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导致股价异常上涨案
某投资者在持有某股55.27万股的情况下,于9时15分03秒至9时18分42秒以61元至62.37元(涨停价格)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共申报4笔合计9.1万股,占期间市场申报总量比例较高。随后,该投资者于9时17分17秒至9时18分03秒撤销其中3笔申报合计8.8万股,撤单占比96.7%。当日该股开盘价较前一交易日上涨3.18%。开盘后,该投资者大量卖出该股。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不以成交为目的,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大笔委托买入,影响开盘价,随后反向卖出获利。深交所认定该投资者的行为已构成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某投资者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导致股价异常下跌案
某投资者于9时16分56秒至9时17分10秒以150元(低于前收盘价9.92%)的价格申报卖出该股,共申报2笔合计13万股,占期间市场申报总量比例较高。随后,该投资者于9时17分19秒至9时17分22秒撤销2笔申报合计13万股,撤单占比100%。当日该股开盘价159.97元,较前一交易日下跌3.93%。开盘后,该投资者申报买入该股,买入金额超过1000万元。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不以成交为目的,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大笔申报卖出,影响开盘虚拟揭示价。该股低开后,该投资者随即以较低的价格反向买入。深交所认定该投资者的行为已构成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某投资者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买入股票案
9时31分30秒至14时39分37秒,某投资者申报买入某股票,共申报23笔合计322.34万股,撤销17笔合计295.29万股,买入撤单占比91.61%;期间该投资者反向申报卖出36笔合计93.08万股,撤销14笔合计58.57万股,卖出撤单占比62.92%。当天该投资者合计买入成交27.05万股,买入成交均价41.65元,合计卖出成交34.51万股,卖出成交均价41.84元。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大额申报买入并快速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反向卖出获利。深交所认为其买入申报不以成交为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影响行情揭示的委买数量来误导其他投资者,并卖出获利,影响了该股票的正常交易秩序,属于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某投资者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卖出股票案
10时12分55秒至11时19分21秒,某投资者申报卖出某股票20笔合计173万股,撤销18笔合计148.27万股,卖出撤单占比85.71%;期间该投资者反向申报买入12笔合计70.77万股,撤单9笔合计39.96万股,撤单占比56.46%。当天,该投资者合计卖出成交24.73万股,卖出成交均价88.58元,合计买入成交30.81万股,买入成交均价88.23元。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大额申报卖出并快速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以较低的价格反向买入。深交所认为其卖出申报不以成交为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影响行情揭示的委卖数量来误导其他投资者,从而以较低的价格买入,影响了该股票的正常交易秩序,属于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某投资者涨停价虚假申报影响股价案
10时41分20秒至21秒,以及13时35分30秒至41分47秒,某投资者以12.32元的价格(涨停价)大额申报买入某股票,共申报9笔合计840.07万股。全天撤销申报8笔,撤单股数691.72万股,撤单占比82.34%。期间,该股在10点41分触及涨停后回落;13时35分至44分,又两次封涨停后打开。
注:行为1:10时41分12秒该股成交价格达到涨停价,10时41分20秒,该投资者以涨停价12.32元共申报3笔244.29万股,成交99.77万股。10时41分49秒,撤销2笔144.52万股,随后10时42分02秒,该股打开涨停。
行为2:13时35分28秒该股成交价格达到涨停价,13时35分30秒,该投资者以涨停价12.32元共申报3笔298.77万股,成交44.85万股。13时38分46秒,撤销3笔253.92万股,随后13时39分47秒,该股打开涨停。
行为3:13时41分35秒该股成交价格达到涨停价,13时41分46秒,该投资者以涨停价12.32元共申报3笔297.01万股,成交3.73万股。13时42分58秒,撤销3笔293.28万股,随后13时44分05秒,该股打开涨停。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涨停价虚假申报行为,人为制造涨停价档位有大量买单的盘面信息,造成买入力量强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深交所认为该投资者的上述行为,影响了该股的正常交易秩序,构成涨停价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三
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四)的规定,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以涨跌幅限制大额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大额申报买入,导致相关证券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二是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况下,继续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大量、大额申报买入,强化或维持相关证券涨停趋势。
追涨杀跌是中小投资者普遍存在的投资误区。日常交易中投资者倾向于认为证券当天收盘时涨停,则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可能继续上涨。同时,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反过来,当日收盘时跌停的证券,如果未成交的卖出申报数量较多,下一交易日继续下跌的可能性也会加大。部分投资者往往利用这一心理,采取市场俗称“拉涨停”或“封涨停”的方式,刻意维持股价涨停走势,以达到下一交易日高价卖出的目的。“拉涨停”或“封涨停”是“涨停板敢死队”惯用的操纵手法之一。此外投资者还可能借助“封跌停”行为,制造或加大市场恐慌情绪,诱使其他投资者次日低价卖出,自身趁机买入。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
(一) 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
(二) 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三) 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的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
某投资者封涨停导致股价涨停收盘异常交易案
开盘至13时50分,某股票价格保持上涨;随后加快上涨至接近涨停。14时56分53秒至58分26秒,某投资者以14.66元的涨幅限制价格申报买入该股,共申报2笔合计200万股,占期间以涨幅限制价格申报买入该股总量的75.7%,导致该股当日收于涨停。当天该投资者买入成交45.83万股。次日,该投资者将持有的该股全部卖出。
该案中,投资者先行大量买入股票,尾市再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买入,目的在于使股票收盘价格维持在涨幅限制的高位,一方面锁定当日持仓收益,另一方面意图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影响次日开盘价格,以便高价卖出获利。该案是部分活跃短线大户利用资金优势影响证券价格、谋取不当利益的典型案例。此类行为不仅已经构成异常交易,情节严重还将被认定构成操纵市场行为。深交所对频繁发生此类行为的投资者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四
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
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二)的规定,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自买自卖指的是同一身份证明文件开立的单个证券账户自身或多个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即通常所说的“对敲”。关联账户交易指的是两个以上资金、实际控制人等方面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即通常所说的“对倒”。
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是深交所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部分账户在深市股票交易中,凭借资金优势或者持股优势,在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这种行为在成交不太活跃的债券交易中影响尤为明显。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情形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操纵市场。
通常情况下,深交所会从以下三方面判断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自买自卖或关联账户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
(一)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二)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受到影响。
(三)投资者的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行为是致使证券价格或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一)某投资者对敲行为导致某股票价量异常案
9时24分11秒,某投资者以高于前一日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某股票15万股,申报价格80.5元,全部成交。9时24分54秒,该投资者以80.5元价格申报买入该股15.2万股,全部成交。该投资者对敲股数为13.65万股,对敲金额1098.76万元,对敲股数占期间该股成交股数87.78%,致使该股以80.5元的价格开盘,较前一日上涨0.75%。
分析本案,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该投资者在集合竞价期间以高于前一日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影响某股票开盘价;二是该投资者用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价格、同一时间申报大笔买单和卖单,大量申报单互为对手方成交,该投资者以较小的成本影响了该股的开盘价和成交量。
上述情况充分反映出该投资者希望通过以高价申报、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证券价量,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决策。鉴于该投资者的具体行为符合前述关注要点,深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敲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某组关联账户对倒行为导致某股票价量异常案
某股票以7.49元的价格开盘,较前一日上涨0.54%,9时32分38秒,某投资者以明显低于前一笔成交价(7.43元)的价格申报买入41.45万股,申报价格6.72元,低于前一笔成交价9.53个百分点。随后,9时33分34秒,与该投资者涉嫌关联的另一投资者以明显低于前一笔成交价(7.44元)的价格申报卖出50.32万股,申报价格6.72元,低于前一笔成交价9.66个百分点,全部成交。前述涉嫌关联的投资者对倒股数为41.45万股,对倒金额278.54万元,对倒股数占当时该股成交股数82.4%,致使该股股价由7.44元瞬间跌至6.72元,跌幅9.66%,当时该股成交量明显放大。
鉴于该案中涉嫌关联的投资者通过低价申报、大量申报、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证券价量,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决策,且存在利益输送嫌疑,深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对倒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五
基金异常交易行为
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及认定原则
深交所重点关注的基金异常交易行为是指通过拉抬打压、虚假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交易交易所交易基金(包含LOF、ETF、分级基金和其他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基金),导致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又称:IOPV)的行为。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基金异常交易行为:
(一)投资者通过拉抬打压、虚假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交易交易所交易基金。
(二)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
(三)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是致使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的重要原因。
某投资者拉抬行为导致基金价格异常上涨案
某账户在参与“XX ETF”基金交易中,全日存在明显的5次拉抬行为,当日该ETF净值为1.395元,详见下图:
9时54分57秒,该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20000份,申报价格为1.56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3元),期间(申报后最早成交时间至最晚成交时间,下同)累计成交97077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18.31%。9时55分01秒,该账户撤单22923份。
10时27分52秒,该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5200份,申报价格为1.56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99元),期间累计成交52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4.30%。
11时19分10秒,该账户申报买入1000份,申报价格为1.5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1元),期间累计成交10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6.34%。
14时13分44秒,该账户申报买入600份,申报价格为1.499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3元),期间累计成交6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4.86%。
14时54分45秒,该账户申报买入10300份,申报价格为1.559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99元),期间累计成交103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4.23%。
当日该账户通过连续拉抬、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影响基金交易价格,导致该基金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当日净值,严重影响了其他投资者对该基金价值的判断。对于此类交易行为,深交所将严密监控,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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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典型案例之三: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
  一、涨跌幅限制价格  大额申报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四)的规定,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以涨跌幅限制大额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大额申报买入,导致相关证券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二是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况下,继续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大量、大额申报买入,强化或维持相关证券涨停趋势。  追涨杀跌是中小投资者普遍存在的投资误区。日常交易中投资者倾向于认为证券当天收盘时涨停,则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可能继续上涨。同时,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反过来,当日收盘时跌停的证券,如果未成交的卖出申报数量较多,下一交易日继续下跌的可能性也会加大。部分投资者往往利用这一心理,采取市场俗称“拉涨停”或“封涨停”的方式,刻意维持股价涨停走势,以达到下一交易日高价卖出的目的。“拉涨停”或“封涨停”是“涨停板敢死队”惯用的操纵手法之一。此外投资者还可能借助“封跌停”行为,制造或加大市场恐慌情绪,诱使其他投资者次日低价卖出,自身趁机买入。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  (一) 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  (二) 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三) 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的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  二、案例  某投资者封涨停导致股价涨停收盘异常交易案  开盘至13时50分,某保持上涨;随后加快上涨至接近涨停。14时56分53秒至58分26秒,某投资者以14.66元的涨幅限制价格申报买入该股,共申报2笔合计200万股,占期间以涨幅限制价格申报买入该股总量的75.7%,导致该股当日收于涨停。当天该投资者买入成交45.83万股。次日,该投资者将持有的该股全部卖出。  该案中,投资者先行大量买入股票,尾市再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买入,目的在于使股票收盘价格维持在涨幅限制的高位,一方面锁定当日持仓收益,另一方面意图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影响次日开盘价格,以便高价卖出获利。该案是部分活跃短线大户利用资金优势影响证券价格、谋取不当利益的典型案例。此类行为不仅已经构成异常交易,情节严重还将被认定构成操纵市场行为。深交所对频繁发生此类行为的投资者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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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之三: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
&&一、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的主要表现&&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四)的规定,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以涨跌幅限制大额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大额申报买入,导致相关证券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二是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况下,继续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大量、大额申报买入,强化或维持相关证券涨停趋势。&&追涨杀跌是中小投资者普遍存在的投资误区。日常交易中投资者倾向于认为证券当天收盘时涨停,则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可能继续上涨。同时,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反过来,当日收盘时跌停的证券,如果未成交的卖出申报数量较多,下一交易日继续下跌的可能性也会加大。部分投资者往往利用这一心理,采取市场俗称“拉涨停”或“封涨停”的方式,刻意维持股价涨停走势,以达到下一交易日高价卖出的目的。“拉涨停”或“封涨停”是“涨停板敢死队”惯用的操纵手法之一。此外投资者还可能借助“封跌停”行为,制造或加大市场恐慌情绪,诱使其他投资者次日低价卖出,自身趁机买入。&&&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一) 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二) 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三) 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的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二、案例&&某投资者封涨停导致股价涨停收盘异常交易案&&开盘至13时50分,某股票价格保持上涨;随后加快上涨至接近涨停。14时56分53秒至58分26秒,某投资者以14.66元的涨幅限制价格申报买入该股,共申报2笔合计200万股,占期间以涨幅限制价格申报买入该股总量的75.7%,导致该股当日收于涨停。当天该投资者买入成交45.83万股。次日,该投资者将持有的该股全部卖出。&&该案中,投资者先行大量买入股票,尾市再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买入,目的在于使股票收盘价格维持在涨幅限制的高位,一方面锁定当日持仓收益,另一方面意图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影响次日开盘价格,以便高价卖出获利。该案是部分活跃短线大户利用资金优势影响证券价格、谋取不当利益的典型案例。此类行为不仅已经构成异常交易,情节严重还将被认定构成操纵市场行为。深交所对频繁发生此类行为的投资者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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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连夜发布深港通细则 要求11月达"可开通"标准
8月26日晚上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连夜推出深港通细则征求意见,并对深港通股票范围、额度限制、投资者门槛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为保证深港通2016年内实现开通,深交所对券商提出明确时间表,要求9月底完成技术开发准备、达到可测试要求,11月上旬完成所有准备、达到可开通要求。
深股通881只港股通416只
8月26日下午,证监会发布会上宣布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下称《互联互通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将规则的覆盖范围从沪港通扩展至深港通。
基于两地证监会十天前发布的《联合公告》、及上述《互联互通规定》,深证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连夜发布3项细则,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及《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惯例征求意见一个月不同,此次深交所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日为9月9日,仅有2周时间。
深交所在晚间答记者问中对市场较为关注的细节问题都做了回应。首先,深港通与沪港通相比,基本保持一致。具体而言,深港通方案设计坚持“与沪港通保持基本框架和模式不变”的原则,主要运作机制和制度安排均参照沪港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适当性指引》与沪港通完全一致。
其次,深港通下股票范围有所扩大。根据《联合公告》,深股通标的股票包含了部分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股票,相应扩大了港股通标的股票范围,新增了符合一定市值标准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较为符合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特点。
具体而言,深股通股票范围,是市值在6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A+H股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但不包括被深交所实施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
以最近一次相关指数定期调整公布情况测算,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深股通股票共有881只,包含主板267只、中小板411只、创业板203只,其中A+H股有17只,凸显深交所新兴行业集中,成长特征鲜明的市场特色。目前,上述股票平均A股市值为174亿元,约占深市A股总市值的74%,日均成交额的68%。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范围,是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在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联交所主板上市的A+H股公司的H股,但不包括A股被深交所实施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或者进入退市整理期的相应H股,也不包括A股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应H股。
以最近一次相关指数定期调整公布情况测算,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共有416只,其中包含89只A+H股。目前,上述股票平均市值为475亿元港币,约占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87%,日均成交额的92%。
深港通下港股通股票与沪港通相比,差异在于扩大了港股通股票范围,在沪港通基础上,新增了市值在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并且包含了在深沪交易所和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全部A+H公司的H股。
第三,额度管理与沪港通现行机制保持一致。此次《联合公告》不设总额度限制,一个考虑是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不过,为防范资金每日大进大出的跨境流动风险,深港通与沪港通一样,设置了每日额度的限制,深股通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为105亿人民币,与沪港通完全相同。关于额度计算公式和计量口径、额度控制机制、汇率转换、额度使用情况公布方式等,也均与沪港通现行机制完全一致。
第四,投资者门槛基本保持一致。港股通方面,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与沪港通完全一致,参与的投资者必须是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并且需要履行《适当性指引》规定的相关程序。
深股通投资者买卖创业板股票,不适用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但须遵守香港股票市场的相关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
“尽快”推进
深交所对深股通的推进给出了十分明确的时间表。目前,深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等各方已完成主要规则制订工作,两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技术系统开发和相互仿真测试已经完成。
近期,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启动工作通知,要求各相关市场机构共同参与,全面启动准备工作。相关证券公司都成立了专门小组,强化组织保障,部分证券公司已先行完成技术开发,有望较快完成准备工作。
在正式开通之前,还有六项工作需要完成。
一是完成《实施办法》等规则征求意见工作,再正式发布业务规范性文件;二是深交所近日将与中国结算联合举办面向会员及市场机构的业务与技术培训,建立畅顺沟通和答疑机制,为其提供支持和保障;三是推动市场机构进行技术开发,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各方共同参与的联网与仿真测试,充分做好技术准备;四是多渠道、多方式开展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发放知识手册、专栏文章等投教材料,专门组织针对会员投教讲师的业务培训;五是视情况就会员准备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业务和技术准备就绪;六是开展国际路演,提升内地资本市场影响力,为深港通顺利推出创造良好国际市场环境。
除规则框架方面的准备之外,证券公司也需要进行业务和技术的准备。
8月22日,深交所已经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布了《关于启动深港通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认真制定港股通业务实施方案和计划,抓紧进行港股通业务的技术开发和测试,积极做好组织保障和人员支持工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并按要求做好港股通业务的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工作等。
同时对证券公司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希望于9月底前完成技术开发准备工作,达到可参与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测试的要求;在11月上旬完成各项准备工作,达到可开通深港通业务的要求。
深交所表示,《实施办法》是深港通基础性规则,是证券公司开展深港通业务、投资者参与深港通交易的主要规则依据,《适当性指引》和《必备条款》是《实施办法》的重要配套规则,是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强化风险揭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规则依据。深交所将在征求意见结束、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之后,尽快向市场发布实施。(一财网)
证监会升级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机制 为深港通铺路
8月26日,证监会就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变化主要包括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空间等三个方面。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日。
日,为规范沪港通业务,证监会颁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简称《沪港通规定》)。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日,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联合公告》,批准建立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由于《沪港通规定》仅规范沪港通,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后,该规定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证监会将《沪港通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
据介绍,《互联互通规定》沿用了《沪港通规定》的结构顺序,保留了《沪港通规定》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变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第三条增加了“投资者遵守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的表述。三是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空间,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货币进行交收的,另行规定。”
《互联互通规定》是市场参与者开展沪港通及深港通活动的重要依据。《互联互通规定》共19条,明确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相关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提出了要求。(证券日报)
强化监管力度 深交所发布五类13个证券异常交易案例
随着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交易模式不断涌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所变化。诸如拉抬打压,虚假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以及基金异常交易等花样手段层出不穷,对交易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记者了解,今年以来,深交所不断加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力度,对于影响证券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从严采取递进式监管措施,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各类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形成了典型异常交易行为案例的汇编。这些案例不仅对一线监管中发现的典型异常交易行为和典型违规交易手法进行了归纳总结,也对这些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模式、危害及认定逻辑等进行了剖析。该批案例共五大类13个案例,今日向全市场公布,以提升市场监管透明度,引导市场形成全面合规的理念。
深交所方面表示,之所以公布案例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为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不断推进监管公开。公布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以案说法”,有助于引导市场投资者树立合规交易理念,加深对交易规则知识的理解,使其正确认识到一些所谓“操盘技术”的市场危害性。同时也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立场,为后续自律监管提供了前例依据,为不断推进监管标准公开进行实践探索。
二是为督促会员切实承担起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本次编写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着重说明了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认定原则,有助于会员准确把握异常交易行为的外部特征,建立针对性较强的客户异常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从而提高自律监管的协同性,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归位尽责意识。
三是为增强中小投资者对各类异常交易行为的辨识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公开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并辅以详细的说明和直观的图形展示,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在遇到证券交易价格短期大幅波动时,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盲目的“追涨杀跌”以致蒙受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深交所本次公开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基于深市中小市值股票为主的特点,而交易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公开的案例无法列举穷尽所有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必须强调,对于监管案例未明确涉及,但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深交所仍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深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对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也将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决不姑息。毕竟,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目的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之拉抬打压
一、拉抬打压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三)的规定,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拉抬打压的异常交易行为。
拉抬打压主要表现为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造成证券价格明显上涨或下跌。这种行为还经常发生在尾市,即通常所说的“尾市拉抬打压”,在即将收市前(通常指收市前十五分钟)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卖出,导致尾市证券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当日收盘价,为其日后卖出或买入提供便利。
拉抬打压是深交所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部分活跃短线大户在深市股票交易中,凭借资金优势或者持股优势,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大额申报买入或者卖出,误导其他投资者,导致股价异常波动,达到高卖或者低买、谋取利益的目的。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情形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操纵市场行为。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拉抬打压异常交易行为:
(一)投资者以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二)证券交易价格受到影响。
(三)投资者的拉抬或打压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
(一)某投资者拉抬行为导致股价异常上涨案
9时32分41秒至9时34分05秒,某投资者以明显高于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某股票,共申报9笔合计20.4万股,全部成交,合计成交金额1082.05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3.28%,致使该股股价上涨3.09%。随后该投资者大量卖出该股。综合考虑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申报金额、成交占比以及随后的反向交易情况,深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拉抬异常交易行为,对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
(二)某投资者打压行为导致股价异常下跌案
10时15分28秒至10时16分34秒,某投资者以明显低于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卖出某股票,共申报5笔合计37.5万股,成交25.38万股,合计成交金额941.68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8.41%,致使该股股价下跌3.62%。该案中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市场成交占比高,导致股票价格下跌,已构成打压异常交易行为,同样受到了深交所的监管。
(三)某投资者尾市拉抬行为导致收盘价异常上涨案
14时54分,某股票尾盘股价突然跳高。经查,当天14时54分18秒至50秒,某投资者以16.25元至17.05元的价格(高于最新成交价格0.39%至5.55%)大额申报买入该股,连续申报5笔合计173.05万股,期间成交140.93万股,成交金额2329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83.65%,致使该股股价上涨5.55%。
收盘价是股票交易一天的最后价格定位,对第二天股价走势的指向具有极为重要的决定意义。尾市即收市前十五分钟往往是决定收盘价的关键时刻。该案中的投资者在尾盘通过高价大额申报买入,影响该股收盘价,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深交所对此类行为保持高度关注,并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某投资者尾市打压行为导致收盘价异常下跌案
14时49分,某股票尾盘股价突然下跌。经查,当天14时49分20秒至40秒,某投资者以107元至103元的价格(低于最新成交价格3.71%至7.4%)大额申报卖出该股,共申报3笔合计20万股,全部成交,成交金额2129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9.95%,致使该股股价下跌7.4%。鉴于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价、申报金额和成交金额较大,成交占比高,对该股尾盘突然下跌有重要影响,构成尾盘打压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之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
一、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四)的规定,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以涨跌幅限制大额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大额申报买入,导致相关证券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二是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况下,继续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大量、大额申报买入,强化或维持相关证券涨停趋势。
追涨杀跌是中小投资者普遍存在的投资误区。日常交易中投资者倾向于认为证券当天收盘时涨停,则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可能继续上涨。同时,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反过来,当日收盘时跌停的证券,如果未成交的卖出申报数量较多,下一交易日继续下跌的可能性也会加大。部分投资者往往利用这一心理,采取市场俗称“拉涨停”或“封涨停”的方式,刻意维持股价涨停走势,以达到下一交易日高价卖出的目的。“拉涨停”或“封涨停”是“涨停板敢死队”惯用的操纵手法之一。此外投资者还可能借助“封跌停”行为,制造或加大市场恐慌情绪,诱使其他投资者次日低价卖出,自身趁机买入。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
(一) 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
(二) 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三) 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的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
某投资者封涨停导致股价涨停收盘异常交易案
开盘至13时50分,某股票价格保持上涨;随后加快上涨至接近涨停。14时56分53秒至58分26秒,某投资者以14.66元的涨幅限制价格申报买入该股,共申报2笔合计200万股,占期间以涨幅限制价格申报买入该股总量的75.7%,导致该股当日收于涨停。当天该投资者买入成交45.83万股。次日,该投资者将持有的该股全部卖出。
该案中,投资者先行大量买入股票,尾市再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买入,目的在于使股票收盘价格维持在涨幅限制的高位,一方面锁定当日持仓收益,另一方面意图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影响次日开盘价格,以便高价卖出获利。该案是部分活跃短线大户利用资金优势影响证券价格、谋取不当利益的典型案例。此类行为不仅已经构成异常交易,情节严重还将被认定构成操纵市场行为。深交所对频繁发生此类行为的投资者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之基金异常交易行为
一、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及认定原则
深交所重点关注的基金异常交易行为是指通过拉抬打压、虚假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交易交易所交易基金(包含LOF、ETF、分级基金和其他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基金),导致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又称:IOPV)的行为。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基金异常交易行为:
(一)投资者通过拉抬打压、虚假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交易交易所交易基金。
(二)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
(三)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是致使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的重要原因。
某投资者拉抬行为导致基金价格异常上涨案
某账户在参与“XX ETF”基金交易中,全日存在明显的5次拉抬行为,当日该ETF净值为1.395元。
9时54分57秒,该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20000份,申报价格为1.56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3元),期间(申报后最早成交时间至最晚成交时间,下同)累计成交97077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18.31%。9时55分01秒,该账户撤单22923份。
10时27分52秒,该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5200份,申报价格为1.56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99元),期间累计成交52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4.30%。
11时19分10秒,该账户申报买入1000份,申报价格为1.5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1元),期间累计成交10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6.34%。
14时13分44秒,该账户申报买入600份,申报价格为1.499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3元),期间累计成交6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4.86%。
14时54分45秒,该账户申报买入10300份,申报价格为1.559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99元),期间累计成交103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4.23%。
当日该账户通过连续拉抬、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影响基金交易价格,导致该基金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当日净值,严重影响了其他投资者对该基金价值的判断。对于此类交易行为,深交所将严密监控,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之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
一、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二)的规定,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自买自卖指的是同一身份证明文件开立的单个证券账户自身或多个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即通常所说的“对敲”。关联账户交易指的是两个以上资金、实际控制人等方面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即通常所说的“对倒”。
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是深交所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部分账户在深市股票交易中,凭借资金优势或者持股优势,在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这种行为在成交不太活跃的债券交易中影响尤为明显。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情形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操纵市场。
通常情况下,深交所会从以下三方面判断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自买自卖或关联账户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
(一)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二)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受到影响。
(三)投资者的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行为是致使证券价格或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一)某投资者对敲行为导致某股票价量异常案
9时24分11秒,某投资者以高于前一日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某股票15万股,申报价格80.5元,全部成交。9时24分54秒,该投资者以80.5元价格申报买入该股15.2万股,全部成交。该投资者对敲股数为13.65万股,对敲金额1098.76万元,对敲股数占期间该股成交股数87.78%,致使该股以80.5元的价格开盘,较前一日上涨0.75%。
分析本案,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该投资者在集合竞价期间以高于前一日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影响某股票开盘价;二是该投资者用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价格、同一时间申报大笔买单和卖单,大量申报单互为对手方成交,该投资者以较小的成本影响了该股的开盘价和成交量。
上述情况充分反映出该投资者希望通过以高价申报、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证券价量,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决策。鉴于该投资者的具体行为符合前述关注要点,深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敲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某组关联账户对倒行为导致某股票价量异常案
某股票以7.49元的价格开盘,较前一日上涨0.54%,9时32分38秒,某投资者以明显低于前一笔成交价(7.43元)的价格申报买入41.45万股,申报价格6.72元,低于前一笔成交价9.53个百分点。随后,9时33分34秒,与该投资者涉嫌关联的另一投资者以明显低于前一笔成交价(7.44元)的价格申报卖出50.32万股,申报价格6.72元,低于前一笔成交价9.66个百分点,全部成交。前述涉嫌关联的投资者对倒股数为41.45万股,对倒金额278.54万元,对倒股数占当时该股成交股数82.4%,致使该股股价由7.44元瞬间跌至6.72元,跌幅9.66%,当时该股成交量明显放大。
鉴于该案中涉嫌关联的投资者通过低价申报、大量申报、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证券价量,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决策,且存在利益输送嫌疑,深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对倒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之虚假申报
一、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五)的规定,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即构成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此外,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六)的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即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行为。
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申报,主要包括大额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以及在成交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继续大额申报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发生在集合竞价阶段,即通常所说的“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在集合竞价阶段利用大额、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手法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为其连续竞价阶段买入或卖出提供便利。
虚假申报造成市场买入(卖出)需求旺盛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价格,达到从中谋利的目的。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涨(跌)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也是“涨停板敢死队”惯常使用的操纵手法之一,深交所对此类行为的监管更加严格。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
(一)投资者申报金额较大,撤销申报占比较高。
(二)成交股数较少或者成交占比低,不以成交为目的。
(三)投资者的申报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一)某投资者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导致股价异常上涨案
某投资者在持有某股55.27万股的情况下,于9时15分03秒至9时18分42秒以61元至62.37元(涨停价格)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共申报4笔合计9.1万股,占期间市场申报总量比例较高。随后,该投资者于9时17分17秒至9时18分03秒撤销其中3笔申报合计8.8万股,撤单占比96.7%。当日该股开盘价较前一交易日上涨3.18%。开盘后,该投资者大量卖出该股。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不以成交为目的,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大笔委托买入,影响开盘价,随后反向卖出获利。深交所认定该投资者的行为已构成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某投资者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导致股价异常下跌案
某投资者于9时16分56秒至9时17分10秒以150元(低于前收盘价9.92%)的价格申报卖出该股,共申报2笔合计13万股,占期间市场申报总量比例较高。随后,该投资者于9时17分19秒至9时17分22秒撤销2笔申报合计13万股,撤单占比100%。当日该股开盘价159.97元,较前一交易日下跌3.93%。开盘后,该投资者申报买入该股,买入金额超过1000万元。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不以成交为目的,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大笔申报卖出,影响开盘虚拟揭示价。该股低开后,该投资者随即以较低的价格反向买入。深交所认定该投资者的行为已构成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某投资者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买入股票案
9时31分30秒至14时39分37秒,某投资者申报买入某股票,共申报23笔合计322.34万股,撤销17笔合计295.29万股,买入撤单占比91.61%;期间该投资者反向申报卖出36笔合计93.08万股,撤销14笔合计58.57万股,卖出撤单占比62.92%。当天该投资者合计买入成交27.05万股,买入成交均价41.65元,合计卖出成交34.51万股,卖出成交均价41.84元。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大额申报买入并快速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反向卖出获利。深交所认为其买入申报不以成交为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影响行情揭示的委买数量来误导其他投资者,并卖出获利,影响了该股票的正常交易秩序,属于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某投资者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卖出股票案
10时12分55秒至11时19分21秒,某投资者申报卖出某股票20笔合计173万股,撤销18笔合计148.27万股,卖出撤单占比85.71%;期间该投资者反向申报买入12笔合计70.77万股,撤单9笔合计39.96万股,撤单占比56.46%。当天,该投资者合计卖出成交24.73万股,卖出成交均价88.58元,合计买入成交30.81万股,买入成交均价88.23元。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大额申报卖出并快速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以较低的价格反向买入。深交所认为其卖出申报不以成交为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影响行情揭示的委卖数量来误导其他投资者,从而以较低的价格买入,影响了该股票的正常交易秩序,属于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某投资者涨停价虚假申报影响股价案
10时41分20秒至21秒,以及13时35分30秒至41分47秒,某投资者以12.32元的价格(涨停价)大额申报买入某股票,共申报9笔合计840.07万股。全天撤销申报8笔,撤单股数691.72万股,撤单占比82.34%。期间,该股在10时41分触及涨停后回落;13时35分至44分,又两次封涨停后打开。
注:行为1:10时41分12秒该股成交价格达到涨停价,10时41分20秒,该投资者以涨停价12.32元共申报3笔244.29万股,成交99.77万股。10时41分49秒,撤销2笔144.52万股,随后10时42分02秒,该股打开涨停。
行为2:13时35分28秒该股成交价格达到涨停价,13时35分30秒,该投资者以涨停价12.32元共申报3笔298.77万股,成交44.85万股。13时38分46秒,撤销3笔253.92万股,随后13时39分47秒,该股打开涨停。
行为3:13时41分35秒该股成交价格达到涨停价,13时41分46秒,该投资者以涨停价12.32元共申报3笔297.01万股,成交3.73万股。13时42分58秒,撤销3笔293.28万股,随后13时44分05秒,该股打开涨停。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涨停价虚假申报行为,人为制造涨停价档位有大量买单的盘面信息,造成买入力量强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深交所认为该投资者的上述行为,影响了该股的正常交易秩序,构成涨停价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权利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6日表示,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
针对一些上市公司选择修改公司章程来避免恶意并购,张晓军指出,近日,一些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拟在公司章程中引入系列反收购条款,引起市场广泛讨论。对此,交易所发出监管问询,相关证监局约谈公司有关人员,要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充分、有针对性地解释相关条款设置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
张晓军强调,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证监会依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张晓军表示,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欣泰电气退市后,将进入股转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不能在交易所重新上市。目前,行业自律组织正在制定关于先行赔付的相关指导性文件,旨在对赔付对象范围、赔付标准、赔付工作方案、赔付工作程序等内容做出行业指导性建议。相关指导性文件的制定将在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
证监会强调,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切实履行诚信义务。证监会重申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立场,对于任何无视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予以严惩。(中国证券报)
欣泰电气案移送公安 将追究刑事责任
欣泰电气(300372)欺诈发行的责任主体将不仅仅受到行政处罚、作出民事赔偿,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指明了这一事实。他表示,在抓紧做好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要求的执法程序,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欣泰电气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及其他有关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公安机关已专门部署开展相关刑事侦查工作。
为有效遏制欺诈发行,我国法律规定了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各种责任形式和措施的法律责任体系,违法者不仅要受到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从证券市场退市,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经济赔偿。除此之外,由于欺诈发行严重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欺诈行为,我国刑法对欺诈发行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实施欺诈发行的责任主体,不只是要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更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通过对违法当事人最为严厉的刑罚规制,达到制裁违法、阻遏违法的目的,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真正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张晓军强调。
今年6月,证监会在依法查处欣泰电气和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专门启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会商机制,就此案存在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根据会商意见,证监会决定将欣泰电气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及其他有关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这是证监会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惩戒体系,遏制IPO环节违法犯罪,净化市场环境的一项重要决定。
张晓军介绍,下一步,证监会将全力支持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使违法失信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欣泰电气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601377)启动设立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履行了保荐机构归位尽责的职责。张晓军称,目前行业自律组织正在制定关于先行赔付的相关指导性文件,旨在对赔付对象范围、赔付标准、赔付工作方案、赔付工作程序等内容做出行业指导性建议。相关指导性文件的制定将在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给市场上了深刻的一课。张晓军指出,希望各有关责任主体以此为例,充分警醒,吸取教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高管人员要坚决纠正"上市圈钱"的错误观念,特别是要摒弃任何对投资者不负责任的想法和做法,不抱任何侥幸心理,更不能认为发行上市后就万事大吉,遇到问题可以一走了之,要真正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装在心里,落到实处。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资本市场发挥直接融资功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式。张晓军提出,希望市场和社会各个方面,以欣泰案件为镜鉴,共同努力,全面净化IPO市场环境,做好问题企业风险化解的配套工作,共同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张晓军重申,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欣泰电气退市后,将进入股转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不能在交易所重新上市。
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将循属地原则
中国证监会8月26日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互联互通规定》是市场参与者开展沪港通及深港通活动的重要依据。《互联互通规定》共19条,明确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相关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提出要求。
《互联互通规定》沿用了《沪港通规定》的结构顺序,保留了《沪港通规定》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变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第三条增加了“投资者遵守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的表述;三是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空间,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货币进行交收的,另行规定。”(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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