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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发布时间:
来源: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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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号)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办理材料:
(1)《》及附表各3份。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3份。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议,并加盖企业公章。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6)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9)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对在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企业,在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4)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5)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13:00-17:00 (冬季)
办理地点、联系电话: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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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
&4.2.1-041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详见本模块第一篇《甘肃省各市、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
年版)》3份。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类,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
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5)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
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
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
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
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
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4.2.2-042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详见本模块第一篇《甘肃省各市、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 份。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基本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3份。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4.2.3-043&&&&&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详见本模块第一篇《甘肃省各市、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各3份。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3份。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6)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9)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对在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企业,在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4)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
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5)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8号)
 4.2.4-044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或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 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详见本模块第一篇《甘肃省各市、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3份。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
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4.2.5-045&&&&&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详见本模块第一篇《甘肃省各市、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2)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3)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
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4.2.6-04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业务描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 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施指定扣缴的除外)。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详见本模块第一篇《甘肃省各市、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
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
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
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际便函〔2008〕184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4.2.7-04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施指定扣缴的除外)。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详见本模块第一篇《甘肃省各市、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3份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
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
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
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号)
4.2.8-04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业务描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 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及附表各3份。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3份。
(3)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详见本模块第一篇《甘肃省各市、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
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
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
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
收优惠栏目。
(3)对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企业,在收到调整补税通知
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
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4)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
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5)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4.2.9-04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业务描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详见本模块第一篇《甘肃省各市、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3份。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
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
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
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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