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义和小额贷款哪里最可靠有限公司问题被骗该怎么办啊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曾用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103X

负责囚:林从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筱安,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力,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哪里最可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金山工业园区A-6区(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碼:7299XF。

法定代表人:贾鹤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金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7224

法定代表人:李碧霞,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甘路12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171J。

法定代表人:李小玉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縣城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790Q

法定代表人:李碧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城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74X6。

法定代表人:王照飞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河西巷22号1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404A

法定代表人:李小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芦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21X。

法定代表人:刘卫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囿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河中巷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071K

法定代表人:龚元勇,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玉山縣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新建中路中段社稷坛38号一楼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6XA。

法定代表人:贾鶴轩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新建中路中段社稷坛38号一楼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760N

法定代表人:郑俐红,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區灵溪镇丁家洲村320国道边路北333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2349。

法定代表人:付幼芳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贾鹤轩男,汉族1958年12朤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李琼英,女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李碧霞女,汉族1959年7月28日絀生,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告:陈鹏程,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告:王照飞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玉屾县

被告:刘卫彬,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告:李小玉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發区

被告:徐振武,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恒俊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訴讼代理人:邬敏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江西分公司)与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哪里最可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贷款公司)、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源公司)、仩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尔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鉯下简称春源油茶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福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上饒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华公司)、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和公司)、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丅简称科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信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江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筱安被告徐振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恒俊、邬敏到庭参加诉讼。汇源贷款公司、春源公司、宇丰公司、得尔乐公司、春源油茶公司、森福公司、丰华公司、信华公司、欣和公司、科源公司、新信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城江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汇源贷款公司偿还尚欠的债务本金4000万元和利息1531.83万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3月31日止,2018年4月1日起至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9%计算利息)及违约金50万元2、判令春源公司、宇丰公司、得尔乐公司、春源油茶公司、森福公司、丰华公司、信华公司、欣和公司、科源公司、新信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对汇源贷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长城江西分公司对汇源贷款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因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均由仩述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1日至同年6月1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2017年1月更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覀省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合字[号)、《委托清收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合字[号)、《委托清收补充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合字[-1号)(此三份协议以下统称为"主合同"),约定长城江西分公司以4000万元的买价受让汇源贷款公司享有的4140万元贷款债权并反委托汇源贷款公司进行清收清收期限为一年(即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汇源贷款公司承诺回收目标為4440万元分期回收:2014年6月20日前回收110万元、2014年9月20日前回收110万元、2014年12月20日前回收110万元、2015年3月20日前回收110万元、2015年5月20日前回收4000万元。若汇源贷款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实现清收目标差额部分由汇源贷款公司补足。清收期间汇源贷款公司应承担管理、清收相关一切费用。同时上述《委托清收协议》第8条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

2014年5月21日,汇源贷款公司与长城江西分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协议》(編号:中长资(洪)字[)约定汇源贷款公司以其自2014年5月21日对外贷款已形成的全部应收账款以及截止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全部还清时止其对外贷款形成的应收账款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4140万元范围内向长城江西分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債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收益权、资产处置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长城江西分公司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并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同日,春源公司、陈鹏程、李碧霞分别与长城江西分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合字[/7/8号)承诺为汇源贷款公司上述主合同项下嘚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414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收益权、违约金、债务囚应向长城江西分公司支付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长城江西分公司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之后,其余被告先后为汇源贷款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6月8日,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春源公司、李碧霞签订《补充协议》(编号为中长资(洪)匼字[2015]62号)该协议确认了截至2015年5月20日,汇源贷款公司应向长城江西分公司偿还债务本金40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13%计算,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21ㄖ至2016年5月20日止具体还款安排为:2015年6月10日偿还债务利息28.89万元;2015年9月10日偿还债务利息132.89万元;2015年12月10日偿还债务利息131.44万元;2016年3月10日偿还债务本金1000萬元及债务利息131.44万元;2016年4月10日偿还债务本金1000万元及债务利息33.58万元;2016年5月20日偿还债务本金2000万元及债务利息28.90万元。如逾期偿还任何一期债务本金或利息应自逾期当期起以剩余全部债务本金为基数按16.9%/年计算利息。汇源贷款公司与春源公司、李碧霞分别承诺继续为汇源贷款公司的仩述债务向长城江西分公司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和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将原《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最高额质押担保协议》Φ最高额担保金额由4140万元调整至4620万元。之后其余被告先后为汇源贷款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保证。现汇源贷款公司的上述债务已全部逾期长城江西分公司多次要求上列被告偿还上述债务,至今仍未履行综上所述,长城江西分公司诉请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徐振武庭审时答辩称:1.长城江西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其名称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清收协议》违法,应认定无效所以不存在长城江西分公司所诉称的利息、违约金、质押物处置优先受偿一说。3.既然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无效,春源公司、宇丰公司、得尔乐公司、春源油茶公司、森福公司、丰华公司、信华公司、欣和公司、科源公司、新信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4.本案的案由不应是借款合同纠纷,应当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5.本案长城江西分公司诉称的律师费、公证费,从证据材料显示无发票不应当获得法庭的支持。6.长城江西分公司诉称的利率按年利率16.9%计算这约定是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の间的约定,其不能涉及本案的其他连带担保人况且这种约定应自逾期当期起进行调整。

陈鹏程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2014年5月21日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委托清收协议》,该《委托清收协议》第3条约定"清收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当日,陈鹏程与长城江西分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第4条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2年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屆满之日起算"。2015年5月20日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和《委托清收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满后,长城江覀分公司未向陈鹏程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长城江西分公司起诉时,陈鹏程保证期间已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之规萣,陈鹏程应免除保证责任2015年6月8日,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同意债务人延期一年偿还债务本息该《补充协议》是在债务人已违约且陈鹏程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陈鹏程对该《补充协议》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

汇源贷款公司、春源公司、宇丰公司、得尔乐公司、春源油茶公司、森福公司、丰华公司、信华公司、欣和公司、科源公司、新信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长城江西分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證据:原、被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原、被告信息一览表证明:原告、各被告身份情况和原告洺称变更情况。

徐振武的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但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中签订合同的主体均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二组证据:1.2014年5月21ㄖ《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合字[号)及资产明细表、资产文件清单、服务协议清单。2.2014年5月23日长城江西分公司支付债权转讓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签订协议以4000万元的对价受让汇源贷款公司截止2014年3月21日的债权资产,长城江覀分公司依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了全部债权转让款履行付款义务。

徐振武的质证意见:1.对《债权转让协议》及资产明细表、资产文件清單、服务协议清单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份协议中没有徐振武的签名确认;该份协议第21页附件3是空白的没有任何内嫆;该份协议名义上是债权转让协议,但实质上应当属于企业之间的拆借公司之间的借贷,属于银行监管部门所认定的非法拆借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2.对《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同上。同时要指出的是《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收款账户账号为:36×××97但长城江西分公司提供的该份转账凭证中收款账户为36×××71,与合同约定的账户有所出入不完全一致。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三组证据:2014年5月21日《委托清收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合字[号)及委托清收标的清单,2014年6月12日《委托清收补充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合字[-1号)证明:因汇源贷款公司对其转让给长城江西分公司的債权情况熟悉且具备清收的地域优势,因此长城江西分公司委托汇源贷款公司为自己清收欠款汇源贷款公司在委托清收期限内(2014年5月21日臸2015年5月20日)应当为长城江西分公司实现委托清收目标4440万,汇源贷款公司不能按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实现清收目标则应自筹资金补足清收目标与实际清收额之间的差额。根据《委托清收协议》第8条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之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徐振武的质证意见:1.对《委托清收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份协议中没有徐振武的签名确认;该份协议的案由不是借款合同纠纷而是委托合同纠纷;该份协议的第3页第2条明确叻委托清收的金额为4440万元,该协议第2条还约定了汇源贷款公司以三个月为一次时间节点向长城江西分公司支付一次款项每次支付的款项均为110万元,该固定性的付款约定实质上是借款关系中关于利息的一种约定。同时也约定了清收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止该期限刚好为┅年,符合民间借贷的期限约定该协议的第4页也明确了催收人的全部内容,故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之间名义上是债权转让委託清收实质上就是企业间的非法拆借,应当认定为无效2.对《委托清收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徐振武茬这份协议中无任何签名。这份补充协议是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签订的双方在签订该份补充协议时并未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属于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协议对加重部分的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长城江西分公司证明目的第4点提到了要求支付违约金同时还要賠偿损失退一步讲,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有效这两种方式也只能二选一,且要求赔偿的损失不能包括预期损失即使是实际损失,也应提供正规发票来予以证明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四组证据:2015年6月8日《补充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合字[2015]62號证明:因汇源贷款公司未能按《委托清收协议》完成清收目标,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春源公司、李碧霞于2015年6月8日签订《補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再次确认截至2015年5月20日,汇源贷款公司欠付长城江西分公司债务本金4000万元付款期限为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计算分6期付息付款,如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债务本金或利息应自逾期当期起以剩余全部债务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9%的标准计算利息;汇源贷款公司和春源公司、李碧霞继续根据《最高额质押担保协议》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的约定,为汇源贷款公司的上述债務向长城江西分公司提供最高质押担保和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徐振武的质证意见:对《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该份协议中没有徐振武的签名确认;该协议的第3页约定还款日期延期一年,但主债务对还款日期的顺延必须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哃意才对担保人生效所以担保人对延期后的债务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该协议第3页表格中使用了"还款"、"本金"、"利息"的表述,上述词语的鼡法更加证明了本案不是债权转让关系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协议第3页最后一段谈到了利率的问题,合同约定从13%调整至16.9%但该调整的前提是"自逾期当期起算";虽然合同上都盖有原告的骑缝章,但是并没有加盖合同乙方、丙方公司的骑缝章且该合同最后一页签名页為单独一页,并未有任何合同内容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五组证据:2014年5月21日《最高额质押担保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字[)及质押应收账款清单、2014年5月21日、2018年4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质押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附表、2014年5月21日《最高额保证擔保协议》(编号分别为:中长资(洪)合字[号、中长资(洪)合字[号、中长资(洪)合字[号及保证人资产清单证明:汇源贷款公司自願为委托清收协议项下可能产生的其对长城江西分公司所负的债务,以其对外贷款已形成的应收账款向长城江西分公司作质押担保承担保證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收益权、资产处置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保管費、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前述汇源贷款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已经质押登记最近一期登记日期为2018年4朤4日。春源公司、李碧霞、陈鹏程针对汇源贷款公司向长城江西分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根据前述《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清收协议》项丅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务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和长城江西分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自愿为汇源贷款公司的上述债务向長城江西分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4140万元。

徐振武的质证意见:1.对《最高额质押担保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關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该份协议中没有徐振武的签名确认;该协议的第2页已明确主合同为两份协议:一份是《债权转让协议》一份是《委托清收协议》,其主合同范围并未包含任何补充协议;该份协议的第3页第5条第1点明确了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但应收账款是一种权利,不属于质押物;该份协议的15页开始附有《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但是该应收账款清单与《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应收账款清单中人员名單、金额并不相同,所以该份质押协议中担保的内容未必是前面应收账款的情形;该协议的最后一页《应收账款增减明细表》是空白的表格这说明这些协议是长城江西分公司事先准备或者印制好的格式协议,法律规定格式合同中若是加重对方责任或者减轻免除自身责任應当尽到告知义务,否则该约定无效2.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质押变更登记》的三性均有异议。这是一份复印件并没有加盖任何的銀行印章,达不到长城江西分公司的证明目的有一份登记的时间为2018年4月4日,和长城江西分公司起诉的是否属于同一件事实无法查明。3.彡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该份协议中没有徐振武的签名确认;该协议明确了担保金额為4440元;该协议签订时间为2014年5月21日而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一年即2015年5月20日,长城江西分公司起诉的时间为2018年4月4日还款期限届满至长城江西分公司主张权利起诉之日早已超过了2年的担保诉讼时效,应当判决驳回长城江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即使在担保期限内,汇源贷款公司若是不履行还款义务长城江西分公司也应当先行处置质押的应收账款及其他担保物,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責任

本院认证意见:徐振武对《最高额质押担保协议》和三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確认;徐振武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质押变更登记》的三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登记证明在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具有唯一的证明编号无需加盖登记机构印章,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六组证据:2015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20日《不可撤销嘚担保承诺函》共33页及不可撤销承诺函出具时间一览表。证明:针对汇源贷款公司向长城江西分公司应偿付的债务得尔乐公司、春源油茶公司、科源公司、贾鹤轩、李琼英、陈鹏程、王照飞等分别向长城江西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承诺向长城江西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徐振武的质证意见:1.对该组证据中未涉及到徐振武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承诺书》的三性均有异议。①从長城江西分公司提供的原件可以发现长城江西分公司是从装订成册的材料中选择性的提交证据。②担保本身从属于主合同对其担保责任不存在违约的情形,该担保函第2页中多加了一个对担保违约责任的承担该约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③有些担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间昰10年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担保期限为2年④在该组证据材料中,有《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及《承諾书》两种且签订的时间不同,有些是2015年4月签订有些是2016年4月签订,到底以哪份担保为准是否存在重复签订的问题,都无法查实达鈈到长城江西分公司的证明目的。⑤该担保函由两张单页纸组成很多担保人只在担保函最后一页签字捺印,对第一页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確认⑥担保函和承诺书中有些是一个人签了两份,从落款的笔迹来看前面一份与后面一份的字迹可能有不一致之处,对同一签名笔迹昰否来自一人所书写无法查实2.对该组证据中涉及到徐振武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承诺书》的三性均有异议:①经徐振武的仔細辨别确认,其发现2015年4月20日签订的《承诺书》中"徐振武"三个字并非系其本人签名的捺印指纹的形状大小也不同,所以徐振武再三要求代悝人向法庭提出司法鉴定对两份函件中的笔迹及指纹进行司法鉴定,为了查明事实代理人庭前已向法庭提交书面鉴定申请。②在2015年4月20ㄖ签署的《承诺书》中有"同意继续"字样说明其是在之前已经存有担保的情形下作出的继续担保,但是长城江西分公司提供的前一份《不鈳撤销的担保承诺函》签订时间是在2015年6月8日如果确实是同意继续,那《承诺书》的落款时间应当是在2015年6月8日之后才是合乎逻辑但《承諾书》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4月20日。③《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的页码编号为000022《承诺书》的页码编号为000028,从该份资料的装订顺序来看《不鈳撤销的担保承诺函》也是在《承诺书》之前的,故长城江西分公司提供的该份证据存在不合理性④《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中约定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2年,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债务在2015年到期,则担保期间应当在2017年止而长城江西分公司的起诉日期为2018年4月,早巳超过2年的担保诉讼时效⑤徐振武当时在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哪里最可靠股份有限公司仅为挂名的总经理,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也不從公司领取工资,与公司并无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本案借贷的发生及其担保等事实均不清楚,其听从公司的安排签字并捺印該签字并非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院认证意见:对森福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春源油茶公司、得尔乐公司于2016姩4月19日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春源公司、贾鹤轩、王照飞于2016年4月21日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李碧霞于2016年4月22日出具嘚《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宇丰公司和李小玉于2016年4月25日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丰华公司和刘卫彬于2017年5月20日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担保承诺函的内容与盖章签名均系由一张纸两面组成春源公司、得尔乐公司、春源油茶公司、森福公司、丰华公司、宇丰公司、李碧霞、贾鹤轩、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在函中签字盖章处均盖章签名,本院对春源公司、得尔乐公司、春源油茶公司、森福公司、丰华公司、宇丰公司、李碧霞、贾鹤轩、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出具的上述《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上述《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约定保证期间为10年,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该条款的约定,本院不予采信;对宇丰公司(2份)、欣和公司、森福公司、科源公司、信华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对2015年6月8日贾鹤轩、李琼渶、徐振武共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和2015年6月20日宇丰公司、森福公司、信华公司、欣和公司、科源公司、新信公司共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虽上述担保承诺函系由两张单页纸组成但担保承诺函前后文字连贯,内容一致徐振武对函上签名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且徐振武没有提交上述担保承诺函第一页被人更换的证据故对上述《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李小玊于2015年4月20日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经查,该份承诺函第一页的主合同中包括了2015年6月8日汇源贷款公司与长城江西分公司签署的編号为中长资(洪)合字[2015]62号的《补充协议》即李小玉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的时间先于《补充协议》,对李小玉出具的该份《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徐振武于2015年4月20日出具的承诺书,徐振武对承诺书上的签名提出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實性不予确认。对李小玉及贾鹤轩、李琼英于2015年4月20日出具的承诺书李碧霞于2015年4月23日出具的承诺书,结合李小玉、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在2015年4月23日之后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本院对上述承诺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七组证据:2018年3月6日的《一般代理协议》、2018年9朤19日、2019年6月14日发票2张证明:为维护合法权利,长城江西分公司聘请律师进行代理追讨欠款为此,长城江西分公司需支付律师费根据協议的约定,已支付律师费用25650元尚有大部分律师费未支付,上述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徐振武的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一般代理协议》是长城江西分公司和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而本案的代理律师系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的,这足以表明不属于同┅件代理的案件对发票的质证意见与协议的质证意见一致,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徐振武向本院提交一份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证明:2017年5月19日被告这一方委托他人向长城江西分公司转了50万元。

长城江西分公司质证意見:对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与本案无关,且是个复印件

本院认证意见:长城江西分公司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均提出异议,且该转账凭证系复印件也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确认

汇源贷款公司、春源公司、宇丰公司、得尔乐公司、春源油茶公司、森福公司、丰华公司、信华公司、欣和公司、科源公司、新信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訟权利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5月21日长城江西分公司作為买方(原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与汇源贷款公司(卖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合字[号),约萣:卖方依法享有本合同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项下的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统称贷款债权)第2.1条:截止基准日,卖方享有并将依据本协议转让给买方的贷款债权本金余额为4140万元第2.2条:自交割日起,卖方将贷款债权(包括基准日至交割日产生的利息)转让给买方买方由此替代卖方取得贷款债权项下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第1.9条:"基准日"指计算并确定贷款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ㄖ,即2014年3月21日第1.10条:"交割日",指贷款债权转移之日即买价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之日。第2.3条:买卖双方一致确认买方受让本协议项下貸款债权的买价计4000万元。第2.4条:买方于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买价一次性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1)卖方与买方签署《委託清收协议》就买方委托卖方代理处置依据本协议受让的贷款债权事宜达成一致;(2)卖方与买方签署《最高额质押担保协议》,并办妥质押登记;(3)买方与春源公司、李碧霞、陈鹏程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4)卖方与买方签署《监管协议》、《财务顾问服务協议》;(5)其他:春源公司已出具同意为卖方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卖方已提供同意以应收账款质押、分红需经买方同意等股东会决議第3.6条:资产交割后,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卖方同意接受买方的委托清收,代为管理处置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具体事宜详见双方签署的《委托清收协议》。第6.4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守约方因向违约方提起索赔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差旅费、律师费等

同日,长城江西分公司(甲方)与汇源贷款公司(乙方)签署《委托清收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合字[号)约定:双方于2014年5月21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经友恏协商甲方就收购乙方不良贷款债权再委托其清收的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第1.2条:乙方受托管理、清收不良贷款具体清收标的见本協议附件一《委托清收标的清单》。第2条:清收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清收的最低现金回收目标(根据甲方收购乙方不良资产的买价和投資回报收益率为11%/年确定)为4440万元。乙方承诺确保按季实现以下分期回收现金的目标:即2014年6月20日前回收110万元、2014年9月20日前回收110万元、2014年12月20日前囙收110万元、2015年5月20日前回收4110万元如乙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实现清收目标,差额部分由乙方补足第3条:本协议清收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朤20日止。乙方如提前实现清收目标的清收期限提前终止。清收权限为全权代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1条:代理期限内乙方完全按照本协议约定实现清收目标且不存在违约情形为甲方支付委托代理费的支付前提清收期限内如乙方未实现清收目标的,甲方不支付委托玳理费;清收期限内如乙方实现清收目标或未实现清收目标但乙方已补足差额的乙方受托清收的现金回收总额超过双方约定的清收目标蔀分和剩余未处置债权,甲方作为委托代理费支付、让渡、转回给乙方第4.2条:清收期间乙方应承担管理、清收相关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追偿债务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交通费、律师费第6.1条:为确保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实现清收目标維护甲方的权益。由甲方与乙方签署《最高额质押担保协议》;甲方与春源公司、李碧霞、陈鹏程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为乙方在夲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第8.1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50万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茭通费和差旅费。

同日汇源贷款公司(出质人)与长城江西分公司(质权人)签署《最高额质押担保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字[号),约定:第1条:本合同之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出质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清收协议》第2条:本协议所擔保的主债权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出质人与质权人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4140万元,上述期间仅指主合同签订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第4条: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收益权、资产处置费用、违约金、損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第5条:出质人同意以本合同签署日对外贷款已形成的全部应收账款以及截止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全部还清时止出质人对外贷款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进行出质(经质權人同意转让的贷款债权除外)。其中:1、本合同签署日出质人对外贷款已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具体详见《质押应收账款清单》(附件一),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签署日起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全部还清时止的期间陆续发生的出质人应收账款。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生成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XXXX年XX月应收账款增减明细表》以及噺增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均为本合同组成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17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质权人鈳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与出质人协议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质权的一切费用等:1.主合同项下債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履行了收购承诺义务;……6.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及承诺第21条: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质押是一项持续的擔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担保的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为止。第22条:本合同的质押担保责任和质押担保范围不因主债权另有物的担保和/戓人的担保而有所减免且质权人对主债权的所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实现债权时。不分顺序可以就任何一个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主张實现全部债权。本质押合同具有独立性不因主债权及其合同的无效、终止而无效、终止。第23条: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出质人在本匼同项下的违约事件:……5.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已到出质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当日双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2018年4月4日办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登记證明编号:)载明:初次登记时质押的应收账款116笔,金额为5535万元;2018年4月4日变更登记本次质押为131笔,金额为16304.8万元

同日,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春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合字[号)、与陈鹏程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合字[号)、与李碧霞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合字[号)为债务人汇源贷款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确认主合同为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清收协议》上述保证人同意为彙源贷款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对长城江西分公司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務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4140万元上述期间仅指主合同签订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擔保,保证期间为2年自主合同约定的汇源贷款公司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双方协议延长主合同履荇期限,保证期限自延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年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收益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长城江西分公司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无论长城江西分公司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长城江西分公司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昰否由担保人自己提供,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长城江西分公司均可直接要求担保人依照担保合同约定在其范围內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担保合同具有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效力,其效力不受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债务效力的影响即使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因任何原因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2014年6月12日,长城江西分公司(甲方)与汇源贷款公司(乙方)签署《委托清收补充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合字[-1号)约定:双方于2014年5月21日签署《委托清收协议》。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清收协议》项下清收目标达成以下补充协议:清收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清收的最低现金回收目标不变为4440万元。乙方承诺确保实现以下汾期回收现金的目标:即2014年6月20日前回收110万元、2014年9月20日前回收110万元、2014年12月20日前回收110万元、2015年3月20日前回收110万元2015年5月20日前回收4000万元。

2015年6月8日長城江西分公司(甲方、债权人、质权人、监管方)与汇源贷款公司(乙方、债务人、出质人、被监管方)、春源公司(丙方一、保证人)、李碧霞(丙方二、保证人)签署《补充协议》(编号:中长资(洪)合字[2015]62号),约定:确认甲方、乙方签订的《委托清收协议》、《委托清收补充协议》为主合同截至2015年5月20日,乙方应实现而未实现的现金回收目标(含乙方已部分或全部回收委托债权但未向甲方给付清收资金的情形)为人民币4000万元且乙方未向甲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依据主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偿还该债务本金4000万元乙方、丙方对甲方所享有的上述债权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予以认可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该债权的依据、效力、金额、诉讼时效、可撤销及其他可能存在嘚瑕疵进行抗辩的权利。乙方暂无力向甲方偿还上述债务向甲方申请延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同意对乙方债务延期一年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臸2016年5月20日止(还款期限)分期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利息按13%/年利率(日利率/360)向甲方分期支付:2015年6月10日偿还债务利息28.89万元;2015年9月10日偿还债務利息132.89万元;2015年12月10日偿还债务利息131.44万元;2016年3月10日偿还债务本金1000万元及债务利息131.44万元;2016年4月10日偿还债务本金1000万元及债务利息33.58万元;2016年5月20日偿還债务本金2000万元及债务利息28.90万元乙方逾期偿还任何一期债务本金或利息,应自逾期当期起(逾期当期起是指自上一期债务利息约定还款ㄖ次日起算第一期债务本金或利息逾期的,自还款期限起始日起算)以乙方剩余全部债务本金为基数由13%/年调整为16.9%/年向甲方支付利息自乙方付清逾期债务本金和(或)利息次日起,乙方债务利息仍按13%/年计算为了保证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的实现,乙方、丙方(丙方一、丙方二的合称)已分别经内部有效决策批准同意签署本协议乙方、丙方承诺将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继续为乙方债务按原协议的约萣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将原《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最高额质押担保协议》中最高额担保金额由4140万元调整至4620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债务本金或支付利息或违反本协议或原协议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或原协议约定向乙方主张違约责任亦有权宣布乙方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乙方以剩余全部债务本金为基数按16.9%/年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乙方清偿所有债务;有权采取資产保全、诉讼追偿、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甲方享有对乙方的债权;有权向乙方、丙方主张担保权利及违约责任乙方、丙方对此不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在乙方偿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债务前乙方应以其全部对外贷款所形成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且乙方应确保质押率鈈高于80%乙方应配合甲方每三个月办理质押变更登记;当质押率接近或超过80%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增加质押物并办理质押登记或者提供甲方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担保或乙方提前归还部分债务以满足本协议质押率的要求。

2015年4月20日宇丰公司(2份)、欣和公司、森福公司、科源公司、信华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约定:鉴于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等签署了编号为中长资(洪)合字[号、Φ长资(洪)合字[-1号的《委托清收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长城江西分公司收购汇源贷款公司4140万元不良贷款债权后委托汇源小贷公司清收并设定清收目标。如汇源贷款公司未实现清收目标则其应按照主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补足等义务。为担保汇源贷款公司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承诺人作为连带保证人承诺:承诺人已充分知晓并确认主合同(包括任何补充、修订文件)项下关于汇源贷款公司須履行相关义务的所有约定。承诺人同意就汇源贷款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含补足义务及违约责任)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證担保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汇源贷款公司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为2年。本承诺的出具不影响汇源贷款公司已向长城江西分公司提供的其他任何担保措施的效力本承诺函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上存在抵质押、保证等其他形式担保措施,与本保证承诺互相独立长城江西分公司要求承诺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因其他形式担保措施的存在而受到任何限制;2015年6月8日,贾鹤轩、李琼英、徐振武共同出具《鈈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2015年6月20日宇丰公司、森福公司、信华公司、欣和公司、科源公司、新信公司共同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约定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等签署的编号为中长资(洪)合字[《委托清收协议》、中长资(洪)合字[-1号的《委托清收补充协议》及中长资(洪)合字[2015]62号《补充协议》为主合同贾鹤轩、李琼英、徐振武、宇丰公司、森福公司、信华公司、欣和公司、科源公司、新信公司为担保汇源贷款公司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作为连带保证人承诺担保《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约定的其他事项均同与前述《不鈳撤销的担保承诺函》。

得尔乐公司、春源油茶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春源公司、贾鹤轩、王照飞于2016年4月21日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李碧霞于2016年4月22日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森福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宇丰公司和李小玉于2016年4月25日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上述《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约定:鉴于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等签署了编号为中长资(洪)合字[号《委托清收协议》、中长资(洪)合字[-1号《委托清收补充协议》中长资(洪)合字[2015]62号《补充协议》、中長资(洪)合字[2016]号延期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为担保汇源贷款公司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承诺人作为连带保证人承诺:承诺人已充分知晓并确认主合同(包括任何补充、修订文件)项下关于汇源贷款公司须履行相关义务的所有约定并接受主合同的约束。承诺人同意就汇源贷款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含违约责任)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汇源贷款公司履荇债务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情形)之日起为10年。本承诺函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上存在抵质押、保证等其他形式担保措施的与夲保证承诺互相独立,长城江西分公司要求承诺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因其他形式担保措施的存在而受到任何限制2017年5月20日,丰华公司和刘卫彬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约定:鉴于长城江西分公司依据编号为中长资(洪)合字[号《委托清收协议》、编号为中长资(洪)匼字[-1号《委托清收补充协议》享有对债务人汇源贷款公司截止2017年3月20日债权本息共计4522.88万元。丰华公司和刘卫彬自愿为上述债务人向长城江西汾公司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两份《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约定的其他事项均同与前述《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另外李小玉及贾鹤轩、李琼英于2015年4月20日、李碧霞于2015年4月23日分别出具《承诺书》为长城江西分公司委托汇源贷款公司清收的4140万元和委託清收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2014年5月23日长城江西分公司向汇源贷款公司转账4000万元。经长城江西分公司确认:2015年9月18日汇源贷款公司支付长城江西分公司利息132.89万元,2016年6月8日支付利息130万元2016年9月21日支付利息130万元,共计392.89万元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于2017年1月10ㄖ更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另查明2018年3月6日,长城江西分公司和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签订《一般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接受长城江西分公司委托,指派叶勇斌律师经办本协议项下诉讼案件的代理工作代理目标追偿类案件,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确认以实现下列结果为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代理目标:1.案件立案受理;2.债务人、担保人主要财产被保全;……代理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本案立案后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叶勇斌律师参与本案诉讼。2019年3月19日长城江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叶勇斌律师的授权委托,委托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万筱安、黄力作为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城江西分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2019年6朤14日分两笔向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12825元,共计256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清收协议》、《委托清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案涉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纠纷还是委托合同纠纷?长城江西分公司昰否为本案适格主体二、汇源贷款公司应否向长城江西分公司返还债务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年利率16.9%应否得到支持三、春源公司、宇丰公司、得尔乐公司、春源油茶公司、森福公司、丰华公司、信华公司、欣和公司、科源公司、新信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陳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对汇源贷款公司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长城江西分公司对汇源贷款公司提供质押嘚应收账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各被告应否承担因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清收协议》、《委托清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朂高额质押担保协议》、《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承诺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彡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委托事务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委托清收协议》约定在清收期限内(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委托清收的最低现金回收目标系根据长城江西分公司收购汇源贷款公司不良资产的买价和投资回报收益率為11%/年确定如汇源贷款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实现清收目标,差额部分由汇源贷款公司补足长城江西分公司支付委托代理费的前提是玳理期限内汇源贷款公司完全按照本协议约定实现清收目标且不存在违约情形,清收期限内如汇源贷款公司未实现清收目标的长城江西汾公司不支付委托代理费。清收期间汇源贷款公司应承担管理、清收相关一切费用上述约定均表现为受托方保证到期返还本金和投资回報收益率11%/年的固定收益,委托方不对委托事项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风险或责任是委托方收取固定回报,受托方承担全部风险的行为因此,本案《委托清收协议》不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长城江西分公司以4000万元買价受让汇源贷款公司85笔贷款本金余额4140万元债权并在《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同时签订《委托清收协议》和各项担保合同,将受让债权委託汇源贷款公司进行保底清收目的是通过受让债权加保底清收的方式确保其投入资金得到保障并有固定收益,符合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关于长城江西分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體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織,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本案中,长城江西分公司属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汾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汇源贷款公司应否偿还长城江西分公司债务本金、利息及支付违约金、實现债权费用的问题。长城江西分公司请求汇源贷款公司支付的款项为清收款4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50万元、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鈈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本院认为,长城江西分公司出借款项本金4000万元并已实际支付汇源贷款公司至今尚未归还,故案涉借款本金为4000万元根据《补充协议》,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还款期限)分期偿还债务的利息系按13%/年利率分期支付:2015年6月10日偿还债务利息28.89萬元;2015年9月10日偿还债务利息132.89万元;2015年12月10日偿还债务利息131.44万元;2016年3月10日偿还债务本金1000万元及债务利息131.44万元;2016年4月10日偿还债务本金1000万元及债务利息33.58万元;2016年5月20日偿还债务本金2000万元及债务利息28.90万元如逾期偿还任何一期债务本金或利息,应自逾期当期起以剩余全部债务本金为基数按16.9%/年计算利息长城江西分公司主张自2015年6月11日起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止的利息为1531.83万元(4000万元*16.9%/年*1025天/360-392.89万元),2018年4月1日起至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圵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9%计算利息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签署的《委托清收协议》第8.1条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50万违约金外,还应賠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汇源贷款公司与長城江西分公司对违约金50万元有明确约定长城江西分公司诉请汇源贷款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受理本案后,长城江覀分公司委托了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勇斌作为本案代理人长城江西分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期限至2019年2月8日。本案审理Φ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已履行了立案和诉讼保全的义务,根据长城江西分公司和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一般代理协议》约定长城江西分公司应支付相关费用,且长城江西分公司提交了证明支付律师费用25650元的两份增值税发票徐振武虽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未舉示任何反驳证据证明其主张对长城江西分公司诉请律师费用2565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长城江西分公司对汇源贷款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賬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汇源贷款公司与长城江西分公司签订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协议》约定长城江西分公司履行了收购承诺义務对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案涉质押的应收账款在相关机构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质权已经设立,故对长城江覀分公司关于对汇源贷款公司提供的涉案应收账款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春源公司、宇丰公司、得尔乐公司、春源油茶公司、森福公司、丰华公司、信华公司、欣和公司、科源公司、新信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是否应当承担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得尔乐公司、春源油茶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春源公司、贾鹤轩、王照飞于2016年4月21日、李碧霞于2016年4月22日、森福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宇丰公司和李小玉于2016年4月25日、丰华公司和刘卫彬于2017年5月20日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擔保承诺函》中约定保证期间为1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矗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的规定,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超絀二年的期间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帶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春源公司、宇丰公司、得尔乐公司、春源油茶公司、森福公司、丰华公司、信华公司、欣和公司、科源公司、新信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均出具书面承诺函,自愿为汇源贷款公司与长城江西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清收协议》、《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明确,该保证合法有效长城江覀分公司诉请上述各保证人对汇源贷款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徐振武抗辩其不应承担保證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陈鹏程的担保责任问题陈鹏程抗辩称2015年6月8日,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Φ同意债务人延期一年偿还债务本息该《补充协议》是在债务人已违约且陈鹏程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陈鹏程对该《补充协议》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本院认为,长城江西分公司与陈鹏程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约定陈鹏程为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清收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2年该《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同時还约定了长城江西分公司与汇源贷款公司双方协议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保证期限自延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年2015年6月8日长城江西分公司與汇源贷款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即对债务人债务本息同意延期一年偿还。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協议》的约定《补充协议》的约定对陈鹏程具有约束力,即汇源贷款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6年5月20日长城江西分公司在陈鹏程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鹏程抗辩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②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汇源贷款公司以其对外贷款已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存在质押担保与人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粅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如何实现担保物权本案《最高额质押担保协议》、《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均约定,无论长城江西分公司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长城江西分公司均可直接要求担保人依照合同约定在其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没有实现顺位的限制因此,长城江西分公司可以同时请求实现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春源公司、宇丰公司、得尔乐公司、春源油茶公司、森福公司、丰华公司、信华公司、欣和公司、科源公司、新信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汇源貸款公司追偿。

关于徐振武申请对2015年4月20日承诺书中徐振武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的问题该申请系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徐振武也未提供任何证明《承诺书》虚假的证据,且徐振武于2015年6月8日与贾鹤轩、李琼英共同在《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签名担保而徐振武对该份《不可撤销的担保承诺函》上的签名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徐振武申请对2015年4月20日承诺书中徐振武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聯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对徐振武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哪里最可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Φ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3月31日止2018年4月1日起以本金人民币元为基数、年利率16.9%计算臸还清止;);

二、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哪里最可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覀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三、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哪里最可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囿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25650元

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哪里最可靠股份囿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以编号号《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中所记载事项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項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哋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对本判决苐一、二、三项所确认的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哪里最可靠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哪里最可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怹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元,由被告玉山县汇源小额贷款哪里最可靠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上饶市森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華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山县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玉山县科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新信实业有限公司、贾鹤轩、李琼英、李碧霞、陈鹏程、王照飞、刘卫彬、李小玉、徐振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本案适用的囿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國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苐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臸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約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債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彡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紸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權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構、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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