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帐打款帐号与开票不一样少,但实际销量大,所以外帐账面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差距很大,税局来检查,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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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帐开票少,但实际销量大,所以外帐账面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差距很大,税局来检查,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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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
这是税局稽查重点,没有开票也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按时申报未开票收入的增值税。无论是将库存商品结转至发出商品,还是说明不具备确认收入条件,都不是不用交税的借口。有收入就有现金流有购进就会有销售出库。
税务实务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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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直播课()商贸企业的公司,帐面库存量比实际库存大好多,因为平时进货的一部份销售时没有开票,长年累积下来,为了更好的避免这种情况长期出现和减少帐实的差异,应该如何处理?
很多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销售收入不入账。这也是造成虚库存的原因之一,需要补税的补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转出,不要等税务检查发现后,即要补税、加收滞纳金,还要罚款。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帐面上很多库存,而实际没有,可能有两种情况:
1、虚开进项发票,
2、销售不入帐,
出现这种情况,不会是会计的问题,应该是老板的意图。
从你所述,可能进项发票不...
如果都是取得了税票的库存,那是必须要做销售的,如果退货,就得做进项税转出,
我想问的是外账中的库存和商品销售成本该怎么做?既做账简便,又能符合税务局的规定?
如果你分了内外账,说明你们公司有好多不开发票的全记在内账了,这样会导致外账的库...
没有任何办法,只能少交税,不能不交税。
1、如果是盘盈,即:帐上多,库存少。
借:库存商品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如果是盘亏,即:帐上少,库存多。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3、然后,查明盈...
答: 月工资是按30天算还是26天算呢?我们公司是单休的。懂这方面的来说下。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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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企业为避税虚假报损
& &刘志耕,周保共
  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该科目可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盘盈、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后,该科目应无余额。从税收管理的角度而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但是,在日常会计和税收处理实务中,一些企业常常以报损为名,行对外赠送、发放或分配自产产品之实,以逃避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案例日前,税务检查组到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A公司实施检查。在检查前,检查人员小周就分析了作为化妆品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的多种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如将产品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发放给员工或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等。到A公司检查时,小周发现A公司账面上各月均有将产品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销售的情形,但全年反映的累计金额仅9000多元。第二天检查结束离开A公司时,小周正好与A公司一位管理人员同行,该管理人员拎了8盒A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小周问:“要去送礼?”那位管理人员说:“是啊,总有几个不知趣的,逢年过节都送了,还要打电话要。”小周接着询问每盒化妆品的出厂价,管理人员说每盒近300元。小周一计算,送一次礼盒就要2000多元,而A公司账面计提销售的金额全年才9000多元,说明A公司很可能没有将对外赠送的产品全部作销售处理。第三天,小周到A公司后,先抽查了A公司5个月的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情况,发现每月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品种和数量与月度销售明细汇总表上完全一致,说明A公司没有将对外赠送产品的成本混在对外销售的产品成本中一并结转。然后,小周抽取了A公司3种热销的化妆品,并随机核对了这3个品种5个月生产入库的产成品数量与车间的生产完工记录,也未发现异常。两项检查均未发现疑点,小周一时觉得无从下手。突然,小周想起在查看A公司产成品明细账时发现了报损记录。于是,小周再次打开有关产成品明细账页和营业外支出账页,并请A公司财务人员调阅了6份相关会计凭证。检查发现,所有报损会计凭证后面应有的书面申请报告、报损产品明细表、企业内部和税务部门审批等资料和手续一应俱全。但细心的小周在查看报损明细时发现了一些规律:一是报损主要集中在三四个品种;二是春节和中秋节的两次报损金额最大,其余的报损约一月一次,但金额不大。小周请A公司的财务经理对此作出解释。A公司财务经理解释说,报损的产品集中在三四个品种,是因为这几个品种的生产量大、销量大;每个月的报损是正常对过期产品进行处理;春节和中秋节报损额特别大,是因为进行了两次全面盘点。这样的解释似乎有道理,小周又追问了两个问题:既然是主要品种且销量很大,为何会大量过期?既然每个月都正常对过期产品进行了报损处理,为何春节和中秋还有大量的过期产品?财务经理被问住了,不知该如何回答,最后只好说出了真相。原来,A公司经常将生产的化妆品作为礼品对外赠送和发放给员工作为劳动保护用品或福利品,将其中一小部分作了销售处理,大多数以报损名义列入了营业外支出,从而少缴了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分析实际上,在相当多生产化妆品、日用消费品或食品饮料等产品的企业,都存在将自产产品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发放给员工或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的情形。其中许多企业都未将这些自产产品视同销售,而是采取各种舞弊方法逃避税收。上述案例中,A公司通过报损处理就是较常见的舞弊方法。检查人员小周抓住报损的都是过期产品的解释,从报损产品中找出了A公司刚刚开发根本没有到保质期的产品,从而揭穿了A公司虚报亏损的假象。因此,检查人员要善于分析被检查单位为了隐瞒事实而作出的各种虚假解释,既要能够找出这些解释本身存在的违背常识、情理和逻辑关系的破绽,又要善于从这些解释与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的矛盾中找出破绽,以其之矛,攻其之盾。
对短期借款不能仅查利息支出
& &刘志耕,沙兵
  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短期借款”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该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该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在日常纳税检查中,多数检查人员仅关注与短期借款相关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而很少检查短期借款是否真正由被检查单位使用,忽视了短期借款可能牵涉的税收问题。
& & 最近,某税务检查组对生产毛巾的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人员在案头分析时发现,近3年来(包括被检查年度),甲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都非常低。检查组重点检查了甲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对甲公司的料、工、费配比进行了测算,均未发现问题。检查组瞿组长决定查阅甲公司的短期借款合同。合同注明,甲公司为采购原材料向某商业银行借入400万元,期限为6个月。追踪银行存款账户后发现,甲公司取得的贷款并未用于购买原材料,而是分别汇给乙公司80万元、丙公司320万元。在贷款到期的当天,由丙公司统一还给了银行。甲公司陆科长对此解释说,采购合同没有谈成,但既然已经贷款了,就索性借给上述两公司,后由丙公司统一还款。瞿组长追问为什么不向对方收取利息,陆科长表示总共才10多万元利息,数额太少,没好意思收取。情况果真如此吗?瞿组长对乙公司很熟悉,深知乙公司不缺资金。于是,他给乙公司财务经理打了个电话,询问80万元借款的事情。乙公司财务经理在查阅账面情况后答复,80万元是丙公司从甲公司汇给他们的采购染料款项,已钱货两清。瞿组长就此询问陆科长,并说检查组准备前去调查位于本市的丙公司。这时,陆科长说出了如下情况:丙公司是由甲公司的几位股东投资成立的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甲、丙两公司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两套设备。因被检查年度销售渠道拓宽,产品销量大增,需要增加生产设备,遂以甲公司的名义申请了贷款,贷款全部由丙公司用于购买设备和原料。陆科长承认没有向丙公司收取利息,甲公司应进行纳税调整。
  瞿组长又有了疑问,既然销量大增,为何甲公司的销售额没有增加?陆科长无言以对。办理了检查丙公司的手续后,检查组同样发现丙公司的收入和利润没有增加,且生产规模和账面收入极不相符。最终查明的情况是,5年前,甲公司发现税务机关对小企业的征管不严,于是成立了生产相同产品的小企业丙公司(为浑水摸鱼作准备),对甲公司虽按照生产规模作销售(掩人耳目),但严格控制两公司主要税种的税负(为少缴税),同时按照料工费配比的原则严格把关(反检查手段),然后将轧差后的收入及料工费等全部放到丙公司。这样不仅使甲公司多年来一直保持低税负,而且从账面上很难发现问题。由于丙公司规模小,税务机关从未进行过检查,因而使得问题一直被掩盖。最终,两公司受到应有的处罚。
&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愈来愈复杂。一些想逃避纳税的企业通过对税务部门征管情况的研究,发现了一些征管漏洞,并且在长期接受纳税检查后,因熟悉检查套路,掌握了一些反纳税、反检查的规律和方法。这些企业在逃避缴纳税款前,往往会针对税收征管漏洞作周密的预谋和准备,同时采取一些反检查手段,影响了检查人员的判断,增加了检查难度。所以,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不为各种表面假象所迷惑,注意研究使用一些非常规的检查方法,以应对企业的“抗药性”。
税务账的清理。确保 “应交税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及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与总账核对一致。拟在下周决算会议上布置的工作内容
一个能源贸易公司的例行审计方案,与各位共享哈。-本人也曾参与过此项目。
一、审计对象:XXXXXXXXX
二、审计范围: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财务收支及管理控制
三、审计目标:通过对公司财务收支及管理控制的全面审计,评价公司财务及业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评价公司管理控制的有效性,揭示公司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相应改进措施;提示公司潜在的经营、资金、涉税、涉法等风险。此外,结合审计情况,为公司建立集团化财务管理方案提供建议。
四、审计内容:
1、财务及业务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就财务数据。主要是费用开支的真实性,收入记录的完整性,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财务核算方法的规范性,财务成果是否如实反映,有无潜盈潜亏。就业务数据,主要是购销业务及结算数据记录的系统性、规范性、准确性。
2、内部管理控制。结合公司财务及业务数据审计,审查公司在购销业务、矿山合作、对外投资、资金管理、实物管理、经济责任制考核、重大经营决策、文档及合同管理等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确定制度是否完善,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程序是否适当。
3、经营、资金、涉税、涉法等重大风险。主要是识别公司购销业务的市场风险、运力风险、汇率风险等重大风险事项;影响资金安全运作的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或处理存在较大争议的重大涉税事项;跨国经营涉法、涉税风险,国内业务政策性风险。
五、审计组员:A(组长)、B(主审)、C、D、E
六、审计时间:日至日
七、审前调查 (全体组员,8月1日至8月5日)
1、了解公司组织结构及人员分工。
2、完成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及会计政策调查。
3、通过询问公司人员及查阅公司收发文档,了解公司审计期间经营业务开展情况、银行融投资状况及其他情况。
4、了解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收集并查阅公司管理制度,如业务操作规程、费用报销办法等。
5、主审制定审计具体方案初稿,经审计组成员讨论细化后,交审计组长定稿。
八、审计实施 (8月6日至8月26日)
1、资金管理。涉及会计科目包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C)。
(1)询问公司资金收支是否实行计划管理,对印鉴及空白支票分管情况,对空白收据、支票及其他重要凭证是否建立购进、领用、缴销记录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了解是否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及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按收付款性质,对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款项进行分类,重点关注以现金及现金支票支付的款项是否有充分依据,现金收支是否有无坐支现象。
(3)盘点库存现金,调整至2011年7月末,若与账面有差异,查找原因。
(4)检查2011年7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是否准确,如有差异,查明原因。
(5)抽查现金收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附件是否充分。
(6)检查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关注计划执行偏差的原因。
(7)检查外币收支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经营情况。煤购销业务开展及账面核算情况(E);国内矿、石灰、生铁业务开展及账面核算情况(D);进出口业务涉及进口矿、锰矿、出口船舶业务业务开展及账面核算情况(B)。涉及会计科目包含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存货、、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营业费用中与业务直接相关运杂费等费用。
(1)了解业务原始单据处理流程及业务报表编制流程,确定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2)收集业务台账等资料,评价业务数据记录的规范性、系统性、完整性,记录是否及时,分品种、单位汇总审计期间的业务及结算数据。
(3)审查公司合同及调价报告归档管理是否规范,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法,内容是否严谨;合同评审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3)根据合同审查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审查运单、质检报告等原始依据是否齐全,复核其数量、质量指标加权计算方法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不应综合加权计算不合格质量采购是否按合同约定单独结算;审查结算基价及质量指标加减价是否正确;复算货款、运费及税金是否正确;对不按合同约定而经公司领导特别签字确认的结算,审核其合理性;以对方计量、质量为结算依据的,比较公司计量、质量数据与对方差异,如较大,检查公司是否采取了适当处理措施,是否有效(见收发文,从腾冲采购以对方质量结算)。现金支付是否收取贴息(见收发文,贴息由供应商承担)。
(4)了解公司是否定期对账。从财务部取得各往来单位载止2011年7月末,含未开票或未取得发票金额的往来余额,抽取集团外单位函证,确认余额准确性。
(5)按经济责任制计算各项业务应考核给业务部门的业务费。
(6)了解各料场是否坚持定期盘点,审查各料场购进的矿石在运送及中转料场存放等环节是否均处于受控状态。盘点各料场库存。
(7)编制各项业务毛利表(含收入、成本、营业费用、毛利)。
(8)、出口业务涉及应收出口退税的合法性,税金计算的准确性。
(三)固定资产。涉及会计科目包含固定资产、累计折旧(A)。
各项固定资产审计期间增减变动及权证取得情况,折旧计提准确性。
(四)工资薪金情况。涉及会计科目为应付职工薪酬(C)。
统计审计期间各员工工资发放总额,审查工资计发是否符合公司资薪管理规定,重点关注业务部门工资是否超公司规定(结合其他成员计算的各项业务考核给业务部门的业务费),个人所得税计提是否准确性(过节费等不从工资表的支付给员工是否纳税)。
(五)税费计缴情况。涉及会计科目为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E)。
1、取得各项税费本期计提、缴纳及期初、期末结余数据。
2、重点关注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及10年纳税评估处理结果,涉及所得税调整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无不应调整而调整、应调整而未予调整事项,计算由此形成的多纳税损失及少纳税风险,测算销售成本结转是否准确。
3、关注集团内关联内易定价、集团内占用资金利息等涉税风险事项。
(六)其他往来及投资管理。涉及会计科目包含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衍生工具(A)。
了解往来款项性质,形成原因,公司对集团外大额预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长期挂账、逾期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有合同依据。长期股权投资涉及项目,股权投资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了解期货运作的目的,概况,对冲风险原理,损益确认方法,下一步发展思路。
(六)资金借贷及融资成本。涉及会计科目包含会计科目涉及短期借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财务费用(D)。
1、检查公司是否建立应收票据登记簿,盘点应收票据并与账面数据核对。
2、获取各银行融资额度、实际融资金额、保证金金额、抵押担保情况、融资利率。
3、获取各银行应付票据额度、实际融资额、票据敞口、融资利率或费用。
4、评价公司融资费用的经济性,寻找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费用的途径。
(七)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涉及会计科目包含待摊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C)。
1、管理费用支出是否与公司业务相关,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应计入往来款项而计入了费用,是否有费用支出应有对应收入而未确认收入。
2、业务费的开支是否符合经济责任制规定,检查公司业务费的限额、开支及结存台账记录的准确性、规范性。
(八)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B)。审计期间增减变动情况。
(九)集团化财务管理方案建议。
结合公司未来“以贸易带动实业,以实业反哺贸易”总体思路,如何结合本次审计情况,站在集团高度,为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公司、资源开发合作方、预付款战略供应商、各办事处管理的集团化财务管理方案提供建议。
九、总结报告阶段(8月27日至8月31日)
主审汇总审计资料,审计组长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交审计总监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结合被审计反馈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有凤评:这个审计方案不错,九段论可借鉴用于审计计划中。)
不符合税法规定或处理存在较大争议的重大涉税事项
(五)税费计缴情况。涉及会计科目为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E)。
1、取得各项税费本期计提、缴纳及期初、期末结余数据。
2、重点关注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及10年纳税评估处理结果,涉及所得税调整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无不应调整而调整、应调整而未予调整事项,计算由此形成的多纳税损失及少纳税风险,测算销售成本结转是否准确。
企业税收自查系列--企业所得税(作者王越)
企业所得税自查辅导
一、日中国分裂割据的企业所得税体制得到了统一,盘踞一方长达二十余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终于在统一国民待遇的旗帜下纳入了大一统的企业所得税制之中,抚今追昔,感慨良多,依靠税收优惠,甚至是税收让步换取外国投资已经是明日黄花,不合时宜,强大的中国经济无需仰人鼻息,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才是税收制度改革的沧桑大道。
二、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会计与税收处理。视同销售是流转税与所得税的一个重难点,以下是笔者的一篇文章,摘录于后以供读者参考。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细则)第5条则分别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详细说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歧异与共同之处,笔者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5条的视同销售规定为主线,穿插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收处理,以求达到解释视同销售税收与会计处理歧异与共同之处的目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活动中的视同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所谓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假如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会计处理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试分别举例。
例1:A企业以外购存货一批与B企业换入一生产设备,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无补价。存货成本80万,公允价值100万,增值税税率17%,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 固定资产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 存货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购进存货移送他人属于国税函828号第二条第六项:其它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应按国税函828号第三条规定以购进价80万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确认销售成本80万,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同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即以公允价为计税依据。这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100万就不同于企业所得祝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额80万。
例2:A企业以库存商品100万与B企业某设备进行交换,增值税税率17%,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20万,某设备公允价值140.4万,两企业均系一般纳税人.
由于两企业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2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会计与税务上均确认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增值税计税依据120万元也等同于应纳税收入额120万元。
2、假如企业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按照公允价值是否超过原价来决定是否免征或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是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例3:A企业以某机器设备换取一批材料,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已提折旧80万,公允价值30万,材料作价30万(含税),增值税率17%,双方均系一般纳税人,
由于双方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20
累计折旧80
贷:固定资产100
借:原材料25.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36
贷:固定资产清理20
营业外收入10
这里的营业外收入10万元即为视同销售业务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售价低于固定资产原价,故免征增值税。(备注:这里的增值税沿用的是旧增值税暂行条例)
3、假如企业以外购或自行开发建造的无形资产或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828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计算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例4:A企业以购进房屋向B企业换入一设备,房屋购进原价50万,已提折旧40万,作价60万,设备公允价值60万,无补价,假设仅考虑营业税。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
累计折旧40
贷:固定资产-房屋50
(2)计算应交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0.5
(营业税按视同销售价减去购置原价作为计税依据)
(3)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固定资产-设备6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5
营业外收入44.5
这里的营业外收入44.5即为视同销售所得额。
4、假如企业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让应纳税收入,
例5:A企业以持有的对B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C企业一块土地使用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80万元,已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万元,作价100万元。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
投资收益25
这里的投资收益25万元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入的同时还要调减此前已作纳税调增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万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为20万元。
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等活动中的视同销售
国税函828号第二条增加了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而第二条中的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类似于实施条例的广告、样品,在这里我们认为作为广告或样品的货物必须所有权转移,如果没有这一实质条件,即使发生了作为广告或样品这一行为,也不应当视同销售;在实施条例基础上明确了用于职工奖励也应视同销售,而用于股息分配则等同于实施条例中的利润分配。
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828号与增值税细则第4条比较可知两者在视同销售方面有如下不同:
1、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小于增值税,增值税不仅包括了所有权转移的视同销售,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还包括了暂行实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不转移所有权的视同销售,比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增值税处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如果发生所有权转移则要视同销售,以购买价格作为应纳税收入。
例6,A企业将购进的B商品用于发放生产车间工人职工福利,B商品成本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则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即增值税作进项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等活动中的视同销售
如果货物相当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的话,那么财产应当理解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长期资产等,新的会计准则对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的并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是按成本结转,这样就与税收产生了差异。如果将财产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会计处理与税收相同。
例7、A企业将某设备直接捐赠给B企业,设备原价100万,已提折旧80万,则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20
借:累计折旧80
贷:固定资产100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2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
企业确认20万元的营业外支出,但是企业所得税要求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假设该设备公允价值30万,则该企业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而不是-20万,调增30万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20万)
根据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而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即包括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由此可见将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在增值税处理上如果无法确定销售额,(实际上捐赠也不存在销售额问题)则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两者存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自建建筑物出售,在营业税上才可以视同销售,其他资产则无此规定。
例8、A企业将某闲置土地直接赠给某敬老院,土地使用权原价100万,已累计摊销50万,
企业作帐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50
借:累计摊销50
贷:无形资产100
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减除此项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而营业税同样要视同销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顺序确定计税依据。
将劳务用于捐赠、偿债等活动中的视同销售
由于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并不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仅包括无偿赠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及自建建筑物销售,也不包括其他应税劳务,因此除了自建建筑物销售此一建筑劳务外其它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并不涉及流转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视同销售。
例9、A修配企业到市中心无偿为市民提供家电修理,发生成本5000元,当月同类修理收费需要7000元,
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1)借:劳务成本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5000
(2)借:营业外支出5000
贷:劳务成本5000
企业帐务处理上体现出5000元亏损,但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按同类修理收费确认收入7000元,同时确认计税成本5000元,确认应纳税所得2000元。增值税处理上不必视同销售。
买一赠一方式不必视同销售
国税函(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为什么不视同捐赠?原因就在于如果顾客不买就不会存在企业相赠,即这种赠与是建立在销售的基础上,实质上并非无偿捐赠。
例10、某企业为促销,购买笔记本电脑者再赠送精美背包一只,背包成本300元,笔记本电脑成本5000元,企业按10000元确认笔记本销售收入,假设笔记本电脑公允价值9500,背包公允价值500。
企业应当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
贷: 主营业务收入-背包500(1÷1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笔记本5000
主营业务成本-背包300
贷:库存商品
三、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以下也是笔者的一篇文章摘录与读者权供参考。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即税法不对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收入进行折现处理。试举例析之:
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商品,双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价格90万元(不含税,税率17%),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商品成本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售价81.6974万元。
由现价81.6974万元,年金30万元,三期可知折现率为5%。
日根据新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81.6974
贷:递延税款-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8.3026
借:主营业务成本60
贷:库存商品60
日,收到35.1万元,含增值税5.1万元,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3款规定,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可见应于当日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作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5.1
贷:长期应收款35.1
借:递延税款-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8.3026)×5%=4.0849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0849
贷:财务费用4.0849
2009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81..3万元,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60÷3=10万元,因此2009年此笔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7823万元.
日收到35.1万元时,作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5.1
贷:长期应收款35.1
借:递延税款-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30)-(8.9)〕×5%=2.7891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7891
贷:财务费用2.7891
2010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2.7891万元,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60÷3=10万元,因此2010年此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9万元.
日收到35.1万元时,作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5.1
贷:长期应收款35.1
借:递延税款-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30-30)-(8.9-2.7891)〕×5%=1.4286万元.或者8.9-2.6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4286
贷:财务费用1.4286
2011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1.4286万元,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60÷3=10万元,因此2010年此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1.4万元.
而从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年三年期间来看,此笔业务累计实现会计利润25.1+1.4286=30万元,而三年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10+10+10=30万元,由此可见上述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四、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红利、股息预提所得税政策解析,以下摘录笔者的文章试作解析。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的规定,外藉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者所指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是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所指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免征的所得税即也是预提所得税范畴。
后者所指的外藉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30条理解,应当指拥有外国国藉的个人,包括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可见前款所指的外国投资者是企业所得税法的非居民纳税人概念,而后者所指的外藉个人则既可能包括居民个人(比如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也可能包括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后者的范畴要大于前者。
那么在08年1月1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和08年3月1日修改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之后,上述政策又有何变化了?
首先我们来看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变革,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重新洗牌,其中就有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被取消,财税(200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新税法实施后原外资税法第19条已被取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第4条、第1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之规定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的税率采用源泉扣缴办法申报缴纳。
具体而言也就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再享受免税待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有不同规定优先适用外,均应采用源泉扣缴方式扣缴此笔预提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有多方面原因,其一是今天的形势已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开放已经从数量引资过渡到质量引资阶段,我国外汇储备雄居世界第一,对外资的引进更注重技术、管理经验的引进消化吸收。其二是许多“形外实内”的假外资利用内外两套税制歧异以获取不正当避税利益有待堵塞,其三也是和国际惯例的接轨。
那么外藉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仍然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呢,迄今为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没有相关废止规定,也就是说财税[1994]20号依然有效,对此我们有如下异议: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出资人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那么同样的股息红利流出境外为什么仅仅对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分配股息红利而外方个人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我们知道外商投资企业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外方可以包括外国个人,而中方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不存在中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取股息红利的问题,那么外藉个人可以获得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免税,而非外藉个人从非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就要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这依然是不折不扣的所得税歧视。
3、外藉个人应当包括外藉居民个人和外藉非居民个人,假如说对外藉非居民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是为了引进资金尚可以一定程度理解外,那么对于外藉居民个人同样免税则就不可理解了,因为外藉居民个人已经视同中国居民个人,就不应当仅以国藉为区别标准来区分有中国国藉的居民个人。
因此我们建议停止财税[1994]20号文件的执行,对外藉中国居民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外藉非居民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仿效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的方法执行10%的优惠税率,如果有国际税收协定的,依据协定办理。
五、坏帐准备余额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旧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允许按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金,但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那么2007年之前形成的坏帐准备余额如何作纳税处理呢?本文试以举例方式对此作一阐述。
例:A内资企业年坏帐准备帐户计提与发生情况如下表:
坏帐准备帐户明细表
单位:万元
年末应收帐款余额
贷方发生额
借方发生额
备注:A企业坏帐准备提取方法系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提取比率为8‰,税收允许提取比率5‰。
2008年A企业发生坏帐损失85万元。
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80
贷:坏帐准备80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10000×5‰=50万元,故此笔计提业务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80-50=30万元。
2005年:因年末应收帐款余额与年初无变化,故未计提,不涉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006年: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16
贷:坏帐准备16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5‰=10万元,故此笔计提业务须调整16-10=6万元。
2007年: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24
贷:坏帐准备24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5‰=15万元,故此笔计提业务须调整24-15=9万元。
年坏帐准备帐户累计余额120万元,其中已作纳税调整的为30+6+9=45万元,其余75万元允许税前扣除。
2008年A企业发生坏帐损失85万元,
假设一:该笔85万元坏帐经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坏帐准备85
贷:应收帐款85
因为2008年以前年度坏帐准备累计余额中的75万元已允许税前扣除,但实际坏帐并未发生,故此次发生的坏帐85万元中的75万元应予以冲减。不作纳税调整。
那么余下的85-75=10万元系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坏帐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呆帐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这10万元因为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2008年实际发生坏帐损失且经批准,属于暂时性差异,故2008年应予纳税调减10万元。
坏帐准备尚有余额120-85=35万元,留待以后年度发生坏帐时再作相应处理。
假设二:该笔85万元坏帐损失未申报税务机关批准或申报后不符合条件而被驳回。
由于A企业冲减了不允许冲减的75万元余额(已允许税前扣除的5‰部分),势必导致09年以后企业再次发生坏帐损失时直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应作纳税调增75万元处理。
而不允许冲减的10万元余额(2008年以前调增部分),虽然属于暂时性差异,但因未获批准,所以不作纳税调减处理。09年以后发生经批准的坏帐损失再作纳税调减处理。由于08年企业会计处理的原因,实际上08年度以前纳税调增的45万元在09年以后即使全部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只能纳税调减35万元。
由上述例子可见:对于坏帐准备的余额应区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系以前年度允许扣除的原坏帐准备余额5‰部分,另一部分系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暂时性差异部分,在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作不同的纳税处理。
六、免租期的租金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本文以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为例分别试析之:
例1、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日,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印花税问题:
由于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自行贴花完税,应交印花税=全部租金600万×0.1%=6000元,
借:管理费用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2、企业所得税问题:
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
借:应收帐款12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3、营业税问题:
如果双方系非关联企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及其实施细则24条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收取营业收入款项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由本例可知,由于合同约定2009年免付款,因此2009年未发生营业税应纳税义务,但是会计上从配比原则出发,应当确认营业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120×5%)
贷:递延税款-应交营业税6
2011年年初预收200万元租金时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应纳营业税200×5%=10万,
借:递延税款-应交营业税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
交纳营业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
贷:银行存款10
2012年与2013年均作相同会计处理。
4、房产税问题:根据财税地字(86)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我们认为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如果不存在关联交易,则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无租使用情况,理由是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因此年没有房产税从租计征依据,年以实际收取的租金确认房产税纳税义务,由于房产税系地方税,各省级政府有权设定税收条款,目前有的省级政府规定以实际收到租金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而有的省级政府则将预收的租金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每季或半年的纳税义务发生,假设采取前种方式,则该商场年度收取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24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24
贷:银行存款24
例2、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系关联方,即B公司是A商场与D公司合资组建的,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日,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1、印花税问题,由于印花税是对租赁合同征税,所以不管是否具有关联交易,均以合同所载租金为计税依据,自行计算印花税并自行贴花,即按照600万租赁费计算应纳印花税6000元。
借:管理费用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2、营业税问题,首先要注意租赁双方是否系关联企业,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租赁条款,如果双方系关联企业且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处理租赁事宜,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7条及其实施细则第20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重新确定其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假设某商场2009年当年租赁的其他商铺年租金100万,则核定征收营业税100万×5%=5万元,作帐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
支付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
贷:银行存款5
以后各年均如此处理,即价格明显偏低(包括无租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的均应重新核定其营业额据以征收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企业应当调增2009当年所得额95万元,(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租金收入100万,扣除营业税5万,假设不考虑附加),但要注意调整时应当与企业进行沟通,这不同于核定纳税。
4、房产税问题,根据财税地字(86)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由于A与B系关联企业,如果能够确定其房租交易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则对两年未收取的租金由使用人主管税务部门按照同地段同类型租金对B企业核定征收房产税。年由A企业主管税务部门评估每年200万元租金是否公允,在此基础上从价征收房产税。
七、职工免费午餐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付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那么免费午餐在税务处理上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非货币性福利呢?
虽然两者在会计上均属于应付职工薪酬,但在税务处理上是不同的,根据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处采用了排他法叙述,而职工福利费采用了列举法叙述: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人员费用;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职工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它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由上述分析可知,免费职工午餐并不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应付福利费,因此应当作为非货币性福利计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
八、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作出了规定,即所谓的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由上述会计与税收的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
1、会计准则中提到了国际公约而税法并不包括国际公约,其实这并不是个差异,根据国际惯例,一项国际公约的签约国往往规定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所以这一点其实并不形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2、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接轨,但规定了例外原则,即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3、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趋同一致,这不仅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过程中彰显无疑,从其他税收法规或规章中也有所体现,比如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都体现了与会计准则处理同步的原则。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处理上,会计与税收的处理是一致的。但是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送交税务机关备案,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例:A公司经国家批准日建造完成核电话核反应堆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为250亿元,预计使用寿命40年,根据法律规定,该核反应堆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应当在该设施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预计产生弃置费用25亿元,适用10%折现率,现值系数0.0221,弃置费用现值即为25亿×0.万元,
2008年1月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同时确认预计负债5525万元,
借:固定资产2505525
贷:在建工程2500000
贷:预计负债5525
全年计提累计折旧,=6.2638125亿(假设无净残值)
借:生产成本等6.2638125亿
贷:累计折旧6.2638125亿
同时确认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552.5
贷:预计负债552.5
2008年由于计提的预计负债得到了税法的认可,因此确认的财务费用及生产成本中转入当年业务成本的折旧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由于预计负债税法允许计提,所以也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以后每年均作如此会计处理,计提财务费用。
第40年年末,核反应堆到期,将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2505525
贷:固定资产2505525
前期预计负债累计余额必定为250亿元。
支付弃置费用
借:预计负债250亿
贷:银行存款250亿
如果此时预计的弃置费用与实际发生数额不同,如果实际支付数多于预计负债数额,可确认为营业外支出,相反则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笔弃置费用发生时同样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批。
比如实际发生弃置费用支出260亿,
借:预计负债250亿
借:营业外支出10亿
贷:银行存款260亿
九、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就一律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吗?
在税收实践工作中,对于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如何进行处理,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的做法可谓五花八门、莫衷一是,有的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罚款处理;有的允许扣除,但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那么对于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到底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8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2款是这样规定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试作上文作数点解析:
1、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也即企业失去了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抵减的成本、费用、损失和其它支出,失去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条件,失去了申请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条件,最为关键的是不得报销,我个人理解即不得作为原始凭证纳入财务核算体系,如果企业反其道而行之,则在税务检查或纳税评估过程中被发现者,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不能重新取得就面临着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等一系列涉税问题。
2、发现不符合规定发票不意味着就要纳税调整、补征税款,为什么?其一发现不符合规定发票即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违反了税法公平宗旨,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原因有多种,有主观故意也有客观原因,一概而论显失公平;其二发票只是表明一项业务存在的表征,而并不代表这项业务的真实性,只以表征违规而行对真实性业务的调整、补税,显然极不合理;其三税收在具惩戒功能之时教育功能亦不可少,发现不符合规定发票时应当允许企业限期取得发票,或提供能证明其真实性的其他合法凭据,而不宜不问青红皂白不给企业以改正机会就作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等。
3、处罚要视情况而定,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上述诸项行为可以总结为主观故意,如果企业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而获取的不符合规定发票显然就不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比如A企业从B企业购进一批货物,B企业却突然消失,而使A企业无法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再比如A企业采购人员将购货发票遗失,上述这些情况均不应当予以处罚;
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此条规定实质是体现了真实性原则,即无论企业是否取得符合规定发票,只要业务不真实,造成偷逃骗税行为均应按照征管法相关条文处罚,如果没有造成偷逃骗税行为就不能按照征管法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即上述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以及造成了偷逃骗税行为如果触犯了刑法,就应当移送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由上述三点分析,对待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当作如下处理:
1、鉴别业务真实与否,如果业务不真实但未造成偷逃骗税后果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如果同时造成偷逃骗税后果,则应对照税收征管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而不能同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否则就是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滥用,涉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业务真实,但未取得符合规定发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取得发票,同时对应开而不开具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如果确实不能取得发票,可以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其他合法凭据作为业务真实性发生的支撑。假设不能证明业务真实性,则视同企业放弃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权益。由此而增加的税收成本由企业自行消化。
我的上述看法也得到了若干省市税务局文件政策的支撑,即发现违规票据时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允许税前扣除,如果逾期仍无法取得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偷税、发票违规等处罚。
我们假设一个极端的例子,某税务局对采用查帐征收方式的A建材建造有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发现A公司制造建材购进的黄沙、水泥、钢材等基本上没有取得正式增值税销售发票,于是全额调增,也就是说成本基本上得不到扣除,对A公司的税收处理其实就是按收入额的33%(备注旧企业所得税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收入额是1000万,则应缴纳330万。
我们再假定A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10%,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0%×33%=33万。
结果是什么?采用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居然企业所得税税负是核定征收方式企业的十倍。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税务机关这种全额调增的方式也是错误的,象A公司这种情况,首先应当责令限期取得发票,其次如果在限期内仍不能取得发票,则应按照成本费用核算不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不是调增后计算企业所得税。否则势必造成税负的巨增,也是违反企业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十、预缴税款问题,预缴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以前年度税法规定的未弥补亏损,不予弥补的做法是错误的,预缴税款与税务机关认为的应缴税款有差额不能按照偷税处理,根据国税函(199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据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它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能作为偷税处理。但是如果预缴申报后却没有按期缴纳税款,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要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从这个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强行规定预缴方式,也就是说企业有选择预缴方式的自由,但预缴方式一经选定,在年度内不应当予以变更。
十一、对外投资借款费用的税收处理问题。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是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但在最近的一个税收政策文件中,又重申了84号文,可谓再度来了个逆转,即《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五款规定: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处理问题,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有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那么会计是如何处理的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借款费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资本化,即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那么企业以长期借款作为对外投资的利息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呢?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对外投资借款的借款费用不符合资本化的定义,会计处理上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处理,但税收上要求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即发生借款费用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则作相反方向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十二、外资企业纳税年度不允许选择,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根据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知道美国的财政预算年度和我国是不同的,而许多外国企业的会计年度也不是公历年度,之前为了减少外国企业纳税调整的负担,允许外国企业采用适合自已的会计年度作为纳税年度,但现在随着企业所得税统一力度的强势,“以我为主”的立法理念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了充分体现。“任尔东西南北风,我自岿然不动”,外商投资企业本系中国法人,自然采用公历年度,外国企业虽系外国法人,但纳税年度必须从属于统一规定。
十三、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指至少包括一名普通合伙人的由负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与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在这种企业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由此可知有限合伙人必定为企业法人,其自身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分得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必并入自已的其他应税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取得的税前利润应当纳入有限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手续费佣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帐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条规定是中国税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暗示,以票管税的治税方式导致了目前假发票的泛滥,面对众多的假发票招摇过市,公安、税务部门只能望洋兴叹,充其量抓几个倒霉蛋而已,因此加强资金流的控管成为税收征管的必要举措。
十五、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这里要注意两点,即一是两种补充保险标准均为5%,而不是合计5%,二是补充养老保险其实就是年金,应当全额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补充医疗保险了?笔者认为在没有个税减免文件下可以理解为属于工资薪金应税所得。
十六、企业获得的财政性资金也可以免税,根据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在日至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上述资金作不征税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在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还规定了不必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属于国家投资的应当计入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以及相应的资本公积,属于要求归还本金的,应当计入负债类科目,相当于政府给予的无息贷款。
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它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软件开发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超税负返还的部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因为这些收入符合上文条件,而一些地方政府给予的所谓“退税“,实则是为了恶性竟争借以吸引外资(县内以外即外资)以营造政绩GDP。
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不征税的收入尽管收入是不征税的,但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或折旧摊销却也并不允许扣除,而那些应税的“退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或折旧摊销却可以得到扣除。不能不说是种遗憾,真正的不征税收入并没有得到多少实惠,而真正应当征税的收入也没有吃多少亏。
十七、企业所得税核定问题,08年的国际金融风暴时至今日对我国的影响远未消除,但不少地方政府刚性支出却未得到有效压缩,由此形成的财政缺口如何解决成为这些地方政府头疼的问题,为此向税务部门加压成为悬在税务部门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有些税务部门迫于压力,于是另辟蹊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无论公司是否财务核算健全,只要收入额在标准以内的一律核定征收,之所以核定征收,其原因无非四个字,“利莫大焉”,其一不需要汇算清缴,省却许多麻烦,直接按收入或成本核定,(不少地方为了省事,直接按收入来,也不管收入是否健全),其二不管你亏也罢,盈也好,统统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甚而有税务部门对长期收入零申报的企业也以评估相威胁,欲“无税中生有税”。
面对如此征税局面,从先进的查帐征收方式倒退回原始的核定征收方式,不能不引起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这种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得到制止,为此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对特定纳税人,即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解释:核定征收则说明其帐证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优惠项目所得额,岂不是国有明文优惠,一核定全失去了权益吗?)
2、汇总纳税企业(往往都是大中企业,且跨省连市,这样的企业如果都搞核定征收,恐怕核定恶名流布全国了)
3、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核定的话,估计股市又要有个黑色星期一了)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本轮全球经济危机始作俑者正是金融企业,当年掀风作浪的雷曼兄弟如今烟消云散,成为笑柄,可见对金融企业的监管何等重要,大洋彼岸的蝴蝶翅膀稍微一抖动,但引发了此岸的海啸,因此对金融企业核定征收无异于置国家命脉于罔然)。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扶持社会中介机构发展既是促进服务产业振兴,改变中国制造大国的形象,也是政府职能改革的必要举措,对这些行业进行核定征收无异于违背了国家这一政策导向)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企业。
而对其他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则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帐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帐征收。
在这里国家税务总局集中使用了“严格”、“促使”、“及时”三个词语,可见总局对查帐征收方式的推崇,对核定征收方式的慎用。
因此纳税人一定要利用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赋予的权力,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最近报载某省某市国税局为完成税收任务,扩大范围搞核定征收,引发税企争议,最终不仅退回所征税款,而且公开道歉。
十八、归集到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特殊处理方式,根据财税(20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可以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持有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归集到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的那部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据实扣除的,不存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扣除标准比例,为什么?因为这部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并没有对应的收入作为扣除基数。其对应的收入在饮料品牌使用方。
十九、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的凭证问题,现实当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同一幢办公楼内有几家企业办公,但电力公司或自来水公司在该办公楼内只有一个户头,只能开具一张发票,不能取得发票的其他企业怎么据以取得相应合法、真实的凭证?企便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或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从企便函33号文可以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并不认为电力或供水公司向出租方提供水电,出租方再向承租方提供水电,而是电力或供水公司直接向各水电使用方提供水电服务,因此现在不少地方对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水电征收增值税是不可取的。
二十、金融保险企业等单位随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根据企便函33号的规定,可视为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中以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这一解释同样适用于类似性质的企业,比如中国移动、中国电信随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行为,在这里为防止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歧异,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在赠送实物时在实物载体上标记有本企业的广告语或其他证明企业身份的标识。
二十一、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企便函33号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在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当按照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本已覆盖城乡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人员退休后,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均由社会保障基金负担,可能部分企业恋及旧情,在可用资金充裕情况下向退休人员发放补助,但必须注意上述支出属于与企业非直接相关的支出,虽然间接相关,可体现企业对退休职工的关怀,以激励现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但国家税收没有任何义务为企业此笔支出承担部分款项。
二十二、问:保安公司购买的藏獒价值五十万元,税收上应当如何处理?
答:仅谈点笔者个人意见权供参考,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只有农林牧企业可以使用生物性生物资产会计科目,而其他企业不可以采用此一会计科目,藏獒显然不属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笔者倾向于可以作为一次性费用在税前直接扣除,可能打的比喻不恰当,保安公司引进一只藏獒相当于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一名高层次人才,难道要将高科技人才作为资产处理?
二十三、问:请问哪些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答: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各项税收的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何谓违法经营的罚款?一直不便于界定,难道非违法经营的罚款就可以税前扣除吗?针对这一疑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这里的罚款定义便得到了明确,即行政性罚款一律不得扣除,企业之间违反合同的罚款、银行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有凤评:2009年的,注意)
迟到的课程学习感悟--《月末结账六步曲》学习有感
第三步:对平税金――引入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概念
& & 重点说一下核对进项税额
& &&&1、核对进项税额:主要是引入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概念来编制税务调节表。
& &&&这里胡总的进项核算方法,似乎和我习惯的核算方法有些差异。从胡总的调节表中,似乎是收货的时候,不管发票是否已到,都是在系统上自动生成了
& &&&借:存货
&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应付账款
& & 然后根据收到的进项发票情况,来做调节表对未收到(未认证)的发票进行调整(时间性差异)。
& & 而我习惯上的做法,是收货的时候,在系统生成以下分录
& &&&借:存货
& && && &待摊费用-待认证进项税额
& &&&贷:应付账款
& & 然后根据当月认证结果做“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待摊费用-待认证进项税额”,这样就避免了时间差异的出现,另外也可以通过账上“待摊费用-待认证进项税额”的余额了解未到的进项发票有多少。
& & 永久性差异调整,我会在工作中引入使用,目前的公司对永久性差异,是采用发现一笔调整一笔的办法,比较零散。打算以后在月底结账前进行总体检查后,做一个类似报表进行汇总调整,报表项目包含:原凭证编号、调整原因、进项转出金额。这样税务检查时也显得比较规范。
& && &2、核对销项税额:胡总的做法,是将金税开票的销项清单、普通发票及无票收入清单和账上计提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核对。
注册会计师审计案例分析(三)
(二)应交税金审计案例
& & 1.案例线索
& & 线索一:注册会计师吴文审计新新开发公司2000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于当年6月与A公司签订的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的专利技术使用权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A公司使用;协议规定A公司于当年的6月30日前向新新公司付款500万元,余款千次年的年底前付清。无形资产转让手续分两次办理:第一次手续于当年的11月30日办理完毕;第二次手续目前正在办理中。新新公司所作的账务处理为:
& & 借:银行存款& && && &5 000 000
& && &贷:其他业务收入& && & 5 000 000
& & 线索二:注册会计师吴文在审计大力公司的应交税金时,用应税“产成品”明细账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转出数量合计,减去分期发出商品数量。计算出应税产品应销量,对照应销量与应税产品“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户的已销量,发现应销量大于已销量。
& & 线索三:注册会计师吴文在审计大力公司销货退回、折让、折扣是否同时冲减应交税金时,查阅了相关的记账凭证,发现大力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钢材不含税金额为20000元,代垫运费1000元,已向银行办妥收款手续,但8月因质量不符合要求,A公司要求退货,大力公司收到“拒付理由书”、“拒收商品通知单”后,作出的会计处理为:
& & 借:产品销售收入& && &&&20 000
& & 借:经营费用& && && && & 1 000
& && &贷:银行存款& && && && &&&21 000
& & 于是,注册会计师吴文提请大力公司作相应的会计调整:
& &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 && &贷:银行存款& && && && && && && && && & 3 400
& & 2.案例分析
& & (1)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应按向对方收取的全部公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乘以税率缴纳营业税。
& & 根据线索一提供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吴文进一步检查了新新公司董事会决议及无形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证实了上述交易确实发生。但查阅新新公司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和税务部门汇算清缴确认文件时,发现新新公司没有按税法规定计交有关税费。注册会计师吴文提请新新公司作调整处理补交尚未支付款项但已发生的转让行为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 (2)就线索二所反映的问题来看,出现应销量大于已销量的情况,一般是由于企业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是以产品兑换原料、抵偿债务或者混入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中。这时注册会计师应注意查阅相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以证实企业由于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而少计增值税的情况。
& & 注册会计师在核实应销量后,将应销量乘以销售单价,计算应税销售额,用产品销售总额减去已核实的应税销售额,其差额即确认为免税产品销售额,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处理和相关会计报表的调整。
& & (3)注册会计师在审查应交税金时,应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下最容易少计或多计增值税的情况。在实务操作中,少计或多计增值税的情况主要有一星销货退回、折让、折扣是否同时冲减了应交税金;二是虚增销售收入或虚减销售收入时,同时虚增或虚减的应交税金;三是应税和免税产品同时销售时,是否合理分开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3.案例评价
& & 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要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相应的税金,这些应交的税金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计入有关账户,在尚未交纳之前就形成了企业的一项债务。在审计实务中,对于应交税金的审计属于要特别关注的审计项目,其审计目标主要包括:确定应计和已缴税金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应交税金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确定应交税金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 & 由于应交税金项目与国家的税法及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紧密相连,政策性、法律性较强。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于这种敏感性的项目审计更要慎重。其关键的审计程序主要有:
& & (1)获取或编制应交税金明细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核对其期末余额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分类账合计是否相符。要注意印花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等是否计入应交税金项目。
& & (2)核对期初未交税金与税务机关的认定数是否一致,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适当调整。
& & (3)向被审计单位索要并审阅纳税申报资料、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及征、免、减税的批准文件和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确认文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之规定。
& & (4)要结合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审计,来发现没有记录的应交税金。
& &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应交税金时,要特别关注应交增值税的一些特殊情况:
& & 一是增值税与其他账户的勾稽关系,如增值税销项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相关项目的配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处理财产损失、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等。
& & 二是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少交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且不在同一地区但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送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应计交增值税。
& & 三是不予抵扣项目有没有转出进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不予抵扣项目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 & 四是对于同时生产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时,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同时发生的,是否将应税产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混淆在一起,少计交增值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利用正确的方法分清应税产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
& & 注册会计师对销货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的审计是产品销售收入审计程序的一个补充。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收集有关审计证据,包括销售合同、退货处理单、折让协议、销售发票等。事实上,审计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没有书面证据的销售冲减的会计处理,对此,注册会计师须保持相应的警觉,并检查销售过程及销售冲销过程的所有单据,严防借销售折扣、退回与折让之名,行转移收入或侵吞货款之实的舞弊行为。
& & 对于大额销售以及大额退货的书面证据,注册会计师应采取复印并保留于审计档案的方法,以表示在审计中对此项内容的关注。当然,这并不能规避审计风险。
作者单位:中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来源:《商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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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税费& & & & 4-1& & & & 各项税金的计算方法、计算比例和种类是否正确;是否及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 & & ①取的被审计单位的纳税鉴定、纳税通知、减免税批准文件等;了解被审计单位适用的税种、计税基础、税率,目前各级分支机构涉及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 & ②调阅被审计单位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填制“应交税费基本情况”。
& & ③未有发生额的税种,了解原因,检查有无漏缴的税种。
& & ④结合营业外支出明细科目,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有缴纳税务罚款、滞纳金的情况。
& & ⑤检查代扣代缴利息税是否正确。
应付税费& & & & 4-2& & & & 计提、缴纳税金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 & & ①检查税金计提、缴纳记账凭证,填制“应交税费检查情况表”。
& & ②重点检查营业税纳税基数是否正确,其中汇兑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债手续费收入由总行统一缴纳。
& &&&③结合费用项目,检查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应付福利费(工资总额14%)、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2%)等相关费用的使用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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