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签字页需要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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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于日召开股东会会议,但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没有全部出席,只有4/5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会将会上决议的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股东签名。请问,该会议记录应否需要未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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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简介:资深律师,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其在公司法、房地产法等领域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工商申请材料、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均需由股东亲自签名确认,但现实中,股东签名并非本人亲笔所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先生与何女士共同出资100万元,登记成立了A有限公司,其中张先生持股60%,何女士持股40%。后为扩展业务,A有限公司决定增资至150万元。2012年11月,张先生发现,A公司在2010年3月作出股东会决议,内容是:为开办新项目,决定引入B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何女士的股份全部转让给B公司,增加的50万元全部由B公司出资。同时,决议同意免除张先生的执行董事职务。张先生认为该决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张先生称,涉案决议上自己的签名系伪造,决议内容不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A公司不仅侵害了他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购买权和认缴权,同时,也无权免除他的执行董事职务。A公司则辩称,张先生知道并同意涉案协议的内容  本案焦点是:在张先生签名虚假的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其实质则是:虽然张先生的签名虚假,但他本人是否知道并同意相关的决议事项。经审理查明,首先,在涉案决议作出时,张先生是A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他在涉案决议作出前,一直参与筹办新项目。在A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变更后,他仍在持续关注新项目运作情况,在诉讼前并未对变更行为提出异议。其次,A公司提供多份证据证明张先生知道并同意涉案决议的内容。最后,张先生是A公司公章的控制人或支配人,决议内容涉及诸多工商登记变更事项,相关变更材料中均盖有A公司公章。法院认定,张先生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理由不充分,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在民商事活动中,常有公司文件或决议不是股东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或为股东授权他人代为签名,或为他人擅自假冒股东签名等,而工商登记中,对签名等更多是进行形式上审查,并非实质性审查。在司法审判中,对于被署名的股东以公司文件中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为由,要求确认该文件无效的案件,法院通常从两个角度来看代签名的效力:如果签名系被署名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即其知道并同意相关文件内容,则该文件合法有效;如签名不是被署名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文件没有法律效力。  我建议,股东应谨慎对待自己在公司法律文件上的签名,尽量不让公司人员或中介机构代签;股东要尽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小股东更应重视参与,避免股东权利被公司或控股股东恶意利用;股东自身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应及时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予以纠正,若协商无果的,则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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