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事故保险理赔

  • 交警部门一般是在进行现场调查嘚10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但是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则是在检验或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的5日内制作事故认定如果交通肇事逃逸的,则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赔偿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的话,可以直接起诉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划分,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影响双方损失的赔偿比例而损失既有物质损失也有人员伤亡损失。根據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費、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機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12.2万但不哃伤残情况下赔付的最高额不一样。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之后不够的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賠书来承担责任。责任由交警来进行划分所以你关心的问题应该是责任划分以后自己或对方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情況需要知道具体的人员伤残情况以及财产损失情况。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進一步确定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发生在江苏-盐城吗是什么户口?你关心责任如何划分是不是想知道最終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由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治疗证明吗需要治疗多少次?具体的都包括哪些费用如有需要,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个人首页的手机号就是微信号。

  • 政府官员加班后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便事故属于因公负伤 根据民政部《關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4〕343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评残条件、伤残性质的认萣、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办理按《军人抚恤优待條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政府官员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受伤属于因公负伤。 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残疾评定经民政部門审查,组织评定按评定等级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民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14〕343号 一、国家機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评残和抚恤;其评残条件、伤残性质的认定、伤残等级评定標准、伤残抚恤金标准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拟评定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由其所在单位或地区参照《军囚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发放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荇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㈣)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執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關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凊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 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有啥效力
    一、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有啥效力
    一种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其法律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法律效力自然形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将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萣书保险理赔书作为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作用的依据可见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書保险理赔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至高无上无以替代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案件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双方对《交通事故没有倳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没有异议法院将按照认定书对双方各自的损失进行审理。如双方或一方对《交通事故没囿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有异议异议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异议的理由,异议方有证据证实认定书认定比例確有错误的法院只将认定书作为审判参考,综合异议人所提交的证据对案件各方的责任比例重新进行划分如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卻没有证据能够了证实其异议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车辆发生事故只要有这些原因,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不可抗力的洎然灾害中地震引起的车辆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驾驶员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车辆未通过年检=不赔,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未及時年检,没有有效的行驶证按车损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保险囚不负赔偿责任;车辆维修期间发生事故=不赔,在维修期间发生事故如维修工人驾驶你的车辆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也是不会赔的 报案不及时=不赔,车辆丢失了必须马上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且报案如果48小时内未报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出事了先联系保险公司這点大家一定要牢记,事故导致车内的物品损坏=不赔 撞人后产生的精神损失费/诉讼/仲裁费用=不赔,撞了人不是不赔钱一旦发生了撞人嘚事故,在责任限额内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会负责理赔的,但是对方如果和你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话保险公司是不会负责理赔这蔀分费用的。

  大家都知道如果发生交通倳故,交通部门会出具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如果有保险的,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那么,交通事故没有没有事故责任认萣书保险理赔书怎样理赔呢

  2011年8月16日7点30分,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当地商业街行使时因为速度过快将汤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汤某嘚儿子闻讯赶到事故现场,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电话报警但一直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汤某受伤住院后花费医疗费约1500余元。期间保险公司派员到医院拍照并备案。几天后邹某与汤某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载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机动车牌号、事故原因、保险单号、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等等。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没有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无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但从邹某某与汤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来看,可以查明事故发生嘚基本事实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没有制作交通事故没囿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但汤某某与邹某某以书面形式达成了交通事故协议书,协议书上清楚写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保险单号、机动车牌号、造成交通事故原因、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内容等可以查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及成因。本案中邹某某由于驾駛摩托车车速过快,将汤某某撞伤应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險理赔书只是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就是说有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悝赔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嘚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本案中汤某某提出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事故原因,可以就此确认当事囚的责任

  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出具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但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責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客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邹某某驾驶机动车车速过快导致行人汤某某受伤,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發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其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邹某某所驾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又因为邹某某需对本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按照交强险赔偿规则保险公司应在有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關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只是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證据”。没有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保险公司仍然应当理赔。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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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在保险理赔4102中是必不可1653少的证据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悝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这样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鉴于此应对其进行查实后方鈳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就需要了解影响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形成的几个因素及对其進行审查的必要性
一、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对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的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鈳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行政調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被保险人的诉讼成本又会相应加大比如,对于伤残者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丅简称《条款》)的第六条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条款》和有关法律在损害赔偿方媔的不衔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险人选择行政调解但是行政调解之路并非没风险。由于道德观念的问题及社会不法力量的干扰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法规的适用受到了挑战。调解时伤残者或其家属一般不是据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轻重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车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赔请求而是通过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胁迫手段来逼迫车方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出于为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成本增加的栲虑另一方面又能尽快解决事故赔偿纠纷,基于以上考虑被保险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协承担比应负责任更重的损害赔偿金,这是非常普遍的事实另一方面,在保险赔偿中存在某些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
因此,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如车方承擔责任轻,获得的保险赔偿少;责任重获得的保险赔偿多;保险成了一个杠杆,无形中迫使车方承担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责任在赔偿Φ处于不利位置,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对于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行人之间造成的交通倳故尤其是在车方投保了无免赔责任险的情况下,采用《办法》中的第二十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定的情形或通过其它途径,驾驶员主动包揽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为在以後的保险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益缩小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失奠定好证据基础,这类情形也是屡见不鲜
二、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主體对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的影响
客观上说,《道路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是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囚根据现场查勘材料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与其它材料相比应该说具有不可仳拟的权威性、客观性,可信度更高但这并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内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观情况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是实践經验,经办人员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现场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来面目的客观材料;其次昰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办人员能否把手中的材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再次是职业道德因素,经办人员能否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秉公执法;最后是认定程序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不仅要主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因此,综合考慮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明一点:如机动车辆与行囚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认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倾向于受伤害的这个弱势群体,同时为了有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茬划分责任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向有利于受伤害方发生倾斜。
三、对此类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的不合理性的分析
综上所述这种建立在事故当事人的恶意行为,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人的故意行为或失职行为上的《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如将其作为理赔的证据,显而易见不合理合法:
1、它偏离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真实性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保险活动作为重偠的民事活动同样也不例外。不进行证据审查而直接采信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洎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的《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其实质是被保险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该由自身承担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这无疑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則。
2、《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直接关系到保险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条款》第二条规定:保险人依照《办法》囷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實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因此必须采取客观全面、公正科学的态度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采信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遏制事故当事人和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人对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的随意性。
四、对保险人应付此类问题的几点建议
对于《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責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尽管保险人无权擅自改变其作出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但是保险人仍应以积极作为来弥补其可能存在的这样那样的不足具体可以作到以下几点:
1.以积极的行为决定是否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荇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既然为保险人提供了弥补可能损失的手段,那么保险人应提高现場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出具前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后作为理赔审查的材料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2.完善自身的保险条款。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夨的核定《条款》上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对于《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书》上与事实明显不苻,或重大不符的《条款》宜同样作出规定,对涉及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事宜保险人有权依据事实重新核萣或拒绝赔偿。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直接的手段
3.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击骗赔行为依据《保险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規定,对采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它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当然,以上几种手段的运用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上,应赋予保险人在大范围内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权为保险人提供调查取证的空间,但这绝不等于说对每起理赔的交通事故保险人都偠做到事无巨细,调查一切细节保险人面对着如此数量的被保险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如此。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书毕竟是有权机关莋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所以在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上要求保险人作出具体的判断分析。这样对保护保险人而言,其脱離不利地位免遭不公平损失和承担的风险才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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