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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1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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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国税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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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50 发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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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发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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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进行识别、确认。
【办理材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相关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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