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审漏提诉讼请求只请求了截止某一时间的利息,对其余时段的利息可否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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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拆分先后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作者:上饶县法院 俞征宇&&发布时间: 15:10:15
【案情】 2014年12月,原告周某向上饶县法院提起对被告施某军、某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施某春、廖某、彭某民间借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施某军归还借款本金及六个月的利息2,464,000元,被告某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施某军春、廖某、彭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针对该诉讼,上饶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二初字第309号及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173号的生效判决要求被告施某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利息24.0162万元(2014年7月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某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施某春、廖某、彭某就上述款项承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5年9月23日,原告就该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仍在执行阶段,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12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要求被告施某军归还2015年1月1日之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某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施某春、廖某、彭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的生效判决只对原、被告在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进行了审理,对逾期利息没有审查。原、被告在借条中对逾期利息约定为&如本人到期未能按上述时间段的承诺支付回报和归还本金,周某随时可以采取包括司法程序在内的任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本人绝无意见,本人还自愿承担所欠本金和回报总额按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时特委托某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施某春、廖某、彭某作为本人所应归还的本金、回报和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担保人&。
【评析】笔者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基础法律关系,即原告周某与被告施某军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被告某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施某春、廖某、彭某对被告施某军与原告周某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已由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本案的被告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如其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在第一次起诉中,仅将利息主张至2014年12月31日,即原告当时所做的明示处分是针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产生的借款利息,其并未放弃2014年12月31日以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请求权,故原告主张该项请求权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对逾期利息部分,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为日息千分之二,即年利率7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现原告要求按照月息2分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上饶法院网
责任编辑:严子沁成都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可否单独起诉?(案例+分析)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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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中的利息是否可以单独起诉?
2016年4月,李某因经营店铺需要,经朋友从程某的介绍结识张某,并向其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后李某未按期归还,张某多次催促,李某仍未还款,后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本金。判决生效后,因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张某又想就该借款的利息再次提起诉讼。 起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一、本案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笔者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张某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制度。“一事不再理”是指当事人在前判决生效后又提起诉讼, 而后诉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前诉同一,法院不再重复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该案中本金和利息是不同的物,是原物和孳息的关系。根据民法原理原物和孳息是可分离的,属于两个物(这里注意区别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既然属于两个不同的物那么便不属于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说的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因此后面的诉讼也就不构成重复起诉。因而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在第一次诉讼中,张某仅是没有对利息提出请求,而非明示放弃其对利息的返还请求权,是张某对利息的归还请求权保留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现对利息进行起诉应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张某本金起诉时提及利息,则不予再起诉,但在对本金起诉时未曾提及过利息,则仍可起诉。
二、张某和李某约定了借款的利息,那么张某就享有对利息的归还请求权。 利息是法律意义上的孳息,跟本金有所不同,分属不同标的,可以拆分。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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