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层门市可以开什么店的门市开饭店还需要楼上住户的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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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饭店没烟道 楼上居民挺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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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区北六经街17号的居民近日给沈阳晚报热线96009打来电话:&楼下一楼是临街的门市,有一家饭店把烟道改到了后院阳台,所有的烟都顺着阳台窗户通向小区后院。&居民觉得,风扇声音很大,而且排出的烟味道很浓,希望饭店能建起一个正规的烟道,别让他们再受罪。
  没安烟道居民反映味大
  北六经街17号的楼体呈现马蹄型,有两面都是沿街,居民反映的饭店是一家快餐店,快餐店的窗户朝向小区,窗户的位置紧挨着居民单元门。
  这个单元共有21户居民,五楼的居民刘先生介绍,一楼的门市经营饭店已经好多年了,无烟道的问题也持续了很长时间,这家快餐店租这门市的时候就是现在的结构。
  居民口中的&现在的结构&是指饭店没有安装正规的烟道排烟,所以不能把烟和气从楼顶引出,一直是在一楼的窗户上排风。
  上午11点,记者与居民一同站在排风扇前,风机轰鸣,热浪扑面而来。&在小区里开饭店,有明确的规定,不能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刘先生说,居民一直为这件事发愁,嫌热、嫌吵、嫌味大。
  住在二楼的居民受到的影响最大,二楼已有一家受不了搬走了,把房子租出去当了库房。另外一家的二楼居民介绍,因为饭店没安装排烟道,所以排风的风扇离他家阳台非常近,受热气的影响,他家很潮,屋子里还出现了不少虫子。他跟饭店的负责人进行过沟通,饭店在窗户的上方安了一个隔板,这才能缓解了一些,因为这事儿,他还与饭店的人发生过口角。
  &楼上楼下住着,开饭店也挺不容易,我们居民也能理解&。目前大家只是希望饭店能做一点改变。
  怕有噪音店家称不敢安装烟道
  采访过程中,记者见到了饭店负责人赵先生,赵先生表示,因为怕有味、有油烟,所以在营业项目的选择上经过了精心考虑,他家店是快餐店,都是现成的。很少炒菜,以做面条为主,而且早上七点开始做,做够卖一天的,没多少烟,所以不会影响居民太多。
  对于安装烟道的建议,之前社区和环保局也来过饭店了解这件事,赵先生担心安装了正规的烟道后噪音更大,到时候,他还得花更多的钱拆掉。&我找过居民签字,如果安装后,声音大的话拆的费用居民分担,大部分居民都不给签字,所以只能现在这样。&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宁玲实习生张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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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下开饭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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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下开饭店合法吗近日,有市民向小编反映,自己所在小区的沿街居民楼不经业主同意就改造成了饭店。饭店生意越做越火,却给楼上的居民带来了不少麻烦。饭店油烟、占道经营、污染路面、噪音污染、还有卫生问题,这些一直在困扰小区居民。居民楼改造成饭店、理发店的问题早已有之,尤其是在一些老旧小区更是屡见不鲜。而且现在很多新开发的小区都是商住楼性质的,一层作为底商开饭店更是普遍。针对居民楼不经业主同意改造成饭店这个问题,市民和商家都有不同的看法:&商家:不让开饭店的话,以后做生意的人就没有生意做了,顾客吃饭的话,就不用出门了,都在自己家做呗。商家:对一些有问题的肯定要整治,但也不能一棍子打死,现在市区内这么多的餐饮店,短时间内能把他们赶向何处呢?对于这种行为到底合不合法,小编特意查证了一下: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不允许这样做,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规定,饭店在申请营业执照时,会被要求出具场所证明,如果营业场所是居民楼,会被要求取得居委会或全体业主认可的材料,否则将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然而对于已经开业多年的饭店,在审核营业执照时就没有这样的限制了。因此,想要在居民楼开饭店,首先要看房屋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否则是无法取得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的。但是对于达不到餐饮服务许可标准,或者是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原料购进、制度等方面不能达到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的则要依法查处。对于真的存在问题的,可以及时向小区物业、环保局或者是城管局进行反映。居民住宅楼不经业主同意改造成饭店,这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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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下开饭店合法吗3 物业服务日常问题处理知识解答  1、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小区规划或公建配套设施不到位咋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因此,小区内如果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小区规划或公建配套设施不到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向规划、城管执法部门举报,提请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收集材料,提供证据。  2、未办理规划手续,在小区内违法搭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咋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规定,禁止在小区内违法搭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如果有:  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以向规划、城管执法部门举报,提请规划、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也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或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进行制止;  ②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制止,制止不了的,可向规划、城管执法部门举报,提请规划、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当事人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破坏外墙立面,在外墙未按规定安装空调等设施行吗?  根据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改变住宅外立面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巴彦淖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物业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因此,如有以上行为:  ①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委托协议或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时制止;  ②制止不了,当事人仍强行施工的,物业公司或业主可向规划和城管部门举报,提请行政执法或依据合同提起民事诉讼。  4、私自改变房屋用途,办企业、开饭店、网吧等行吗?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业主若未征得相关所有业主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用途,其他人可以向规划、工商等部门举报,提请规划、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也可要求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合同予以制止。  5、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咋办?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巴彦淖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时向物业主管部门举报,由物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6、开发建设单位非法出售公建配套用房咋办?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开发建设单位非法出售公建配套用房,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公司应及时向房管部门举报,由房管部门依法查处。  7、野蛮装修,破坏房屋结构、防水层的咋办?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如果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野蛮装修,破坏房屋结构、防水层的  ①物业公司应依据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及时制止;  ②制止不了的,及时向房管部门举报,由房管部门依法查处;  ③相邻业主也可提起诉讼。  8、小区监控设施未建成或损坏咋办?  根据建设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和公安部《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①未建立监控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②监控设施损坏的,由小区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负责维修。  9、未按合同约定,房地产、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乱收费行为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向物价部门举报,提请物价部门依法制止并及时查处;或依据合同法,提起诉讼。  10、电梯未检测或保养维护不及时行吗?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物业公司须依照物业服务协议及时检测、保养及维护,违反服务协议的,提请质监部门查处。  11、油烟、废气、污水或有毒有害物质乱排乱放,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咋办?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发现此类情况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制止,制止不了的,及时提请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12、装修时业主交纳的装修服务费和装修保证金咋回事?  装修时,业主应当按照装修服务协议缴纳装修保证金和装修服务费。对于装修押金,业主装修工程完工后,没有违反协议并经验收且相邻业主无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一个月内退还保证金。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装修服务费的,应承担以下义务: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及时清运装修垃圾。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告行政管理部门。  13、损坏小区绿化或在小区公共绿地种蔬菜行吗?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或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对屡教不改或制止不了的,物业公司应提请绿化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4、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能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包括公共楼道)、共用设施设备吗?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不能擅自占用。如需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业主占用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15、业主装饰装修房屋,需要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吗?  装饰装修房屋是业主的权利,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在一个存在多业主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行为有可能会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如装修噪音影响相邻业主生活和休息、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会对其他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等。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使其保值增值,而对物业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结构、功能、使用等情况的了解是完成这一义务的前提。因此,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应当在装饰装修房屋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  16、业主要按规定或约定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房)吗?  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房)等行为看似是业主自家的事,但是会影响小区的环境和整体外观。一个环境整洁优美的小区不仅使居住其中的业主感到舒适,而且能起到提升物业品质、使其保值增值的作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业主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时,都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小区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更不得占用公共部位,侵占其他业主的利益。  17、车辆(电瓶车、小汽车)丢失、家中失窃,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的责任吗?  发生业主财产失窃事件应立即报案。物业服务企业原则上不对业主人身和户内财产负有看护责任,若没有特别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但物业服务企业若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工作未到位并导致业主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则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8、开发单位不承担维修责任怎么办?  物业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应由开发单位承担,若开发单位拒绝根据质量保证书承担责任,业主可向开发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反映,并请其协调处理或执法。  19、职能部门不受理怎么办?  小区内涉及物业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如果不受理,不作为,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市长热线反映。  20、住宅小区内车位费收取费用归谁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六章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权的规定,如果停车场作为配套设施进行了公摊,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权利自然归属于全体业主。因此,车辆在共用部位停放收取的费用,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代为收费,也可以代为经营。但并不是说将收益均分到每个业主的手中,而是可以用于弥补停车场合理维修养护费用的不足,在此之外有剩余的,可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同部位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21、房屋质量缺陷能拒交物业费吗?  问:我购买了一处房产,现发现该房质量有问题,我一直在和物业公司交涉,要求维修,请问,在物业公司将房屋维修好之前我能否拒交物业管理费?  答:一旦你在办理完接收手续(即入住手续)之后才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1)若房屋质量不是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未严重到足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则应继续交纳物业管理费。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是基于你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当质量问题较小,不足以解除购房合同时,如装修工艺稍次,局部出现渗漏等,你应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或索取经济补偿。物业管理费是业主有偿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业主只要实际接收了物业就享受了服务,因而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问题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2)若质量问题严重到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在合同解除之前,业主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直至合同解除为止。  22、小区业主私搭乱建谁来管?  许多小区都出现私搭乱建的情况,物业想管,但没有执法权,不能对违法建筑进行强拆。针对类似问题,物管公司可先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投诉,请求执法部门行使其监管权力。若执法部门不作为,且其他业主意见较大时,可根据情况,由物管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规约或其他法律规定,作为原告将违法业主起诉至法院。也可建议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把住宅改成饭店或商店有营业执照就行吗?  不行。《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4、谁为小区内停车安全负责?  案例:数日前,长春市某小区内10多辆私家车被人故意划伤,被划的车辆均是停放在小区路旁的露天自律停车位上。业主认为,业主停车物业是收车位费的,应该负有看管的责任。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只是管理,不负责看管,没有责任。  律师:要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车辆保管合同还是车位租用合同而定。如果签订的是车辆保管合同,则物业公司要承担业主丢车的赔偿责任。如果是车位租用合同,在物业公司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5、被高空坠物砸伤了找不到人咋办?  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1章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一旦找不到责任人,受伤害的人可以将二楼以上的全部住户列为被告进行起诉,如果被告不能证实事发时家中无人,就要负有相应赔偿责任。  26、业主电动车电瓶被盗与小区物业有责任吗?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物业是否赔偿请看以下分析:  首先,物业只负责公共部位的设施设备及财产安全,车辆是您的私有财产,不在物业费包括的范围之内,所以丢失车辆只 能由您自己负责,但是,如果业主缴纳了物业费,在物业应有的工作范围之内,物业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按规定正常巡查小区安全,或者保安发现偷盗未制止,以及小区监控设施早已损坏,物业没有及时维修而给案件侦破增加了难度,物业是有责任的。所以呢,你应该先搜集证据。包括保安当天巡查记录,进出车辆登记,如果保安没有按规定做到这些,那物业有责任,你整理好这些证据去和物业协商此事,协商不成,直接起诉法院,只要你有那些证据,法院会判物业赔偿你一部分责任。  最后建议你,自己私有财产包括车辆应存放到指定有人看管的停车场,那样会安全很多。即使丢失,也会有专人承担责任。小小的看车费换来的是您的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因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都是违法的,如果认为物业不作为,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减免物业费,但是不能拒交物业费。  (案例)(摘自中顾法律网) 业主与物业无保管协议,电瓶车遗失责任自负。  一业主的崭新电动车停在小区里半夜被盗,业主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业主与物业公司无保管协议,驳回原告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王小姐于2007年5月在一花苑小区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证和缴纳了房屋自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900余元。  日晚7点左右,王小姐将自己刚买才二天的电动车停在自己房屋的底楼,当晚10点半,王小姐下楼时发现电动车不在了。在小区找了一圈也没看见。11点多,王小姐即向公安派出所报警。后王小姐多次找物业公司商谈赔偿事宜,但均遭拒绝。王小姐认为,其已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责任保障其财产的安全,故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电动车被盗损失的50%即1075元以及交通费、误工费的损失200元。  物业公司认为,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对房屋的安全监管,对小区业主停放在小区车库外的个人财物没有保管义务,且其没有失职行为,故不同意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业主与物业公司形成有偿停车协议,构成保管关系的,如果车辆丢失,则物业公司应承担保管人的责任。若业主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在小区内停车,应认定双方无保管关系,车主无权以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之责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业主王小姐缴纳的是物业管理费,并没有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有关被盗车辆的保管合同并缴纳相关的保管费,故原告以被告未尽保管职责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电动车被盗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7、小区内物业指定地点停车被窃物业有责任吗?  问:日前,早上我到公司上班,按照公司所在地物业保安的要求,将自行车停在指定地点。中午下班去取车,发现车被窃。我与物业管理部门交涉过,他们说,业主未缴停车费,车辆被窃由业主自己负责。像这种事,提出赔偿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律师:来信提及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为此我们专门采访了法律界及物业管理界人士,现将倾向性意见综合如下。  目前居民小区自行车停车模式大致有两种:一、业主自购自行车库,即开发商将建好的自行车库卖给业主,产权归业主所有;二、物业公司在地上(或地下)划出固定或不固定的泊位,让小区内居民停放自行车,除个别情况外,通常是免费的。而陈定波当属第二种模式。  根据现行法规,居民入住小区时应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同时依据合同约定有偿或无偿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范围内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包括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小区居民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将自行车停在指定位置上,这种行为本身体现了要约和承诺的吻合,双方在法律责任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已形成。通俗地讲,就是我按你的要求停车,你就要看好我的车,不能说我按你的要求办了,后果你却不管。从陈定波来信反映的情况,存在着免费停车后发生的盗损案件将如何认定的问题,缴了物业管理费而在小区指定的地段停车,是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是指车主遗失了车钥匙或停车卡之类的物品,致使物业管理人员无法判断是否车辆被盗开,物业管理公司即可免责,否则就不能免责,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8、因楼道大厅地滑面摔倒,物业承担责任吗?  业主李某经过其所住的商住楼大堂时,因潮湿地滑而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住院一个多月,花费医药费数千元。李某认为其摔倒主要是因为地滑,因此物业公司应负担一定责任,物业公司应当补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请问此事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物业是否该承担责任?  律师:这个案例的责任归属适用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负责赔偿的关键是看法律有没有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同理,在本案例中,如果物业公司对地面潮湿既没有警示性标志又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条法律规定与我国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都包含有要“明确的警示”的法律要求。  29、某业主投诉:我买的房子虽然已入住半年,可我却高兴不起来。因为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卫生间渗水、墙面有裂缝、门窗歪斜。找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后,他们只是把裂缝补了补,渗水和门窗歪斜还存在,这严重影响我的使用。因此,我准备不支付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了,不知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业主不能以房子质量差为理由来逃避自己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法定义务。业主只要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就应交纳管理费。从法律上讲,不交纳管理费,不仅损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某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则物业管理公司可协助业主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或赔偿经济损失,或协助业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业主必须意识到维护合法权益必须用合法的方式、合法的手段来维护,法律绝对不能允许用非法的方式、非法的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  30、共用排污管理道堵塞“频发”谁该担责?  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共同使用同一污水主管道排放生活污水,应合理、谨慎地管理、使用物业公共设施,共同维护管道的畅通。排污管道的堵塞,与共同使用人使用不当存在因果关系。疏通管道责任及费用,全体共用人如无法定免责事由均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1、住户装修时,是否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修押金?  关于装修管理的问题,综合有关文件有以下几个要求:①、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住户的装修进行监督管理;②、住户装修时,必须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③、住户装修时,不得拆改房屋的承重结构,不得挪动各种管线;④、住户装修时,必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的内容、装修时间、垃圾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等内容;⑤、为了保证住户按照规定装修,不破坏承重结构等,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住户收取装修押金。装修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验收,没有问题的,装修押金应及时退还。  32、业主和使用人在使用和装修房屋时,有哪些违规行为,应承担经济责任?  业主在使用物业,尤其是装修房屋时,应遵守有关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使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2.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4.侵占绿地、毁坏绿地;5.乱设摊点、乱设集贸市场;6.乱倒垃圾、杂物;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8.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3、房屋质量出问题,业主应该找谁?  房屋在竣工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如屋面漏水,墙壁裂缝或墙皮脱落,上下水管道、暖气管道漏水、堵塞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业主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对物业进行维修。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由于业主是与建设单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建设单位是物业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  34、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把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再转移给其他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服务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35、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指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36、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谁交纳?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7、谁来分担住宅楼内公共区域的照明费用?  住宅楼内公共区域的照明一般是指楼房的楼梯、门厅、走廊等地方的照明,该系统属公共设施,其产生的电费属能源费范畴,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号)的规定,该能源费用可以计入物业管理成本,并由受益人即楼内全体人分摊。一般惯例是,按单元门进行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大多采取分摊原则解决楼内公共照明电费问题。因此,住户除了缴纳本户所用能源费用外,还应缴纳分摊的能源费用。  38、在计算物业管理费时,计费面积以什么为准?  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这个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另一部分是公用分摊面积。对于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以建设方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上的销售面积为准。  39、小区内自行车丢失,物业管理公司该赔吗?  不赔。小区内丢自行车有两种情况。  (1)小区内有存车棚的,如自行车丢失,直接由看车棚的人负责。  (2)在小区内其他地方丢失由业主负责。因为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财产保管关系。  40、暖气不热,谁来负责?  根据《巴彦淖尔市城镇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于供热单位的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供热单位应当减收或退还相应比例的热费,但必须由热用户申请现场测温,并留有记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正常供热运行中,如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经供热单位现场测温确定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或系统问题的,由供热方处理并承担责任或退还相应比例的热费;属于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结构或安装问题,由热用户或建设单位解决并承担责任。  41、太阳能漏水,由谁负责?  由业主负责,因为太阳能是业主个人的财产,所以太阳能所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负责。  42、业主是否可以拒绝物业管理服务?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作为消费者,业主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这种服务。这种选择权体现在选择物业公司,是否与物业公司签约以及如何与物业公司签约等方面,当然也体现在以法定或者约定条件解除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上。但要注意的是,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或已形成事实合同后,业主方不能擅自终止合同,不能单方拒绝履行自己的交费义务。目前在小区管理中出现的一些物业公司赖着不走和业主随便更换物业公司的情况都是不正常的。物业公司如果得不到业主的聘任,仅凭开发商的选聘进驻后,一但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另聘或者决定不聘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无权强行提供服务。不过物业公司一旦和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服务合同,业主也不能背信弃义撕毁合同。物业公司如果服务不合格,要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还要说明,要不要物业管理服务,虽然业主有权决定,但并不是单个业主可以任意决定。业主行使权利的方式是参加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表达意志。如果业主集体决定不要物业服务,那么就可以不要物业服务,如果集体决定需要物业服务,则个别业主不能拒绝物业服务,更不能以自己不要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这是因为,业主的物业是相互关联的,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应当兼顾。  43、不交物业费损害了谁的利益?  不交物业费损害了谁的利益?来自物业管理比较统一的说法是:不交物业费的业主,损害了其他交费业主,甚至是全体业主的利益。由于没有足够的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在各项服务预算中显的捉襟见肘,从而使所有的业主被降低服务标准,甚至取消服务。  在实际工作中,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发生以后,物业管理公司能采取应对的手段非常有限,就像当年有人乘坐公交车不买票,售票员可以当众罚款、责骂、侮辱他一样,这都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是,现在公交司机对付不买票的乘客都有一个最简明有效的办法,那就是停车罢开,先追付欠费或逐其下车,一个人不交费,大家不成行,其他乘客都会态度鲜明的支持司机,仅用愤怒的目光就足以使欠费者就范。物业管理公司不能也无权将欠费者逐出小区,也不愿意选择成本高昂的诉讼程序。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在各项服务中就会偷工减料,把这份损失分摊转嫁到所有业主身上,直接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这将成为导致降低整体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主要原因。  由于有些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存在一定的认识不清,对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信任,对于这种欠费行为,大部分业主听之任之,更有一部分业主会支持这种行为,使得不满和误会轻易产生。一旦物业管理企业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消除欠费,那么不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就不只是损害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而是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44、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由谁维护?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商住楼下开饭店合法吗4最近一段时期,国内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普遍上升,除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因素外,银行贷款“三查”做得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Q: 如何有效识别贷款人信息的“真伪”?A: 调查人员贷前要做好“听”、“查”、“核”、“析”。小微企业业务与大中企业相比,在风险特征方面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第一,单个小微企业应对经济周期波动的能力较差,经营失败的可能性较高,具有“快生速死”的特点。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平均生存年限仅为3.7年,美国小企业60%存活不超过4年,40%存活不超过2年。第二,小微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财务报表不完善,信息不透明程度较高,银行很难通过传统模式发现小微企业的真实承贷能力。由于具有以上特点,银行对于小微企业贷款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质量就显得非常关键。小微企业“三查”的重要性最近一段时期,国内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普遍上升,除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因素外,银行贷款“三查”做得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本文下面列示的两个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即从实证角度阐释了贷款“三查”在保障小微企业资产质量方面的重要性:案例一:借款人王某,在A银行贷款150万元,男,2009年开始随父经营某经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1万元,借款人出资占比22%,主营业务为批发、零售熟食品等;配偶颜某,与借款人共同经营熟食品生意;担保人王某,女,原为借款人公司员工,2013年出资成立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地有房产。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测算,其年销售收入约600万元。A银行发放贷款后不到6个月,贷款即因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发生逾期,最终全部形成不良。根据A银行事后调查,该笔贷款发生风险的直接原因为:1.借款人公司内部经营出现问题,经营卖场压款情况较为严重,结算周期延长,从而造成公司现金流减少、资金周转困难;2.公司对外盲目投资失败,借款人新投资餐馆因经营不善已关门,进一步加剧了资金周转困难的程度;3.银行部分贷款资金被借款人配偶挪用于民间借贷,未能及时收回,是造成资金链短裂的直接诱因。而深入剖析后可以发现,A银行在贷款“三查”方面存在着以下突出的问题:1.现场调查不够细致。虽然经办客户经理对借款人办公场所进行了上门调查和了解,但并未实际查看其经营卖场及仓库情况,也未通过卖场租赁方进一步了解和核实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结算方式及周期、购销合同的真实性等重要信息,对其经营情况仅以纸面合同、近期流水及借款人口述等加以推断,为后期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陷入困境的情况埋下了伏笔。2.对借款人经营收入的推断不够合理,存在“以押定贷”、“以流水定额度”的倾向。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中对借款人销售收入及资金需求的测算不够合理:首先,其选取的近三个月流水为销售回款旺季的前一年11月至次年1月期间的银行流水,以此为平均额推算全年销售收入显然存在高估的较大可能性;其次是对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并未按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测算,而是仅套用银行“三查”模板中以“净资产”测算“贷款金额”为贷款依据。3.对贷款资金真实用途未做到有效识别。A银行客户经理在风险发生前几个月的一次贷后检查中即已经发现借款人提供的两个不同收款方企业实为同一自然人的关联企业,且合同金额较大。按照常理分析,此类零售单价较为低廉的熟食品,如果按合同金额进货,需有庞大的仓库支持,真实性不足,但客户经理并未对此进行核实,也就未能发现这些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后经银行催收人员了解,该笔资金实际被借款人配偶挪用于民间借贷。4.风险预警机制不够全面,对部分风险信号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借款人在A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其配偶亦在他行同时申请了一笔160万元的贷款,家庭负债大幅增加,而A银行却未能及时发现和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案例二:借款人李某,女,在B银行贷款480万元。配偶张某原在当地为某管材有限公司某区总代理商打工,2005年开始自立门户经营建材、五金生意,2010年注册了一家水电物资商场,属个体工商户,地址在某商业街。调查报告显示,其年销售额为4000万元。该笔贷款的抵押物是建于2008年的一座6层临街商住楼,1层为商铺,当时用作借款人仓库,2-6层为住宅,抵押部分为1-4、6层。负债方面,截至当年5月,张某在银行贷款余额共有412万元,共有信用卡额度15万元。当年12月,客户未归还当期本息并失去联系,剩余467万元本金成为不良贷款。该笔贷款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是借款人家庭负债沉重,且频繁参与民间借贷,在商场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背景下,难堪重负,最终出现资金链断裂。而B银行的贷款“三查”同样存在着较多问题:1.贷前调查阶段,B银行未对借款人周边朋友和亲戚进行必要的走访。后来,B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周边人员对借款人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况较为了解,如果贷前调查时能对这些情况多加了解,该笔不良贷款就极有可能被避免。2.贷中阶段,审批人员未进行现场调查,而是仅根据客户经理上报资料的进行审批,对于借款人的人品、当地口碑和民间融资情况等无法深入了解,也很难准确识别借款人账户流水与其经营情况的匹配度等关键信息,导致最终无法准确判断该笔授信潜在的信用风险水平。3.贷后阶段,由于小微企业贷款存在金额小、笔数多等特点,B银行受人手所限,多个岗位均为兼岗,贷后管理工作无法做到像对公企业一样细致。虽然B银行客户经理在风险发生前的两个月均对该客户进行了现场走访,但只是走马观花,未能有效识别客户风险信号。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深刻体会到贷款“三查”对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重要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贷款“三查”之于小微企业贷款,可以达到“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的影响程度。贷前调查“软硬结合”,去伪存真。贷前调查是小微企业贷款“三查”的重中之重,因此,有效识别信息的“真伪”是银行每个贷前调查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建议银行贷前调查人员在叙作业务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去伪存真,抽丝剥茧,逐步还原借款人的真实现状:1.“听”,即若条件允许应尽量去生产销售的一线进行调查,先听取借款申请人的介绍讲述,引导客户主动介绍公司的经营、生产、销售情况,并对重点问题进行询问或深入交流,对客户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判断。2.“查”,即要查实借款人的相关资料,并要求全部查验原件,保证资料的表面真实性。3.“核”,即要对资料内容、抵质押物情况、保证人情况等进行核实。通过核实,要对借款主体的经营情况、借款用途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了解并做出判断。银行“流水”是贷前调查需搜集的必要材料,但对流水核查的方式不仅限于“亲见银行打印”等,还需对原始的进货发票、凭证、记帐流水等进行核实。另外,还需对企业主要供应商、销售商的结算量进行核实,以验证客户经营的真实现状。4.“析”,即要通过上述查核手段,对借款人的经营效益及贷款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长贷短的评价和判断,而不是盲目地以“押”定贷,以“流水”定额度。除此之外,在当前风险高发的市场环境下,贷前调查还要做到“软硬兼施”、综合判断,即既要重视所收集的客观资料,如数据、流水、税单等“硬性”方面,又要重视行业评价、邻里口碑等难以用数据、文字反映的“软性”因素,利用“硬”性资料的准确性,结合“软性”资料的灵活性,对借款人的情况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贷中调查勤走访,防民贷。贷中方面,审贷人员也应适当加强现场调查,如对借款人周边朋友和上下游合作伙伴的走访,便可很大程度地降低借款人因人品、虚假或参与民间借贷而发生不良的概率,因此建议银行可将客户经理与审批人员的现场走访纳入“三查”模板,作为规定动作加以要求。此外,尽管小微企业贷款的借款主体是个人,但其还款能力主要还是受经营主体的经营业绩影响,因此经营主体的贷款卡和企业征信记录等也应作为“三查”模板的必查项。最后,鉴于目前民间借贷的普遍性与负面影响,建议银行对于借款人流水中出现“借款”、“还款”等敏感字样的情况应深入调查,在排除涉及民间借贷的可能性后方能给予授信。贷后调查依经验,看症结。贷后方面,要在批量风险预警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适当加大“个性化”风险排查力度。有银行从业人员根据多年从业“教训”,总结出小微企业的几大症结,分别为:第一种症结:盲目投资,无序扩张。该种症结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小微企业起步阶段,小微企业主存在经营定位不清晰,经营无方向的弱点,什么赚钱投什么,什么赚钱干什么;第二种情况是在小微企业发展上升阶段,个别小微企业主有了较多积累,于是对企业和自身能力具有了“超强”信心,从而进入“多元化”经营时代。很多小微企业主开饭店、投矿产、开发地产……连锁一片一片开,经营一串连一串,无规划、无分析,无序扩张。企业经营表面上“红红火火”,实质上各方面管理无法跟上,投入产出不成比例,最终往往从失控走向失败。第二种症结:广泛融资,无度借款。个别小微企业主融资无规模、借款无上限,多家融资、多处融资。借入资金量远超出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还款能力,资金周转十分紧张,银行不抽贷时还能勉强维持,一旦一家抽贷,立马走向崩溃。第三种症结:高息借贷,饮鸩止渴。该种症结也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自寻死路”,在当前小微企业 “融资难”的情况下,小微企业主之间有短期、小额的资金拆借行为实属正常,但部分小微企业主出于实业经营太辛苦、利润增长太慢的考虑,最后做起了资金生意,甚至挪用银行贷款用于民间借贷,极易因“下游”借款方无法按时还款而受到牵连,走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第二种情况是“被逼无奈”,个别小微企业主,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本想借“高息”资金暂时缓解企业经营危机,不料却进入高息“死循环”,最终因财务负担过重而被拖垮。第四种症结:鞠躬尽瘁,病而后已。个别小微企业主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在经营上尽心尽力、事必躬亲,甚至集管理、营销、司机、会计等多种角色为一身,夜以继日,最后导致自身身体健康出现问题,企业就此失去支柱,全盘皆输。第五种症结:缺乏规划、资金错配。个别小微企业主对企业的资金安排无长远计划,不是买入固定资产(办公场所)长期占用流动资金,就是对账期过于乐观,往往由于资金期限错配、回款不畅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第六种症结:内讧内耗,抽空企业。个别合伙制小微企业的股东之间相互不信任,或对其他股东的经营策略不认可,引起内讧,常常出现中途撤资,甚至合伙人相互设局的情况,最终导致企业走向失败。第七种症结:担保拖累,殃及池鱼。小微企业主经营中相互“抱团”取暖,互相支持是一种普遍现象,但也有个别小微业主仅凭江湖“意气”,不考虑后果和法律责任出具过多担保,最后常常因担保代偿而被拖入绝境。第八种症结:仅靠关系,渠道单一。个别小微业主本身经营规模不大,产品竞争力一般,仅依靠单一固定合作“关系”维持经营,经营集中度风险过高。一旦关键下游或“关系”渠道出现问题,企业便会立刻失去正常经营能力,导致经营失败。第九种症结:不良嗜好,损害企业。部分小微企业主或股东存在不良嗜好或在经营企业过程中沾染上黄赌毒等不良习气,造成无心经营或经营业绩持续下滑,最终拖垮企业。这些症结部分都可以在贷前调查或贷中审查中发现蛛丝马迹,然后在及时或精准的贷后检查中准确加以甄别。因此,银行的客户经理应与贷后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加强有针对性的风险预警与排查,对于此类风险信号尽量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文章来源:银行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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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下开饭店合法吗5 商住楼开饭店需要做环评报告,环评的关键点是要楼上的住户同意。新乡一小区商住楼楼下的火锅店顺利办理了营业需要的各种证件,然而楼上最直接受影
响的三四层住户告诉记者,他们没接到过任何意见调查,而且该火锅店提交的住户知情签字表信息不真实。日前,东方今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走访调查。  【投诉】  住户签名不真实,火锅店怎么通过环评拿到营业证?  11月14日,家住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星海假日王府的业主向东方今报反映,他们居住楼下的两层商铺,没有经过楼上业主的同意,竟然通过环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营业了。  三楼的业主李先生告诉记者,今年9月底,他们发现楼下两层商铺在装修开火锅店,还在小区里挂了一个很大的风机,产生很大的噪音。业主们跟环保局
投诉后,该店的负责人答应业主进行整改,达到标准、住户满意后再开业。令业主没有想到的是,10月20日,楼下火锅店竟然开业了。业主们又投诉到文化路工
商所,得到回复:该火锅店已经拿到了营业执照,而且餐饮许可证、环评报告都有了,属于有证正常营业。  “商住楼开火锅店是要做环评报告的,其中的一项就是要征求楼上业主的同意。我们咨询红旗区环保局,他们说楼上3~7楼住户都签过名了。但我们作
为直接损益者,竟然没有被征求意见,他们怎么通过的环评?”家住四楼的崔女士觉得非常不可思议。采访过程中,该楼还有不少业主都向记者反映了他们对楼下开
火锅店的担忧。  据业主称,他们咨询了红旗区环保局,也看到了住户知情签字区,发现房号写得不清楚,对应的业主名字也不对。  【规定】  商住楼新开饭店必须做环评报告  商住楼开饭店有怎样的规定?相关部门办理经营证件又是如何要求的?  据悉,2010年,我国发布实施的《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中,规定饮食业单位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新乡市工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根据《物权法》,商住楼楼下店铺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经楼上所有业主同意,业主具有一票否决权。楼下两层商铺开饭店,楼上3、4层的业主必须同意。  记者从新乡市环保局市民中心服务窗口也了解到,商住楼下开饭店必须做环评报告,环评报告要有资质的环评机构来做,环保局负责审批。环评机构在做环评时,需要公众参与。  随后,记者联系了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科,工作人员称,2013年后市区新开办的饭店都必须到环保局做油烟、噪音、污水、民意等方面测评。只有环保局通过的环评报告,食药监局才能给他们开具餐饮许可证。  【调查】  火锅店称有证经营并已整改到位  11月18日上午10点,记者来到业主投诉的柔时小板凳吧式火锅新乡旗舰店,店里人员正在打扫卫生。  柔时小板凳吧式火锅店的化负责人向记者展示了他们的餐饮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称他们属于合法有证经营。而且环保局来检测过,也多次进行整改,原来小区内部加装的四台排风设备全部拆除,油烟管道也经过净化处理之后排向远离居民区的马路边。  化负责人称当时租房子的时候只说是商铺,并没有说不让开饭店。“我们在做环评征求业主意见时,也都是一家一户上门调查,并邀请他们来我们店内参观,提出指导意见。目前,鉴于楼上个别业主还不太满意,我们一直没有正式开业,都在试营业。”  星海假日王府物业丁经理告诉记者,小区的两层商铺都属于个人产权,经营范围物业也管不了,物业只会在装修方面进行监督,噪音、油烟、排污方面进行提醒,具体环保措施是否到位,这要环保局进行监督。  【回复】  红旗区环保局称环评不合格已收回  据了解,火锅店所在的商住楼共28层,涉及2个单元,一般受影响的住户是3~7层。一层6户人家,5层下来就是30户。也就是说该火锅店做民意
调查时,必须得到这30户人家的签字同意。可楼上三、四层的住户称他们没有接到意见调查,且在环保局看的签字表上只有6个签名。那么火锅店的环评报告是怎
么做的,又是如何通过审批的呢?  11月18日上午,记者咨询了负责审批柔时小板凳吧式火锅店环评报告的红旗区环保局。  刘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现场检查了火锅店处理油烟、噪声等设备的配置,都是按规定安装的先进环保的设备。而住户签字表是该火锅店自己做的,交上来时签名确实只有6个。火锅店称一些住户没有入住,还有一些住户不反对,但是因为担心业主之间的人情关系不愿意签字。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红旗区环保局通过了该火锅店的环评报告,该火锅店也顺利拿到了餐饮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  关于住户投诉环评报告上住户签字不真实,刘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也正在调查。目前,红旗区环保局已经收回了环评报告,并责令该火锅店15个工作日内,整改油烟、噪声达到环保标准,并再次做民意调查。  对此,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科工作人员称:“如果环保局收回了环评证明,那涉及到餐饮服务方面,相关局应该通知我们药监局的,我们再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可红旗区环保局刘姓工作人员称,他们已向火锅店下达整改通知,却没有规定要去告知其他单位。  【查证】  住户知情签字表信息虚假  红旗区环保局刘姓工作人员曾表示,他们接到投诉后去小区调查,住户签名是真实的。而业主告诉记者,该火锅店提交的住户知情签名表是虚假的。  业主给记者提供了他们在环保局拿到的住户知情签名表,记者也在火锅店化负责人展示的《开业告知协议书》第二页看到了住户知情签字,证实信息一模一样。记者看到住户签字区域显示的是6个住户签名,其中最后一个房号有涂抹现象,没办法看清。  业主告诉记者,我们2号楼有两个单元,正确的房号应该写清楚,比如2号楼1单元301,应该写成2-1-301,签字表上20602的写法显然
是不对的。另外,第三个签名的房号25A03,也是不存在的。签字区能区分出来的房号只有四个,分别为2,。  记者在其他业主的帮助下拨打了20602房签名人王女士的电话,跟对方确认身份后,对方称从来没有接到过火锅店的签名通知。  由于无法判断两个签名是哪个单元的业主,记者首先联系到1单元的业主,他们告诉记者并没接到过火锅店的民
意调查,更没有参加签名。其中,火锅店负责人曾告诉记者,知情签字表上2501房对应的不清楚签名是周大庆,但在1单元2501,该户根本没有叫周大庆的
人。而2单元,记者调查了解到,这两户一直没人居住,这两户的邻居也证实,从未见过这两户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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