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物业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不给员工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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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应强制购买公众责任险,是真的吗?
近日,有网帖声称,根据规定,公众责任险是物业必须要购买的,小区物业收取的费用和提供的服务中包括公众责任险。
  央视网特稿(记者 王小英)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朋友家的老人在小区楼道摔伤了,住院自费花了几万元,如果小区物业购买了公众责任险,老人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赔付。&帖子中声称,根据规定,公众责任险是物业必须要购买的,小区物业收取的费用和提供的服务中包括公众责任险。  小区物业应强制购买公众责任险,这是真的吗?央视网记者对部分小区物业进行了走访调查。  市民:未听过公众责任险
小区里的公众责任险主要是指物业管理责任险&&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参加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什么是公众责任险?记者随机询问多位市民,得出的答案均是不知道或者不清楚。  在兰州城关区安居小区,记者询问一位徐姓业主,该业主表示从来不清楚物业费中有保险费用,更不知道公众责任险。市民杨女士则称,曾听人呼吁过公共场合要购买公众责任险,比如KTV、商场等,在这些场所发生意外可获得赔偿,但从未关注过小区的公众责任险,也不知道自己所在小区物业是否购买了这类险种。  所谓公众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小区里的公众责任险主要是指物业管理责任险&&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保险费,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或从事管理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参加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记者询问了兰州几个小区物业,是否给业主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在兰州某单位家属院物业上班的刘师傅说,是否购买他并不清楚,但他工作的几年时间内,从来没有发生过业主来理赔的情况。兰州另一家大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同的小区,购买了公众责任险的情况也不一样。&小区根据物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范围,物价局批复的价格也不同。有的较为高端的小区,物业费虽高但会包含公众责任保险费用,而有些小区则不会购买。&该工作人员说。  物管办:是否购买取决于物业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物管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物业是否帮业主购买公众责任险,并非是强制的,目前兰州物业公司为业主购买公众责任险的数量也较少。
  公众责任险是否在小区物业必须帮业主购买的范围内?兰州市城关区物管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物业是否帮业主购买公众责任险,并非是强制的,目前兰州物业公司为业主购买公众责任险的数量也较少。  该说法也得到了中国人寿甘肃分公司工作人员的验证,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兰州市所有的物业公司中,为小区居民购买公众责任险的并不多。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购买者较少,只是这两年不少人呼吁如KTV、商场等公共场所购买此类险种。  物价局:批复中不会强制要求
兰州市物价局物业管理处蔡姓负责人表示,物业公司向物价部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需要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及成本核算等资料,其中成本核算中可以包含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也可以不包含。
  对于公众责任险,兰州市物价局物业管理处蔡姓负责人表示,小区物业如何收费,都需要物价部门进行批复,但在批复的价格中是否有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则要物业公司和业主另行约定。物业公司向物价部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需要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及成本核算等资料,其中成本核算中可以包含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也可以不包含。  根据日起实施的《关于印发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介绍,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该负责人表示,至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都需要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并不在强制范围内,如约定了却没有购买,业主则可以投诉。  由此可见,小区物业应强制购买公众责任险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小区物业是否帮业主购买公众责任险,需要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目前全国并无统一说法,各省(市)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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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精彩请关注各大微博平台@网络新闻联播 ,@央视网新闻 。空置房你为啥不缴纳物业费,买了车不开难道不买保险吗?
空置房你为啥不缴纳物业费,买了车不开难道不买保险吗?
空置房应不应该缴纳物业费一直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许多业主持有这两种观点:“我一天也没住,凭什么让我交全额服务费”,“虽然开发商早交房了,但我又没有去领钥匙,为什么收我物业服务费”。总结起来就是:我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就不应该交纳服务费。那么,业主不住,物业费就可以不交或者少交吗?一、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其管理的着重点是物业首先,来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概念是如何定义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着重点《条例》中表述的非常明确,物业管理的着重点是“物业”,这些物业属于不动产,它不能像衣物一样能穿戴在身上,随业主去任何想要去的地方。既然是不动产,就需要人们有组织的去管理服务,否则的话,居住环境和设施设备会因长期疏于管理而发生变化。如环境的脏乱差,设施设备由于缺少维修养护而不能正常运行等等。因此,若希望自己居住的小区环境优雅水木明瑟、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安全可靠,那就离不开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的严格管理和精心维护。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二、物业管理已从对“物”的管理延伸到对“人”的服务,最终体现出对业主的服务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日开始实施《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两个司法解释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内容上又做了更大范围的诠释。不仅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还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今年四月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颁布两个司法解释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厅负责人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有这样的对话。当有记者问道:“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权利就业主相关妨害物业服务秩序的行为提起诉讼,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该负责人答道:“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委托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全体业主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的管理权交给物业服务企业。该权利行使的主要途径就是对业主实施‘人’的管理。”由此可见,如果有业主实施野蛮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行使全体业主授予的“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的管理权”,及时阻止其违法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就是对其他业主包括空房业主权利的维护,如果有哪位业主一旦将房屋抗震结构在装修中予以破坏,影响到整幢房屋安全时,我想这些空房业主同样要到物业服务企业来维权。因为他认为,装修业主对他们利益的损害,完全是由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造成的。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案例。三、物业服务是一种商品,它不应因业主是否使用而影响到它的价值至今社会上大多数人还存有这样的观点:“是我们业主养活了物业公司。”他们没有认识到物业服务其实就是一种商品。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服务作为一种新时期特殊商品,是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并购买到的。这种有别于其它商品的买卖行为,是政府为保障广大业主正常的生活秩序和良好的生活环境而采取的一种有效措施。物业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它不像我们在商场购买商品那样直接,沉甸甸地抱在怀里拿在手中。致使许多业主对物业服务这种商品视而不见,虽然你的房屋空置,但小区的卫生依旧需要天天清扫保洁、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同样,所有配套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二次供水以及配电等维护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因此,不管业主是否居住,小区的品质不会由此而降低。四、物业管理需要通过成本核算来实现为业主提供等值服务我们知道,物业服务价格是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项目的规划建设、配套设施设备种类和数量、植物品种、服务等级标准以及对项目总规模的考量等诸多因素来进行核算的。另外,物业服务企业还要考虑市场环境及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再予以适当降低部分价格,而后形成最终的服务价格。在制定价格的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对一个项目空房率的多少并不知晓,企业不知道所购房屋的业主到底是为了生活居住还是为了投资盈利。假如一个服务项目的空房率在5%以内,企业单独确定一个优惠比率,问题尚可,但如果超出这个比率,再加上还有一些存在各种原因不交费的业主(如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承诺问题等),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利益。物业服务企业为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降低管理服务成本这种基本的企业运行方式来弥补空置房屋收费的不足,一旦管理服务成本降低,势必会影响到服务质量。那么,业主享受到的将不再是等值的物业服务。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的企业,最关心的首先是自己的利益,其后才会考虑如何服务社会,物业服务企业也不能例外。五、物业费其实是一项生活投资,它能使你的物业保值增值我们生活中的许多人愿意把多余的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基金市场,甚至定期购买彩票等,以其获得较大经济回报,但人们忽视了另一种投资形式,那就是按时交纳物业费。其实,交纳物业费本来就是一项生活投资,一个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如同一个优秀的股票经纪人或基金经理,他不但能使业主的物业保值,更能使物业增值,而你所得的回报,往往会超出你的想象。但当你获得回报时,却又恰恰忽略了物业服务企业为此所做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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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放弃社保,单位可以不缴吗?
原标题:员工主动放弃社保,单位可以不缴吗?
  员工主动放弃社保后,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近日,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一做法明确说“不”。
  50岁的夏先生去年4月份在某物业公司做小区保安。今年2月,他因个人原因辞职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他发现单位没有给他缴纳社保。夏先生和物业公司交涉,不料物业公司负责人出示了一份由夏先生本人签名的放弃社保的书面承诺书。这份承诺书是夏先生工作后不久公司让他签的。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今年4月,夏先生向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物业为他补缴社保。
  物业公司辩称,夏先生在参加工作时书面承诺放弃社会保险,并同意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折算成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夏先生并没有吃亏。夏先生承认,承诺书是他签字的,但是单位打印好后让他签的字,他并不清楚签字意味着什么。
  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裁定,物业公司应为夏先生补缴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
  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吴科贤律师点评:夏先生虽作出书面承诺放弃社会保险权利,但根据劳动法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类似单位的纳税义务,个人单方承诺或双方协商均不得免除。上述书面承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嫌疑,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员工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记者 陈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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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放弃社保,单位可以不缴吗?
日 09:04 来源:东南商报
原标题:员工主动放弃社保,单位可以不缴吗?
  员工主动放弃社保后,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近日,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一做法明确说“不”。
  50岁的夏先生去年4月份在某物业公司做小区保安。今年2月,他因个人原因辞职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他发现单位没有给他缴纳社保。夏先生和物业公司交涉,不料物业公司负责人出示了一份由夏先生本人签名的放弃社保的书面承诺书。这份承诺书是夏先生工作后不久公司让他签的。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今年4月,夏先生向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物业为他补缴社保。
  物业公司辩称,夏先生在参加工作时书面承诺放弃社会保险,并同意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折算成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夏先生并没有吃亏。夏先生承认,承诺书是他签字的,但是单位打印好后让他签的字,他并不清楚签字意味着什么。
  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裁定,物业公司应为夏先生补缴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
  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吴科贤律师点评:夏先生虽作出书面承诺放弃社会保险权利,但根据劳动法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类似单位的纳税义务,个人单方承诺或双方协商均不得免除。上述书面承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嫌疑,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员工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记者 陈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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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否应当赔偿
基本案情刘某原系某物业公司的员工,于2001年6月到该物业公司工作,具体负责中关村某住宅小区的环境保洁工作,其月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日,该物业公司与北京某中心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约定:劳务派遣中心同意根据物业公司的需要和要求,向其派遣劳务人员从事有关工作,劳务派遣中心与派遣到物业公司的劳务人员签订,建立劳动关系。日,该劳务派遣中心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务派遣中心派遣刘某到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刘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未发生变化。日,物业公司与北京某保洁公司签订了《保洁服务委托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将其所管理的中关村某小区住宅楼的保洁服务委托给保洁公司管理,保洁公司配备77名保洁员向物业公司提供现场保洁服务。日起保洁公司接管了中关村某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洁及垃圾外运工作,并接受了包括刘某在内的原保洁员77人,此后刘某在保洁公司的安排下继续在中关村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2008年7月起刘某按月从保洁公司领取工资,其月工资为800元。刘某系农民工,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中心、保洁公司均未为刘某办理养老保险和。2009年3月刘某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于同年4月向北京市某区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赔偿金等。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驳回了刘某的申诉请求。刘某不服该裁决,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追加劳务派遣中心、保洁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刘某支付2001年6月至2007年9月期间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劳务派遣中心向刘某支付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物业公司应对劳务派遣中心的给付义务承担。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中心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律师点评案件涉及到劳务派遣关系中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日刘某与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中心派遣刘某到物业公司工作,此时刘某与劳务派遣中心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中心为劳务派遣单位,物业公司为用工单位。日起保洁公司根据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保洁服务委托合同》,接管了物业公司原负责的中关村某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洁及垃圾外运工作,包括刘某在内的保洁员由保洁公司接收,此后保洁公司按月向刘某支付工资,并对刘某实施劳动管理,由此可以认定,日起刘某与保洁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刘某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始终未发生变化,无论用人单位主体如何发生变化,其所从事的保洁工作未发生中断,基于上述情况,刘某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刘某系农民工,《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本案中,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中心未为刘某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2001年6月至2007年9月期间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劳务派遣中心公司应向刘某支付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依据《》第35条之规定,物业公司应对派遣中心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中心均未提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中心亦与刘某签订了期限至日的劳动合同,刘某要求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中心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其上述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实务提示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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