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转社区缴纳保险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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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谱区社区干部参加社会保险的方案(3[1].27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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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后个人如何自己交社保?需要什么手续?谢谢
08年10月份失业的,至今保险没续上,不知道自己续需要哪些手续?是不是多长时间不交就作废了?(这个时间是多长),急,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1,社保缴费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中断多久也不会作废2,个人缴纳社保,只能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可以选择两种缴费方式:(1)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缴纳居民养老、医疗保险,本人拿身份证、户口本办理(2)在存档案的人才中心、职介所缴纳灵活就业社保,本人拿身份证、存档证办理
采纳率:73%
来自团队:
现在社保政策,只要累积交足15年久可以的,自己可以按自由职业缴费,只交养老就行。不会作废
保险不用续也可以的!你到时再做事的时候再买就可以了!!没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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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这种补贴的获得要有什么条件?具体的补贴内容或标准?怎么办理?
你的问题如果能够具体地回答,才有可操作性,才是最大的帮助。
记得你是重庆的,我曾回答过你的问题。
所以,我就重庆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来告诉你,应当是恰当的嘛!
一、目前,重庆市下岗职工能够享有的社会相关信息补贴主要有:(一)用人单位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二)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仍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
以上是区别了下岗职工再就业是在单位上......
你的问题如果能够具体地回答,才有可操作性,才是最大的帮助。
记得你是重庆的,我曾回答过你的问题。
所以,我就重庆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来告诉你,应当是恰当的嘛!
一、目前,重庆市下岗职工能够享有的社会相关信息补贴主要有:(一)用人单位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二)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仍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
以上是区别了下岗职工再就业是在单位上还是“灵活就业”,两种情况的补贴计发和费用多少实际上有区别。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 企业,在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这一条中如果企业没有办理社保,它没有出钱,你也就得不到补贴。目的是促使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累计不超过3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相应延长。
四、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的办理程序: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时,就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年3月和9月,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每年3月、9月向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机构申请,并提交补贴申请表、下岗证(失业证)身份证等复印件,街道社保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单位证明、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的就业证明。
以上两种途径申请后,经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在4月和10月中旬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个人储蓄账户(即你自己交社会保险费的存折中)。
以上是把文件的规定按你的所问简化并叙述。其依据是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所发的渝财社[2006]44号文《关于加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如果你需要,我可将这个文件发给你。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其他答案(共6个回答)
有这方面的政策各地有具体的实施的办法。重庆地区也有类似的补贴,如是重庆地区你可以杳重庆的门户网站,有你关心的资料。
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享受补贴的条件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0%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全日制公益性等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但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实际代理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中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乘以企业应缴费率计算,低于60%的按实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为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每满1年每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其中女45周岁男55周岁及以上人员,用工第1年期满每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合计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每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合计增加600元。
3、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为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同上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一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连续3年召开全国性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同时,也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三)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⒈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⒉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⒊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
⒋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5.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6.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
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并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备案。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⒈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⒉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六)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核发证件的本省(区、市)范围内适用,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八)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三、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九)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十一)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二)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
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
总结部分地区创建信用社区的经验,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十三)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根据他们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五)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六)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十八)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十九)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二十)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国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十一)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明确和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
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二十三)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二十四)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二十五)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东部地区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国务院决定将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此外,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三十一)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三十二)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非税收入、不增加中央财政补助的前提下,还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就业的其他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大龄下岗职工再就业,解除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后顾之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意见》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为促进我市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解除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后顾之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2、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3个月以上,企业确无能力安置,本人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
  3、接受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管理,承诺服从区街推荐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劳动的;
  4、单位和本人已经参加了我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下列人员不属于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1、在岗职工和非生产经营原因下岗人员;
  2、因病处于医疗期人员和经鉴定属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3、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4、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
  5、企业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清算结束后尚未分流安置的人员。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资金来源
  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必须按照我市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按津劳局[号文件规定计算),根据企业的经济困难程度,由再就业资金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是:比较困难企业,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的40%;困难企业,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的70%;特殊困难企业,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的100%。市属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承担,区县属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区县再就业资金承担。
  市属和中央驻津企业的困难程度认定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困难程度认定由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大龄下岗职工,到所属企业领取《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经企业审核盖章后,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核实备案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情况,审核其《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五份,签署意见盖章后,留存一份备案,其余由申请人交给所属企业。
  3、签署协议和认定
  企业凭据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签章的《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后,与申请人签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并将《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报主管局(总公司)认定。主管局(总公司)认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4、缴费和资金拨付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季度结算。企业和个人应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主管局(总公司)于每季度末5日内,将享受补贴的企业缴费情况汇总,并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记录凭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核实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享受政策人员就业状况、协议书履行情况后,将再就业资金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由市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企业账户。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终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自动终止:
  1、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转移了社会保险关系的;
  2、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3、累计三次无故不服从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派遣,违反《就业服务协议书》规定的;
  4、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继续执行,再就业资金补贴终止:
  1、企业或个人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困难企业的;
  3、企业或主管局(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当季度停拨补贴)。
  六、部门责任
  1、各主管局(总公司)、企业应加强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管理,建立大龄下岗职工数据库,确保各项资料真实可靠。新开发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下岗职工。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调整征收核算管理模式,单独反映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为缴费企业提供准确的缴费凭据,并做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工的个人账户记录工作。
  3、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建立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台账,及时掌握其就业和收入状况,按季向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数据磁盘。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派遣安置大龄下岗职工,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切实帮扶他们实现再就业。对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登记或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大龄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提供免费的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促使其尽快实现稳定就业。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用工和逃避社会保险责任行为,维护大龄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
  5、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困难业认定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6、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七、相关规定
  1、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代填代签《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任何企业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提出的申请,否则对其取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将单位缴费义务转嫁给下岗职工,否则对其取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企业和个人当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予以记载。同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前,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补缴。
  4、2003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自日起计算。
  5、《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
“4050”和“4555”实现并轨
  据介绍,今年确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2007年年底前,本人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就是说明失业原因(如企业改制破产),自己的困难(无劳力、无技术、家里上有老下有小),最后说明希望得到的帮助。
国家对下岗职工没有单独制定交纳养老保险的政策,下岗职工缴费的标准和自谋职业者是一样的;缴费基数从社平工资60%-300%,自己可以选择.
因为养老金只能够交到60岁
养老金投保的年龄是60岁为止
在多交也不会增长
答: 老是闻那种油漆味的话,就是很容易造成有他还进行这种可能性的,所以一定要马上辞工回家,按时做产检。
因为孩子一落地首先见到的是爸爸妈妈,首先学会说的第一句话是爸爸(或妈妈),而且自小孩开始上学直到他踏上社会 其实在家中的时间是最长的,所以对学生影响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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