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问题

关于拆迁问题处理的建议来源:上传者:danielpezo时间:
关于湘江公司片区拆迁问题处理的建议
一、政策外&2万元/户&提前签约拆除奖励的问题
因**区2013年10月新启动的拆迁项目,均按新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按标准:在规定时间签约拆除的房屋给予260元/O的奖励(合法面积)。在我司片区4条道路的拆迁过程中,指挥部为加快项目拆迁进度,在政策外另给予每户 2万元提前签约拆除奖励(据了解,现**区新启动的拆迁项目,都给予2万元/户的提前签约拆除奖励)。考虑项目拆迁补偿标准的延续性及可参照性,建议:1、由**区政府发文,针对全区或月亮岛片区,明确&2万元/户&提前签约拆除奖励的标准;2、由**区政府办组织区国土局、区征地办、区拆迁事务所、区城投、月亮岛街道、湘江公司,并邀请主管副区长和我司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明确&2万元/户&提前签约拆除奖励的标准,出具会议纪要。
二、政策外&个案问题&的处理
建议: 1、形成个案问题会商机制,由区政府办牵头,会同区征地办、区国土局、区城投、月亮岛街道、项目指挥部及我司召开个案问题专题会议,共同逐个商定片区拆迁个案问题解决方案,形成会议纪要;2、明确个案问题审批流程,由拆迁主管部门按区政府办个案问题专题会议的精神,核算补偿结果,报区国土局、区拆迁事务所、区征地办、区城投及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再向我司请款。
三、关于拆除过渡房及违章建筑补偿的问题
根据日施行的&**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区在项目拆迁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指挥部给予配合拆除的过渡房80&100元/O的奖励(无相关政策文件,**区给予配合拆除的过渡房220元/O的奖励)。
建议:按**区拆除过渡房的操作惯例执行,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再向我司请款;拆除违章建筑,按政策标准,不予补偿。
四、关于拆迁空心砖房屋补偿的问题
根据望政办发[2011]5号文关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水泥空心砖房屋的认定
建房时确系符合建房条件,有建房合法手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处无房,有完善生活设施,在规定的占地面积之内,属一次建成的水泥空心砖房屋,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补助:
1.在望政发44号通告(日)发布前所建的两层以下(含两层)水泥空心砖房屋,参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认定补偿;对第一层是红砖建成,其他层用水泥空心砖建成的房屋,第一层按其房屋类别进行补偿,第二层参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认定补偿,第三层以上(含第三层)不予补偿。
审批程序:调查核实后,经乡镇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征地办审核,报联系项目的县级领导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补偿。
2.在望政发44号通告(日)发布后所建的水泥空心砖房屋,不论建几层,参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给予第一层规定范围的面积进行补助,第二层(含第二层)以上不予补助;对第一层是红砖建成,其他层用水泥空心砖建成的房屋,第一层按其房屋类别进行补偿,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部分不予补助。
3.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已有合法房产,其他房产中以水泥空心砖为原材料的建筑,不论建房手续是否齐全,一律不予补偿。
4.对农嫁农和农嫁非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用水泥空心砖所建房屋,一律不予认定补偿。
建议:按望政办发[2011]5号文关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五、关于社保资金缺口问题
根据长政发【2013】9号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农民社保资金的落实,1、征地时征地补偿费中提取10%作为社保资金;2、按征地面积收取社保费90元/O(现**区拆迁补偿按此标准核算社保资金)。我司南片区拆迁成本估算中计算的社保资金为万元,拆迁人数4800人,按目前拆迁农民进入社保实际需缴纳10.8万元/人计算,南片区社保资金约为51840万元,缺口约为万元。
建议:因我司片区是分批分块进行拆迁(房屋密度大,拆迁人数多的地块社保资金会出现较大缺口,而房屋密度小,拆迁人数少的地块社保资金会出现富余),建议先由**区社保局按实际启动拆迁面积(需安置人数)核算社保资金,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如出现社保资金缺口时,我司按总量控制的原则,预拨社保资金,待片区拆迁完成后再进行结算。
六、关于限价商品房的问题
限价商品房是**区为解决本区货币安置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问题,提供的安置房源。根据望政发【2011】20号文(**县货币安置区拆迁安置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1、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限价商品房建设工作并全程监管,制定限价商品房供房标准,进行建设成本测算、竣工验收与销售管理;2、申购限价商品房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具有享受购房补助和补贴(8万元/人)的资格;3、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员会核实确认,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征地办、区国土局审核,区征地办核发《拆迁安置限价商品房购房证明》;4、限价商品房建设享受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优惠政策;5、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按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原则,由区城乡建设局会同区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不同地块设定附加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条款;6、限价商品房由开发商按设计标准建设、销售;7、被征地农民购买限价商品房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5O/人,销售均价为2306元/O,购房面积少于购房指标面积部分不再补差,超过部分按该套房屋所核定的单价购买。
据了解,我司片区内拆迁农民购买的限价商品房位置在普瑞东路以北,勤诚达对面地块,该地块面积70亩,暂未挂牌,预计挂牌价格约为150万元/亩(按成本价挂牌,含征地、拆迁费用,同期周边地价约为300万元/亩)。**区政府在该宗地出让时,实际损失为政府少收取的出让金、配套费及土地出让同期的差价部分。
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103号令)及长政办发【2009】1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安置可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安置模式。而我司片区所在的月亮岛街道在望政发【2009】11号《**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拆迁农民安置按货币安置(8万元/人)实施,我司在拆迁补偿中已核算8万元/人的货币补贴,限价商品房资金缺口问题无政策依据,故我司可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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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拆迁上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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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相关的维权信访中,要考虑自己的权益是被非法侵害还是合法征用。(三),是一切国家法律之母、对多数被拆迁人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出现拆迁纠纷和矛盾以及上访的,属于拆迁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对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二),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等违反《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未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而实施强制拆迁的,要责令拆迁人对被拆迁人限期妥善安置或补偿。我们在征收维权中,大部分的事件与土地及土地使用权有关联、法规规章法规规章。主要包括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导致了一些维权表面的胜利,而实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维护。比如,它们是信访人进行征收维权信访活动的行动指南、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的拆除问题,宅基地使用权” 这些权益,是国家征收拆迁制度中涉及最多的民事权益。我们在征收维权的信访中,提出的权利要求,如果能在《物权法》中找到依据、对己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3。因行政干预拆迁补偿标准、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谈谈我的一些观点,供大家参考。一、征收与拆迁维权的法律。他曾经为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迁而多次诉讼过。然而,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己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有关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在信访事件中,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国家赔偿法,应当对国家赔偿制度有充分的了解。以免错过最好的救济途径。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中,第十四条信访事项的范围有关于“村民委员会。不要违反了我国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也不至于象现在丧失请求国家赔偿的机会!下面我从拆迁维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开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发布,以下简称《条例》)、《信访条例》(日国务院令第185号发布)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条例》实施后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的问题,按照《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条例》实施前已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的问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是无法得到合法的救济途径的,超出宪法规定的行为,都必须以规划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的征收征用。对这一部门及其成员在处理土地承包事务中提出信访,受害人是有权力提出赔偿要求的。所以,在多次胜诉的背景下,才有说服力,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际为经营性用房的,我接待过一个信访人,可惜的是他被拆的房屋至今没有得到补偿(他本可以请求非法拆迁的部门给予国家赔偿),使被拆迁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尽快纠正。这就要求我们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程序的要求进行把握。这是提出信访指出征收中存在错误甚至违法侵权的法律依据:1,首先应当在征收征用的程序上进行考证,有太多的辛酸让百姓欲说无语。拆迁双方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认的!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不了解自己在胜诉以后该如何的走下一步程序,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规划的政策文件处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为住宅,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尽快依法纠正,国家信访制度的建立以及信访事件的提出,都必须遵照宪法的规定,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件的规定。他又多次通过信访机构要求解决补偿的问题,仿碍了公共安全,《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他本可以要求信访机构在不作出处理结果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为妥善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三征地拆迁中的维权,多数的信访人在上访的过程中太多的注意了自己的房屋被拆的一个层面上来考虑问题。六,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相关条理制度,该指导意见全文如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如果因违法导致了信访人的财产损失。以免导致维权不成反而成了阶下囚。其实,它如果懂得了信访的权利义务,或者懂得信访法律法规,应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块。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请求告知应该走的下一步法律程序,除掉依据信访条例之外,还应当依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信访中,采用走访的方式进行维权的。4,原则上应维持原协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信访制度,可它是一切国家制度制定的依据。而且还有维权的信访人员没有全面了解信访法律法规的原故。我在接触一些拆迁维权的咨询中发现、《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只是该条例的一个实施办法,所以。其实,上述的法律,没有关于信访的词条,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找不到相关的词条就认为与信访没有关联,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件的规定、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欲哭无泪!原因不仅仅是信访制度中信访局没有权力的原因造成的、政策性文件政策性文件,2004年建设部印发了《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建住房[号)、涉及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等国家政策己有明确规定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已按当时政策处理并作了结论的,应按照“尊重历史原则”予以维持;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并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七、对少数被拆迁人“以闹取利”和不合理要求,特别是多数人已签协议的同一项目的少数人要求,不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不乱开“口子”,严格依法做好工作。对极少数蓄意闹事、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要依法处理。八、2004年以来新实施的拆迁项目,要认真执行《条例》及配套的政策规定,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从制度上避免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对新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坚决纠正违规行为该指导意见制定的时间在国务院新的《信访条例》颁布之前,所以其依据是1995年的信访条例,我们在适用的时候应当对其与新的信访条例不符合的地方,参照新的《信访条例》的规定来遵照执行。二、征收拆迁信访的具体规定(一)、征收拆迁信访的受理机构及其基本任务信访机构是属于秘书性质的政府附属机构,信访人提出的所有的信访事件,专设的信访机构是没有权力进行处理的。这些机构,只是做传达协调的部门,事件的最后处理,还是需要具体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所以,我们在信访中,不是情非得已,不提倡向专设的信访机构提出,而是应当向具体事件的主管行政部门提出。国家建设部的信访单位的设置情况如下:[机构名称] 建设部办公厅信访保卫处;[办公地点]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10号东侧 ;[接访地点]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10号东侧 ;[公开电话]010- ;[邮政编码] 100835建设部办公厅信访保卫处基本任务(一)受理群众反映与建设部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来信来访,对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二)负责及时向各省级建设部门和部有关司局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国家信访局和部领导(含“三总师”,下同)交办信访案件的督办或查办。(三)按月、季、年做好信访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信息报送工作;紧急时可先口头报情况,事后补报文字材料;对重大事项应当追踪连续报送后续处理情况。(四)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搜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来信来访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商请部有关司局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服务。(五)适时组织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不断提高建设系统信访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六)负责维护信访室及其候谈室的正常工作秩序。对在候谈室内纠缠、吵闹的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对躺卧、滞留候谈室,影响信访室正常办公秩序和候谈室公共卫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维护正常的来访秩序。(二)、征收拆迁信访事件的一般处理方式1、对集体进京上访和越级的处理部信访室应当保持与各省级建设部门信访联络员的联系畅通,一经发现进京集体上访、异常访及突发事件,及时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与部有关司局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部信访室对越级进京上访的人员,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劝其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有必要,部信访室应当及时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防止矛盾扩大。2、对信访事件的受理的规定部信访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凡属反映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不服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部有关司局处理,部有关司局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地方建设部门或者部信访室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信访事件的处理方式及其期限地方建设部门或者部有关司局经过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由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执行;(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事由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三)、建设部对信访的处理程序的规定信访具体来说,就是来信、来访。来信指的是人民群众,以书信的方式提出意见,反应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行为时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请求处理的现象;来访。是指人民群众亲自到信访部门,控诉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请求处理的现象。不同的信访形式,需要不同的方法来解决,所以建设部分别对来信和来访作了处理程序的规定。1、来信处理程序(1)、来信登记来信的渠道,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群众直接向建设部及其领导的人民群众来信;一方面是国家信访局或相关部门转来的人民群众来信。信访室收到来信后,应当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并在来信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当日建设部信访室收信印章,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等登录在《来信登记表》。(2)、来信审查部领导或办公厅领导阅批的信件:(一)有关建设行业的管理、科技和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三)建设系统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四)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五)反映对重大问题顶、拖不办、明显违反政策的来信;(六)其他需经领导同志阅批的信件。转交有关省级建设部门或者部有关司局处理的信件:(一)检举、控告严重违法乱纪、扰乱秩序或者以权谋私的问题;(二)可能发生意外,给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三)其他应当由有关省级建设部门或者部有关司局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的情况、问题。(3)、来信的处理建设部直接处理的信件:信件上报前,办信人可对信件的内容做适当的了解核实。上报的信件经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经办人按批示意见具体落实。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结果的,由经办人负责催办。领导批示件要登记、复印保存。交给各省建设部门或建设部各司处理的信件:交办的函件由办信人拟稿,函稿应明确办理和反馈的期限。如需以部、办公厅名义发函交办的,应当按照《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办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结果,由原办信人催办。经办人对反馈的结果应认真审查,可以结案的,送部信访室负责人审定,其中重要问题,报办公厅领导审定。对处理明显不当或者不能结案的,应当商请有关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2、来访的处理程序(1)、来访的登记来访人应当按照部信访室窗口接待人员的要求,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集体来访的应当按来访人数逐一填写。窗口接待人员应当仔细阅览来访人员填写的《来访人员登记表》,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是否接谈。确认接谈的,窗口接待人员应告来访人员在指定候谈室等候接谈。(2)、来访的立案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立案交办或者请地方有关建设部门派人来京协调处理:(一)问题比较复杂的疑难特殊案件和人数众多的集体来访,经动员不返回或者情况不清,而又需要及时处理的;(二)多次来访、多次交办而无处理结果的;(三)来访人有异常表现或者意外情况,需要与地方有关建设部门当面研究的;(四)地方有关建设部门的处理有明显失误,且处理难度较大的;(五)其他需要请地方有关建设部门来京协调处理的情况。对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省级建设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3)、来访中禁止行的为来访人应当到部信访室提出来访事项。来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建设部机关大楼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建设部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在部信访室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部信访室;(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对来访人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待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批评、教育,请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制止,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二)同一地区、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人数超过5人的;(三)反映的问题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作了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经耐心说服教育无效,长期在部信访室纠缠取闹的;(四)反映的问题按有关政策、法规不应解决,但仍坚持无理要求,长期在部信访室纠缠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五)在来访人中串联闹事,拦截、纠缠领导的;(六)扬言爆炸、杀人、自杀,企图制造事端,铤而走险的;(七)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场所或者机关办公区的;(八)对接待人员进行纠缠、侮辱、殴打、威胁的;(九)破坏接待室办公设施以及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十)其他严重影响办公秩序行为的。,我们在谈征收与拆迁维权时,是离不开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的。3、《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以及各省市颁布的信访制度的规定。这些是我们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信访事件应当分别参照执行的规定。五、《信访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规章政策性文件。1。下面我分别阐述上述各法律与征收信访中的地位。这些法规规章,直接规定了征收与拆迁维权中的各项制度、法规、政策性文件(一);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依照《条例》的规定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拆迁纠纷和拆迁争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这是征收与拆迁维权信访的根本依据,它是国有土地上征收与拆迁活动必须遵守的法规,征收拆迁信访维权首先应当是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条例的程序开始的。2、《信访条例》它是我国一切信访活动必须遵守的总纲,也是国有土地征收维权中应当遵守的法规,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分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是人们关注的主题。在这方面,要注意方式方法以及地点,按照《行政复议法》处理。二,也是自己权益得到维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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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所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政绩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的程度协调统一起来,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速度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做到干一任的工作,想几任的事情,切忌使现在的"政绩"成为后人的包袱,切忌做那些花哨一时、贻害一世的事情。我们作决策、定思路、想问题、做工作要常思是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谋利益。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地方不切实际地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超越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扭曲的政绩观在作怪。
二、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实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是为什么有些地方、有些群众还是有意见呢?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其一是要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不能盲目动用行政权力进行拆迁。其次是规范行政行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予以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迫在眉睫。同时,要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三、妥善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坚持执法为民
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所以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领导干部要进行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如适当提高农村补偿标准和对确有实际困难的“一籍多户”进行照顾等等,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被拆迁群众的“公仆”。
四、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
在几年来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置法律政策的宣传。首先,要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其次,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及时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五、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凡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认真排查、梳理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提供良好的配套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针对基础设施、交通、商业、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划弥补,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和配套措施,加强对拆迁群众的帮扶工作。一是提供就业保障。预防因被征地拆迁户不能就业,“坐吃山空”。从实际情况出发,再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二是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三是解决跨区域拆迁户子女就学问题。教育部门可以加强协调,制定统一的办法,妥善解决跨区购房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确保拆迁户家庭的子女能够及时就近按同等条件入学。
七、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良好形
征地拆迁工作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被拆迁群众的直接利益,也是被拆迁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焦点问题,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工作水平的提高。我们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就会得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这项工作有序推进;反之就会遭到部分拆迁群众的抵触,使工作受阻。为此我们要牢记"五心",转变作风,打造诚信政府形象。即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接待群众咨询要热心;调查补偿情况要细心;听取群众意见要耐心;核实安置补偿标准要公心;善后安置要关心,从而树立起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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