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很多人卖我司的专利产品,要怎么如何举报公司不交社保他

【永安行:公司不存在侵犯涉诉专利行为 举报信件内容失实】5月4日,永安行官网公告称,本公司不存在侵犯涉诉专利的行为,涉诉专利与本公司相关业务在技术方案、功能方法等方面不同。同时,鉴于涉诉专利对应的业务对本公司整体营业收入的贡献极低,2016年占比不到1%,因此,该诉讼所涉业务对公司经营活动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有媒体报道《永安行侵权案原告举报证监会发行部 要求暂停前者IPO》,该报道引用了自然人顾某致中纪委的信件原文,内容大量信息严重失实。
【永安行:公司不存在侵犯涉诉专利行为 举报信件内容失实】5月4日,永安行官网公告称,本公司不存在侵犯涉诉专利的行为,涉诉专利与本公司相关业务在技术方案、功能方法等方面不同。同时,鉴于涉诉专利对应的业务对本公司整体营业收入的贡献极低,2016年占比不到1%,因此,该诉讼所涉业务对公司经营活动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有媒体报道《永安行侵权案原告举报证监会发行部 要求暂停前者IPO》,该报道引用了自然人顾某致中纪委的信件原文,内容大量信息严重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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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010-, 上海: 021-, 广州: 020-, 深圳: 9, 成都: 028-我把个人专利卖给公司,怎么样操作缴税最省? 是通过成立一个公司名义转让省,还是以个人名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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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比尔.盖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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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技术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中国企业报道
16:45:40 阅读:506次
  与专利技术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1、专利技术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科易网(/)小编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专利技术专利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专利技术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因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如果你想转让专利,假设你的这次专利权的转让收入为20万元,那么你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20万×(1-20%)×20%=3.2万元
  税后利润=20万-3.2万=16.8万元
  3、企业转让专利权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企业转让专利权,可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税字[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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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利入股不用交税。 以公司名义转让当然比个人交的税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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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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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选择在公司拥有股权的话,承担的税负和预期的收入可能有多少呢?
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你将专利权提供给制药公司,拥有公司的股权,因为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属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缴营业税,因此你不用负XX万元的营业税。
对方是成熟企业,不需要我入股。只想用我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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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个人核算还是企业核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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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专利技术的话 不超500万 企业所得税免税 超过减半
但是流转税 现在是可能是增值税范围了 MS免不掉 3%是要的
没看明白,到低是个人扣得多,还是以公司交易扣得多?格式多少比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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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低是个人扣得多,还是以公司交易扣得多?各是多少比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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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低是个人扣得多,还是以公司交易扣得多?各是多少比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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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比尔.盖茨
这还要明示? 不要一次买断啊,慢慢收专利费
可以啊,但是仍然有税费的问题啊 !
不做违法的事情,一定要缴税的!
个人还是公司交损失少点?
来自宽带山官方安卓客户端达志科技产销玩“画皮” 涉嫌专利侵权被举报|公司|产品|科技_新浪财经_新浪网
  《红周刊》在今年3月份曾刊登了一篇题为《达志科技招股书存在多处疑点》的文章,文中就达志科技能源消耗与产品产量、经营规模不匹配、采购数据与现金流不匹配、毛利率增长与募投项目存在的疑点进行了详细分析,如今,记者不仅又发现该公司公布的产销率存在疑点,且在近日还接到了相关举报人举报,称达志科技核心产品的生产技术是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而来的,目前已被告上法庭,诉讼仍在审理中。
  产销率玩“画皮”
  达志科技招股书显示,公司主要从事新型环保表面工程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中,表面工程化学品又分为涂镀添加剂、涂镀中间体,而涂镀添加剂中又包含了前处理产品系列、中间处理产品系列、后处理产品系列及其他产品系列。从达志科技提供的表面工程化学品供销情况看,相关产品产销率数据非常漂亮,处于明显的供不应求状态,公司产品产销率不仅2014年和月均超过100%,即使是报告期内产销率最低的2013年,也高达96.74%(见表1)。
  资料显示,在达志科技主营业务收入中,中间处理产品系列是其绝对的“顶梁柱”,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额占公司营业收入六成以上,然而正是该产品的过于良好销售情况确显得不太符合逻辑。
  依据达志科技招股说明书提供的产销数据分析,该公司在整个报告期内,其中间处理产品系列每年实现的销售量竟然都超过了产量,也就是说报告期内其产销率均超过了100%。记者觉得,如果个别年份销量超过产量,说明其产销率高,消化了上年度的库存,这点倒是可以理解,但如果报告期内每年的销量都超过产量,出现连续数年都在清理库存那就很值得怀疑了,毕竟一家营业收入连年增长、产量并未太明显下降、而产品又连续供不应求的公司,又能有多少库存商品存在积压,需要让其每年都来消化上年的库存呢?(见表2)
  更何况,该公司另外一种产品后处理产品系列的产销率与中间处理产品相比,却又显得过低,以2013年数据为例,仅当年新增存货就高达112.35吨,再加上2012年新增的存货,则其当年该产品存货量超过了190吨,而在此条件下,公司正常情况首先就应该去控制产量,然而达志科技却未这样做,依旧“任性”地生产,直接导致2014年又新增存货101.04吨,这种做法不是很奇怪吗?(见表3)问题在于,从2012年到2015年6月,该公司后处理产品系列合计新增的存货量总额都已经超过了该公司2013年该产品系列的总产量了,但该系列产品依旧挡不住持续生产的脚步,这不很奇怪吗?实际上,真正的不合理现象还在公司其他产品的产销上,异常的产销率让人更为惊异。
  达志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介绍报告期内主要产品营销情况时,还提供了表面工程化学品供销情况数据,而在介绍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量、销量、收入及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时,也分类提供了其前处理产品系列、中间处理产品系列、后处理产品系列三大类涂镀添加剂产品和涂镀中间体产品的产量和销量数据,对比两者产销数据,可以发现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未提供其他产品的产量、销量数据,但记者根据已披露的所有产品和主要产品产销情况,依然推算出其他产品的产销情况,然而结果让人瞠目结舌,在整个报告期内,其他产品的产销率竟然都高达300%以上,特别是月更是高达815.94%(见表4),如此高的产销率,不知其中的逻辑性何在?
  专利技术归属引发诉讼
  在达志科技招股书中,公司表示将募资1.5亿元投入大亚湾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这其中就包括了年产5000吨涂镀中间体(聚碳酸亚酯多元醇)的扩产项目。然而,对此项目,记者在近日接到了江苏中科金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龙”)向《红周刊》发送的举报材料,内容称达志科技核心产品聚碳酸亚酯多元醇的生产技术是不正当窃取江苏金龙技术秘密的结果,侵犯了自己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目前已将其告上了法庭,并且就此还向进行了实名举报。
  在旧版招股说明书中,如此多的关于专利描述无不让人产生其聚碳酸亚酯多元醇技术是自己研发的错觉,而随着江苏金龙的起诉,达志科技在新版招股说明书(日公布)中介绍非专利技术时又改称:“利用二氧化碳制备聚碳酸酯树脂非专利技术”的取得方式为“外购”,原值为18.87万元,净值为18.40万元。然而,对于达志科技在新版招股书中的表述,江苏金龙却不认可,其在举报材料中明确指出“我公司可以断言,第二次招股说明书(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所谓的“外购所得”也是造假的,因为凭借科学常识就可知道,没有任何公司可以短短一年、两年甚至三年、五年就能完成这样一项全新的工艺技术的!”
  记者从手中拿到的相关举报材料看,江苏金龙在举报材料中明确指出,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在成立之初,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前身为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就以“利用二氧化碳制备聚碳酸亚乙酯和降解型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实验技术(负责人陈立班教授)作价入股,占股18%。因此,公司已经全部受让了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开发的、利用二氧化碳制备聚碳酸亚酯相关的实验技术,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也向其移交、转让了所有技术资料和专利。因此,江苏金龙才是聚碳酸亚酯多元醇工业化生产技术的原始开发者,是国内最早的、也是独一无二的该项技术的拥有者。
  在举报材料中,江苏金龙还表示,“2003年11月到2009年3月,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派遣原课题组成员、陈立班的弟子刘保华博士到我公司工作,担任研发主任、副总经理等职务,实际负责该项技术的工业化研发和生产工作,包括生产工艺的改进、生产设备的定制改造、工艺参数的实验等,掌握了我公司全部技术秘密。然而,刘保华违背保密协议及相关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从我公司离职后进入广东工业大学工作,以广东工业大学的名义与达志公司展开合作,为达志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利用我公司的技术秘密协助达志公司建立了一套2000吨生产聚碳酸亚酯多元醇的生产装置,该生产装置已于2011年下半年正式投产”。
  对于该举报材料提供的信息,江苏金龙董事长徐玉华在接受《红周刊》记者采访核实时明确表示,公司2003年受让该项实验技术后,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花费了大量心血,用了近10年的时间才使该项生产技术逐渐成熟,实现了整套的生产工艺,并拥有多项技术专利及相关技术秘密。而达志科技所公布的相关产品的生产流程图与自己公司的非常相似。
  而就专利情况,江苏金龙向记者提供了相关专利证书信息,这其中就包括了“一种聚酯多元醇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X)、“一种脂肪族聚碳酸酯多元醇的连续化生产工艺”(专利号ZL.4)、“一种脂肪族聚碳酸酯多元醇的生产工艺”(专利号ZL.7)、“一种脂肪族聚碳酸酯多元醇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一种脂肪族聚碳酸酯树脂的生产工艺”(专利号ZL.8)、“脂肪族聚碳酸酯树脂的生产方法”(专利号ZL.9)等多个聚碳酸酯多元醇的生产专利。这些专利发明人为:刘保华、巴伟、徐玉俊、徐玉华、马雄邦、李素晓,申请日期均为日。
  为核实这些专利真实情况,记者也查看了达志科技的相关专利申请,其中“一种聚碳酸亚丙酯多元醇生产工艺”(专利号ZL.X)申请日期为日,不过该专利的案件状态却是“等年费滞纳金”;此外,该公司还有一项发明专利名称与江苏金龙专利名称完全相同,都是“一种脂肪族聚碳酸酯多元醇的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3),专利申请日期为日,发明人为该公司控股股东蔡志华。除此之外,从达志科技其他的几项相关专利的申请日期看,均在2010年以后,专利申请时间均为刘保华离开江苏金龙之后。
  对于这起专利诉讼案,达志科技在新版招股说明书中也明确表示,公司于2015年4月中旬收到了法院传票,江苏金龙以发行人和刘保华侵犯其技术秘密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发行人和刘保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停止聚碳酸亚酯多元醇的生产和销售”,“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针对此次诉讼,达志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在招股书中作出了“公司不存在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不正当方式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情形,从未要求或者建议刘保华提供、透露任何其他公司的技术秘密”的承诺。
  不过,对于该技术的外购时间和外购方,达志科技在招股书中并未披露。面对如此重大诉讼,本该对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的披露,而达志科技却在信息披露方面有所保留,那么该公司到底在担心什么呢?
  为了详细了解该诉讼案件的具体状况,《红周刊》记者也致电达志科技进行核实,该公司一位姓杜的员工让记者发采访内容到公司邮箱。数日后,达志科技给予了回复,内容相当的简单:“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关于邮件中提到的情况,证监会已关注过,我司已向证监会作过书面说明。谢谢!”
  不管如何,虽然案件正如达志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上述诉讼仍在审理当中,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但就本次专利诉讼案可能的结果来看,如胜诉无影响,而一旦达志科技败诉,则将对公司经营带来很大打击,毕竟本案诉讼金额已高达1000万元,一旦判定达志科技构成侵权,则公司新募投的项目很可能无法正常运营,部分主营产品有可能面临停产,这些对达志科技未来的经营业绩将会带来巨大负面影响。对此,《红周刊》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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