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律师 家族财富:离婚了,保险会被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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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听的律协的讲座,贾明军律师讲的一个上海同行,不是他自己
& & 与IPO不同的是,IPO是团队作,婚姻家庭案件可是个人主导的啊,最多加一二个助理
搜狗截图14年10月19日1055_1.jpg (47.89 KB, 下载次数: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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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人啊& &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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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的是2000万嘛,,按这个标准律师交税。。
我们这边也有过,北面卖建材起家的一个老板离婚。。对公司股权还有乱七八糟的东西进行分割。。
最后是婚也离了,公司也没钱了。。债权人也瓜起了。。不过据说那个老板和前妻是离婚不离家,偶尔还是出双入对的
那种业务都整变味了,,整个公司法非诉业务的感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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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开网页就可以把课听完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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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多啦,你听一下婚姻家事法的王芳律师的讲座吧,人家的客户很多都是跨国公司的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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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多啦,你听一下婚姻家事法的王芳律师的讲座吧,人家的客户很多都是跨国公司的高管。
是的,我发现王芳之类的可比作IPO之类的赚钱多了
作IPO打工的,就是拿个工资而已;而顶层是拉活的,在中国拉活,自然少不了……
而王芳和贾明军之类的人,别人可是慕名而来啊,拉活的费用就省下啦
而作婚姻家庭的团队肯定比IPO的团队精简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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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好离婚案子有时也不容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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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些讲座在哪里有?网上自己找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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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 r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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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里找啊& &这样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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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法本法考资格
现场申请法律资格后没有回执单?
找到律所真他妈的难,投简历都没人鸟的
今年只剩下最后几天了司法部会出台考试《细则》吗?
宪法规定:国家鼓励自学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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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非18年法考是不是被判了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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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过了,却还在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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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律师谈保险在移民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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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学家的眼里,这世上任何事情都有成本,所有决策都是经过对成本进行综合考量和再三权衡之后做出的,而一个经济社会,任何社会现象的背后,“成本”这只看不见的手都在发挥着作用——离婚率的攀升也不例外。长期跟法院接触的律师王芳曾总结说:“中国离婚率增长主要原因之一是离婚成本降低,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社会舆论成本、个人名誉成本等,也包括程序过于简化。”正缘于此,九三学社成员刘玲媚得出结论:“我国是世界上离婚成本非常低、离婚异常自由的国家之一。”
离婚者不再是失败者
数千年来,中国传统社会始终遵从“家国同构”的模式和精神,以“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从“好人不离婚,离婚没好人”,到“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舆论和公众对于离婚者的态度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过去,只要一提起离婚,就像家族遭遇摧毁性的“8级地震”,七大姑八大姨轮番上阵,苦口婆心劝阻。最甚者如民国女作家苏青,结婚十年,遭遇丈夫家暴与出轨,需要有证明人在离婚书上签字,找遍亲朋好友,却无人肯出面,理由是“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亲”。而一旦离了婚,就被贴上了“失败者”的标签,被人戴着有色眼镜另眼相看,不仅自己抬不起头来,亲戚朋友也受牵连,孩子的婚姻也受阻,甚至影响政治生命。
如今,人们对于离婚者态度宽容了许多,尤其是对配偶有婚外情或遭配偶家暴的一方,更是给予了相当的同情,支持他们挣脱不幸福的婚姻。去年最火的热播剧《离婚律师》中的经典台词折射出当今社会对于离婚者的理性、宽容态度:“离婚是为了离开一个不值得爱的男人,这不是咱们的损失,是他的损失,因为他永远失去了一个爱他的女人。只有离开一个错的人,才能遇见那个对的人。”
中国婚姻家庭工作联合会副会长金苑注意到了这一现象:“现在舆论压力真的小了很多,环境很宽松,不像以前,离婚会被人指指点点,甚至单位分房、工作及人际关系都会受到影响。”正是因为社会舆论成本、个人名誉成本的减少,为人们放弃一段婚姻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在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延超看来,“值得一提的是,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让人们有了更好的预期,对于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更加清晰。从这一角度上讲,人们对于离婚的未知以及迷茫减少了。而随着社会宽容度的增加和价值多元化的形成,舆论成本在大幅降低。”
经济成本知多少
婚姻作为一个经济共同体,离婚的经济成本不可小觑,网络在线服务工具——“我的离婚计算器”的流行可见一斑。这款计算器起源于英国,由英国消费者金融教育机构推出,初衷是帮助那些婚姻生活面临破碎、有离婚计划的夫妻估算成本、清查债务。
离婚要花多少钱?对照“我的离婚计算器”,根据每一项离婚涉及的内容,可以算出账单——
财产分割。夫妻财产(包括房子、汽车、存款、黄金首饰和股票等)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赌博、家庭暴力、第三者等过错,另当别论。房子如果请评估师定价,需要付房产评估费:100万元以下的是总房价的1.5%,100万元以上的是总房价的1%。汽车的分割比较麻烦,必要时也得请个评估师。字画、古董想拍卖变现,还得支付给拍卖行一笔费用。
法院的诉讼费用。根据我国离婚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交纳。
律师费用。律师费最低为1000元~2000元,按双方的财产比例收取,财产越多,比例越低,大概是在l%~2%左右。
抚养费及租房费用。一方须支付给带孩子一方抚养费用,一般是工资的20%~30%。如果只有一套房,有一方要另觅住处,在外租房。
杨延超和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专家、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明生一致认为,离婚的成本,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其实都差不多,不会因性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不过,卢明生从财产分割的角度分析指出,经济弱势的一方在离婚时会遇到更多的麻烦。而生活中,有可能是女方弱势,也有可能是男方弱势。
杨延超则强调两性在家庭中的作用:“男性和女性作为婚姻的两个合伙人,他们在家庭中几乎发挥着对等的作用,不再像以前那样,女性仅依附男性生活。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散伙’之后,任何一方都有条件去寻找合伙人,所以这种差异正日趋减小。”
“立等可取”的离婚证
然而,对于不走诉讼离婚途径的夫妻而言,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是完全不存在的。如果婚龄较短、共同财产少,而且没有孩子,那就更简单了。
“其实结婚很简单,就是你兜里有4块5,我兜里有4块5,然后咱们就可以去民政局。”这句流传很广的裸婚宣言,换成离婚宣言也同样适用。花上几块钱,用上几分钟,结婚或离婚便顺利完成。难怪有“80后”小夫妻,从结婚到离婚只用了25分钟,连民政局的门都不用出。
对于离婚手续的“短平快”,专家们喜忧参半。
喜的是,“离婚时间成本降低,这与法治意识的提高有较大关系,很多人对于婚姻家庭法都有较高的认知水平;家庭律师的飞速发展,也让当事人可以很快找到法律救济途径;民事和司法部门办事效率的提升,都极大提高了此类案件的办理效率。”杨延超表示。
忧的是,结束一段婚姻太容易。
2003年,我国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简化登记手续,结束了结婚离婚都需单位同意的历史,婚姻自此从社会生活领域退出,变成个人私事,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彰显人文关怀。然而,随着社会转型期生存压力加剧,多元价值观激烈碰撞,社会规则的极大变动造成了一些社会失范,导致“社会越轨”增多。在婚姻家庭领域,表现为道德约束减弱,闪婚、隐婚、婚外情等现象频现。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离婚成本的低廉和简约,某种程度上加速消解了婚姻的稳定和单一。在地产大亨王石传出婚变之际,凤凰网曾做过一项调查,题目是“你觉得目前中国高离婚率跟离婚成本低有关吗?”在10849位受访者中,认为“有关”的高达78.99%。
相对国外来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国都更为容易简单。比如,在浪漫的法国,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分居3年以上,除非对方有严重过错。一般婚后6个月内不得离婚,如果6个月后共同申请离婚,还要3个月的考虑期。
在德国,根本不承认协议离婚,即使双方都愿意离婚也要经过法院审查同意,且要求双方分居一年以上才可能申请无争议离婚。如果是一方申请诉讼离婚,则要求分居3年以上。瑞士也与德国一样。
在英国,双方若协议离婚,要求从第一次声明之日起要经过9个月的反省考虑期,才能再次申请离婚。对于诉讼离婚,则要求先分居两年,若被告同意离婚才同意判决离婚;若被告不同意离婚,则要求起诉前连续分居5年。
“我们的法律太宽容,婚姻法一改再改,离婚证书立等可取,实在令人担忧!”著名婚恋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陈一筠曾多次撰文,一论再论“离婚证书立等可取”。她忧心地告诉记者:“在西方那么开放的国家,很多地方都没有我们这么自由,无论是协议离婚和还是判决离婚都要通过法庭。而我国只要两个人草草签订一个协议,几分钟就可以拿到两个烫银红本本。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变得非常薄弱,甚至根本就没有。”而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是诉讼离婚,也只需当事人分居两年。
金苑也持同样观点。她认为,法律规定比较宽松与离婚率高企有很大关系。“现在离婚太容易了,只要感情不和,双方态度非常坚决,就允许离婚。法律的制定上还有待改善。”为此,她一直在奔走呼吁。
“离婚之所以变得更容易,在于离婚双方所要顾忌的事情少了。离婚登记手续简化,不用单位再开证明,只要双方谈妥,当时就能拿到离婚证。”卢明生总结道,“可以说,时间、法律、经济、舆论、精神成本都极大降低了。”
离婚的低成本,成为某些把婚姻当儿戏或以离婚规避政策牟利的夫妻的“福音”,甚至出现了“拉链婚姻”。宁波一对小夫妻结婚不到4年,争争吵吵,离了又复,复了又离,两个人已协议离婚6次、结婚7次,成为婚登记处的“熟面孔”。2013年3月,随着“国五条”对家庭房产的限购政策出台,许多夫妻先协议离婚,将房产过户后再复婚,各地民政部门婚姻登对记处出现了这边忙着离婚,那边又要忙着复婚的现象。这些政策性离婚的“拉链夫妻”,提升了离婚率。
女性的隐性成本更高
在有形的成本之外,还有很多无法计算的成本。对于男性而言,这种隐性成本更低。
全国性和地方性数据都显示,70%的离婚案都是女性提出的。有人归结于女性的地位提高了,但陈一筠却持不同意见。“据我了解,在广东地区,女性之所以主动提出离婚,是为了保全财产。”
《青年周末》的《成功易婚变中国男人离婚成本低》一文指出,中国离婚后女人相对男人的劣势显而易见。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下,女人在婚姻中奉献了青春,身材因为哺育孩子而走样,很多时候还为家庭牺牲了事业。离婚后,得到的只是一张离婚证书和“男人隐瞒财产后打发叫花子般的一点可怜恩赐”。
在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2011年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72.7%的已婚者认为,与丈夫相比,妻子承担的家务劳动更多。被访者3岁以下孩子基本由家庭承担照顾责任,其中,母亲承担日间主要照顾责任的比例为63.2%。家务缠身,导致女性的社会竞争力大大减弱。
如果离婚,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很难就其劳动得到适当补偿。我国婚姻法虽然对于家务劳动的补偿作出了规定,但是,“这有一个限制性前提,即双方签订有婚内财产约定,且财产约定明确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卢明生的解析揭示了女性的困境,“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鲜有出现,而使得这一规定被虚化,没有实际价值。”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然而,“付出较多义务”是个模糊概念,难以计算。
2014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晨朗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秀芳指出,结婚时多由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嫁妆,装修和嫁妆会灭失,而房产却在升值。同时,女方付出的大量无报酬家务劳动的价值无法计量,造成了女性在家庭财产分配中无法获得公平的份额,导致男方离婚成本降低。她建议,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修改,离婚时给予房产的10%~30%作为给女性的补偿;在房产价值界定上,采取“房屋价值=购房款+装修+家具”的计算方式来测算。这一建议引起了热议,几个小时内点击量就超过了1.6万,有800多名网友跟帖参与讨论。
有网友告诫女性,“不想上班的时候照照镜子,查查银行卡余额,想想新婚姻法(解释三)。”这样的段子背后,是女性对于自身权益的深深隐忧。
盲目增加成本并非良策
面对高离婚率,如何才能治本?增加离婚成本有一定效果,但并非根本之策——这是专家们的共识。
陈一筠提出了两大举措:“要改变这种现状,一是加强教育,包括对家庭所有成员的教育。婚姻咨询师在下游‘抗洪抢险’,家庭教育顾问则在上游‘保护植被’,双管齐下,才能奏效。二是修改法律,现行法律过于简单。”
金苑对离婚调解的效果给予了肯定,认为如果效仿韩国等做法,设置离婚缓冲期,再找到专业人士陪伴和辅导,80%的离婚是可以避免的。与此同时,她指出,最根本的还是教育,包括婚前教育和如何当父母的教育,中国的婚姻家庭最缺的就是这一课。就像人得了癌症之后,花多少钱来治都愿意,但可能为时已晚,生命不保;而“治未病”,不把隐患带入婚姻中才是根本。
“相比那种想离而又不敢离的痛苦生活,离婚重觅幸福是社会的进步。婚姻自由恰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最好不要刻意追求降低离婚率!”杨延超呼吁,“人际关系方式改变、网络和微技术的发展、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事业重于家庭的价值取向,都增加了婚姻的不稳定因素,需要从这些深层次的原因中找到问题所在。”
卢明生亦不赞成盲目增加离婚成本,因为“这可能增加办理离婚的难度,制造更多婚姻家庭悲剧。”在他看来,离婚率上涨并不可怕,并不表明民众负面情绪增加。需要改变的应该是加强执法,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社会诚信,让配偶在离婚时能便捷地查询到对方的财产,对于参与、协助隐匿、转移财产的人增加处罚力度。“离婚无法再隐匿、转移财产,民众便不会有更多的生活压力。这个时候,离婚率必然会降低;当然,结婚率也可能降低。”
离婚率“十二连增”,归根结底,与社会转型期经济的急速发展、思想观念的剧烈动荡、女性地位的提高、婚姻家庭教育的缺失、离婚成本的降低等有着密切的关系。面对问题,一方面,我们应该肯定,人们在婚姻的进入和走出上有了更大的自由和更多的选择,这是时代的进步;另一方面,也要正视高离婚率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保持科学、理性、客观的态度,寻求解决之道。唯有政府职能部门、学校和媒体等多方合力,方能推动中国的婚姻家庭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我们的连续报道本期结束。但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没有终止……
编辑:吴苏锦执业资质:******
执业机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南洋大厦C座四层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1369163****
离婚法律问题十大误区
发布者:曾元华律师|时间:日|分类: |1349人看过
一、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业,包括聘请私家侦探。当王芳律师接触当事人内心世界以后,发现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一个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但第二个目的,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为什么呢?
1、通常我把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在王芳律师实际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总结出司法机关在分割财产时候,并不必然的将财产分割与婚外情过错相联系。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一旦诉讼到法院,很快就能够解决离婚问题: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所以,坚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不是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的。
三、虽然婚前他很有钱,但是只要我们结婚超过八年,所有的财产都是我们俩的了:
有这种误解的人,是因为在他的脑海里,还停留着我国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内容。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个人财产可以因结婚而变成共同所有。但自从20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姻财产之间的转化,有了重大的调整。按照现行婚姻法原则,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管结婚时候配偶间各自财产状况如何,也不论结婚多久,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财产。有些带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温床。
如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来改变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四、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谁也别想反悔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时候,总是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对离婚就不能反悔,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更不能反悔。
其实不然。
1、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4、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与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五、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我相信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1、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
2、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4、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六、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赔偿;
取得婚外情的证据,并不一定代表就会在离婚时候获得经济赔偿。
1、我们首先要明确婚外情的过错,是如何分类的。我们分为道德上的婚外情过错和法律上的婚外情过错。王芳律师将所有的婚外情,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娼,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
第二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异性存在着长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类: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济和保护是不一样的。对于刚才提到的第一类,在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对于后两种,如果有证据,是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上的赔偿的。但是要求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过程中,主动提出要求的。
3、这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不仅仅在提出离婚时候可以提出,即使在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事后知道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
七、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持这种看法的当事人,是因为他自己查阅了婚姻法。对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1、我国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确认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这一条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
2、律师的解释是: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实分居,是客观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导致的分居。
3、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
4、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为故意制造两年分居的事实,提出离婚要求法院一定会支持,这也未必,是当事人的一种误解。
八、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九、我是母亲,年龄小的孩子法院一定会判给我。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3、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比如: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
所以,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形做出判决的。
十、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据离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经提过,这里不再重复。
2、在当事人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3、但是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那么就算当事人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4、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磨合,而不是说放任对方到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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