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父母出资购房赠与协议参与购房时的出资是赠与还是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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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如何认定?
  面对不断攀升的高房价,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也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和中国特色。根据统计,在2011年至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一般商品房离婚案件中,一方或双方主张存在父母出资的案件约100件,占到了30%以上。曾经凝结父母对子女关爱的购房出资,在离婚纠纷中往往成为了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的“主战场”。关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父母出资性质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同时,对于父母出资到底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此类案件随着房价的上涨以及离婚率的增长还将不断增加,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予以重视,统一标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该类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
  案例一:赠与抑或借贷?
  邢某与周某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周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房屋首付款30万元,银行贷款25万元,2009年上述房屋取得产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后双方感情破裂,邢某提出离婚。涉及诉争房屋问题,邢某主张其父母在双方购置房屋时出资20万元,该20万元系向其父母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偿还;周某认可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用来资助他们购房,属于赠与。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属于赠与。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但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而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但提出存在这一关系的一方需要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是借贷的相关证据,法院对此应严格予以审查。
  本案中,周某认可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但并不认可该出资是借款,邢某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其无法就此提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推定该出资为赠与。
  案例二:赠与一方还是夫妻双方?
  许某与贾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4年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贾某名下。201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关于上述房屋未予处理。现因该房屋分割问题,许某诉至法院。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现值60万元。贾某主张购房时其父母出资15万元,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要求多分房屋份额。许某认可购房时贾某父母出资10万元,但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主张平均分割。法院最终认定贾某父母出资10万元,是对贾某、许某双方的赠与。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事实上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就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确认。即除非父母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可以说法律对此规定是明确的,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之所以产生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自己父母出资一方往往主张父母出资时曾经表示赠与自己一方,或者案件审理中父母出庭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对于此类主张,法院一般不予认可。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资时而非诉讼时作出的,并且是明确的,主张一方应当对此提供证据,例如出资时所作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贾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父母出资15万元,因许某认可10万元,法院以10万元确认。贾某亦无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过出资只赠与给其一人,只是口头表述父母曾有过此种意思表示,对此法院无法予以认可,应当认定出资10万元属于对贾某、许某双方的赠与。
  案例三:全资还是部分出资?
  刘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双方于日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刘某于2013年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审查,2007年9月,王某父母出资以王某名义购买房屋一套,首付款40万元,贷款20万元。至2011年,贷款已经还清。王某于2008年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庭审中,刘某认可购买上述房屋首付款系王某父母出资,贷款亦由王某父母每月支付。王某主张房屋是其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刘某则认为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予以分割。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属于王某父母对其个人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审判实践中比较统一的认识,该条规定的父母出资指的是父母全额出资。该条规定事实上是将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了衔接,作为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依据。即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因此,该条规定就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了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父母出资属于部分出资,这种情形下,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因而审判实务中,有必要对出全资还是部分出资作出准确界定,进而才能准确适用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
  本案中,争议房屋首付款系王某父母出资,贷款亦由王某父母每月支付。也就是说购买房屋的所有资金全部由王某父母支付,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王某父母对房屋出的是全资,即使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其个人,但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王某父母对王某的单方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
  法官提示: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问题成为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因是多方面的,子女在购房时往往夫妻感情比较稳定,家庭生活和谐,导致中国父母碍于情面或出于各种顾虑,重在“给”,而并不显露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在接收父母出资时,也并不关注出资的性质及对象,重在“花”,夫妻之间对此缺乏有效的约定,这些都为后面关系恶化时各执一词埋下了隐患。在倡导夫妻地位平等、个人人格独立的大背景下,为了防范和有效处理此类纠纷,法官提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对于父母来说,应当在出资时即对出资性质、对象予以明确。可以通过召开家庭会议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出资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如果认为公开予以明确确实影响家庭关系时,也可以通过到公证机构公证的方式予以处理。
  其次,对于子女来说,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配偶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此予以明确。
  最后,对于法院来说,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审查,综合案件情况对于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准确判断;同时,要正确适用法律,特别是要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适用条件,并详细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法官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案件处理的统一规范,既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又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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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有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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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陈律师称,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但有个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是以借贷出资的,离婚时可以提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偿还。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陈律师称,(三)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或双方,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出资一方所有。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在这类纠纷中的较大争议,在于出资一方的父母认为这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而没有出资的一方,认为这个房产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此时,主张出资一方的应当提供证据,例如父母出资时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较高院的解释”)第22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等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较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的解答”)对该解释作出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解答:“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我国在审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将婚后子女购房时父母的出资,以认定赠与为普遍原则(不需要特别的证据),认定借贷为例外(由主张是借贷关系的一方举证,且证据的形成应当是在离婚诉讼前而非离婚诉讼中);以认定为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为普遍原则,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例外(需要将房屋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或有其他明确的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虽然“上海高院的解答”比“较高院的解释”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其仍然无法脱离“没有其他证据,就认定为是赠与”的原则,该处理原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不相一致,也不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我们中国人非常注重情面,亲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即使大家都心知肚明是借贷关系,也不一定会写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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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有借条,借贷还是赠与?
【法宝引证码】
&  [分歧]审理中,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属于借贷行为,在当今房价房、离婚高的背景下,大部分父母持比较现实的态度,不愿意自己的积攒的大部分心血,在子女离婚时被另一方以分割共同财产为由分割出去,故本案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偿还;另一种认为是被告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行为,父母为解决和改善子女居住条件而为子女买房出资,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血缘亲情,一般并不期待子女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这本质上是以亲情为基础的赠与。&  [评析]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深厚的社会基础,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有其他的意思表示。首先,本案中,被告陆某虽提交一份借条,但仍需对该借条的形成时间、原由进一步举证证明,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次,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实力,无力独立承担高额的住房费用,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希望子女过得幸福,而不是有朝一日要求他们偿还,父母借贷给女子买房的概率要远远低于出资赠与子女买房。所以,应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被告陆某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相一致。因被告陆某未能充分举证,故应排除被告父母出资时存在其他意思表示的情形, 70万元出资款的性质应认定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
责任编辑:刘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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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子女婚后买房的父母来看看  弄清三种情况就可避免打官司  房价居高不下,大多数上班族承受房贷实在困难,于是不少父母主动为小夫妻买房。有一些小夫妻没过多久婚姻就破裂了,房子也成为争议的焦点。家...
  为子女婚后买房的父母来看看
  弄清三种情况就可避免打官司
  房价居高不下,大多数上班族承受房贷实在困难,于是不少父母主动为小夫妻买房。有一些小夫妻没过多久婚姻就破裂了,房子也成为争议的焦点。家住大坪大黄路的李婆婆,也被卷入这样的纠纷中。
  律师表示,为子女购房一定要注意三种情况,要对出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就可以避开纠纷,保护自己的财产。
  重庆立源陈键律师称,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公布的判决书中,涉及一般商品房的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主张存在父母出资的案件,占很大比例。关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争议&&
  主要焦点是这三种情况
  出资是,还是赠与?
  陈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但有个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
  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是以借贷出资的,离婚时可以提出属于,要求对方共同偿还。
  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
  陈律师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或双方,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出资一方所有。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在这类纠纷中的最大争议,在于出资一方的父母认为这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而没有出资的一方,认为这个房产是赠与夫妻双方的。
  此时,主张出资一方的应当提供证据,例如父母出资时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
  陈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但这种情况的认定,一般是指父母全额出资一次性付清房款,或父母出资付首付款。
  如果父母出资购房,属于部分出资,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
  支招&&
  若有出资证据,房子还是她的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陈键律师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债务是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双方有内部约定,如田甜和丈夫离婚时的《说明》,应该事先告诉,并保留告知的证据。
  关于房产,如果李婆婆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出资为女儿购房、还贷,根据婚姻法,婚后购买的房产仍为她的女儿田甜拥有。
  &前女婿了我女儿的房&
  &一辈子没有欠过债,现在却收到法院通知,告知我们家的房子将被拍卖。&63岁的李婆婆告诉记者。
  记者来到李婆婆家里,三室一厅近百平方米,竟住着四代人:她、母亲、女儿、外孙。
  李婆婆回忆,2009年,女儿田甜(化名)结婚,自己拿出积蓄35万元,给女儿付了首付,买房,&上只写了女儿的名字&。女儿与女婿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闹,前年12月离婚。
  为了减轻女儿的房贷压力,李婆婆卖掉了老房,帮女儿还了部分房贷,并搬来与女儿同住。田甜也外出打工,赚钱养家。
  &突然有一天,门上贴了一张法院的通知单。&李婆婆拿出一张纸,上写:&法院拟对该住房进入司法评估拍卖变现程序,以清偿被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
  &大家都懵了。&李婆婆说,她向法院询问后才弄明白,前女婿唐某在离婚前借款30万元做生意,还悄悄用这个房子做了抵押。由于欠款不还,去年5月渝中区法院判决田甜与唐某共同还钱。随后,债权人黄某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电话联系上唐某。&借黄某30万元,当初是隐瞒前妻所借,离婚时确实写下书面说明,债务由我承担。我也想独立偿还,但我没这个能力。&唐某称,当初拿这个房来抵债,是认为该房是婚后购买,产权应有他的一份。
  事后,李婆婆代表女儿,约黄某、唐某到法院,找到工作人员商量。&前女婿承认尽快还钱,暂时不会拍卖我的房子。&李婆婆昨日称。
  建议&&
  明确说明出资金额、用途、性质
  对于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为了避免以后婚姻破裂时的纠纷,陈律师建议,当事人双方及父母这样做:
  首先,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对出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最好有公证机构的公证。
  其次,婚后子女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夫妻另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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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借款人承认借款事实,那么出借人就要找对方主张还钱。如果借款人不承认借款事实,“代借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借款人借钱的,那么还是直接找借款人主张还钱。反之,借款人不承认,“代借人”也没有证据的,出借 ...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若有共同财产的话,则肯定需要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但要是发现离婚夫妻还有债务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债务?
无论当事人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如果存在夫妻债务的话,那么肯定是要对债务作出协商安排或由法官进行判决的。那么大家知道起诉离婚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吗?
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做出处理,约定双方该如何来清偿这样的债务。但有的时候,离婚夫妻可能会约定一方在离婚的时候净身出户也就是不分得任何共同财产,那在这样的情况下,净身出户的一方能不能免除还贷责任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通常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若尚有债务尚未清偿的话,则此时要求夫妻对债务问题作出处理,之后才允许离婚。要是选择协议离婚的,则需要离婚夫妻对债务作出协商处理,那此时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对抗债权呢?很多人就不是很了解了,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夫妻离婚的时候若还有债务未还清的话,则此时也需要对这部分债务作出处理的,当然不管是离婚夫妻关于债务的协商处理,还是法院对夫妻债务处理作出的判决,此时都是不会对债权人发生效力的。那通常夫妻离婚后债权人要怎样追讨债务?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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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需明确借款还是赠与 可避免房屋纠纷
来源:重庆晚报
律师表示,为子女购房一定要注意三种情况,要对出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就可以避开纠纷,保护自己的财产。
岳母为女儿买房,女婿拿去抵押;小两口离婚,房子要被拍卖还债
为子女婚后买房的父母来看看
弄清三种情况就可避免打官司
房价居高不下,大多数上班族承受房贷实在困难,于是不少父母主动为小夫妻买房。有一些小夫妻没过多久婚姻就破裂了,房子也成为争议的焦点。家住大坪大黄路的李婆婆,也被卷入这样的纠纷中。
律师表示,为子女购房一定要注意三种情况,要对出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就可以避开纠纷,保护自己的财产。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陈键律师称,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公布的判决书中,涉及一般商品房的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主张存在父母出资的案件,占很大比例。关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陈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但有个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
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是以借贷出资的,离婚时可以提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偿还。
2、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
陈律师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或双方,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出资一方所有。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在这类纠纷中的最大争议,在于出资一方的父母认为这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而没有出资的一方,认为这个房产是赠与夫妻双方的。
此时,主张出资一方的应当提供证据,例如父母出资时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
陈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这种情况的认定,一般是指父母全额出资一次性付清房款,或父母出资付首付款。
如果父母出资购房,属于部分出资,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
支招———
若有出资证据,房子还是她的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陈键律师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债务是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双方有内部约定,如田甜和丈夫离婚时的《说明》,应该事先告诉债权人,并保留告知的证据。
关于房产,如果李婆婆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出资为女儿购房、还贷,根据婚姻法,婚后购买的房产仍为她的女儿田甜拥有。
“前女婿抵押了我女儿的房”
“一辈子没有欠过债,现在却收到法院通知,告知我们家的房子将被拍卖。”63岁的李婆婆告诉记者。
记者来到李婆婆家里,三室一厅近百平方米,竟住着四代人:她、母亲、女儿、外孙。
李婆婆回忆,2009年,女儿田甜(化名)结婚,自己拿出积蓄35万元,给女儿付了首付,买房,“房产证上只写了女儿的名字”。女儿与女婿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闹,前年12月离婚。
为了减轻女儿的房贷压力,李婆婆卖掉了老房,帮女儿还了部分房贷,并搬来与女儿同住。田甜也外出打工,赚钱养家。
“突然有一天,门上贴了一张法院的通知单。”李婆婆拿出一张纸,上写:“法院拟对该住房进入司法评估拍卖变现程序,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
“大家都懵了。”李婆婆说,她向法院询问后才弄明白,前女婿唐某在离婚前借款30万元做生意,还悄悄用这个房子做了抵押。由于欠款不还,去年5月渝中区法院判决田甜与唐某共同还钱。随后,债权人黄某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电话联系上唐某。“借黄某30万元,当初是隐瞒前妻所借,离婚时确实写下书面说明,债务由我承担。我也想独立偿还,但我没这个能力。”唐某称,当初拿这个房来抵债,是认为该房是婚后购买,产权应有他的一份。
事后,李婆婆代表女儿,约黄某、唐某到法院,找到工作人员商量。“前女婿承认尽快还钱,暂时不会拍卖我的房子。”李婆婆昨日称。
建议———
明确说明出资金额、用途、性质
对于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为了避免以后婚姻破裂时的纠纷,陈律师建议,当事人双方及父母这样做:
首先,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对出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最好有公证机构的公证。
其次,婚后子女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夫妻另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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