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漏水了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吗

  【案情】  2011年夏起,原告印某发现家中吊顶等部位有黑斑及霉变现象,经查,系被告冯某家中排水管渗漏,积水于地面并渗漏至楼下,致使原告家中天花板、墙体、走廊等处大面积损坏,损失总计为3412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被告冯某辩称,经建筑公司专业维修房屋渗漏的师傅现场鉴定,蓄水的原因是主污水管距地面约0.8米处接头松动,公共设施损坏,被告冯某也是受害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近年来,房屋漏水是小区中高发问题之一。上下层漏水经常会造成住户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因此妥善处理这类问题至关重要。查明漏水原因,明确责任承担,有利于化解纠纷,维护住户长期和睦相处的相邻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印某房屋漏水应区分漏水原因来认定责任。被告家中公共管道渗漏,积水于地面,并漏水致使楼下邻居原告家中有渗水现象,造成房屋装潢及物品损失。原告家中天花板、墙体、走廊等处大面积损坏,直接原因在于被告房屋装修时防水设施存在缺陷,家中防水做的不到位,导致渗水至楼下。被告做完家中防水设施后,应做闭水试验,并仔细检查楼下是否有渗水痕迹或水珠。如被告家中地面防水做的周全到位,即使排水管漏水导致被告家中地面积水,也不会大面积渗流至楼下。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有义务对房屋行使管理职责。被告家中室内装修作为被告自主进行的行为,如果房屋的隐蔽瑕疵非房屋本身所有,而是在装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其所引发的后果也应由被告承担。本案中,损害后果客观存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损害后果与被告家中管道渗水、地面积水并漏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要求被告道歉或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虽然被告家中管道渗漏,积水于地面并最终造成原告家中财产损失,但这并非被告主观故意、行为积极主动追求的结果,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故原告该项请求不能成立。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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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造成的装饰装修损失通常应全额赔偿不扣除折旧费用
作者:阿致刚  时间:  浏览量 0  
家住朝阳区某小区的贾某,因楼上房屋厨房暖气爆裂大面积渗水存水,导致自家房屋厨房、卫生间、阳台、客厅、卧室大面积渗水浸泡,房屋受到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楼上房屋所有权人A公司赔偿装修损失64 720元、误工损失3900元、修复期间房屋空置损失17 600元。A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同意赔偿全部房屋装修损失,因为贾某的房屋已经居住多年,应当扣除折旧费用。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物受损害后,受害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而房屋装修部位被浸泡后,只能通过更换新材料的方式来恢复原状,因为任何人均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同等程度的旧材料予以更换,因此更换新材料的费用系必须支出的费用。如果未发生本次漏水事故,房屋内的装修可继续使用,贾某无需支付相关装修费用,扣除部分装修损失无异于要求贾某分担A公司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因此,贾某房屋受损的装修部位的“以新换旧”不属于因同一原因而获得的利益,不构成损益相抵,不应当扣除折旧费用。法院最终判决某A公司赔偿贾某房屋装修损失23 200元、修复期间房屋空置损失5000元。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提示:
漏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能直接找到漏水点,另一种是漏水点不明确的。第一种情况:漏水点在谁家找到,就由谁家负责费用。“楼上楼下漏水调解案例”告诉被投诉的楼上住户,根据民法通则相邻权的有关条款,应由楼上住户承担全部维修责任。楼上住户如果不承担维修责任,楼下可向法院起诉,楼上将承担败诉后果。比较麻烦的是,漏水点不明确的情况,这需要邻里配合。楼上要配合楼下,可以事先规定,费用可以先由楼下负责,一旦查明漏水点是楼上的责任,可要求楼上承担费用,反之由楼下承担费用。
执业机构: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小区邻居漏水所造成的装修费用赔偿的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4)金民一初字第XXXXX号
&&&&原告蔡XXXXX,男,汉族,。
&&&&被告程XXXXX,男,汉族,。
&&&&原告蔡XXXXX诉被告程XXX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XXXXX、被告程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被告程XXXXX家漏水,系被告程XXXXX家长时间未关水龙头,被告程XXXXX满屋地板上的水从原告蔡XXXXX家屋往下流,导致原告蔡XXXXX家刚装修的房子(入室花园、客厅、西南卧室、东卫生间的屋顶、客厅地板砖,入室门前至电梯部分屋顶等)严重受损,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协商解决,处理漏水问题,被告程XXXXX不予配合,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程XXXXX赔偿原告蔡XXXXX家重新装修费用,共计55712元;2、被告程XXXXX赔偿原告蔡XXXXX家重新专修期间(以及从装修开始之日起止装修结束日止)的误工费每天150元;3、诉讼费由被告程XXXXX承担。
&&&&被告程XXXXX辩称:漏水属实,被告愿意维修。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一、照片四张;二、物业证明两份;三、关于26-问题协调过程一份;四、调解协议一份;五、维修费一份。
&&&&被告程XXXXX质证质证:证据一漏水属实,但没见到裂缝;证据二被告看到壁纸并没有浸水;证据三针对第一次漏水的情况;证据四当时赔偿原告4000元,原告是否修理,被告不知道;证据五被告不同意维修费用,漏水只有一点,但维修费用是53828元。
&&&&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及庭审陈述,本案确认事实如下:被告程XXXXX居住于原告蔡XXXXX楼上,日因被告程XXXXX未关水龙头外出,使积水溢出漏到了原告蔡XXXXX家中,造成原告蔡XXXXX家天花板、地板等受到损失。庭审中,被告承认漏水事实,并愿意维修。原告主张被告赔偿重新装修费用55712元,被告对该赔偿数额有异议。日被告程XXXXX申请对原告受损房屋的地板砖及天花板进行修复所需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河南省XXXXX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为原告蔡XXXXX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XX1室房屋地板砖及天花板因漏水造成损失的修复费用评估值为16753元。
&&&&被告认为评估价过高,申请重新鉴定,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此次鉴定中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的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证据,本院认为,不需进行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程XXXXX外出未关闭水龙头,漏水致使原告蔡XXXXX财产受到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重新装修的费用为55712元,经被告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原告蔡XXXXX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XX1室房屋地板砖及天花板因漏水造成损失的修复费用评估值为16753元。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过高,原告修复房屋的费用本院以河南省XXXXX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值16753元为准。关于被告程XXXXX对评估值16753元高于原告起诉状中装修费用15000元提出的异议,因在原告起诉后,法庭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就受损建材曾去经销商处找寻,双方均回复经销商已不再生产同型号产品,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已失去物质基础,经本院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装修费用为55712元,故被告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装修期间每天150元的误工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无法确认,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的装修费税金及装修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X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蔡XXXXX损失共计16753元。
&&&&二、驳回原告蔡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被告程XXXXX负担358元,原告蔡XXXXX负担835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程X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巩XXX
人民陪审员  刘XXX
人民陪审员  徐XXX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周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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