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股权是无形资产吗出资有哪些问题

公司或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应如何纳税_百度知道
公司或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应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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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不应征收营业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之规定: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递延税款(评估价值-账面价值)×税率
②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因此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而对所得税问题、商标权,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评估增值的价值为标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著作权,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2、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关于营业税问题。根据前述国税发[号文件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同样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非专利技术。
至于评估及投资时的账务处理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无形资产,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
1、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关于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93-12-27)第八条“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
至于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账面价值)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2)如果企业执行旧的会计制度
①评估增值时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公允价值)
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递延税款(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税率=税金
资本公积(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税金)
②评估减值时
借、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应征收营业税,也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不同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文第三条规定、专利权。
①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贷、商誉取得的收入: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公允价值)
营业外支出(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贷,不属于转让行为。事实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予征收,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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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专利出资所得税详询:李老师)无形资产出资是指投资人以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被投资公司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日起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了专利出资的实施。二、专利技术无形资产出资增资操作流程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无形资产出资)→确定出资物和出资金额→对出资专利技术进行价值评估→办理专利产权转移手续→验资→工商变更登记三、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增资所得税问题专利出资或技术入股是否要交税,具体要交哪些税,怎么交税?这些都是投资者比较关注的问题,针对专利出资或技术入股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局也做出过相关规定,先将最新税收政策与大家分享:2016年9月,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自日起,个人或企业以技术入股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 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税。同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根据上述所得税规定可以看出,专利在出资当期可以申请递延所得税缴纳,递延到专利出资所持股权转让的时候在进行缴纳。缴纳基数是根据股权转让原值与技术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部分,如股权转让收入低于技术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隶属国家体改委,是由财政部批准的具有权威资质的国家级、国际化大型专业资产评估公司,位列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百强多年来,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为客户提供最具发展价值的专业服务为宗旨,坚持专业国际化、服务本土化,坚持尽之所能、尽之所有的服务原则,凭借丰富的评估经验,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了包括:改制、上市、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兼并收购、作价入股、转让购买、融资等各种目的的资产评估及项目咨询服务。特别是针对企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及其运作拥有独到技术和经验。关键词:专利出资税收问题 , 技术入股所得税 , 无形资产出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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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法律实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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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三板企业重点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五)核定征税问题 1、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部分企业在报告期存在核定征税问题,核定征税的依据是企业规模小,财务不规范,鉴于上新三板的企业只需要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建议公司如存在该等情形,应当尽快与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并运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再挂牌转让。(报告期第一年如果是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出具合规证明,大股东出具兜底承诺,亦可以申报)。 2、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以下几种方式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新三板企业重点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六)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调账转增股本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11条第(10):“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50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处理方案: 1、晨光生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部分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股东的款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用现金补足。 2、皖通科技——司以自有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全体股东按比例共享,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公司的净资产已由未分配利润予以充实。
五、新三板企业重点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七)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 财税字[1995]48号)(通过房产出资方式处理无关联房产的方案?)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吸收合并)
五、新三板企业重点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八)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1、《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五、新三板企业重点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九)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支付特殊税务处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1、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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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中以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方面的问题。本文拟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在新三板法律服务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新三板挂牌中的无形资产出资问题及规范方法进行探讨。
  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
  (一)新《公司法》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股转中心对企业无形资产出资的要求
  (一)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
  如果属于、专利、等知识产权,应考虑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是20年,、、商标则分别是10年;著作权是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如果作为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在出资时剩余保护年限过短,企业设立后不能继续使用,必然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如果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属于非专利技术,则不存在保护年限的问题,但是无论出资技术是否为专利,均应关注职务发明问题,确保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即股东必须对其出资的无形资产拥有或使用权,如果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其性质是职务作品、合作作品、专利技术,或是其他非独占的知识产权时,出资股东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
  (二)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存在高估或者对公司无价值等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商誉、思想等作价出资。而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能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并能产生一定收益,该无形资产必须经评估后对公司具有价值且评估价值公允,一旦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出资后公司从未使用或者估值过高,则可能构成出资不实。
  (三)无形资产出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一般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以及等程序。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应由依法设立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且评估一般首选采用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等指标的&收益法&。而所有权转移即无形资产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如果无形资产出资缺乏上述程序要求中的任何一项,或者评估/验资的中介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均属于出资瑕疵,将对公司在新三板挂牌造成障碍。
  (四)无形资产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有过不同的规定,因此必须结合出资当时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三、由无形资产出资导致的常见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一)产权归属问题
  1. 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 超出期限的情况下,由公司无偿使用,需要补办产权转移手续并出具补充验资报告。
  3. 产权转移存在重大障碍的,应以等额货币补足出资。如遇增值,应按拟出资资产的现市值代替原始出资,应出资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属公司。反之,如遇拟出资资产贬值,应按原定出资额出资,有关损失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
  4. 职务发明问题。职务发明是比较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一般的解决思路是,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如果涉及职务发明,只能依会计差错以减资方式进行,减资公告后,注销无形资产(按照目前会计准则职务发明不是确认价值的),为弥补减资后对公司的影响,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至原来水平。
  (二)无形资产价值问题
  如果不存在产权问题,且价值评估手续完备的,则可能需要结合当时情况做具体分析,有时并不一定被认为出资不实。一般来说,在处理价值高估问题时,应在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或交易文本中按以下口径说明比较好:发现技术未能发挥原来估计的作用,作价偏高,经重新评估,股东协商调低作价或者原股东补足作价偏高的部分,这样比较容易解释为价值评估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方面的问题而非出资不实。
  一般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自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对于无形资产价值问题的弥补措施,主要包括置换和补足,如果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值远超过资产的真实值,或者专利被覆盖,也可以采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使净资产保持持续真实。
  (三)无形资产出资程序问题
  1. 没有评估报告
  由保荐人核查,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出具意见。在不存在恶意行为、不造成出资不实,或是通过评估复核等手段予以验证,或是价值已摊销完毕并转化为经营成果、对未来没有影响、不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不会构成上市障碍。
  2. 验资报告存在瑕疵
  由发行人的会计师进行复核,说明出资真实足额、有效、完整;由保荐人和律师出具专业意见,说明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实性。
  3. 中介机构没有相应资质
  上市业务的验资机构和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如果验资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需要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时掌握的标准如下:(1)申报期内的验资/评估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2)资本项下的增资/出资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的可不复核;(3)涉及金额重大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金额巨大的也需复核;(4)子公司非常重要的需要复核,一般子公司可不复核。
  (四)无形资产占比过高
  新《公司法》实施后成立的公司一般不存在这种问题,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前,系历史遗留问题。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如实披露,承认有不规范且瑕疵的地方;说明无形资产是高新技术成果,并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高度相关,必要时需寻找相关的文件支持。说明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不会对企业的后续经营及股东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如果申报期无形资产余额比例已经低于20%,则属于历史问题一般不会成为障碍;如果历史遗留问题对发行构成持续性影响,建议还是以等额货币置换超标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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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挂牌公司在挂牌后进行定向发行股票融资,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简单地说,是申请挂牌公司、或已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挂牌公司可在挂牌后进行定向发行股票融资,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关注金融或是股票的人有时会听到新三板,那大家了解新三板吗?知道新三板的并购基金都有哪些吗?小编其实也十分的好奇,那接下来就由小编带大家来好好的了解一下新三板并购基金有哪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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