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屋产权变更被人冒名变更房产局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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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向他人借款并以个人房产作为抵押,同时办理了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公证,后借款未还,房屋被受托人出卖还款,该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房屋产权人向他人借款并以个人房产作为抵押,同时办理了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公证,后借款未还,房屋被受托人出卖还款,该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本案判决认为,以买受人得知产权人欲借款后积极联系出借人及提供实现准备的委托书等情形,判断买受人与受托人为恶意串通损害产权人利益,因此其买卖合同无效,产权应当回复原产权人。二审则认为,“鉴于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与原审被告费某某之间存有抵押借款合同关系,而在来某某、蔡某某未履行到期债务情况下,费某某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实现抵押权。但纵观本案,上诉人黄某、原审被告钱某某、费某某与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本不相识,而是黄某在获悉来某某、蔡某某欲借款的信息后,即积极联系了费某某与来某某、蔡某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系争房屋余额抵押登记手续;当日,费某某等人又准备了《委托书》,联系了公证部门。之后,在来某某、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钱某某又以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黄某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获取了银行贷款,钱某某又以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费某某一起办理了借款抵押注销手续、注销了系争房屋原设定的抵押,等等。上述情形中有关涉及来某某、蔡某某权益的具体事宜,上诉人黄某及原审被告钱某某、费某某既未通知且又未在来某某、蔡某某在场的情况下所为,尤其是在获取银行110万元贷款情况下,扣除68万元借款及代为清偿的贷款余额、手续费计235,463.75元后,其余房款未再支付来某某、蔡某某,更能证明本案非真实买卖房屋,而是黄某与钱某某、费某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来某某、蔡某某利益。因此,上诉人黄某与原审被告钱某某以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中出借人的安排可谓严密细致,如果不是房屋买受人有事先积极联系出借人的情节,则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其有理由相信经公证的受托人有代理权,因此其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取得的产权受法律保护。
&黄某与来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原审被告钱某某。
  原审被告费某某。
  上诉人黄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闵民三(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天池,原审被告钱某某、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日,来某某、蔡某某取得了系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1室房屋的产权。
  日,来某某(乙方,借款人,抵押人)、蔡某某(共同抵押人)与费某某(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于日签订本合同,乙方愿意将其合法拥有的房产(即系争房屋)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的担保,共同抵押人和保证人均同意本合同。借款金额68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年利率12%,借款用途:合法投资。抵押物座落于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1室,房产总价95万元,建筑面积94.77平方米,所有权人为来某某、蔡某某,该抵押物现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抵押担保的债权为26万元,乙方保证目前及以后乙方的该项欠款少于16万元。甲方愿意接受乙方以该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乙方保证该抵押物的居住权人仅有来某某、蔡某某。共同抵押人和保证人作为乙方的履约担保,从该合同生效起对乙方的所有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直至乙方履约完成。甲方有权依法在行使抵押权之前,向共同抵押人或保证人追偿债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之后甲乙双方及其余相关方面应当共同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明交于甲方保管,直至乙方偿还全部欠款。期间乙方不得申请补办房屋所有权证。
  上述《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来某某、蔡某某与费某某于当日即至闵行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余额抵押登记手续(来某某、蔡某某尚未结清系争房屋银行贷款,故房屋之前已抵押给了贷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同日,来某某、蔡某某还在费某某等人的安排与陪同下(黄某、钱某某同往)签署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书由费某某等人事先准备好提供给来某某、蔡某某),并办理了公证手续。该《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如下:“我们委托人是座落在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1室的房产登记权利人,现我们委托钱某某为代理人,全权办理如下事项中需要由我们办理的事宜:一、代为办理上述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二、代为归还上述房地产中的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借款,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三、代为签订上述房地产的买卖合同、申请并支付房地产出售过程中的相关税费、领取房地产转让价款、并协助买受方办理按揭贷款及其它相关手续;四、代为办理上述房地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五、代为办理维修基金的交割、物业进出户手续;六、代为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产权过户手续。凡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法律文书,委托人均已认可。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上述委托事项之日止。”
  日,在借款期限到期后,费某某未收到来某某、蔡某某的还款。
  日,在来某某、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钱某某以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黄某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黄某以138万元的转让价受让系争房屋,来某某、蔡某某于日向黄某交付房屋。事后,钱某某又以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黄某办理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黄某并于日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期间,黄某于日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一份,约定黄某用系争房屋作抵押,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110万元,贷款期限自日至日,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预计每月还款额为5,353元。上述贷款合同签订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黄某放贷110万元,费某某收取了其中的68万元作为来某某、蔡某某向其清偿的借款。现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系争房屋的抵押权人。此外,在房屋产权过户至黄某名下之前,钱某某还以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费某某一起办理了借款抵押注销手续。
  另查明,为了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黄某在钱某某的协助下,代为来某某、蔡某某向中国民生银行清偿了来某某、蔡某某的贷款余额计 234,463.75元,并办理了注销民生银行设定在系争房屋上的抵押权手续。
  2010年8月,来某某、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黄某与钱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变更或依法撤销,系争房屋的产权恢复至来某某、蔡某某名下。诉讼中,来某某、蔡某某将诉请明确为要求确认黄某与钱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黄某协助来某某、蔡某某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来某某、蔡某某名下。黄某要求驳回来某某、蔡某某的诉请。钱某某辩称其没有欺诈行为。费某某要求驳回来某某、蔡某某的诉请。
  诉讼中,来某某、蔡某某表示愿意向黄某归还代为清偿的贷款余额234,463.75元及1,000元手续费,计235,463.75元。
  原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钱某某与黄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来某某、蔡某某虽然签署了《委托书》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委托书》仅载明钱某某有权代为来某某、蔡某某签订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并未授权钱某某有权决定系争房屋的出售价款等买卖合同重要事宜,钱某某作为受托人,理应按照来某某、蔡某某的要求处理委托事务,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钱某某在未征得来某某、蔡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黄某约定了房屋售价,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在事后直至房屋过户也未将房屋买卖情况告知过来某某、蔡某某,其行为显已超越了代理权,且事后也未得到来某某、蔡某某的追认。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合同无效。”从本案整个事情经过反映出,黄某得到来某某、蔡某某欲借款的信息后,即为来某某、蔡某某积极联系了借款人费某某,费某某在与来某某、蔡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当日,又为来某某、蔡某某准备好了《委托书》,并联系好了公证部门,而诸多委托事项均为系争房屋的买卖、过户事宜,来某某、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又系费某某找来的,且与费某某是朋友关系,而当日的借款期一到,在未通知来某某、蔡某某的情况下,钱某某即与黄某在同年5月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扣除五一假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一个星期,之后在同年的6月9日钱某某已与黄某向交易中心递交了产权过户的所有申请资料,而在此之前,为了能顺利将产权过户至黄某名下,钱某某还协助黄某代为来某某、蔡某某结清了中国民生银行的贷款余额234,463.75元,并注销了该行对系争房屋的抵押权。此外,钱某某还协助费某某办理了撤销系争房屋的借款抵押手续,而费某某于同年的6、7月间从黄某向星展银行申请到的110万元贷款中得到了68万元,来某某、蔡某某未收到过分文房款。从上述过程不难看出,黄某、钱某某、费某某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时间抓得非常紧,费某某辩称的债务到期后一直与来某某联系,均联系不上的意见与上述过程的迅速进行的事实不符,黄某、钱某某、费某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来某某、蔡某某利益的行为。综上,钱某某以来某某、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名义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于费某某辩称的因来某某、蔡某某未履行到期债务才将房屋出售还债(即实现抵押权)的辩解意见,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费某某在来某某、蔡某某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实现抵押权,而费某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费某某的上述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基于买卖合同无效,黄某应协助来某某、蔡某某将系争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来某某、蔡某某名下,在履行该义务之前需偿清110万元的贷款余额,注销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抵押权,而来某某、蔡某某也应向黄某归还代为清偿的贷款余额235,463.75元(包含1,000元手续费)。费某某基于无效的买卖合同从黄某处收取的68万元应返还给黄某,而其与来某某、蔡某某间的借款纠纷应另行解决,并依法实现抵押权。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判决:一、被告钱某某以原告来某某、蔡某某的代理人名义与被告黄某于日就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1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偿清贷款余额(具体以偿清时该行出具的帐目为准),并办理注销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设定在上述房屋上的抵押权手续;三、被告黄某在履行完毕上述第二项义务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来某某、蔡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的产权恢复至原告来某某、蔡某某名下;四、原告来某某、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黄某归还代为清偿的中国民生银行的贷款余额人民币235,463.75元,如被告黄某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的贷款清偿义务,则此款直接用于为被告黄某清偿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贷款余额;五、被告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黄某人民币68万元,如被告黄某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的贷款清偿义务,则此款直接用于为被告黄某清偿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贷款余额。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计8,610 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9,630元,由被告黄某、钱某某、费某某共同负担。
  判决后,黄某不服,上诉至本院称:一、《委托书》中“代为签订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授权,即是包括了授权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如果授权人只委托被授权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那么授权人应该在委托书中明确注明具体的条款,因此钱某某在与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完全是有权代理。二、上诉人与钱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价款,不但没有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反而略高于市场价格;《委托书》也没有具体约定钱某某在签订合同以前或以后是否必须通知授权人,因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请求二审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辩称:一、上诉人在买房前未曾看过房,而是与钱某某恶意串通,以欺诈行为侵吞被上诉人的房屋。钱某某代理费某某是合理的,而代理被上诉人是不合理的。借款到期后钱某某没有通知被上诉人并经被上诉人同意即签订买卖合同,而费某某在还没有拿到借款的情况下将抵押权撤销了,这是不合情理的,该行为的目的就是方便过户。二、除了借款,还有50万元上诉人一直没有归还被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权利。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钱某某、费某某辩称:一、被上诉人曾出具承诺书,因此原审被告钱某某有权处分系争房屋。二、原审被告费某某借给被上诉人的钱款是通过合法途径的,但到期后被上诉人却不予归还。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鉴于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与原审被告费某某之间存有抵押借款合同关系,而在来某某、蔡某某未履行到期债务情况下,费某某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实现抵押权。但纵观本案,上诉人黄某、原审被告钱某某、费某某与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本不相识,而是黄某在获悉来某某、蔡某某欲借款的信息后,即积极联系了费某某与来某某、蔡某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系争房屋余额抵押登记手续;当日,费某某等人又准备了《委托书》,联系了公证部门。之后,在来某某、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钱某某又以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黄某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获取了银行贷款,钱某某又以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费某某一起办理了借款抵押注销手续、注销了系争房屋原设定的抵押,等等。上述情形中有关涉及来某某、蔡某某权益的具体事宜,上诉人黄某及原审被告钱某某、费某某既未通知且又未在来某某、蔡某某在场的情况下所为,尤其是在获取银行110万元贷款情况下,扣除68万元借款及代为清偿的贷款余额、手续费计235,463.75元后,其余房款未再支付来某某、蔡某某,更能证明本案非真实买卖房屋,而是黄某与钱某某、费某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来某某、蔡某某利益。因此,上诉人黄某与原审被告钱某某以被上诉人来某某、蔡某某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综上,上诉人黄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2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懿欣审 判 员  朱 红代理审判员  严卫忠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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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甄灵宇律师团队,021-:00-19:30),Email: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个人认为国土资源部负责不如让住建部来得好,商品房是不动产的大头,也是信息更替最频繁的部分,这块登记原来都由住建部完成,现在统一到国土部,信息转移可别出什么差错。此外,国土部是负责指导和监督,登记工作也大可交给原来的房产登记中心,有些地方重新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部门纯属浪费。
  4、登记的信息如何管理?
  《条例》也对登记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不管是登记部门还是相关当事人出错导致信息错误、泄露都将受到处分;如果造成损失的,还将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实际上所谓信息的公开也是有有条件的,是对政府部门公开,对百姓并不完全公开。
  5、与房地产税的关系
  不动产统一登记确实能为房地产税的征收提供技术基础,但不等于说有了不动产登记就马上会收房地产税,两者没有直接关系。房地产税出台还有漫长的一段路要走。
  6、与小产权房的关系
  这点多个部门领导已经明确表态,小产权房不会转正。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处处长蔡卫华也明确表示了,要登记必须是合法的,而小产权不合法,所以不登记不发证。当然不登记也不等于立马就要把小产权房拆掉,违法建筑还将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
  7、与反腐的关系
  现在反腐更重要的是看中纪委,跟不动产登记没有直接联系。
  8、与房价的关系
  房价由供求关系决定,与不动产登记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今天实施房地产税,那么会对房价产生一定影响,但是我们前面也说了,房地产税一时半会不会出台,所以对房价暂时没什么影响。
今评媒:不动产登记条例为何拒绝“以人查房”?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房叔”、“房婶”、“房姐”等房字辈贪官连续出镜,直接刺激了公众最敏感的那根神经,导致“以人查房”呼声越来越响。
  12月18日,澎湃报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于12月3日印发,全文35条都没有有关“以人查房”的规定。
  在此之前,不少人把“以人查房”与不动产登记联系起来,认为此规定一旦实施,将会成为新的反腐利器,贪腐官员的黑房将无所遁形,全国的反腐败工作将如虎添翼。
  看到这个消息,不少人会感到失望。
  《不动产登记条例》到底该不该规定“以人查房”呢?
&&&&&&&&不动产登记是个啥?&&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其性质是私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承担,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另外,将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还要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2014年1月,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组建完毕。
  对普通人来说,不动产登记可以保护个人对房产、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的产权;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有助于解决一房多卖等风险,使交易更安全;也可以在转卖房屋时不用土地、房屋等多个部门来回跑,办手续更加便捷。
  在这期间,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泄露,不是谁想查就能查的,只有和不动产所有者发生直接关系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如亲属、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查账等才能提出申请依法查询。
  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本身并不是以反腐为初衷建立起来的,反腐只是这项规定的衍生价值。
  据经济日报报道,在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很早就有类似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尤其英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历史悠久,早在1535年就有了土地登记。这对英国房地产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认可,因为登记制度能给土地所有权提供额外保护,简化房地产交易的法律程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本流动。
&&& “以人查房”会侵犯隐私吗?&&
  2012年10月,“房叔”蔡彬,原任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政委,被爆拥有20多套房产,经证实后被停职。
  2012年12月,“房婶”李云卿,原广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树下设计院高级工程师,被爆坐拥24套房,总价高达1500万。
  原陕西榆林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原副行长,被称为“房姐”的龚爱爱,被爆有四个户口,在京拥有41套房产,最终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房妹”翟家慧,郑州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锋女儿,被爆全家4口人8个户口,拥有20套房。今日,翟振锋因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被判25年。
  曝光的“房氏家族”公职人员越来越多,引发了人们的担忧,“以人查房”应运而生。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不少人将“以人查房”当作反腐利器也可以理解。
  据澎湃报道,目前普通市民平时用于房产交易时的房屋信息调查,主要采取向相关部门告知物业地址的方式进行查询房屋产权情况,抵押状况等。而一旦可以以姓名查房,就可以迅速获得个人名下所有不动产。
  这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威胁,恐怕谁也不希望自己的财产状况轻易的被他人获取。
  因此,2013年2月中旬起,多地开始严控用姓名查询他人房产信息,福建漳州、江苏盐城等地加紧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
&&&&&& 反腐的归反腐,房子的归房子&&
  不少媒体评论发出质疑,禁止“以人查房”到底保护了谁的隐私?
  只有一两套房产的人,谁会担心自己房产信息被曝光?哪怕拥有多套房产,只要是合法所得,有何不可见人之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京华时报采访时认为,不动产登记首要作用是推进反腐,比如副处级以上级别公务员,就应该能允许公开查询信息。“如果老百姓查不到,公众监督的效率就降低了”。
  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认为,不动产登记不应该承担反腐功能。
  同样是京华时报报道,孙宪忠认为,让不动产登记条例承担反腐功能,就把原来的职能搞混了。反腐应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比如美国的阳光法案,要求一定级别的官员公布财产。
  “阳光法案”在联邦一级,特指由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政府雇员隐私等少数例外,所有联邦政府部门的信息、记录、数据都向公众开放。
  美国国会还在1978年通过了一个“政府道德法案”(Ethics in Government Act),所有的联邦政府高级雇员,包括总统和副总统、军队高级将领、国会议员、联邦法官等,均必须向公众公布自己的财务状况。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实施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实行了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也没有官员的财产公开制度,公众只好把反腐寄希望于不动产登记条例,希望能够通过“以人查房”达到反腐目的。
  但从法律层面和司法实践来看,不动产登记有它自己的功能和用途,虽然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查清某个物业地址的产权归属,但它本身并不承担反腐功用,“以人查房”也暴露了巨大的个人隐私泄露的危险。
  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反腐的推进,正道还是借鉴国际做法,尽早推出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反腐利器“不动产登记”
历时近一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终于有望在年内推出,条例实施后,“房叔”“房姐”现象能否得以扼制?登记制度能否成为反腐利器?不动产登记实施后,房产税、遗产税是否会逐渐落地?是否能拉低房价?
不动产登记顶层设计出炉:不能以人查房
【推荐阅读】
  不动产登记条例落地:不可“以人查房”
  本报记者 纪睿坤 北京报道
  不动产登记的顶层设计终于出炉!
  12月22日,国务院全文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并明确自日起施行。
  早在2013年3月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就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当时划定的时间表是“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介绍,《条例》延期出台的主要原因是技术上的难题。
  “《条例》的起草出台,涉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条文的修改问题,需要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一个一揽子方案,对相冲突的法律条文列个清单,统一进行修改,审议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一个决定,规定相应条文在《条例》出台后就失效,也就是不改,直接把冲突的条文废掉。”程啸说。
  值得一提的是,12月22日当天,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亦自国土资源部获悉,作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正在起草《条例》的操作细则。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国土部筹建信息平台
  一直以来,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主要看点。不过,根据《条例》规定,“以人查房”短期内不能实现。
  《条例》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明确,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虽然《条例》严卡“以人查房”,但《条例》亦明确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条例》,一方面要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要纳入该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除此之外,《条例》也明确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针对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副总登记师刘燕萍称,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开始布置研究建设这个平台,建成后,它登记的每一处不动产信息,包括不同区域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甚至上下级之间,都可以实现信息共享。
  在程啸看来,这也是《条例》的最大亮点,此前各类不动产数据都比较分散,依靠各个地方不同领域的统计往上报,比如住建部有统计口径,掌握每年的房屋交易量,国土部也有抵押或土地所有权出让数据。
  相对以往不动产相关信息的分散和滞后,程啸认为,“现在搞实时共享,信息的权威和准确度就能够得到有效保证。”
  房地产调控“标志性事件”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永祥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出台的短期作用有限。他判断,从制度出台到最后形成不动产登记体系大约需四年时间,结合短期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状况来看,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并不直接。
  但长期来看,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金永祥认为,不动产登记将为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打通技术条件。在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看来,《条例》的出台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转变到存量环节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亚豪机构市场总监郭毅也认为,《条例》出台会对二手房市场产生一定冲击。
  根据《条例》,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郭毅表示,“虽然《条例》并未提及以自然人为条件,查询名下持有房产状况,但以地址倒推房产持有人,特别是多部门信息联网,依然打破了以往的房产信息查询的瓶颈,将会导致出现新一轮的投资客集中抛售房产,高端二手房供量有望增加,对于平抑二手房市场价格起到积极作用。”
  张大伟也表示,此前大家对不动产登记是否能如期落地一直存有疑惑,从目前释放的一系列信号来看,政府已经加快推进政策落地,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加速推进,大户型二手房供应有望持续增加。
不动产登记与百姓何关:不会被强制登记
  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
  百姓何关? 反腐利器? 房价大降?
  本报记者 尹晓宇
  22日,国务院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透露,2015年下半年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2016年完善平台并扩大试运行范围,2017年全面运行。
  《暂行条例》跟普通百姓有怎样的关系?对反腐有怎样的帮助?对楼市的走向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你家的哪些不动产权利是可以申请登记的?
  《暂行条例》第5条明确了答案,给出了可登记的10种权利,如集体土地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第5条是非常重要的规定,它明确了能够依据条例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具体类型。这一规定既能确保所有应当登记的不动产权利都可以登记,又有效地防止了实践中一些地方任意将不属于不动产权利的其他权利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问题。这对于规范登记行为,维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不动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你不去登记,也不会被强行要求,但会容易出现纠纷。
  《暂行条例》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要求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强制登记。但如果权利人不登记,其不动产交易安全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条例重点从保护权利人物权的角度作了依申请登记的制度安排。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
  此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大大减轻了当事人负担。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就要分别到4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证件,统一登记之后,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证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
  不承担监督官员房产职能
  近些年,“房叔”、“房婶”的涉房腐败让大家对不动产的登记寄予厚望,比如要求不动产登记的资料要向社会所有的人公开,要许可人们自由地查询他人的房产,再如把不动产登记和反腐败立法相联系,要求该条例能够发挥监督官员房产拥有情况的作用。
  《暂行条例》涉及到查询方式的集中在第27、28条。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28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那些要求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充分上网“公告”,要让社会所有的人都知道观点是不正确的。依据法理,公告必须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目的是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发生。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个人财产权利,没有必要予以公告。其次,那些要求利用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性来实现“阳光立法”的功能、达到限制甚至惩治官员腐败的要求,也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对房价短期影响有限
  有分析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本身是房地产长期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并不直接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但是为房产税向存量征收创造了条件,最终实施仍取决于政府税制调整的路径和策略。
  市场层面来看,近期一二线城市都出现了大户型、二手房上市增加的现象,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不动产登记条例铺路房产税 或抑制10%购房需求
&&&&&&&&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落地是未来房产税实施的根本。通过测算,将大概抑制包括投机、投资和改善类约10%的购房需求。
  或抑制10%购房需求
  “看来买房不再适合进行资产投资了!”郑伟杰(化名)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感叹道,“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房产税也可以预期出台,多余的房屋可能还要背负更多的税负。”
  郑伟杰是深圳的一名个人投资者,在过去10年进行了许多不动产投资,但从现在看来,未来投资安排需要变化。
  12月22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发布由国务院签署通过的《》,将从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可以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等。
  “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落地是未来房产税实施的根本。通过我们的测算,将大概抑制包括投机、投资和改善类约10%的购房需求。”新城控股高级副总裁欧阳捷向记者表示。
  被挤出的需求
  市场普遍认为,不动产登记将会导致新一轮的投资客集中抛售房产,高端二手房供应量有望增加,进一步打压热特别是二手房价格。统计显示,22日中国资本市场房地产板块重挫约3%,其中18只股票跌停,整个板块仅14只个股上涨。
  “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开发商,该政策短期内肯定是利空的,这将影响到市场的成交心理,大家肯定还是倾向少买房。”欧阳捷告诉记者。
  世邦魏理仕华东区研究部资深董事谢晨对记者表示,短期利空更多是心理层面,不动产登记从施行到落地还需要3~4年,对市场真实影响并没有那么大的作用。
  “今天(22日)出现的房地产板块股价下跌,不全是政策因素,还有之前资本市场不断的资金进入,在利空因素出台下导致的合理抛售。”谢晨认为。
  “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的背后更多的是整个行业回复市场化运行,减少行政化操作。”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曾向记者表示。
  房产税可期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告诉记者,不动产登记条例有利于房地产税开征,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撑。“房地产税开征首先要知道房子是谁的,房子在哪里等基本信息,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提供了这些方面的基本信息。”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曾表示,全国不动产信息联网客观上将成为未来合理设计房地产税制的决策支持和实施征管的运行保障条件。如果未来房地产税征收需要依据个人拥有住房多少,那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将必不可少。
  事实上,在2013年全国实现北上广深等40个重点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联网后,住房信息联网工程将扩展到500个城市,但计划进展缓慢,而将于明年3月施行的条例将推动这一进程。
  张斌认为,房地产税本质上是地方政府收益税,地方政府为了给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筹集资金,而房屋是不可以流动的,辖区界定清晰,是不可流动的税基,所以房地产税为地方税种。不过,现在大家都把房地产税赋予收入分配调节、房价调节功能,但未来房地产税具体如何开征,还有待观察。
  贾康曾预测,明年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将有实质性进展,如果2016年能够完成立法,2017年将正式依法全面实施。
  市场化手段的调控
  “这个政策长期看对于整个行业是有利的,通过现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完善行业信息分享机制,解决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进行自由竞争,可以使得未来对于整个行业有一个合理预期,而不是暴涨暴跌。”谢晨告诉记者,“此外,通过平台搭建对于未来落实房产税将有更多积极作用,税收的改革将使得这个行业进一步走向成熟,消除非理性投资需求。”
  记者注意到,自今年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不动产登记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更有媒体爆料多地出现房屋抛售现象。事实上,自2011年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过后,税收效果已经开始得到逐渐检验并可以逐渐完善。
  “通过这样一个登记落实,可以对住房结构进行公开,市场可以自发发现哪一类住房没有得到满足并进行开发;此外,利于政府和房企了解市场存量布局情况,对于不足的地区开发商可以找到合适机会进入,对于过剩地区政府可以加强调控;最重要的是,将全面明晰产权问题,产权是市场的基础,只有拥有了明晰的产权才利于市场的正常交易。”欧阳捷向记者表示对于政策落地的期待。
  欧阳捷预测,作为房企,未来可能会根据政策税收影响改变一些开发策略,比如开发一些适合两口之家居住的更小的户型和一些适合四口之家居住的更大的户型,满足居住的同时也节约税收。
十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吓到了哪些人 房价会跌吗
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时隔一个月,中国政府网今日全文公布条例,该条例自日起施行。
  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时隔一个月,中国政府网今日全文公布条例,该条例自日起施行。
  此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暂行条例》全文35条都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
  1、可以以人查房吗?
  不可以,目前只能以房产地址查询。
  2、什么人可以查?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3、什么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指的是权的所有人,房子是自己的话,就可以申请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情况。若房子抵押给,那么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凭借抵押登记也有权去查询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是指和不动产所有者有直接关系者,比如夫妻等。此外,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可以凭借人民法院的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查询债务人(欠债者)名下的已确权房产情况。
  4、怎么进行不动产登记?
  步骤是这样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完成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5、申请不动产登记都要准备点什么资料?
  主要准备6项内容:首先需要填写登记申请书;另外携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什么时候能查不动产?
  2014年——建立基础性制度
  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
  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
  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7、能否查海外资产?
  不动产登记条例不涉及海外资产的登记和查询。
  8、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有哪些?
  可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如利用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反腐败形成“组合拳”。
  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
  9、不动产登记和百姓有什么关系?
  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市民不需多处跑,在指定办公地点就能一步查询,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系列重大改革的基础,比如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地入市”等。
  10、不动产登记吓到了谁?
  吓贪官:不动产登记是反腐利器?打击房叔、房姐,这主要还是看政府,普通人是查不到官员的房产的。
  吓买房者:为房地产税铺路?短期内并不能实现,要看房地产税的立法推进情况。
  吓卖房者:房价会下降?对二手房短期内有影响,但是真正要让房价下降有困难。
(本文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资料不得随意泄露
&&&&&&&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dc@chinalaw.gov.cn
  附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惟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惟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十三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四)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不动产权利有两个以上主体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完成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等信息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三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串通他人进行虚假登记,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征求意见稿根据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精神,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整合职责。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置、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物权稳定。注重稳定连续、保护权利,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三是方便群众。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并简化程序,减少群众负担。四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二)关于登记簿册。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严格规范登记簿的管理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事项,并对登记簿的介质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保存义务等进行明确(第二章)。同时,为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新证和老证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登记程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的要求,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第十四条)。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第十五条)。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条例支持以人查房 或将触发二手房抛售潮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凤玲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这是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章第23条,“以人查房”正式被写进《不动产登记条例》。
  该意见稿共有六章三十条,对不动产登记的原则、适用范围、登记簿册、登记程序和登记机构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不动产登记具体需要登记哪些内容?意见稿规定,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均需要纪录在统一的登记簿之中。
  所谓的“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来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比如你准备和XX结婚,你就可以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输入“XX”的名字查询其房屋情况,官员、商人亦然。
  在山水文园董事会主席李辙看来,《不动产登记条例》将破局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权限管理”模式,“即在必要时,系统总控部门通过对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发放授权的方式,对特定条件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定向查询,住建系统彻底告别不设查询端口、不设授权查询权限的局面,这样的松动,或将带来一定恐慌性抛售,对房价会有阶段性的制衡。”
  伟业我爱我家副总裁胡景晖持同样的观点,抛售、资产处理,将促进未来房地产市场新房、二手房、租赁市场的有效供应量,“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房地产商有着致命的影响。这是为房产税征收做准备。对于手中拥有多套房屋的那些人,若征收房产税,他们会马上抛出套现,这种波动甚至会影响开发商的拿地速度、土地储备、企业战略、推盘计划等。”
  北京(楼盘)兆通置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书政告诉记者,“钓鱼台7号院,性价比最高,直降200万”的宣传语引人瞩目;“建外SOHO多处房产以2. 5万元/平方米对外抛售”等等,这些近期反常的市场动向,应与不动产登记有一定关系。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发布,正在一步步触动着坚挺的高房价。
不动产登记会对贪官造成压力 或现房产集中抛售
  昨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式公布。
  意见稿被社会寄予厚望。有人认为它能压低房价,有人把它看成“反腐利器”, 有人觉得它是征收税的前兆。
  多名专家接受新京报采访时称,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能直接反腐,但可以对贪官造成压力。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将为房地产税开征提供必要条件。
  追问1 不动产登记,强制还是自愿?
  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属于自愿登记。但是,如果不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会使得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转让存在隐患。
  孙宪忠认为,不动产所有者的权利,不是因为登记才产生的,登记只是权利保护的一个手段。比如,新中国成立前建造的房屋,一直没有到房管部门登记,但房主依然享有对房屋的权利。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则认为,根据意见稿,不动产登记应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就像每个人都要办身份证一样,这是国家的一项基础数据。可以通过全国房屋普查,对不动产进行强制登记。”
  汪玉凯称,只有通过强制性登记,形成一套完整的、全国联网的数据库,才能为今后的不动产交易提供服务。此外还能为征收房产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追问2 普通人可查“房姐、房爷”吗?
  意见稿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近年来,各地曝出的“房爷”、“房姐”等事件,线索大多来自举报。很多人疑惑,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是否意味着普通人也可以查询别人拥有的不动产信息,比如某人拥有多少套房。
  孙宪忠说,根据意见稿的规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查询的权利。“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保证交易公正,比如,你的房子要抵押给我,我就有必要查询你的房产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孙宪忠说,从物权法的角度讲,只有涉及交易安全的情况下,才许可别人去查询不动产信息。毫无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查询他人信息。
  追问3 是否预示房地产税要开始征收?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意见稿的出台,为房地产税开征提供了必要条件。他说,从各方面释放的信息看,房地产税开征是必要的,但一直没有征收,其中一个重要障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没建立起来。
  施正文说,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分散在住建、国土、工商、林业、农业等部门,各部门的信息没有进行整合、联网。税务部门不掌握不动产特别是居民住房的整体数据,所以无法推进房地产税。
  根据意见稿,我国将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施正文认为,统一平台建立以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将数据实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施正文说,意见稿今年应该能获通过,但这不意味着,房地产税将在短时间内开始征收。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曾介绍,全国人大正在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
  施正文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起草房地产税的相关法律草案,最快2016年审议,2017年通过。此外,房地产税征收可能赋予地方一定的自由度,各地依据自身情况决定开征时间和细节。
  追问4 不动产登记会导致集中抛售吗?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告诉新京报,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建立后,有可能会出现集中抛售住房的情况。
  他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很多人把购买房产作为保值的手段,现在很多地方出现的高住房空置率,都和购房保值有关。
  对于通过贪腐拥有多套住房的官员,汪玉凯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将给他们带来压力。对于拥有多套住房的普通人,未来可能征收的房地产税,可能会促使他们卖房。
  今年3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要用4年左右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因此,施正文认为,国家给出了4年的“缓冲期”,不会引发“集中抛售潮”。
  “如果不动产登记推进得太快,导致房价急剧下降,对经济发展会造成很大的冲击。政府正在掌握改革的节奏,防范出现大量集中抛售现象。”施正文说。
  追问5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反腐利器吗?
  不动产登记制度被寄予厚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被称作“反腐利器”,并被认为是“反腐治本”的一剂药方。
  长期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孙宪忠认为,不动产登记和反腐败没有直接关系。不动产登记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只有在交易的许可下才可以查询,不涉及交易的不能查。从反腐角度来讲,官员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哪里,有关部门都可以去查。
  孙宪忠说,通过不动产登记来实现反腐不现实。比如一个老百姓持有房屋购买合同来登记,他的签名、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从法律上来说,就应该将其纳入产权登记。如果贪腐官员将不动产登记在亲属、朋友名下,反腐部门查询起来难度较大。
  施正文则认为,统一平台建立后,可以更容易查到官员拥有多少套房,其中可能有通过不正常途径、违法手段获得的房产,这项制度增加了官员的贪腐风险。
  曾提出过“官邸制”的汪玉凯认为,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不是为了反腐,但和官员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结合起来,将对贪腐官员产生威慑力。
  汪玉凯说,官员向组织申报的房产情况,现在基本没有手段核查,今后如果怀疑官员申报不实,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平台核实。
  追问6 农房登记,能否防止强拆?
  汪玉凯说,农民住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后,房产信息进入数据库,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府进行违法强拆。侵犯农民的个人财产,政府需要承担责任。
  孙宪忠则认为,防止强拆要靠规范政府职能来解决,这是政府滥用权力的问题,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职能。
提要:昨日,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正式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近六成人认为不动产登记将使房价下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登记资料
昨日,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正式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 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 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15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介绍,征求意见稿根据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 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精神,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整合职 责,二是物权稳定,三是方便群众,四是严格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事项,并对登记簿的介质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保存义务等进行明确。同时,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
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 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 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 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 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 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由国土资源部起草,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此稿。征求意见期截止日期为9月15日。
为开征房产税打下良好基础
“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暨南大学教授胡刚认为,除了在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以外,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也强调对 查询方式的规范化,对社会而言有利于增加财产收入的透明程度,也有利于公民的财产保护。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将来开征房产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除了会一 定程度上改变市场预期,也会促进楼市的健康发展。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部门、多等级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利于权利人保护自身的物权。”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分析,由于目前无法提供统一的 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法律实务中,权利人如果在胜诉后需要要求法院查封对方的不动产时,往往需要前往多个部门查询不动产信息,不但不便,也可能遇到部门间互 相推诿的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士指出,目前,不动产登记分散在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统一登记,有利于不动产登记、交易的效率和安全,能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合法不动产财产权。
房管局已定期向纪检部门提供信息
“我们在局的层面已经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但是在全市层面,这一机构还没有统筹成立。”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在接 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不动产登记工作除了该局下辖的土地房屋登记外,还涉及到市农业局管理的耕地承包、海洋使用,园林部门负责的林地承包、林木所有等领 域,国土房管局此前已经与市农业及林业园林部门进行过沟通协调,已经为下一步工作的推进做好准备。
据悉,近期广州将按照“四统一”(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逐步开展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技术规范制订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此外,市国土房管局辖下的房地产数据中心目前已集中土地业务档案数据6万多宗、房屋业务档案数据近440万卷,实现了数据大集中,为房地产大数据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底板。此外,广州也已完成全市10607个村民小组、共69041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相对其他城市,广州由于已经实行房地合一的统一登记制度,所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具有更为雄厚的基础。而从民生角度出发,包括查询房地产登记、抵押、查封以及个人名下房产等业务,全部免费。
这名负责人也曾向记者证实,该局已按照纪检部门的要求,向其定期提供最新的房产信息。
豪宅放盘量连续3个月上升&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短期影响还不算太大,配合今后出台的房产税,对市场的效应才会更大。而这,更取决于未来征税的房屋面积、家庭房屋套数认定标 准以及税率等诸多关键因素。”满堂红研究部高级经理周峰分析,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真正联网要到2018年才会实现,所以其对市场的影响也应放在5年以上的 长周期来考虑。不过,自4月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表公布以后,广州楼市总价在300万元以上或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豪宅”单位,放盘量已经连续3个月 缓慢上升。而其放盘价在郊区和中心区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分别为6%~9%和4%。
而事实上,广州各地近期也出现了不少豪宅盘降价出售的情况。中原地产星河湾分行日前就成交了一套星河湾的三房单元,业主从初始的350万元放盘,在了解市场行情后最终降价至300万元成交。
周峰认为,虽然不动产统一登记短期内对市场有一定冲击,但是长远而言,可以挤出市场上以灰色收入购房等不合理需求的入市冲动,在广州楼市以刚需买家为主的前提下,更有利于市场结束此轮小周期调整后实现良性爆发。
能否逼出6800万套空置房?
不动产登记对房价的影响,在于能在多大程度上逼出空置房入市。有人认为,全国有6800万套空置商品房,但也有人不承认这一数据。
《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对房地产市场将意味着什么?房产税等相关配套政策将很快出台吗?房价将因此下降吗?
此前,作为中国房地产界的舆论领袖之一,潘石屹公开表示,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将使房价大跌。业内人士分析,不动产登记可以挤出部分二手房,降低二手房价。
“《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将产生深远影响,它将提升房屋使用效率,有利于政府提高对房地产业的管理水平,但不会对房价产生直接的作用。”克而 瑞研究中心研究总监薛建雄认为,《不动产登记条例》能进一步解决产权模糊的情况,通过全国性的住房信息联网系统,有关部门不仅能有效监控房地产投资的资金 流向和楼市销售等运行情况,同时还能通过监测实时的数据,进行准确的统计分析,进而制定相关的引导措施。例如针对房产税的实施、空置房的税收等系列问题, 总之,有助于楼市的“精确管理”。
2013年底,中国企业资本联盟主席杜猛曾表示,“全国有6800万套空置商品房,中国住房市场总量已经过剩。”
事实上,无论是国家统计局还是国土部门都没有公布过空置房数据。而类似的全国性数据近几年只出现过一次,即2010年国家电网公司在全国660个城市的调查显示,有高达6540万套住宅电表连续6个月读数为零。
那么,《不动产登记条例》是否会像公众要求的官员财产公示一样,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对此,薛建雄认为不太可能,因为即使官员有多套房产,也很可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买房子,所以《不动产登记条例》即使启动,估计也只能显示出全国楼市的整体情况。(新华)
8月15日,渣打中国大中华区研究部主管王志浩(共同作者:申岚)发布中国房地产研究报告称,渣打近期对30家开发商参与的第10次房地产市场调研的结果显示,当前房市仍处于困难时期。此次调研结果表明,中国房地产行业最艰难的时期还在前方。
同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登记平台。此举向来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房价大跌的杀器。而此前6-7月份参与渣打调查的开发商则预计未来半年房价不会显著下跌。
王志浩在报告中指出,此次房市调研的主要发现如下:第一、房屋建设活动仍在放缓。开发商面临房屋销量不振、融资成本上升等问题;第二、土地市场 仍在降温。城市拍卖地块数量正在减少,且计划增加购地的开发商数量较少;第三、住宅销量仍在下降,尽管开发商开始降价。许多受访开发商所在城市的房屋库存 正在上升。第四、开发商正提供小幅降价优惠,但同时预期未来 6 个月房价不会显著下跌。 第五、近几个月开发商融资环境持续紧张且似乎趋于恶化。尽管如此,目前开发商违约现象仍不普遍。 第六、开发商期待房市政策进一步放松,尤其是放宽融资约束。
此外,最近一期渣打中国开发商情绪指数(CDSI)也出现了历史新低,反映地产市场低迷(该指数基于对 30 家大陆开发商的定期季度性调研)。房屋库存指标暗示若房屋销售持续低迷,库存水平或将持续上升。
渣打表示,若住宅销量维持当前水平,则中国 31 家大中城市房屋库存将会持续上升,2015 年中期库存水平将由目前的等同于18个月的房屋销量上升至22 个月的房屋销量。我们情景分析中最乐观的一种是,随着开发商降价和中央放松房市政策,未来12个月住宅销量月环比增涨平均约达 2.5%;如设想成真,2015 年 中期库存将降至等同于12个月的房屋销量。尽管如此,未来 6-12 个月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处境明显将会更加艰难。
上述调研时间为2014年 6-7 月,受访对象为全国 6 个城市(杭州、兰州、保 定、佛山、黄石和南充)共计 30 位地产公司高级经理,一份调查问卷共计 52 个问题。多数受访开发商为小型、未上市的房企。
中介透露近期已有抛售行为 多套房业主挂牌或增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于昨日正式公布。不少中介机构透露,市场近期已有抛售行为。“这个事件的影响,主要看各地的信息系统联网程度。”满堂红置业广州公司市场部总监周峰说。
  南都记者陈琳琳 实习生陈子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于昨日正式公布。不少中介机构透露,市场近期已有抛售行为。“这个事件的影响,主要看各地的信息系统联网程度。”满堂红置业广州公司市场部总监周峰说。
  可能影响多套房业主抛售
  此次出台的意见稿,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而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意见稿对不动产登记的原则、适用范围、登记簿册、登记程序、登记机构等具体环节均做出明确规定。
  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指出,意见稿的发布说明中国高层已将抓紧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正式提上日程。
  链家地产分析师张旭认为,不动产信息的联网查询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一是存在于多套房业主抛售行为,有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的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的影响,也并不是直接取决于联网的实现;二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是执行房地产税的重要前提。
  短期不会对一手房开发有太大影响
  “最近几个月有一些市场波动迹象,比如大户型供应增加,但另一方面,需求却仍在减少。”满堂红置业广州公司市场部总监周峰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该出货的人早在几年前已经陆续出货了,总体上房地产放慢速度的趋势难改。其提供数据显示,7月满堂红广州公司业务新收的144平方米以上的放售物业,比6月轻微增加3%。但成交比例却比6月减少6个百分点。
  而接受南都记者采访的几家开发商表示,不动产条例出台的影响是长期性的,会长期性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和管理,短期不会对一手房开发有太大影响。
  短期内正式出台可能性不大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具体落地事宜很可能仍存变数。即使不动产登记条例最终得以实施,不动产登记机构目前远未实现全国联网,甚至在一些发达地区,同一行政区内部都做不到完全互联互通。因此,不动产登记条例必须先建立全国不动产信息网络体系,这就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真正的考验还在后面。
  有地产专家分析认为,首先,此次公布的只是征求意见稿,还需经过多次调研和论证,政策短期内正式出台的可能性不大。其次,房地产税为十分复杂的综合税种,其具体征收方案的制定也需要较长时间的论证。对于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波动。
下半年市场回暖无望
赵卓文(广州市同创卓越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总经理)
尽管“松绑限购”和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救市的消息满天飞,但2014年下半年的房地产市场却依然呈明显的下行态势。
今年1-7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量同比下降7.2%。广东商品房销售量同比下降11%。广州商品房销售量同比下降28.89%。
从数据上看,2014年的1-7月的房地产市场成交并非10年最差。从往后发展的预期看,当前的市场已经确定要进入“量价齐跌”的阶段,下半年楼市回暖无望。
近日,又有两大重磅消息公布。
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不动产登记制度将全面推进,全国房产信息联网的工作也有望进入实质性突破阶段。
在当前全国反腐工作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被很多人解读为制约公务员购房的重要手段。公务员群体是否会集体抛售物业,现在还没有得到证实。但2014年公务员不再买房,已经成为事实。很多城市房地产成交量下降,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红领阶层”的退出。在不少城市,公务员购房比例达到20-30%。
全国不动产登记来了,公务员不买房了,担心房产税的人收手了,投资客观望了。一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足够抵消10个放开限购政策。
下半年楼市难言乐观。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第一次大规模的全国土地财政大审计将于本周开始。这次土地管理利用情况专项审计由国务院牵头,审计范围一直下到县级,主要针对2008年至2013年五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土地征收、储备、供应、整治、耕地保护及土地执法情况进行审计,所涉机关包括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发改委、林业、农业等在内的多个系统。
这次审计涉及范围大,影响将极为深远。多年来,各地土地领域的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在这次审计中将会暴露。
土地大审计,意味着未来的土地市场中的地方政府行为将“有所约束”,将接受更多的“监管”。
201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高达4.1万亿元。2014年上半年,尽管房地产市场低迷,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依然达到2.1129万亿元,同比增长26.3%。
土地市场越来越规范,意味着土地价格也必然越来越高。
高地价、高房价、高入市门槛的市场,难有持续性。
或许,2014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并不是坏事。
地方政府、开发商和炒楼团体都有推高房价的内在动力。市场行为,就意味着要有人来埋单。2014年的中国房地产,尴尬在于,所有人都在要钱,却缺少了埋单的人。
  千呼万唤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终于在本周五推出“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尽管早在一年半前,即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发文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昨日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晚了一个半月;尽管征求意见的还仅仅是个暂行条例;尽管按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按说这么一项基础制度应该由全国人大立法,而现在只是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由国务院法制办发个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法律层级还远远不够;但不管怎么样,总算有了一个暂行条例,总比迟迟不出台、甚至有可能胎死腹中要好。
  征求意见稿响亮地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由国土资源部作为主管部门,对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实行统一登记,设立每一个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的不动产登记簿,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意见稿共列举了十项“不动产权利”,其中最让人眼睛一亮的便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三项权利均分布在农村,提法分别是“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则意味着包括上述三项权利在内的十项“不动产权利”,均可以依法“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这是一个质的飞跃!一个翻天覆地的改革大动作!因为谁都知道,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长期以来,拥有所有权的集体土地及其权利人均不能自由买卖抵押。国有的城镇土地(实则是政府土地)市场化了,农民的地不行,开发商要造房子,必须先由政府征用变成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市场。
  府这只手去征,另一只手去卖,中间的差价又是如此之大,可以说,当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多由此而来。
  不动产统一登记紧密相关的还有两件大事。一是日前关于税加快立法的消息不绝于耳,对此财科所所长贾康的表述最为具体:“当前财税改革已经拉开帷幕,房地产税作为重点之一,相关文本有望在今年底提交全国人大,或将在2016年前实现加快立法,在2017年实施。”比照国土部原来的时间表是:在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二者大可互相印证。
  二是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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