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个跟新婚姻法 房产分配房产有关的事情,和法律有关

有关新婚姻和房产的问题_百度知道
有关新婚姻和房产的问题
我是婚前个人首付的房款,结婚后签订的买受合同,买受人是我,这样的情况在新婚姻法的规定下应该是属于我个人,那么如果我妻子再以她得名义买房的话,首付应交付多少?(规定是如果名下无房首付为30%,有房的话首付为60%)
  离婚纠纷建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只有诉讼解决,具体委托律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四川著名专家律师
你婚前个人首付的房款,结婚后签订的买受合同。购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方式,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夫妻双方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现在,而且很多地方都是采取&quot,所以你妻子现在贷款买房的话,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单身证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认房又认贷 &quot而且即便是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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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们是夫妻,是否是首套房是以夫妻双方名下所有房产来认定的,即使产证上只有你一个人名字,也算二套房的,并不是首套。还有你的房产在婚后签订的买受合同,只要你签订合同的时间在你的婚姻登记之后。因为是婚后以你妻子名义购房
你妻子如果在购房当地无房首付30% 有房就60%你的房子如果只写你一个人名字,你妻子无权分割
假如是应经登记结婚的,领取结婚证了,根本就不存在首套不首套的,你对象根本就不能以她个人的名义在买房了,就是买也是二套房。
首付应缴60%,你妻子属于二套房。因你是结婚后签的买受合同,你的第一套房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你好,建议详询房管部门。纵横法律网 杨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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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产有关的婚姻继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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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5,769被浏览1,341,257分享邀请回答520217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7K189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房价,可谓是经历了一个三级跳的过程,全国各地的房价在很短的一个时期内,几乎进入一个白热化的阶段。  居高不下的高房价,让很多想要在城市买房的工薪阶级,一夜之间突然望而却步;很多人高呼到底谁把房价炒起来的,有人调侃“都是丈母娘功劳”。  这话听着似乎有点道理,因为现在很多人在结婚之前,丈母娘可能会先问你家里有没有房,这是结婚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没有那就各回各家各找各妈。  各种舆论接踵而至,“丈母娘是中国房地产商的亲娘”、“丈母娘最牛b”……其实那都是玩笑,来看看婚姻法关于房产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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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区别在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万一离婚的话一般原则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有在房子上花一分钱。  因此,如果婚前就置备好了房子,那么房屋不动产证上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  所以各位姑娘们,别以为找个房爷就衣食无忧啦,人家有再多的房子也不管你的事,所以经济独立很有必要!
  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呀,别以为一方父母为了自己的子女在婚后能够稳定生活而出资购房的钱就当然属于夫妻双方的,要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的,如果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一种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伙伴们看完这一大段肯定蒙圈了吧,其实说白了就是,谁付的首付,房子就归谁,另一方可以获得与当年还贷支出相应比例的现金,增值部分也是根据双方婚后的还款比例来分割的。  有不少姑娘觉得自己老公婚前买的房,婚后与他共同还贷不甘心。其实不要紧,只要参与了还贷在离婚时就可以拿到还贷部分和增值的一部分。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其个人财产。该条条款中的一方可没有特指“男方”,你可以理解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女方无关,那我也可以理解为:女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男方无关。  当然由于中国5000年的传统都是男婚女嫁,女方进了男方家门,造成了事实上的房子一般是由男方提供,所以很多姑娘连婚姻法都没看过,就以为要天下打乱了,男女要不平等了。
  婚前全款买房,婚后领房本,房子属于婚前财产。  判断房屋所有权,不仅仅是看获取房屋不动产证的时间,更重要的是何时、何人支付的购房款,因为支付购房款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领取房屋不动产证只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要件。  当然,对于婚前以及婚前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来约定归谁所有,但如果没有约定,依然是谁付钱,就归谁。就是结婚后才拿到的房屋不动产证,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看到这里,亲爱的女同胞们,你还认为“有房才能结婚”有必要么?  在有房才能结婚的前提下,房子无论如何不是你的,你只是有权在这里住而已。如果男方找了小三要求离婚,那房子就和你没关系了,你如果帮忙还了贷,那就把钱退还给你,房子的升值部分也和你无关。  你要想得到房子的唯一办法,就是努力攒钱,婚后两人一起交首付,一起交月供,别想着找一个有房的男人,一步从无产阶级变成有产阶级。
  最后的最后,划重点啦:我非常诚恳地提醒姑娘们,如果你们的男朋友或老公现在顶着新中国历史上最高的房价、历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花光所有的积蓄去买房子,那么这个行为绝不是爱你,而是爱自己。
  新婚姻法的房产归属会让女人越发自立自强 也越发不把男人放在眼里了 作为一个女人 我不用你买房不用你供养 我凭什么给你生孩子 ?凭什么对你的家人好 ?凭什么养你的父母?凭什么在外给足你面子?这些应该反过来让男人去做吧?
  @戒指的泪水
15:45:00  新婚姻法的房产归属会让女人越发自立自强 也越发不把男人放在眼里了 作为一个女人 我不用你买房不用你供养 我凭什么给你生孩子 ?凭什么对你的家人好 ?凭什么养你的父母?凭什么在外给足你面子?这些应该反过来让男人去做吧?  -----------------------------  以后女人怀孕生娃娃坐月子带孩子都叫男人付工资吧!要付男方挣的钱的一半,家庭开支一人给一半。
  我要结婚了,就自己付首付买个房子,让男的出月供,房产证上写我的名字,男的要加名我就问他,你是图钱才跟我结婚的吧?然后生的孩子跟我姓,万一离了,按法律规定,只对男方月供部分作出补偿,房子是我的,孩孑是我的,男的直接滚旦,姐妹们,顶起来!
  这些都知道,最大问题就是婚内出轨成本为零,能不能修改一下让过错方少分财产以保障无过错方,不然结婚领证还有什么意义?
  这个婚姻法感觉就是免费娶个保姆回来啊,结婚后生孩子废两年,生了孩子还一定要和男方姓。不管谁对错,离婚后如果不是女方买的房那房子和女的没毛钱关系。。。这样不就是要大家都独立就不要结婚好嘞。。。现在的婚姻法还是恶性循环根本没有改变现实状况。。只会让女性觉得婚姻及以后得婚姻家庭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必须得自私,必须得为自己考虑。婚前不能吃亏,不然婚后就吃大亏。。
  别再说了,女人们已经知道男方房子不是我们的了,我们女人可以自己买房子,自己有车子,但是如果男人没有房子还叽叽歪歪我他妈要男人干什么,我都不会结婚,更不会生个孩子出来对他不负责,男人买房子只为女人买的么?他要不要有孩子的,忍心让孩子住出租屋吗,我是女人如果什么都要我自己拥有,我情愿不结婚,养个狗也比男人可靠~~
  现在的婚姻法都他M的改的唯利是图了!应该是:有了孩子后家庭所有财产都应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不然女方生个孩子都提心吊胆,尤其没工作、没保障、自已又没财产的女的更是,结婚是一种没保障的行为,谁还结婚?!!
  我觉得新婚姻法很好。明确利害关系。女人就应该独立一些。不要以为找个男人这一辈子就有了长期饭票不用努力来证实自己存在价值了。男人可以婚前买房买车。女人也可以。让自己有更好的存在价值就是让自己的物质生活更好。这样也会降低婆媳矛盾的一种方法。女人我不用男人养。也不受婆婆气。婆婆想找茬滚远点!
  中国的这个法律没有保护弱者,自以为聪明,西方不管其各种制度是否真的好和不好,但是在婚姻法的保护问题上大部分倾向于女方,这样倒是可以让很多人离不起婚,可以维护很多家庭,在现实生活当中,锅碗碰瓢盆,没有真正恩爱携手一生,很多也是吵吵闹闹也热闹,但是这样的法律助长了离婚率,让更多的男人没有负担的找下家,而且中国婚姻中的财产转移我看法律也没有太可靠的保障,不知道这个婚姻法给谁出的!就算有骗婚的,试问能占有百分之多少?饮鸩止渴!压根没有真正的为了夫妻婚姻长久考虑!
  我赞同财产分明!但前提是孝敬公婆这种事就不要要求我了,孝敬是人家不孝敬是道理,从小没吃你家一口饭没和你家一口水,生孩子这种事情你也别要求我,我想生就生,不想生,你没有资格要求我,当然生得起也没指望婆婆或者老公帮忙减轻负担,生完该请人请人,该工作工作,下班想回家做饭就回家做饭,自己不想吃就在外面吃,家务想做就做,不想做就留它那样吧,反正又不是你自己的房子!交际、工作毕竟才是对自己未来有保障的??努力工作买自己的房子,供自己的房子,没有必要为一个你还没嫁给他就防这防那的男人,你一辈子都交给他了,他却把你当外人,要么不嫁,如果你硬要作死,那就自己给自己未来创造保障!如果你还做不到,那就没办法了……
  @戒指的泪水
15:45:00  新婚姻法的房产归属会让女人越发自立自强 也越发不把男人放在眼里了 作为一个女人 我不用你买房不用你供养 我凭什么给你生孩子 ?凭什么对你的家人好 ?凭什么养你的父母?凭什么在外给足你面子?这些应该反过来让男人去做吧?  -----------------------------  @戒指的泪水
15:46:00  以后女人怀孕生娃娃坐月子带孩子都叫男人付工资吧!要付男方挣的钱的一半,家庭开支一人给一半。  ------------------------  好像孩子就只男人的?孩子不是你的?操,用钱买得来的还要你干毛。
  我觉得新婚姻法这么规定挺好,谁都不占谁便宜,那些以为找个好人家嫁了就可以过上幸福好生活的懒女人也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观了~~~
  所谓高房价都是我们自已造成的如果你一年不向银行存钱一年都不买房炒房就可以看到地产商跳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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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夫妻房产纠纷的法律规定解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的日益加深,中国社会的现象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北上广”这样的一线城市,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而且居高不下。中国很多家庭由于法律意识淡漠,碍于“面子”等问题,一直没有厘清家庭内部财产的范围,也没有对家庭内部财产移转的过程引起重视。致使夫妻双方,包括各方的亲属,对财产产权归属的看法南辕北辙。一旦遭遇婚姻变故,即使双方之间有几十年的夫妻情分,也会因为争房产而消耗得荡然无存,直至破口大骂、大打出手。更有甚者,双方父母、兄弟姐妹也都加入了“骂战”的队伍,将事态愈演愈烈,不仅离婚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甚至还因此酿成恶性事件。众所周知,家和万事兴,舒适的家庭生活是建立在和谐的家庭关系上的。中国几千年不分彼此的婚姻价值观念,受到了来自现代社会的强烈冲击。为了呵护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和夫妻情分,律师在此建议各位事先将家庭财产状况厘清,尽量做到全面客观,特别是房产、机动车。在夫妻感情尚好时进行友好协商、妥善约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共同所有为原则,分别所有为例外我国《》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除了第十八条规定的很少的几种情况,原则上夫妻婚内取得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但是,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内对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如《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接待咨询的过程中,律师感觉到当事人往往对在婚内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婚内财产的归属存在很多的错误认识。比如,律师常常听到当事人这样陈述事实。“房屋贷款都是我一个人还的。”“我爱人根本没有工作,都是我赚钱养她,我自己出钱买车、买房。”“公司是我一个人开的,她完全不管公司的经营,她也不是公司股东”……诸如此类的认识,使得当事人面临离婚或继承时心理落差过大,直接导致双方难以对进行谈判,进而给一方造成极大财产损失。因此,在双方感情甜蜜、夫妻关系融洽时,有条件谈判的,应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并落实为书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二、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进行分割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同时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其中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是房产。三、对《》第七条的解读2011&年8月13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双方父母给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很多人认为该规定颠覆了以往对房屋分割份额的认定,是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恶法”,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甚至因此而受到严厉声讨。经常会有女方认为“我给你家生了孩子,你就应该给我房子”。该规定出台以后,出现了很多女方因要在男方名下的房屋上“加名”遭拒而发生的家庭纠纷。造成女方带着的孩子离家出走不给男方探视或是自己离家出走而将孩子遗弃,最终仅因&“加名”的问题就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而离婚。律师认为,这样处理问题的方式是错误的。首先,根据《》的规定,夫妻双方无论性别都有生育权,也就是说可以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生育几个子女。如果双方不能对生育问题达成一致,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可以离婚。因此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意愿,单方将意愿强加给他人是不负责任的。其次,双方问题的解决不应当牵涉到孩子,毕竟孩子是无辜的,这样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第三,对孩子的遗弃属于婚内的过错行为,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的事由,另一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律师建议遇到此类家庭问题不要也不需要以过激的、不理智的行为来处理。当然,男方也应该考虑到女方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痛苦,平时对女方多一些关心与爱护。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是“恶法”的人实际上是对第七条规定的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解读为只适用于父母全款购房的情况,部分购房情况则排除在该条适用范围之外,旨在保护出资购房的父母倾注毕生积蓄为子女买房的利益。目前婚姻法解释三已经实施三年多,但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至今没有统一。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只要夫妻婚后有共同还贷,该房屋就应当属于,只不过在分割房产时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而是考虑双方的出资、家庭贡献、照顾子女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础上,对分割的比例进行调整。四、夫妻双方在购房时的注意事项鉴于现在的高房价,仅靠夫妻二人的经济实力就可以购买房屋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目前最为普遍的情况是一方或双方父母出首付,而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由于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父母又担心另一方离婚时分走更多房产,对此类情况的处理需要尤为慎重。购房之前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1、汇款前应明确区分借款和赠与。如果父母是将购房款借予子女,则属于子女自己出资购房,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而父母享有债权,可以向子女要求偿还。如果父母是直接支付购房款,则属于婚内对子女购房的出资,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认为该份额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2、如果是借款,则需要签订书面的或借款协议,写明借款用途并且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同时要注意保留汇款凭证。3、如果是赠与,则应尽量直接向卖方账户支付房款,而不要汇入子女账户,保证支付金额与房款数额一致,且汇款时写明汇款用途。如果是双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的,尽量双方签订书面的出资确认书或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4、确认办理的房产证(房产证未办理完毕之前为购房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要有自己子女的名字。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除了明确约定为赠与一方的财产以外应认定为赠与双方,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父母在赠与子女任何财产时都应考虑该法律规定以防止遭受财产损失。家事无小事,更何况是涉及民生的巨额房产,在购买前一定要慎重处理。如果您对为子女购房或赠与子女其他财产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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