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贸易出口未报关外汇税收报关需要缴纳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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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进口设备在进口环节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您好,请问一下:租赁进口设备在进口环节是否需缴纳增值税?我在网站上查到了答案:对于租赁设备的税收缴纳管理,中国海关的做法主要有两个:
1.按照正常设备进口交税,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关税。
2.按照暂时进出口设备交纳保证金,合同到期后设备复出口,退还保证金,交纳相关营业税。
我想知道这第二个答案正确吗?如果正确,有没有相关的文件可供参考的。谢谢。
提问者:yanhongmei1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十四条: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需按照这个完税价格计征关税和增值税。您说的两个做法,第一个是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的,而第二个是按照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口的,都不是按照租赁报关进口的。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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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境租赁及其税务问题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1)07-000-02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1381759.htm     一、什么是跨境租赁    跨境租赁通常指出租人在国外,承租人在国内(进口租赁),或者出租人在国内,承租人在境外(出口租赁)。最早的跨境租赁起源于80年代初,是融资租赁的一部分。不过当时承租的对象是政府(民航总局),出租人是国外的大型租赁公司,租赁物是飞机。    80年代中期,有些租赁公司开始了国际转租赁业务,实际上也是跨境租赁贸易。因为其做法本质上相当于贷款,租赁物件是以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不涉及免交或者是分期支付关税问题。海关并没有把它作为租赁贸易。    除了飞机租赁以外,还有一些海上石油勘探设备也是采用跨境租赁的方式,但设备不一定进入陆地的境内,有些甚至在海外。还有些小件物品的租赁也是采用跨境租赁方式。    对于政府行政部门来说,所谓跨境租赁是从交易方来说的。真正是否属于跨境租赁还要看物流和资金流的形式。比如说飞机租赁,就是典型的跨境融资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飞机租赁有全面的阐述和规定。其特点是:出租人在境外,租赁物件从境外引进,资金来源于境外,承租人在境内,租赁结束后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不返回境外。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对短期租赁、租赁贸易和租赁征税是这样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批件、租赁合同,对属经营租赁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对属融资租赁的,不得凭以办理贸易项下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应在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此报关单注销结案,其租金付汇按照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凭外债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   二、我国税法对跨境租赁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所得税法对跨境租赁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跨境租赁的涉外性和世界各国一般同时行使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和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对跨境租赁就产生了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竞争,并且对跨境租赁进行重复征税。世界各国都认识到双重征税的危害。为了消除双重征税对跨国纳税人的负担,合理分配税收管辖权,促进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往,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我国也已经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80个。目前,国际上采用的双重征税协定范本有两个,一个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另一个是联合国范本。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采用联合国范本。   我国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这是我国对租金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最早规定。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此基本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于租金的解释都是“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其解释都是“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同时规定,应当按照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全额征税。   上述规定,与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的规定都不一致,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对动产租金和不动产租金不作区分,适用同一的规则。二是对租金与利息、股息适用同样的税率,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三是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税负差别极大。因以租金中的利息作为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在中长期租赁(一般10年)中,利息一般为租金总额的30%~40%。对融资租赁按照租金中的利息征税,对经营租赁按照租金全额征税,那么经营租赁的所得税税负就是融资租赁的3倍左右。四是租金来源国的确定标准混乱。法律将租金规定为“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其标准就是“承租人居住国就是租金来源国”。但实践中的标准,除承租人居住国外,还有租赁物使用国、租赁物所在国等标准。   (二)关税和流转税法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在跨境租赁中,由于租赁物要通过一国海关,就涉及到关税和流转税法的规定。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租赁进口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对一些特定货物还需要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流转税的完税价格以关税的完税价格为基础确定,在流转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就表现在关税方面。   对于租赁进口交易,我国存在的问题是对租金中的利息部分征收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增加了承租人的负担。对租金中的利息同时征收关税、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使租赁交易的成本高于一般贸易的成本,干预了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关于对完税价格利息费用估价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7号)规定,“海关按《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定的有关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的,利息应予以计入”。按照海关的解释,此处的租赁既包括经营租赁,又包括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利息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我国税法对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一直是予以区别对待的,除在预提所得税方面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明确区分外,在营业税方面也进行区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到目前为止,海关总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一个文件对融资租赁作出特别规定,与我国税法的统一是不协调的。如果因为经营租赁的利息不能从租金中区分,而对租金全额征收关税还说得过去的话,那么对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利息可以从租金中明确区分的融资租赁租金还要征收关税就难以讲通了。   实际上,我国对租赁交易关税完税价格的规定并不完全不符合《WTO海关估价协定》。根据《WTO海关估价协定》,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基础,货物的成交价格是货物的使用价值完全转移时的交换价值,只有在买卖交易中才具有这种前提,租赁贸易是部分转移货物的使用价值,双方成交的租金并不是转移的货物使用价值的对价,因此,租金并不是租赁贸易中关税完税价格确定规则中的成交价格。为此,WTO估价技术委员会建议,应当根据与租赁进口的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进行估价,或者使用倒扣法和计算方法进行估价,在不具备上述条件时,海关可以根据租金进行估价。根据租金进行估价,并不意味着将租金作为关税完税价格,而是要求海关根据货物的租金,合理确定其中与货物使用价值对应的部分,以与货物使用价值对应部分的租金作为关税完税价格。   三、我国跨境租赁征税制度的重构   根据税法的基本原理,对跨境租赁租金的利息部分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对租金中的货物价款部分应当征收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其租金中的利息和货物价款可以清楚区分;经营租赁只有两方当事人,其租金中的利息不能明确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租金结构是不同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这种差异,应当对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分别处理。
  (一)对跨境经营租赁的征税   跨境经营租赁租金中的利息和货物本金不能分开,如果对租金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和进口关税、增值税,显然构成双重征税,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经营租赁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与关税和增值税的税率不同,如果认可双方当事人将租金划分为本金和利息,当事人有可能利用这种划分避税,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不符合税收财政原则。   由于上述弊端的存在,应当可以采用对全部租金征收一类税收,放弃另一类税收的办法,其实质就是用一类税收的税率取代另一类税收的税率,国家并没有全部放弃另一类税收。即:或者对租金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不征收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或者对租金全额征收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不再征收预提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利息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10%,增值税的税率为17%,关税的税率根据不同货物差别较大,一般在5%左右。由于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远远低于关税和增值税,如果对租金只征收预提所得税,不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国家的税收减少很多,不符合税收财政原则,同时,预提所得税的税源分散,征管困难,征收成本高,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反之,如果对租金只征收关税和增值税,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国家的税收会增加,符合税收财政原则,海关对进口的租赁货物监管方便,征税成本低,符合税收效率原则。   因此,对全部租金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不再征收预提所得税是一个最优的选择。   (二)对跨境融资租赁的征税   跨境融资租赁租金中的利息可以与货物价款区分,当事人难以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调整租金中利息和货物价款的比例,可以对这两部分分别征税。在每次支付租金时,应当对利息部分征收预提所得税,不再对货物价款部分征收预提所得税,我国自1993年就开始这样做了。对租金中的货物价款部分,应当按照该货物适用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对于租金中的货物价款部分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征税环节有两种选择,既可以在货物进口时对全部货物价款征税,也可以在每次支付租金时对该部分租金中的货物价款征税。采用哪种形式征税,需要慎重研究。   非全额清偿型租赁租期结束后,出租人又收回租赁物,这种租赁的租金结构与经营租赁的租金结构类似,租金中的货物价款部分与转移的货物使用价值是对应的,这种融资租赁应当采用经营租赁的做法,在每次付租金时征税。   全额清偿型融资租赁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可以以远远低于公允价格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每期租金中货物价格部分与货物的使用价值并不相当,这种融资租赁更类似于买卖,在进口时对货物价款部分一次征税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融资租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买卖的性质,但融资租赁毕竟不是买卖,如果要在进口时全部征税,还会产生问题。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租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如果在进口时按全额缴纳税款,中途退租,国家应当退税,但是,中途退税,存在着许多技术难题:第一,退税时依据的完税价格是多少?第二,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退税时依据的税率是哪一个?第三,租赁物退税时完税价格变动的风险和税率变动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除此之外,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目前,这些问题,还没有相应的理论进行解释。相反,分期缴纳税款,征收管理比较简单,征税成本低,效率高,没有上述技术性难题。因此,对货物价款部分也应当在每次支付租金时征税。   如果对经营租赁租金中货物价值部分实行分期征税,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对融资租赁租金中的租赁物价款部分,也应当允许分期征税。如果对经营租赁租金分期征税,而对融资租赁租金中的货物价款部分一次征税,那么就会鼓励承租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而不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这种规定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总之,对于融资租赁,应当在每次支付租金时,对租金中的利息部分征收预提所得税,对租金中的货物价款部分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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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租赁进口货物报关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后,由境内企业租赁进口的货物.
租赁进口货物安照租赁时间长短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A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简称"租赁征税".B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 &注意事项:
1、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不适用本流程.
2、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3、 &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验放.
4、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备注:进口旧机电产品,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验放.)
5、属地申报.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我公司从境外租赁设备,自海关进口时缴纳增值税与关税,在支付租金时,是否需代扣预提所得税与增值税(营改增后)?
1)进口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条例中的不得抵扣的范围,只要取得(当然03年7月开始要先比对一致)就可以抵扣。实物中,我们公司对于取得的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都是抵扣的。2)营改增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文件明确:出租动产缴纳增值税,扣缴的增值税,凭完税凭证和先关协议,可以抵扣;
With best reg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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