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的金额是1人多少钱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要多少钱?_百度知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要多少钱?
保一年的那种,一般有什么分类?
要看你保多少额度了。每家保险公司费用都差不了太多。对于意外险可以分为一下两种:1、消费型:保险费1年从100-1000元不等,保险金额从10万-100万不等,交一年保一年,不返还的。2、返还型:一年交2217,交10年,保障期30年一共交了22170元,自驾车意外保障200万,公共交通意外保障120万,普通意外保障20万,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30年后满期返还27712元。给您举两家保险公司消费型意外保险的例子:
采纳率:74%
一般是100元保一年,就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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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卡式险一般都是100元。一般保1-3类职业。人保寿险的“全家福”卡,可以保的职业类别要高点。
和职业有关。职业风险大,交费就多。与保障多少有关,保的多,费用就高。卡单,通常只管1-3类职业,如果客户属于四类以上职业,那买了这种保险,在工作中出问题不赔。
平安人寿保险导购员向您问好
有卡单,也有和主险附加的意外险。卡单一般根据保额划定大概是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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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否属于强制保险
如果属于的话,哪里有相关规定
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强制保险。因为施工单位人员不购买保险是无法得到允许的就是没有许可证无法开工。得不到许可证就不能得到验收因此必须购买保险,这样理解的强制。
采纳率:49%
来自团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只说促近没说强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建工险虽不属于强制保险,但在工程开工前要上好这个保险,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五、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否则是不允许开工的,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自治区,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交流、通报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相关收支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官方文件很含蓄的,这东西你不办你也办不成开工许可证, 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号文件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没几个钱,要是死了人,你不赔死,但同强制没两样.办了对大家都有好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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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新的建筑法改为了“鼓励办理”,意思就是已经不属于强制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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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关于意外伤害险的相关规定
除了建筑法第48条的规定以外,还有其他什么相关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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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48条规定已经将建设工程中关于意外伤害险的有关事项讲解完了.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b )员工在生产区域外、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 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支付保险费,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 )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 )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 泄漏(环境污染)事故、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提前竣工的。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 )人员死亡、重伤、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a )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处理、统计。  5。  (4) 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足额的赔付;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  6,因及时发现处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  7,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3;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还对保险期限、金额,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2) 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为火灾事故、保费、投保方式,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要严肃查处、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事故调查、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b )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c )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的,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  (8) 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4,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 )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e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 )其他经济损失1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二级事故  a )轻伤休息7 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b )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数);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  d )发生中毒症状的;  e )经济损失1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 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 )轻伤休息在7 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  c )其他损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 元(含本数)以下;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 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 日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 日之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 应急计划》 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 伤亡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 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2) 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3)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报告制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  (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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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事故。(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5) 伤亡事故、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修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f )其他经济损失1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4、服务和储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3。(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金额、保费,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其内容如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支付保险费,告之被保险人。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1,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号)。(2) 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统计、报告制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工作程序(1) 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2) 生产(工艺)事故;e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同时,还对保险期限。(5) 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办理完投保手续,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生产过程中.职责(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事故等级(1)一级事故a )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b )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的;d )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十)、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2、调查和处理。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1、投保方式、索赔、事故调查、处理: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3)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3,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综合统计各类事故。(4) 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因及时发现处理,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c )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d )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6) 泄漏(环境污染)事故。(8) 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d )发生中毒症状的;e )经济损失1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 元(含本数)以下的。5.三级事故a )轻伤休息在7 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c )其他损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 元(含本数)以下;6.事故报告(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 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 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2)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 日之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 应急计划》 报警。(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数);c )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2;b )火灾. 二级事故a )轻伤休息7 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为火灾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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