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条件买的经济适用房收回会被收回吗

北京严厉打击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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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套已购经济适用房被收回 北京严打骗购经济适用房
日&&08:33:39&&&&
据报道,在饱受社会各界对经济适用房的质疑和诘难之后,北京市有关部门终于开始积极行动起来直面问题并动手解决它。日前,北京市建委宣布,罗东健等46户家庭因申报材料虚假而被取消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已购房屋被收回。这个消息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政府部门一场针对经济适用房的打假风暴已经开始。
46户家庭已购经济适用房被收回
针对用虚假资料购置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不仅取消购房资格,还要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且两年内不准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据悉,这是北京市自1998年实行经济适用房政策以来,首次向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有钱人”开刀。经主管部门核查,这些“有钱人”已被证实不仅虚报个人申请资料,还伪造户口簿、单位公章和职称证书,还有虚假申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以及虚假申报家庭上年年度收入等情况。
据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凡查实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一律取消购房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准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已签订购房合同的,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予以媒体曝光。伪造各类证件触犯有关法律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001.5”成打假风暴时段分界线
政府部门一场针对经济适用房的打假风暴很可能刚刚开始。日前,北京市建委有关人士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房市场的管理,把自2001年5月实行购房资格审查制度以来,所有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追回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这是一个让不少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但不符合购买资格的人有些心惊胆战的消息,也表明了政府部门对经济适用房打假的决心。
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2001年以前,由于当时的政策是为了拉动内需,对销售对象没有提出限制,所以出现了一些投资行为。这主要是政策原因造成的,难以再追究。但是,对于2001年5月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以后至今采用虚假手段通过资格审核的行为,将决不姑息,发现后同样将进行处理。
一旦被盯上就是好几十万的事儿
得知这个消息后,不少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但不符合购买资格的人开始到处打听这个消息的真实性和如何实施,“资格造假问题很容易查出来,一旦自己被政府盯上可是好几十万的事儿,这些天心里总是惶惶的。”“政府这一次不会心慈手软了。”北京市建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他们已经从房产经纪公司和媒体报道等多种途径了解到,回龙观、天通苑的经济适用房由于开始建设的时间较早,当时虽然对购买者资格有限制,但相关规定执行还不是很严格,因此一些人将购买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投资方式。而去年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抬高“门槛”,经济适用房必须住满五年才能以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早期投资人开始改售为租
利润缩水使得许多早期投资人开始改售为租。从去年4月到今年5月份,北京市回龙观地区个人出租房屋一年缴税就达到139.4万元。来自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调查数字显示,回龙观、天通苑两大经济适用房社区的房屋出租率已占到了整个昌平区租赁交易总量的78.8%。“这表明很多不需要的人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而很多非常需要的人却买不到,难道那些伪造购房资格的人不应该严厉打击吗?”
购买资格审查将更严
日前,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准备在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审核政策基础上再增加三项措施:一是结合个人所得税明细制度,进行收入审核,请市地税局支持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在现行网上公示的基础上,增加在新闻媒体上的公示,扩大公示范围;三是严厉查处虚假行为,进行媒体曝光。
北京市建委主任刘永富也表示,目前,市建委已经与市地税局达成初步协议,将通过核查购房者完税凭证的方法来确定其购房资质,以免市民谎报收入。此外,鉴于街道对市民居住生活比较了解,市建委正在酝酿把审核监督的权力下放给街道。同时,市建委还将扩大公示范围,对查实的虚假申报家庭进行曝光。据央视
来源:每日商报&&&&作者:&&&&编辑: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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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2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法律顾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金都答: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是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
答:首先 1只要有暂住证都可以买 2经济适用房满5年才可以上市*;不过不满5年也可以做抵押 公正的手续,(适用于还有几个月就满5年的房子)等满5年了可以自己去过去,不用房主本人到场 3经济适用房满5年之后就可以转商了,转商之后跟商品房是一样...
答:购还建房注意事项: 1: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卖,因不能证明卖房对*卖房屋具有所有权,所以公证处不会给予公证。 2:有的拆迁还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而有的属于商品房,如果还建房是经济适用房,那么,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答:北京市申报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文件: 一、 京*发[2007]27号 北京市人民*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府,市*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
答:具备什么样条件的群众才能购*经济适用住房?为什么?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购*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设区市人民*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一般是依据各设区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答:*区别主要体现在价格上,*需要缴纳相关费用。 1、经济适用房*条件目前,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条件是住满5年之后,才可以按照一般的二手房*办法上市*,出售给任何人;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房屋,*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上市*。确需出...
答: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证,到开发建设单位*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
答:经济适用房允许上市以后,就与一般二手房的*一样.满五年可以免5.5%的营业税,但仍然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你自己则要缴纳1.5%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 条件没有限制,交完各项费用后过户了就是你的了. 再给你补个手续吧 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答:网友提问:我要买一处二手的经济适用房(我本身有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此房未满五年,对方要我付二手房*的费用,我不知道这个费用是怎么算的?还有,这个房子可以顺利过户吗?谢谢,请指点。 陈坚冰律师回复:出售方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
答: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
答:2016最新二手房*税费与过户费详解 1、契税(买方支付) 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要缴纳的。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3%交纳契税,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
答:*房者主要有挂牌、收定、签约、收款、交房过户等五个环节 一、挂牌时明确委托方式和期限。 *方大多数情况下会通过中介公司予以挂牌出售。*方在挂牌时除明确挂牌价格外,还应明确委托方式和挂牌期限。此外,有些中介公司往往自行或者让自己的...
答:一,程序: 1,通过经纪人的中介经纪公司进行*,应通过网上系统进行签约房屋买卖,或自行成交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元素的签署总服务台*务大厅入口出售。 2,控股销售和纳税申报的税务窗口等元素,领取纳税通知书。 3,专项维修资金窗口(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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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策: 经适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 经适房*策2、*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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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二手房买卖过户流程如下: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到房管局先打网签; 然后带上网签合同到核税窗口排号核税; 带上核税的单子到*大厅*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后会给一个取件单,上面有什么时候领取产权证; 到时间后先拿着取件单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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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二手房不带户口,具体户口需要按照该省*策来办的。 二手房要注意些什么 1、核实卖方的身份。如果是个人,看他的身份证;如果是单位,到工商局看它的档案资料;如果卖方有代理人,看他有没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到房管局查验卖方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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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会被收回的几种情况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
出租会被收回2007年颁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曾经规定,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都需退回住房。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合同约定调整租金。若承租人仍拒绝,则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廉租房长期空置被收回2010年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廉租房监管,对于违规租借、长期空置的廉租房将予以收回。专家分析称,核心连续出台文件加强保障性住房监管,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积极意义。再购房需退出廉租房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家庭,再购房必须退租。对骗取廉租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房等行为,将收回廉租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房的资格。针对部分城市保障房交通、配套不足,导致租借、转让、空置情况较多的情况,《通知》头次提出:新建廉租房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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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经济适用房的决定为何被撤销》
作者:成杰律师、吴文清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的家庭于2008年7月在深圳市南山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至今没有办理完全产权。原告的父母在年事已高且重病的情形下,将其仅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住房分配给儿子(原告)和女儿各50%,并以房屋买卖的方式于2013年11月办理了过户,但实际并未支付房款。至今罗湖区76平方米的住房居住四人:原告的父母亲、原告的妹妹、原告的外甥。2014年9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原告另行购买拥有住房而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为由,决定收回该经济适用住房。
经过行政复议、一审,均是维持住建局的收房决定。原告提出上诉,二审于2016年11月开庭。根据深圳市住建局和一审原告在二审中协商处理的方案,2017年1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作出撤销收房的决定,随后深圳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诸多行政法律问题,且都比较经典,也极有研究价值。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
(1)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律除了要求其具备合法性还要求其具备合理性。如何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边界,以及周全举证和严密论证其明显不合理,这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案中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决定收回原告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行政行为,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但在本质上是明显不合理。至于不合理的原因,主要是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都出了问题。
(2)法不溯及既往。本案主要是行政执法中对法律溯及力的理解错误。
(3)物权行政登记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4)法律冲突、法律审查与法律适用。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违反国务院原建设部的部门规章,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政策本意和上位法。在此情形下,如果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机械理解法律和机械适用法律,则必然出现行政行为不合法、不合理。
&三、律师心得。
&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一套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现在的经济价值肯定不菲,对于一个工薪家庭属于巨额财产。能够让深圳市住建局主动提出协商处理,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据二审法官告诉成杰律师,深圳市住建局的二审案件总共80多宗,这是第一宗住建局主动提出协商处理的,即主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知本案胜诉的难度有多大!
&本案一审原告和二审上诉人的代理人均是成杰律师,第三人的代理人是王永龙律师。但整个案件的研究和处理,吴文清律师做了大量的关键工作。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的执业理念。一审中,代理人建议当事人谢绝深圳市主流媒体的采访报道,这给后面的协商处理留下了方便之门。2016年12月,三方商定申请撤诉的技术性问题,成杰律师也费了不少心思。毋庸置疑,本案是律师服务专业化、团队化的又一成功案例。
四、案件日志。
【1】1983年,原告父亲的单位在深圳市罗湖区修建住房,该住房属于单位福利分房。
【2】1989年,原告父亲的位于罗湖区的房产办理《房地产证》,登记权利人是原告的父母亲。
【3】2008年7月,原告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告家庭根据国家政策购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经济适用住房。
【4】2013年11月,原告以购买的方式获得本案第三人(即原告的父母亲)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50%的产权,原告的妹妹获得另外的50%产权。这实际上是父母提前分配遗产,子女并未支付房款。
【5】2014年4月,被告深圳市住建局向原告家庭发出《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深建房改(号],针对原告于2013年11月“购房”的事实,决定收回其家庭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退还房款。
【6】2014年5月,原告向被告深圳市住建局提交《申辩书》,申辩书说明过户50%的房产是其父母房产,因其父母年事已高,经商议将房产分配转名给儿子、女儿各50%,原告不属于另行购买拥有住房。
【7】2015年9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作出《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深建房改(号]。
【8】2015年10月,原告委托成杰律师代理。
【9】2015年11月,原告向深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0】2016年1月,深圳市政府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复决(号],决定维持住建局的收房决定。
【11】2016年2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一深圳市住建局的收房决定和被告二深圳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的父母亲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委托王永龙律师代理。
【12】2016年8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6)粤0308行初272号],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3】2016年8月,原告提交《行政上诉状》。
【14】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15】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住建局向上诉人(一审原告)提出本案协商处理的初步方案,即深圳市住建局撤销163号收房决定,然后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16】2016年12月,成杰律师与住建局代理人商定协商处理方案,成杰律师与二审法官商定申请撤诉的技术性问题。
【17】2017年1月,上诉人(一审原告)收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关于撤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深建房改()&的决定》[深住保法(2017)1号]。
【18】2017年1月下旬,成杰律师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撤诉的声明》电话“正式回复”二审法官,告诉二审法院可以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出具准许撤诉的裁定书。
【19】2017年6月,一审原告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2016)粤03行终657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五、行政上诉状(删节)。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初27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市住建局的“深建房改[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市政府的“深府复决[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回避了合理性审查义务,属于审判程序失当。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之“六”已经载明:在被上诉人市政府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对市住建局行政行负有合理性审查的法定义务。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主张一审法院应该对本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还要进行合理性审查。但一审判决对此避谈,属于审判程序失当,主要理由如下: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点规定:“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六)、明显不当的”。
2,本案合理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第三人年老病重,急于转名房产的真实目的与合理性;(2)工薪家庭节税省费的合法合理性,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理性;(3)收回经济适用房导致祖孙三代七口人蜗居是否符合法律本意;(4)上诉人及其妹妹是否属于低收入家庭,上诉人的妹妹是否因为困难而放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5)即使上诉人拥有76平方米房屋50%的产权是否构成“另行购买拥有住房”;(6)上诉人对经济适用房是否享有有限产权,是否具备申请完全产权或上市转让的条件;(7)政府回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保障上诉人的听证权利。
3,本案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针对本案合理性审查的内容,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和庭审中已经充分阐述。一审中,上诉人已经提出:假如上诉人拥有竹边房76平方米的1%的产权是否亦属于“另行购买拥有住房”?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属于“不诚信的行为”,这是明显的于法于理均无据,主要理由:(1)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合理的节税省费,这并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法律的规定。一审判决并未指明上诉人“不诚信的行为”的法律依据。(2)既然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属于“不诚信的行为”的违法行为,那么上诉人对该买卖行为保留申请撤销或无效的权利。
(二)一审判决认定证据错误。上诉人举证的证据3、证据6证明了本案被上诉人市住建局行政行为的不合理性,显然与本案是有关联性的。但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该两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属于认定证据错误。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体现如下:
1,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主要理由:(1)详见本案的《行政起诉状》之三的第1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法治原则。(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亦有明确规定。
2,当时法律和合同均未将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购买住房”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假定认定上诉人向第三人“购买住房”,但其行为不构成违约或违法,主要理由:(1)详见本案《行政起诉状》之三的第2点。(2)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3)1999年原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4)被上诉人市住建局于日制定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
3,收回上诉人的经济适用房违背了立法目的和政策本意。详见本案《行政起诉状》之三的第3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法〔号】亦有明确规定。
4,一审判决错误理解物权行政登记的法律意义。物权的行政登记属于“法律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的规定,“客观事实”优于“法律事实”。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行为中,买卖是“法律事实”,赠与是“客观事实”,因此,本案应该认定为赠与行为。
综上,一审判决审判程序失当、认定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真是惠民的,但再好的法律或政策都要由人来贯彻执行。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行政行为不仅违法,更是“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依法改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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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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