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不足40平米,宜昌市棚户区货币补偿偿还是按40平米补偿吗

求问拆迁补偿安置房能换货币补偿吗?推荐回答:是可以换为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给予安置房之后是不再给予货币补偿的,都是货币或者安置房任选其一。但是再实际中还会有一部分补偿费,即拿到安置房之后还会剩下一部分钱,一般根据家庭情况不同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总之,就是拿不到原来估算的那么多而已。可以,因为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是可以的,根据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规定是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给予房屋安置。并未规定强制采取哪方面措施。如果房屋不足40平米,货币补偿还是按40平米补偿吗?推荐回答: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各地的补偿规定各不相同。大多少城市执行的是不足40平的,补足40平。意思就是面积不到40平的,按40平米给你补偿。北京三环内拆迁补偿少,应该搬家吗?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范本?推荐回答:5平米卫生间装修属于中型格局卫生间设计,在5平米的空间中可以自由的配置和发挥。足够大的浴室、干湿分区等等都要做好布局,5平米卫生间装修需注意的是色彩的搭配、材料的选择以及空间的功能性。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区别?推荐回答: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时支付给原土地所有者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四倍。 安置补助费是指安置被征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已利用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计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村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前土地上长有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授权,《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青苗补偿费按照被毁青苗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九十补偿。房屋置换补偿方式有哪些?推荐回答:你好,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希望对你有帮助学畔新城产权属于津房置换吗?“小产权房”?推荐回答:“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东莞常平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在南城、万江、厚街和道展开全部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那么房改房产权是什么?小产权能办理房产证吗?小产权房可以买卖吗?其实小产权房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转让需要一定的条件,小产权房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更多的地方政府将民生作为工作的重点,危旧房改造也就提上了地方政府的议事日程。简单地来说,不是由国家发产权证的房屋即为小产权房,很多人都会把大产权房和小产权房混在一起,那么,为了让大家更好地区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所谓产权房,是指产权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小产权房转正一直都是大家很关注的一个问题,那么,小产权房要如何转正?小产权房转正要办理哪些手续呢?日常生活里不少人会迫于经济或暂时性的需求,选择购买小产权房。不论是大产权还是小产权房的购买,绝大部分人都选择贷款。那么小产权房能贷款吗?近年来,很多朋友都热衷于炒房,大家应该经常会听到小产权房,所谓小产权房其实就是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那么,小产权房能抵押贷款吗?市面上的小产权房即便在停止购买的情况下,依然存在买卖行为,毕竟小产权房价格便宜。如今房价疯涨,买不起房的和好不容易买到房的人多不胜数,生活中因为小产权房便宜而选择购买,然而在房屋交易中,小产权房缺少房屋最必须的证件-房产现在很多人都选择贷款买房,那么小产权房可以贷款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看看小产权房能贷款吗。小产权房可以贷款吗?小产权房能贷款吗?我有一平方不足40平方米想要问一下有什么补偿的措施_百度知道
我有一平方不足40平方米想要问一下有什么补偿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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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一平方不足40平方米?是不是说你有一间平房,只有40平方米而这个房子正在拆迁按照国家规定补偿呢,要么货币补偿,要么房屋还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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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大连东关街“拆二代“补偿款不够买40平米二手房大连东关街“拆二代“补偿款不够买40平米二手房日来源:楼盘网责任编辑:duansheng 富二代、官二代、星二代...随着更多二代的产生,“二代”这个词似乎被赋予了更多暗含的深意,而因为二代和房地产的美丽邂逅,催生出了“拆二代”这一新鲜名词。“拆二代”其实就是拆迁富二代的简称,是靠征地拆迁时拆卖上一辈的土地房产获得拆迁款的那一群年轻人。
近日,东关街拆迁的消息充斥着大街小巷,什么时候拆,拆迁能给多少补偿款,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虽然目前东关街拆迁补偿的标准尚未公布,但似乎住户们对拆迁补偿的心理预期已经提前“热”了起来。
拿了补偿款 你就是"拆二代"?
在采访中记者得知,很多住户对补偿款的心理预期是20000元/㎡,但根据日公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以二手房的市场评估价格(含装修费)作为补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增加不超过30%的政府补贴,且补偿标准加上政府补贴不得超过相同或临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以上最终确定的价格为货币补偿价格。”
从已有的数据来看,周边二手房有前城国际花园(14357元/㎡)、兴昌都市首府(21753元/㎡)、北岗新居 (11784元/㎡)、沈铁o龙畔锦城 (13496元/㎡)、(18813元/㎡)、远洋风景(17345元/㎡)等,平均来看,二手房的平均价格在16000元/㎡左右。
周边新房有(16500元/㎡)和外滩七号(12000元/㎡)。综合新房二手房在内的几个样本楼盘的价格,计算得出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约为14000元/㎡。
同时《通知》中还规定,“原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助至45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价格每平方米减去900元。”让我们来算一笔账,如果一户人家拆迁的房屋面积只有15平方米,那么这15平方米,得到的补偿款为21万元,另外30平方米得到的补偿款为39.3万元,这户人家一共能拿到60.3万元的补偿款。
这笔60.3万元的补偿款,能在外滩七号(精装修)买到约50㎡,能在悦泰福里(毛坯)买到约36.6㎡。 参考周边的二手房价格,能买到的面积约为37.7㎡。参考大连目前新房较多的甘井子区(10月均价9467元/㎡),能买到的面积约为63.7㎡。
周边一个40㎡的二手房都买不起,想在大连东关街做个‘拆二代’,估计得等到下辈子吧。 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意向区域沙河口区中山区西岗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开发区金州区旅顺口区长兴岛普兰店瓦房店庄河普湾新区价格<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12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以上我已阅读并同意&周边城市最新楼盘热门城市新房武汉市号起开始执行拆迁房不足40平方按40个平方算补吗_百度知道
武汉市号起开始执行拆迁房不足40平方按40个平方算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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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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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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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谢谢喔
A::滨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
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
A:宜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A: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房屋拆迁项目,适用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或镇行政区域内原属村委会建制,现已改为居委会建制的房屋拆迁,可适用本规定。
三、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予以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实施方式;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拟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情况;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测算;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五、拆迁人到位资金必须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70%,并存入银行专户,其余部分应制定资金到位计划;属财政预算开支的应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到位计划。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银行、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签订资金监管使用协议书,共同监督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房屋的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前拆迁人应与施工企业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状,办理安全监督、劳动安全保险手续,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备,未经备案不准组织房屋拆除施工。
七、拆迁入应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并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八、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被拆迁入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必须产权合法,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权属纠纷的,必须实行产权调换。
九、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化情况及时公布规划区范围内房屋的交易市场行情,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提供参考。
十一、被拆迁人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自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人均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给予安置,其补差价可予减免。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应按规定交纳房价及结算差价。在临时过渡期间,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20%发给,拆迁入如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再发给临时过渡补助费。
十二、拆迁人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安置房价格应比同区位商品房市场价格低3%至5%。被拆迁人对价格有异议的,可申请对安置房进行评估,并缴纳评估费。安置房未竣工,暂按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安置房价格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待安置房竣工后再进行评估,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差价多还少补。
十三、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方法求取。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估价。
十四、房屋二次装饰评估,按照估价时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房屋装饰工程定额标准结合成新考虑。二次装饰评估不包括可拆移而基本不损坏使用的项目和设施。二次装饰的成新确定遵循快速折旧原则,根据装饰项目的耐用年限,家庭装饰不长于8年,非家庭装饰不长于5年。
十五、因储备建设用地需要房屋拆迁的,由储备用地机构持经批准的储备用地文件、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图、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十六、因储备建设用地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实施房屋拆迁的,原则上应实行货币补偿,确需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安置。
需要购买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办理商品房总证后,由被拆迁人持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书证材料及补偿安置协议,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应安置的商品房等面积部分免交契税,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交纳契税。
十七、拆迁在泉州古城控规范围内的工厂、仓库实行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选择异地安置的,以原工厂、仓库合法用地面积为基数,由拆迁人在新的工业园区征用等面积建设用地给于安置,安置用地超过或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该工业园区基准地价结算,并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
工厂、仓库的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或按评估价格协商补偿金额。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工厂、仓库合法用地面积,以工业园区征用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地上建筑物按上述办法结算。
十八、拆迁经营性店面,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的文件为依据,或按产权登记的用途为准,按其批准面积或产权登记面积补偿安置。
十九、拆迁经营性店面,产权人未能提供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但原房屋契证注明为店屋的,
3日《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施行前已作为经营性店面使用,拆迁时仍在营业,且延续经营3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应年度工商营业执照的,可视为经批准的经营性店面补偿安置。
二十、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日前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拆迁时仍在营业的,能提供日前工商营业执照,并延续使用3年以上;原房屋契证注明店屋,未能提供
日前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仍在营业且延续使用3年以上或能提供日前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仍在营业但无延续使用3年以上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分档次制定补偿安置办法。
二十一、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及原房屋契证注明店屋的,经营性店面的面积以原建筑结构临街底层的第一自然间计算,第一自然间界限不清的,或新建大开间,其进深不得超过8米计算。
A:耕地补偿包括三部分,地上附着物,人员安置费,土地补偿费,法定最高是前3年年均产值的30倍,具体看你们双方协商。
农村的房子,货币补偿最低建筑成本价,还会置换宅基地或者地价补偿;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按面积拆一还一。城中村的,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城市的房子
A: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豫人常[2002]17号)、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拆迁单位是指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行为的单位,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除工作。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搬迁。
新乡市人民政府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资格,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对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进行认定,管理委托合同备案工作;
 (四)受理拆迁申请,审核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拆迁公告;
 (五)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指导,监督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评估活动;
 (六)审核延期拆迁项目申请;
 (七)发放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核准延长暂停期限申请;
 (八)依法对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纠纷进行裁决;
 (九)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审核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十)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否则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非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
申请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能挪作他用。
 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实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应当将补偿安置资金划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在其监督下使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六条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拆迁单位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七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八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凭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发现有无主财物,应上缴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拆迁地段内的坟墓,由拆迁人通知坟主迁移,无法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由拆迁人登报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和无主坟墓,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迁移烈士墓、名人墓、外侨墓、少数民族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
 (一)产权不明或所有人下落不明的;
 (二)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
 (三)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二十二条
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使用权证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作出行政裁决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次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拆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安管理制度,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有关拆迁的档案资料。
 拆迁管理部门应对拆迁人和拆迁单位的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伪造。
 第二十九条 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成绩合格的发给拆迁上岗证。
  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拆迁活动时,必须持拆迁上岗证上岗。
 第三十条
公安、教育、房产、公用事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入托、住房产权手续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三十一条
拆迁单位应组织好房屋拆除工作,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经规划批准架(埋)设的各种管线,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三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迁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三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有关规定,以市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同等面积部分按照政府指导价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超面积部分按商品价结算。
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安置房指导价,由市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
第三十五条
拆迁范围内经补偿过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处置权归拆迁人。
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
拆除按照协议租金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拆除租金由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如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购房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原租赁合同应当作相应修改。私有房屋和公有非住宅租金由双方按照市场租金议定,公有住宅租金执行政府定价。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产权清晰。
 拆迁安置用房确需变更规划、设计内容的,必须征得被拆迁人同意,不得低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标准。被拆迁人不同意时,不得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及设计内容。
 第三十九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的,拆迁人按照协议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货币补偿或一次安置到位的补助一次,周转过渡的,补助两次。
 拆迁人以期房调换产权过渡性安置的,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过渡期限应根据建设周期等因素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付给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下列补偿:
(一)按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停产停业补贴。
  停产停业补贴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因拆迁需要迁移管线或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但结合道路建设规划需要就位或新建、扩建、改建各种管线的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
第四章 拆迁房屋市场价格评估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从事城市建设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评估业务应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评估地点、范围应及时告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委托估价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价格进行评估;也可以由拆迁人组织被拆迁人共同确定估价机构,由拆迁人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委托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评估的,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接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价格评估,由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独立进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并严格按照房地产评估规范进行评估,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评估,拆迁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被拆迁人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外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重新评估的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不超过5%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过5%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五十条
经委员会鉴定,被拆迁人委托的估价机构评估结果有误的,由被拆迁人承担评估费用及委员会评审费用;拆迁人委托的估价机构评估结果有误的;拆迁人除承担其委托评估的费用外,还应承担被拆迁人委托评估的费用及委员会评审费用。
 第五十一条
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中,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或者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吊销、降低估价机构的资质或评估师的资格。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l%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五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劳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井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公开聚众闹事,堵塞公共交通,冲击国家机关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实行产权调换和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购置房屋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同等面积都分和同价值都分免征契税。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公布的《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赔偿标准(暂行)》同时废止。日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2004)6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已经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于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
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根据《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对合法的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给予补偿,对违章、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本标准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补偿标准
 市政府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公布一次规划区内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对被拆迁人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以市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对被拆迁人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同等面积部分按照政府安置用房指导价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结算。
 二、拆迁补助费标准
 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偿或一次安置到位的补助一次,周转过渡的补助两次。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月补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及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周转过渡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1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停业停产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营业门面房一类地区20元/平方米·月,二类地区15元/平方米·月,三类地区10元/平方米·月,四类地区6元/平方米·月,(地区类别划分按市经营性土地类别标准执行);办公房和生产用房不分地区类别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月支付。
 补偿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从被拆迁人搬家完毕交付起至返迁房交付使用时止;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个月计算。
 五、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地下室、阁楼、树木等附属物,根据建(构)筑物的质量、体量情况及树木的胸径等评估确定其补偿金额。有线电视、电话等移机费按市行业制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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