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价格加气站可否设置消防给水系统,为什么

加气站的站级评定的标准_百度知道
加气站的站级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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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一条 加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气);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油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油(气)作业;  (五)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卸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油(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油(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油(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油(气)、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油(气)作业;  (七)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气)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非加油加气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气)罐区。  第三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内加油(气)车辆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三十七条 加油加气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第三十八条 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油加气站,是指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加油站,是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加油加气合建站,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重要公共建筑物,指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公共建筑物。  回答者: 他不吃饭 | 四级 |
21:44。  第二十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加气站,二级站为38m、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作业场所防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七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条 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二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  若采用油气双回收系统时,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十四条 站房内热水锅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二)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三)锅炉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知事故应急预案: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  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  (一)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五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三级站为33m,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分别设置、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会报警,必须依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  加油加气站的避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一级站为45m、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四章 站内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会使用消防器材,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 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加气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的营业室。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  (七)提倡配备使用新型高效灭火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会扑救初期火灾;  (三)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  第二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三级站为18m,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  (二)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沙子2立方米,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加气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 加油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  (四)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二)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加油加气操作规程,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加气站,知灭火方法,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  (五)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相关规定适当减少。  第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的380&#4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七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油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汽车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六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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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消防水池应该建在地上 还是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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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水池建在地上或地下没有硬性规定,只要你的水池储水量能达到要求,能保障在应急情况下的正常运转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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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如果属于要设消防给水系统时,应首先利用城市或企业的给水系统,如果均无时需自建消防给水系统。第9.0.2条
加油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1条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0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2006年版)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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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尚未出台,目前可以参照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石油气行业标准《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设计规范》,该标准将加气站分为三个等级,一级站容量为60-150m^3,二级站容量为20-60m^3,三级站容量小于20m^3。在市区内宜规划建设规模较小的三级站,贮量控制在20m^3以下,液化气贮罐应采用地下直埋,油、气贮罐间距应大于18米,与明火或散发火发地点的间距应大于1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间距应大于20米,距站外民用建筑应大于18米,距道路应大于15米,距架空电力线和通信线不应小于1.5倍的杆高。
2、把好设计、施工关。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施工应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燃气加气站设计、施工的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设备管材应符合行业标准。燃气产品属专用产品,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加气站建设时,液化石油气贮罐的材料选择、制造和使用均应符合劳动部《压力容量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管道应选用钢号为10、20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的无缝钢管,工艺管道应直埋敷设并采用焊接连接,站内管道阀件应采用液化气专用钢质阀门,其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4、落实防爆防静电措施。应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站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及范围,加气区的电器应采用防爆电器。对能产生静电引起火灾或爆炸的贮罐、管道要作防静电跨接和搭接措施,卸车台、加气机、加气枪等部位须设置单独的静电接地系统。站内的贮罐、卸车台、加气区等有可能发生气体泄漏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
5、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每个地下直埋贮罐应设1个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卸车台应设2个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每台加气机应设1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在适当地方设置灭火毡、消防砂等工具。贮罐地上设置的加气站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室外消火栓,以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
6、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气体,一旦发生泄漏,气体体积膨胀近250倍,容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一旦遇到火源发生火灾,发展速度快、燃烧面积大、温度高、破坏力强,因此加气站内应严格控制一切火源,并健全和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接受燃气安全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目前许多城市都在推广使用燃气汽车,规范加气站的建设迫在眉睫,应本着先试点后推广、边启动边规范的原则,统一规划布点,严格审批手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以保证加气站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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