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原因怎么写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公司股权转让常见的事项有哪些_百度知道
公司股权转让常见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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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需要关注内容比较主要几点: 一、让主要注意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及间点股权转让款支付靠性; 二; 二、公司或债务问题由股东公司或债务承担责任考虑预留部股权转让款作或债务保证金; 四、公司员安排防止收购公司核员离职导致收购落空; 5; 三、公司核资产问题要核实产权权利负担、要确保收购目实现何要购买股权吸引要合同条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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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意思是股东将自己的股权通过合法的方式授予与他人的股权转移情况;而我们不了解的是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很多种,每种方式都有它的特点,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股权转让的类型有哪些?
五、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类型有偿股权转让一般属于所有股权转让形式中的主流形态。而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行为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在该公司拥有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作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一、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类型持份转让的意思是持有份额的转让,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份额的转让形式。股份转让,按照股份载体区分,又可以分为一般股份转让与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指的是以非股票的股份转让形式,其中包括已缴纳资本但是却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以及那些虽认购了但是未缴付股款因而还无法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形式。股票转让的意思是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形式。股票转让还可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和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以及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形式。
三、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类型即时股权转让的意思是指随股权的转让协议而生效或支付受让款即进行的股权转让方式。而有些附有特定的期限或者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方式,属于预约股权转让。《公司法》明文规定,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公司在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依照规定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以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在该公司所持有的所有股份总数的25%;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职员离职后的半年内,不得转让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行为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的规定,发起人与他人亲自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股权的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亲自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文件,这种情况为预期股权转让。 二、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类型股权转让多数以书面的形式来进行。有些国家中法规明文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程序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是以特别的书面形式(比如:公证)来进行的。不过也有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的行为,尤其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最为明显,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能更有效快速地进行。
四、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类型公司参与股权转让,则表明股权转让的事宜已经获得公司的认可,所以可以视为股东股权资格的名义更换但是已经获得公司的实质认同。但是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形式的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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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形式
日期: 15: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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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企业运营过程中,为了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机制,同时也为了企业更加良好的发展,很多时候都会出现一些变更,一般来说一个公司的成立,都不会只有一个人入股,所有如果中间有股东有其他的考虑,可能就会实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可能是因为股东想吸收某人或资金而转让部分股权,或者是原股权所有人不愿意或不可抗力不愿意再承担公司相应的责任或者义务。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公司股权转让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那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形式呢?  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装让,公司股东之间的转让,那么这种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是不需要到工商局做变更登记的,只要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就算以后公司利润分配等问题出现争议,此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依据的。  另一种是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转让股份行为,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也是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的,但最重要的是需要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并且该股东的股权转让需经过其他大部分股东的统一,该转让的股东应出具书面通知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给予回复,不同意转让的股东空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股份,如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该股东的转让。  股份不是股东想转让就转让的,需要征得其它股东的同意。有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都可以咨询上海誉胜,上海誉胜咨询有限公司24小时全网在线咨询,每一个客服人员都进过岗前的严格培训,关于业务问题都能对答如流,能够充分解决客户的问题。  想要了解更多注册公司的信息,欢迎咨询本网站商务人员,咨询电话: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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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风险
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无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还是履行都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遵从交易惯例只有这样交易才是安全的和有效率的,股权转让的风险最低,交易呈现良性的发展,双赢和多赢的局面因此形成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也有道德风险,这里我们只讨论法律风险,下面按交易中不同的“点”分述如下:一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人的下限和二百人的上限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驶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驶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及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这四种情形例外《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的形式向外投资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在民商事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实证。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二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这种附条件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所附条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三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法院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东权属证明形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到履行的一个记载权能的移转是指股东对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各种权利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能移转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它权益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比权能移转更重要,因为权能的行使若无权属的支持,则没有正当性实践中,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常常发生,这就给股权转让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种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对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做出明确约定。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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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制度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及新《公司法》的修改与实施,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那么,公司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当注意些哪些事项呢?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出价;第二,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三,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此阶段应注意下列事项: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此外,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正在浏览此文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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