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改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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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使用证审办为国有土地使用证
留言用户:山寨周立波 留言时间: 13:59:23 回复时间: 15:02:41 查看:7138
关于兴仁县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使用证审办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尊敬的领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县城也是城市吧];(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14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兴仁县原城关镇的牛角田村,流水沟村,蔬菜村,大田坝村四个集体建制村,历史以来均是兴仁县城所辖地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今已随城市发展撤销集体建制,原集体成员土地大多征用一半以上,隶属四个道办社区管理,且原来的集体成员多数都农转非,新的称呼叫“社区居民”,多数都从事非农生产。&这是一类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特殊群体,很多事情得用特殊办法处理,决不可简单粗暴;近来我们部分“社区居民”在给数量不多的老宅基地申办土地手续时系根源按集体土地使用办证,请问“集体”何在,今只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我们请求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办理为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以今天我及部分“社区居民”写信打扰领导,希望相关部门领导能以科学发展观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斟酌一个符合我们州、县在城市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此类新问题的的新处理方法。(水平有限,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附:“城市”概念:《中国中小城市发展报告(2010)中国中小城市绿色发展之路》指出,近年来,中国城市飞速发展,城乡人口流动频繁,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之间的界限模糊化,城市人口规模迅速膨胀,许多县级城市(包括县级建制市和规模较大的县的中心城镇)的市区常住人口已经达到或超过20万、50万的临界值。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使原有的城市划分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依据中国城市人口规模现状,提出的全新划分标准为:市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50万~100万的为中等城市,100万~300万的为大城市,300万~1000万的为特大城市,1000万以上的为巨大型城市。&&&&&&&&&&&&&&&&&&&&&谏意人:山寨周立波2012年7月6日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经兴仁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作如下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土地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件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分类、何种土地属国家所有以及农村村民在何种情况下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作了详细的阐述。  兴仁县近年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年加大,原县城的规模已经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县域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扩大城镇规模势在必行。原兴仁县城区周边的集体土地按规定的程序不同程度分期分批的被征用。到目前为止,未征用的面积为数不多,部分集体建制村随着城镇发展撤销了集体建制,改为办事处、社区管理。但必须强调的是,集体建制撤销后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时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农用地(含宅基地),而非国有建设用地。据查,我县城区和城区周边被征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程度的部分农转非,并不是全部。至今也未见原集体建制被撤销,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农转非,未征用的集体土地收归为国有建设用地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集体土地(含宅基地)除已依法没收、征收、征用为国有土地外,仍然属于集体土地,所以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申办为国有土地使用证。&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否代替土地使用证
A公司为某市能源企业。2012年因业务发展需要,A公司准备迁址到该市郊区。该建设项目已经获得批准,并且A公司也取得了市人民政府须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准予其占用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15亩国有建设用地。B公司为该市一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2012年年底,A公司筹备上市,委托B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希望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计入资产总价值。因该块土地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B公司对该部分财产不予确认。八公司不服,认为建设用地批准书即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凭证,是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应成为影响土地资产价值判断的关健因素。飞.A公司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否等于取得了土地使用权,2.B公司拒绝确认该部分财产的行为是否合理,本案主要涉及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效力关系问题。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用地申请,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的准予使用建设用地的证件,是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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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建设用地”,主要指的是历年来已经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但尚未履行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原使用者仍在耕种、而事实上却几乎不可能再建设占用、仅名义上属于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土地。从基本形态看,“名义建设用地”与我们所熟悉的“批而未征”土地几近相同,但它所界定的对象范围要小一些。笔者引入这个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分析讨论其“事实上几乎不可能再建设占用”这一大特点。“名义建设用地”的成因其实,“名义建设用地”在表现形态上由来已久,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在增多。究其原因,多为三个因素叠加而致。地方政府主观上的“三个担心”为“名义建设用地”的形成埋下了隐患。一是担心建设用地指标“灭失”。在以往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模式下,指标分配到市、县,只是一个数字概念,如果没有在年度规定限额内完成建设用地审批,当地政府会担心建设用地指标因跨年度而被作废,或者被认为用地需求不大而将指标调剂到其他地方。因此,索性先完成报批,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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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并 为此国家特地在一些省市安排了试点 工作。目前,经试点省市多方探索, 已取得了一些得到肯定的经验和成 果。为在全国全面建立城乡统一建设 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符合规划和 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实行同国有建设用地一样的操作 程序和同地、同价、同权交易的改革 奠定了基础。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 全会《决定》向全党全国进一步明确 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 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 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 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 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宏伟改革目 标,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一抓到 底。 对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国家决策的粗浅理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乡(镇)村企业川地和农民宅基地。现行相关法律束眺体让设川地入屮流转和抵押融资,在规定农村居民-户-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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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无序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发展不平衡、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呈现明显的二元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今后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深入研究、系统设计,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配套推进,不断把改革引向深入。基本要求是统筹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遵循统一规则,建设统一平台,强化统一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在具体工作中,如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用地市场,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把握好。第一,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有了较大增值空间,自发隐形无序流转十分普遍,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由于这种流转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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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近年来,由于土地制度与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高度不适应性,要求必须继续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其中就包括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这项改革。为了推进改革,2014年中央出台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国土部制定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确定年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县级试点区域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改革积累利修法、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借鉴。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入市途径的选择,按照相关规定,入市途径分为就地入市、调整入市和整治入市3种,选择哪种入市途径事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效率和农民利益。本研究以黑龙江省试点——安达市为例,从解决存量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视角和实现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视角进行入市途径选择研究,以期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和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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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深入研究、系统设计,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配套推进,不断把改革引向深入。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要求,对于全面建立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优化城乡建设用地格局、提高城乡建设用地利用水平、促进政府职能和发展方式转变;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都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学习理解中央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精神,概括起来主要有3个方面。一、扩大权能是基础《决定》的一个亮点,就是进一步扩大了土地的权能,不仅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而且赋予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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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指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词条释义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第四十五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中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础,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发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从而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
,要求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一)完善相关政策。认真总结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的经验,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加快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为基础,制作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籍图。县级以上城镇以及有条件的一般建制镇、村庄,要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纳入规范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总登记及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建立地籍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土地登记为切入点,动态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三)加强争议调处。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四)规范已有成果。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工作,凡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没有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一并将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地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六)强化证书应用。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入市
三中全会后首个土改方案 ——集体建设用地可流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
建立多元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表述是很重要的一块内容,人们也就很自然地关心未来的改革中农民将怎样获得更多的权益?这种权益怎样得到更好的保障?就在三中全会闭幕的那一天,人们注意到一份安徽版的土地改革方案出台了,而且有了突破性进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流转。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安徽土改
日当地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天诚国土亢东方发现作为三中全会后首个集体建设用地可流转[2]
土改方案 其中不乏亮点:
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
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这些改革精神在安徽版的《指导意见》中都得到了贯彻,当地还从政策层面做了更细致的安排:选择20个县(区),从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土地市场建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建管、信息和金融服务等6个方面开展改革试点。而在20个即将展开改革的区县中,最引人关注的应该是大名鼎鼎的凤阳县。从2001年开始,小岗村展开了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流转改变,已经持续了近12年。
安徽的突破在于,《指导意见》中对于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的表述,这也被外界解读为安徽此次农地改革的最大亮点。
意见指出,将建立多元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坚持自愿、有偿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引用日期]
.新浪乐居.[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国土]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问题_市民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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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问题
&&&&&点击次数: 6094
[国土]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问题
ID:895083 
作者: ( 11:04:38) &
&&&我家的土地使用证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归属镜湖区香苑社区,原先是新芜区香店行政村的村民,土地使用者是我父亲的名字,因老父已过逝数载,想变更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去镜湖区国土资源局咨询,被告知需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公证书,但是我们这里的房子是很早的时候自建的,属于村民自建房,没有房产证,想请教有关部门该怎么办,谢谢!芜湖市民心声网 http://www.smxs.gov.cn
部门答复意见共1条
在 9:07:59答复如下:
&&&&“郑琦”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问题”我们已收到,现答复如下:  &&&&&&&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持有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您所要办理的集体土地证变更,实质是因为继承房屋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您必须提交地上房屋权属现在归属地合法证明材料,作为我们重新确认建设使用权的依据。  &&&&&&&3、关于您所提房产证的问题,根据新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可以依照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具体相关情况请您咨询市房管部门。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对我们今后的工作继续给予帮助和支持。  &&&&&&&&&&&&&&&&&&&&&&&&&&&&&&&&&&&&&&&&&&&&&&&&&&&&&&&&&&&&&&&&&&&&&市国土资源局  &&&&&&&&&&&&&&&&&&&&&&&&&&&&&&&&&&&&&&&&&&&&&&&&&&&&&&&&&&&&&&&&&&&&日
 此主题共分1页:
回应:[国土]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问题
ID:897200 
作者: ( 17:53:22) &
&&&&顶一下,怎么到现在还没有回复呢?  同问,如果有市房管局核发的房产证,而土地证是以前的区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可换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吗?如何办理?
回应:[国土]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问题
ID:898039 
作者: ( 12:17:53) &
&&&&我来顶一顶。  怎么国土的都到北京参加大会去了?
回应:[国土]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问题
ID:898628 
作者: ( 14:59:11) &
&&&&这个帖子我没有回复过。请版主查查谁冒了我的名?  谢谢!
回应:[国土]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问题
ID:898643 
作者: ( 15:19:33) &
&&&&看错了。2楼原来是“yz7979”同志。  与我只差一个数字!
回应:[国土]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问题
ID:899301 
作者: ( 19:42:50) &
&&&&马塘新镇好像也是集体土地,好像国家不许转
回应:[国土]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问题
ID:899392 
作者: ( 9:07:59) &
&&&&“郑琦”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问题”我们已收到,现答复如下:  &&&&&&&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持有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您所要办理的集体土地证变更,实质是因为继承房屋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您必须提交地上房屋权属现在归属地合法证明材料,作为我们重新确认建设使用权的依据。  &&&&&&&3、关于您所提房产证的问题,根据新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可以依照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具体相关情况请您咨询市房管部门。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对我们今后的工作继续给予帮助和支持。  &&&&&&&&&&&&&&&&&&&&&&&&&&&&&&&&&&&&&&&&&&&&&&&&&&&&&&&&&&&&&&&&&&&&&市国土资源局  &&&&&&&&&&&&&&&&&&&&&&&&&&&&&&&&&&&&&&&&&&&&&&&&&&&&&&&&&&&&&&&&&&&&日
回应:[国土]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问题
ID:940227 
作者: ( 14:01:12) &
&&&&你好。我想问。我买的房子是集体土地使用。现在房产证以转到户上。土地使用证转不了。政府说不能转。我交税款时。他们有收税了。也没说不能转啊。我怎么样/
回应:[国土]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问题
ID:1010841 
作者: ( 13:18:03) &
&&&&7楼的叶甫剑你好!我和你一个样,我们可以交流一下,电话&qq
回应:[国土]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问题
ID:1012020 
作者: ( 23:43:04) &
&&&&我也一样&&&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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