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写论文,题目是应付职工薪酬题目的税务筹划,这个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都包括吗?还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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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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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 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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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 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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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解读稽查应对及税务筹划--科创工作室-广东广州代写论文翻译发表论文文章
第一部分& 税法的基本原理
一、税法的渊源和自由裁量权
(一) 税法的渊源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可以制定颁布,其他部门无权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一部法律。
2、行政法规
只有国务院才可以制定颁布,其他部门无权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是行政法规。
3、地方行政法规
只有国务院的各部委才可以颁布。
5、地方规章
(二)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方面作合理选择的权力”(注: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8页)。
因为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二、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1、征税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关和团体都无征税权,相关机关和团体只是代表国家或被授权。
2、国家是依据其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
3、征税的目的就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
4、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C和V部分,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维持。
5、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位阶税法的关系上,即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立法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规效力优于税收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即是对该原则违背,从立法上来说是无效的;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该原则,上级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应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效力是最大的,如果下位法与该法相冲突,原则上没有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日之前的扣除则按1600扣除。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该原则在税法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同一效力等级的税法,新税法优于旧税法。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法律关于税收的规定,效力等级相同的新税法对其具有支配力。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税法中无论是实体税法、程序税法还是争讼税法都普遍适用,只有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才可有例外。
4、特别法(条款)优于普通法(条款)原则
外籍个人的扣除4800就是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1、实体法没有溯及既往原则2、程序法在一定条件下有一定的溯及力。当然以上都不是绝对的,溯及力在特殊情况下也是有例外的,比如刑法用的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昨天的法律认为你的行为是犯罪,而今天的法律认为你的行为不是犯罪的,就用今天的法律。)
6、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发生税收争讼时)
&审理税务案件时,税收程序法先于税收实体法适用。它是关于税收争讼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其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实行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三)税法的分类
1、按内容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2、按税法的效力分: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
(四)税法的作用
1、税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指引怎么做)、评介作用(评价是否合法)、预测作用(税务筹划就是利用税法的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2、税法的经济作用: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理论部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第一节&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居民纳税人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范围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国税发[1994]第148号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纳税人性质
90日(或183日)以内
90日(或183日)~1年
注意:(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
  (三)对无住所个人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第二节 应税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奖金
这里的奖金是指按月发放的综合奖,也包括半年奖,季度奖。
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和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3、津贴补贴
防暑降温费,车补、通讯费补贴和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出差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公司支付个人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时,要扣除省级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征免界限。哪些征税,哪些免税。
4、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由税务部门界定);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企业提供依据,由税务部门界定)。
(5)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第008号 )
5、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内部退养手续后到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退养和退休的差别)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甲还有一年退休,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在1月份取得一次性补助12000元,则每月为1000元,如果当月工资、薪金为2000元,则应是=1000,确定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元,则应纳税额为(-2000)×10%-25=75元。假设该职工5月份在另一单位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25=175元。
6、参照日国税函[批复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用劳动分红购买股权就视同发奖金,与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7、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8、自2004年1 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斑、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注意给非雇员的按劳务报酬征税)(财税[2004]11号)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2、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按个体工商户的计算方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 3、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一)范围:29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二)与工薪所得区别:独立与非独立;雇佣与非雇佣。劳务报酬所得要与工资、薪金区分: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个人一技之长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的特点是阶段性提供劳务,阶段性取得报酬;而工资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连续性取得报酬。  (三)特别项目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自日起,企业和单位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中,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五、稿酬所得
(一)范围: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二)性质: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三)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二)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三)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视同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1、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可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实际中,常见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上挂了一笔该公司股东王某向公司的借款。王某于日从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孩子出国留学,年底未归还,凭证后附有王某手写的借据。根据税法规定,王某从公司所借的5万元非生产经营用款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上述文件只约束投资者借款,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投资者将借款转化为投资者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借款,想钻税法的空子逃避纳税。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将投资者从企业借款不还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延伸至投资者家庭成员。文件规定,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认定实际是个人投资者获得了股息、红利,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福利费中列支82万元为投资者购买住房,则要视同投资者取得82万元的股息、红利,应缴纳16.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针对实际中存在大量企业的资产计入个人名下,即使为企业使用,同样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要求,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都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A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为了扩大资本总额,决定用企业600000元的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则股东甲应纳个人所得税%×20%=60000(元),股东乙应纳个人所得税%×20%=36000(元),股东丙应纳个人所得税%×20%=24000(元),上述税款由A公司代扣代缴。
4、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存在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例如一有限责任公司以168万元购买一块土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增值为1000万元后,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将1000万元全部分配到5个股东名下,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股本溢价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虽然该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利益,也没有现金流,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5、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很多情况下,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会计账户,并未支付。例如,某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甲股利10万元,虽然只提取并没有支付,对于此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即应认为所得支付,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要求,企业将10万元的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甲的个人名下时,即视同个人取得了股息、红利,应按20%税率代扣代缴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国税函[2008]第576号)九、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写的是集体所有制)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时,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不能扣费用,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新增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具体征税办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节&& 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45%
二、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
1、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3、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稿酬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率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十成。按定义法计算举例:
例题:某歌星一次出场费是八万元,在扣除20%费用后,64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纳科税额=20000×20%+30000×30%+(6-30000)×40%=18600元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江苏省出租个人房产按5%综合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额累进税率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20%(8个税目)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财产租赁所得:自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江苏省按综合税率5%
3、储蓄存款利息:从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第五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个人所得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应该先减合理费用,再减法定费用。)
一、费用扣除标准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例如,某个人投资者举办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当年利润为12万元,个人投资者工资为2.4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为12+2.4。如果当年个人投资者又以企业资金给买了一辆车,价值3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还应加上这30万元。如果又买房支付20万元的首付款,还要再加上这20万。如果个人当年向企业借款10万到年底也没归还,则当年应纳税所得要加上这10万。
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额≤ 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 4000元;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一)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得的个人。
4、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
注意两个个案:
(1)张某作为一个工程师给甲企业设计一个环保工程,用了三个月时间,取得报酬5万元,后又做该环保工程的安装工程,用了一个月,取得报酬1万元。王某针对这一个企业而言,算一次收入。
(2)歌星在上海演出两场,在北京演出三场,上海算一次,北京算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收入为一次
①同一作品再版所得,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征税
②同一作品出版和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稿酬合并计算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同一作品先在报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④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一个月内取得的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自日起,减除费用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日起)   (二)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月扣除4800元  1、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  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2)下半年应纳税额=325×6=1950(元)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具体分三种情况处理:全额、部分(定额、定率)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付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上式中,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率级距对应的税率,用“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举例说明:境内某公司代其雇员(中国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支付陈某的不含税工资为4000元人民币。计算该公司为陈某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陈某的工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应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25)÷(1-15%)=2205.88(元)  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125=205.88(元)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某外商投资企业雇员(外国居民)某月工资收入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所得30%部分的税款。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1-375×30%)÷(1-20%×30%)=7539.89(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75=1132.98(元)
3、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雇员当月工薪所得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不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找商数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2000元的差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补充: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职工少支付的差额也是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办法纳税。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举例说明:中国公民王某2009年1月~12月,每月工资均为2300元,12月31日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请计算王某取得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不含税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100(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收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元。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000-25)÷(1-10%)=13305.56(元)  (3)含税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照12个月分摊后,每月奖金==1108.80(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含税收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仍然分别为10%、25元。  (4)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1305.56(元)  (6)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5、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当月天数[答案](1)应纳税所得额=4-(元)  (2)应纳所得税额=(35200×25%-1375)×20÷31=4790.32(元)  6、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第一种:查账征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准予扣除项目:关注业务招待费(收入总额5‰以内)等   1、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借款利息  (2)财产保险、运输保险  (3)修理费用  (4)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  (5)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  (6)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净损失  (9)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10)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11)三项经费(实发工资的2%、14%、2.5%)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13)业务招待费支出  (14)公益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  (16)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低值易耗品  2、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3、资产的处理(略)
(二)第二种:核定征收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额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税率)×应税所得率
1、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全年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2000元×1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1、费用扣除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2、次的规定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二)应纳税额计算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张某于2008年10月外出参加营业性演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600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该纳税人一次演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按税法规定应实行加成征税。  (1)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2)应纳税额=48000×30%-(元)  (三)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
速算扣除数
未超过3360元的部分
超过3360元~21000元的部分
超过21000元~49500元的部分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要先分稿酬后上税。2、稿酬有减征的规定。3、稿酬有次的规定。4、稿酬分工资薪金和劳务之分。
(一)应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减征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1、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相同。  2、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二)应纳税额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日起暂减按50%(财税[号);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提示] 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征免税——按时间段:(1)日(含)以前孳生的利息按20%征税;(2)日起到日(含)税率由20%降为5%;(3)自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1、次的规定:一个月扣除一次费用  2、依次扣除以下费用:(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不超过800元);(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3、税率:(1)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江苏省5%,苏政办发[号。  4、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财产原值”中重点是:有价证券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1个税目税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每月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额累进税率(2)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20%比例税率;但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50000元,税率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0%
①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800)×20%②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1-20%)×20%③每次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
 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①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800)×20%×(1-30%)②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比例税率
①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800)×20%②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1-20%)×20%
7、财产租赁所得
 20%,10%或5%(江苏,苏政办发[号)
每次收入未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修缮费用(800元为限)-准予扣除项目-800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修缮费用(800元为限)-准予扣除项目]×(1-20%)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或10%)(或5%)
8、财产转让所得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区分企业所得税)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或10%(20%减半)
收入×20%或 收入×20%×50%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适用范围
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挂钩办法的单位
2、计算方法分两种:一种是分别计税,一种是综合计税。
两种方法都有分解找税率的步骤。
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用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工薪所得的计税
注意三点:
1、 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都应履行扣缴义务。在履行扣缴义务时,只能在雇佣单位一方扣减费用,派遣单位不得扣减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该个人应就两处所得综合申报纳税,多退少补。
3、该个人应就两地选固定一地申报纳税。
(三)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五)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分四个步骤考虑此问题:
(1)判断外籍来华人员的身份:是高管还是一般雇员(2)确定来华时间
(3)所得额来源地的判定:高管以支付地来判定,一般雇员以工作地来判定。4)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在90天或183天以下,一般雇员在中国境外工作所得不征税,在中国境内工作所得应纳税,如果在境内工作期间有境外支付的工资,那么这部分工资免税。
2、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这个时间段,一般雇员境内工作所得,无论境内、外所得均应纳税;但境外工作所得不纳税。
3、高管纳税义务了解即可。
(六)两个以上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七)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根据财税[2001]第157号规定,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根据财税[2001]第157号规定,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根据国税发[号规定,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3、根据财税[2001]第157号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八)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资产管理公司找拍卖公司拍卖,四个债权的账面价值2000万元,个人以1500万元的价格买到。将来通过司法途径或行政途径收回2000万债权,那么就赚了500万元,这500万元按“财产转让所得”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规定,个人通过招标、兑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以上内容由国税函[2005]第655号规定。
(九)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94号规定,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的得税应予以退回(税法的公平原则)。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十)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国税函[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和国税函[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根据国税函[号规定: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实。
2、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十二)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购买股票后的持股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将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016号规定,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十五) 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根据国税函[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十六)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
财税[2007]第013号规定: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第七节 税收优惠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此处的福利费不包括以福利费名义支付给每个职工的补助等。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离退休工资。8、见义勇为奖金。9、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规定比例并发放的部分。10、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畜存款利息所得11、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第031号)1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力。”鉴于我国在加入亚洲开发银行时,未作相关声明,因此,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7]第093号)
13、企业以反担保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苏地税函[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税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社区居民服务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18、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9、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对被折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折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折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7]第034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一、先分国再分项& &二、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限额 &&三、扣除限额不得交叉使用
第九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分别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
5、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二、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掌握以下两个问题:
1、纳税人档案的内容来源
2、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实施重点管理。
(1)收入较高者。(2)知名度较高者。(3)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4)收入项目较多者。(5)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6)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
&了解以下内容
1、个人取得综合收入(基本收入的计算和特定收入的计算)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被承包经营企业、承包者流转税、所得税及承包经营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外籍来华人员一般雇员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
一、哪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进行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的最主要的情形,也是涉及纳税人数量最多的情形。掌握这一情形首先需要理解几个概念;其次应当了解哪些所得包括在12万元的范围内,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范围内。另外,还应当了解有个别纳税人虽然所得达到了12万元以上,但被排除在需纳税申报的个人范围之外。
1、个人所得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三种形式:第一种:现金,例如每月的工资、年终的奖金灯;第二种:实物,例如单位过节发放的米、面、油等;第三中:有价证券,例如单位发放得股票、债券、期权等。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如何判断是否达到了年所得12万元
判断是否达到了年所得12万元需要经过以下五个步骤(如图1-11所示):
第一步:判断自己所取得的各类所得是否应当包括在内;
第二步:计算应当包括在内的各类所得的具体数额;
第三步:计算哪些所得可以排除在外,如自己计入了,则予以排除;
第四步:自己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如属非居民纳税人,则不需申报;
第五步:上述计算结果是否超过了12万元,超过则需要纳税,不超过则不需要申报。
是否达到了12万
计算各类所得的具体数额
明确哪些所得可以排除在外
不需要申报
明确哪些所得包括在内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排除在外
图1-1 判断年所得是否达到12万的步骤
3.哪些所得应当包括在内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11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如图1-2所示):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判断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的各类所得形式
图1-2 年所得达到12万元中包括的所得
纳税人所获得的各种应纳税的所得都属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中的“所得”的范围。作为纳税人可以认为自己所获得的一切所得,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纳税的以外,都属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中的“所得”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各类所得都是指税前所得,而不是指税后所得,每种所得的计算标准都有一些特殊规定。
二、如何正确理解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1)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终自行申报纳税。年所得的范围是否指“个人所得税法”所列的11项收入?(2)在此之前,我没有认识到这一规定,1月份已经为我单位高收入者的工资奖金代扣代缴了所得税,那么是在年终抵减,还是从我单位的代扣总额中扣回返还给高收入者个人?(3)2005年度的分红在2006年初发放,我们已经对高收入者按照20%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按文件的新规定,是否应包括在2006年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之中?(4)国家税务总局何时出台具体运作办法?我们是否停止对高收入的代扣代缴义务,高收入者也是高权利者,如果财务部门搞错了,让领导多负担了税款,会吃不消的!敬请指点!
答:(1)是的,是指所有所得。(2)支付的单位必须扣缴,没有做错,税法规定是指年终个人仍需申报,已纳税的,需申报但不必补税。(3)正确。包括在年所得12万元之中,2007年初申报即可,但不再纳税。(4)参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号)。
三、公司给个人股东分红怎样代扣个税
问:我是一家股份制企业的会计,我公司决定对个人股东发放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请问,公司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发放个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按个人股东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有限责任公司奖励员工股份如何纳税?
问: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现欲将资本公积10万元以转增个人股本形式奖励给优秀员工甲某,试问此业务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适用税率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另外,(国税发[2000]60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依照此文将资产只作为职工分红依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行,我公司怎样才能依此文件执行?
答:个人取得的所得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和有价证券。由于甲某公司员工而不是股东,因此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国税发[2000]60号文件只适用于集体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量化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奖励给个人的股份,不适用国税发[2000]60号文件。
五、如何正确理解投资者借款不归还征收个人所得税期限问题?问: 国税发[号第三十五条第4款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请问该文所说的“有关规定”是否指财税[号文件规定?但财税[号文件规定的是: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冲突,应如何执行?
答:财税[号文件与国税发[号文件没有矛盾。“年度终了”应当理解为“满一年(12个月)。”这是针对个人股东以借款名义逃避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而设定的反避税条款。执行该政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1)如果个人股东以直系亲属名义借款,也应适用此条款。(2)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公司必须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公司留存收益为零或者为负数,则不应适用此条款。(3)需要弄清楚个人股东借款的用途,凡无证据表明用于经营,则满一年必须征税。(4)该规定是针对个人股东设定的,对于公司雇员(非股东身份)向公司借款不适用该规定。
六、企业购车产权为老总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私营企业的车用老总的名字、公司出钱购买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七、企业以个人名义购车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私营企业,经股东会决议,以个人名义代公司购买“固定资产——汽车,”是否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银行按揭购买汽车,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公司出钱,个人买车,牌照挂个人,要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出钱买车,公司使用,牌照挂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贷款买车,与公司无关。公司如果替个人还本付息,则属于公司向个人支付款项,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20%个人所得税,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相关税收文件参见国税函[号文件。
八、为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在中秋节发放的月饼、购物券计入福利费中,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规定: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福利作为实物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应并入职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您问题中所述为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职工在内部食堂就餐发放的补助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现成立一职工食堂,职工就餐,公司按就餐人数以差旅费形式给予补助,餐厅不对外营业。请问我们怎样处理该业务更合理?
答:职工就餐属于个人消费,公司不能承担个人的消费支出,只能给雇员发放工资奖金,然后由雇员向食堂购买餐券。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如果公司统一支付餐费补贴,也应在“应付工资”中核算,并需要并入当月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有些税务中介公司给企业税务咨询时说公司免费提供工作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错误的。)
十、旅游费、培训费和考察如何核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职工公费旅游、培训、考察属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那么这些费用应该计入“应付工资”中吗?
答:职工培训费用应在“应付职工教育费”科目列支,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考察费,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是以培训、考察为名发生的旅游费,取得的是旅游公司发票,按照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均按照旅游费处理,应在“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需要分解并计入员工当月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企业为职工发放工作服是否征税?
问:公司给全体职工发放工作服,记入什么会计科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无筹划空间?如何筹划?
答:工作服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属公司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纳个人所得税。工作服作为企业的劳务保护费用,应当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科目核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劳保费为名给个人发高档服装,应当视同, 个人发放实物,计入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十二、单位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及发生退保,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公司最近准备为部分股东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人寿险,此险5年后可全部归还,每年有固定收益和分红,请问:每年的固定收益和分红归个人所有的话,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分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十三、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是否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以公司名义购买(不计入个人名义)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计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仍是为职工支付,因此应分解并合并到每个员工当月的薪酬征税。
十四、支付职工家属陪护费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因职工生病住院而支付给其家属的陪护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需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可以支付职工困难性生活补助,不可以支付职工家属陪护费,困难性生活补助在福利费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陪护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免税规定)。
十五、给客户礼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端午节快到了,业务员招待远道而来的客户,同时备上南京特产、端午礼物一份,作为礼品送给客户。请问:账务如何处理?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2)公司在举行庆典活动时送给客户一批价值10万元(购入价)的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现公司决定承担税款。请问,公司如何计算确定代缴个人所得税数额?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礼品成本在会计上是否计入营业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如果礼品是专门制作,并有本公司有关标识、如商标、公司名称、电话号码等,按照宣传费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据实扣除,内资企业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如果没有任何标识,则按照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处理,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一次性消耗的礼品,如月饼等,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宣传品在“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
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公司承担税款,应换算为不含税金额,然后计算。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60000÷(1-20%)×20%=15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宣传费&&&&&&&&&&&&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5000。
十六、工会奖励是否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工会每年评选的企业先进工作者、技术标兵、三八红旗手等等发放的奖金、奖品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资金来源于“工会经费”)。另外,在工会部门工作的人员因组织各种项目工作发放的奖金(资金来源于“工会经费”)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个人取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对于工会每年评选的企业先进工作者、技术标兵、三八红旗手等等发放的奖金、在工会部门工作的人员因组织各种项目工作发放的奖金等等,不论奖金的来源如何,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七、如何理解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可扣除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52号令)已于日起执行,现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需向您请教: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
答:没有单位的个人,自行向社保部门缴纳的“三费一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单位的个人,从应付工资中扣除的个人负担的(实际上也是单位负担的)“三费一金”,也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积金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真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字面理解,那前提是:必须先将其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扣除。因此,只有从应付工资中支付的“三费一金”可以扣除,单位直接负担的“三费一金”是不能再扣除的。
十八、发放补充养老保险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给个人发放补充养老保险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发给个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保险、补贴、补助,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一律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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