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只小猪盖房子子占用别人山地没批准需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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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房子没有房产证被占用
农村的房子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现在那里要修高速公路,要占用我们的房子,不知道没有房产证会不会不赔偿或者是赔偿得很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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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地国土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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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也应当赔偿,你可以补办。
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安置政策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建议直接向当地拆迁办咨询。
没有房产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你好,征地拆迁的补偿方式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也就是说到底是按人口数进行补偿,还是按实际占地面积补偿。一般分为地上物补偿和宅基地补偿两部分。只要合法的,就应得到补助。地方政府在拆迁方面有不当之处,你可以通过协商,起诉等办法维权。如果有补偿额过低或强拆等情况发生,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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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建房子需要国家批准吗?
在农村建房子要国家批文不?如果要,该怎么去办这个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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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村委会或者乡镇部门批的宅基地证明就可以建房,但是属于自己用住宅,有建筑范围限制的,不可能向高楼大厦似的建,要是那样建筑,想谋取个人利益的话(将其商业化)就得像所在区域房屋土地管理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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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地方不需要,但国家规划建设新农村测量过的房子必须要去当地想过部门申请!
是需要的,也就是农村所谓的宅基地,有了宅基地才可以建房,不能够在耕地上随意搭建住房。
不需要的,只要是规划给自己的宅地上建就可以。
需要的,现在农村批房很难
答:不需要的,但是要在规划的宅基地上建房子的,不能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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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我是农村的,家里盖房子的时候,由于工程质量和天气等多方面原因,施工时造成二楼楼板坍塌,一名施工工人从二楼摔下来。脊椎骨有裂痕,腹腔有少许积液,具体伤情现在不明,目前病情稳定。
房子是自家盖的,负责的也是自家人,没有任何承包合同。工人是自家请的临时工,都是熟人,做一天给一天工资
我是农村的,家里盖房子的时候,由于工程质量和天气等多方面原因,施工时造成二楼楼板坍塌,一名施工工人从二楼摔下来。脊椎骨有裂痕,腹腔有少许积液,具体伤情现在不明,目前病情稳定。
房子是自家盖的,负责的也是自家人,没有任何承包合同。工人是自家请的临时工,都是熟人,做一天给一天工资。
目前,伤者正在医院观察,估计出院后会迁扯到赔偿问题。
请问,这种情况,我要负哪些责任?具体赔偿额是怎样计算的?
情况紧急,谢谢各位的帮忙。
其他的原因都不用说了,仅凭“工人是自家请的临时工,都是熟人,做一天给一天工资”说就证明了这工人是你家雇用的,这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相关信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了,赔偿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就具体的赔偿问题,双方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在一年内到法院诉讼解决。
不必担心对方“漫天要价”。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赔偿项目是有明确规定的,超过规定范围的,或是虽然有规定但对方没有证据的或证据不足的,你都可以拒绝赔偿。因为就是到了法院,判决也是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有证据,才能支持的。对方若是漫天要价,你就让他去法院起诉就是了(但不用告诉他“一年内”,如果他超过了一年,法院就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了)。
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计算的方法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
其他的原因都不用说了,仅凭“工人是自家请的临时工,都是熟人,做一天给一天工资”说就证明了这工人是你家雇用的,这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相关信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了,赔偿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就具体的赔偿问题,双方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在一年内到法院诉讼解决。
不必担心对方“漫天要价”。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赔偿项目是有明确规定的,超过规定范围的,或是虽然有规定但对方没有证据的或证据不足的,你都可以拒绝赔偿。因为就是到了法院,判决也是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有证据,才能支持的。对方若是漫天要价,你就让他去法院起诉就是了(但不用告诉他“一年内”,如果他超过了一年,法院就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了)。
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计算的方法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对“该施工工人从二楼摔下来。脊椎骨有裂痕,腹腔有少许积液”的情况,负有赔偿责任。
目前伤者正在医院观察,出院后必然会涉及到赔偿问题。主要赔偿内容和事项,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
既然家里盖房子请的是临时工,做一天给一天工资。那么,你与临时工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相关信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对“该施工工人从二楼摔下来。脊椎骨有裂痕,腹腔有少许积液”的情况,负有赔偿责任。
目前伤者正在医院观察,出院后必然会涉及到赔偿问题。主要赔偿内容和事项,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 现在暂时可以不考虑赔偿数额的问题。因为你们都是乡里乡亲的,属于熟人,在熟人社会中,每个人都会重视自己的口碑,大家都知道一个好的口碑是多少金钱也买不到的。所以,只要对受伤的人,在人格上给予足够的尊重;精神上给予足够的抚慰:医疗上给予救治,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顾,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伤好出院后,彼此可以协商解决的。通常情况下,对方漫天要价可能性不大,除非他与他的家人不想在你们那个小的社会中生活了。
个人认为:你们的责任与具体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届时拿出来一比对就清清楚楚了。现在暂时可以不考虑赔偿数额的问题。因为你们都是乡里乡亲的,属于熟人,在熟人社会中,每个人都会重视自己的口碑,大家都知道一个好的口碑是多少金钱也买不到的。所以,只要对受伤的人,在人格上给予足够的尊重;精神上给予足够的抚慰:医疗上给予救治,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顾,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伤好出院后,彼此可以协商解决的。通常情况下,对方漫天要价可能性不大,除非他与他的家人不想在你们那个小的社会中生活了。
既然家里盖房子请的是临时工,做一天给一天工资。那么,你与临时工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对“该施工工人从二楼摔下来。脊椎骨有裂痕,腹腔有少许积液”的情况,负有赔偿责任。
目前伤者正在医院观察,出院后必然会涉及到赔偿问题。主要赔偿内容和事项,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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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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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如果你老家还有一块地、一间老房,那无论你在城里还是在农村,都需要了解关于农房、宅基地的常见问题。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才不会遭受利益的损失。
1. 未经批准,在自家的责任田建房可以吗?
不可以。《》规定:禁止在耕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取土等。自家的责任田也属于耕地,在耕地上建房等属于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
2. 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
不可以。根据《法》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首先要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在此基础上,农民还要依法经过申请,申请批准后,才能获得所申请的。不经申请批准私自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家不但不予保护,还要强行拆除。
3. 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吗?
不一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是,要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而不能想建就建。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4. 可以将自己的集体土地租给企业盖工厂吗?
不可以。《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5. 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不可以。依据目前的法规政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部门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发放。
6. 农村村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后,能否再申请宅基地?
不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 本村村民可否在自己村集体范围内盖房子?
(1)如果是依法申请的村民宅基地,在依法报建后可以盖房子。
(2)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在占用房屋,即使是本村范围内的土地,否则将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8. 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
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的,理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9. 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
不可以。村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村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人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由于房屋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也有一定限制,只能在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休的企业之内转让。
10. 村民继承了父母亲遗产之后,是否就取得了两块宅基地?
目前我国对农村的房屋继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房屋,也可以维持原状自住,但不得翻建继承房屋。房屋损坏后其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本文来源:农业创业说、阜新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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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农村盖房子,李某承包下来,其中一项承包范某做,范某在此期间叫了一个师傅帮忙,师傅不小心二楼掉下来摔伤,这个责任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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