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应给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缴纳哪些保险项目

企业应该承担的工伤赔偿项目
[导读]:护理费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企业职工是基于对职工人身造成伤害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并且以工伤存在为前提,对职工个人实行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
  以下是工伤赔偿项目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工伤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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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作者:曾佳魁&&唐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对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没有规定,导致实务中对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在不同的理解与操作。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就不需要缴纳。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人王丽娟、张祺与被申请人天津弹簧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1386号】中认为:&关于二申请人主张因弹簧制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损失,张玉文因工伤被认定为四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月可领取伤残津贴,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低于伤残津贴,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再为工伤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于保障伤残职工权益及综合理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的角度,用人单位需要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从法规之间协同适用、立法变迁的角度,用人单位应当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不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 月8日修改通过,自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次,《社会保险法》关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要求工伤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日通过,自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再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仍然属于依法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只是退出工作岗位,但保留劳动关系,仍然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故依法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最后,从立法变迁的角度,工伤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日通过的《劳动法》(2009年修正)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日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后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职工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后2010年12 月8日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的规定要求,缴纳养老保险费。
  综上,从法规之间协同适用及立法变迁的角度,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应为职工缴纳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部分省份关于工伤保险的立法,要求用人单位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数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司法判例要求用人单位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湖北省高院《王某与恩施州巴东县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2013)鄂民监二再终字第00048号】中认为,王某的伤残被鉴定为二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王某在未与某煤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王某主张某煤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湖南省长沙市在实际操作中要求用人单位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虽然《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曾经的《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对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是否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经向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电话问询,答复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综上所述,从立法解释及法律协同适用,以及地方立法规定及司法判例的角度,全国多数省份要求用人单位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部分省份对此仍然存在不同的理解与适用。为避免分歧,建议《工伤保险条例》在下次修正时,将用人单位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太重要了!关于工伤保险常识,这些你一定要了解
为进一步推进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近日,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咨询活动。根据日起施行的《莆田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眼下,我市大力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杨怡玲 摄)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因为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由国家和社会向劳动者或其遗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那些组织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什么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上述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都有权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要负什么责任?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第二,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主动积极地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三,当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
4、工伤保险基金是哪来的?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一起构成。
5、行业不同,工伤保险费率一样吗?怎么确定?
不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国家将行业分为八类,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6%、0.9%、1.1%、1.3%、1.6%、1.9%。在每个行业内,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国家也会确定出行业内的上升和下浮各两档的费率档次。
而每个单位的具体缴费费率,则由所属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该用人单位年度工伤基金支缴率情况确定。
6、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缴多少?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对于一些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7、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一般按照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8、那些行业难以按工资总额计缴工伤保险费?
主要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一些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
9、工伤保险基金如何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如果某些行业涉及跨地区,而且生产流动性比较大,可以相对集中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10、工伤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吗?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必须用于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将工伤保险基金用来投资运营、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1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哪些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13、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14、职工发生工伤,谁来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多长?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法被诊断为职业病,应该由所在单位来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5、单位未按时按规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按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6、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7、工伤事故如何调查核实?谁来举证?
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都应该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如果职工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是依法取得的,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无须再次调查核实。
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但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要负责举证。
18、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进行书面通知。对于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如果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那么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部门的领导、一般工作人员,无论是否与工伤认定工作直接相关,凡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亲戚、同事、同学、老乡等熟悉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工伤认定的,都必须回避。
19、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怎么办?
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职工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而且无法确认,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的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会得到书面通知。
劳动关系经过确定后,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递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后者确认收到后工伤认定程序恢复。
20、劳动能力鉴定如何分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1、劳动能力鉴定谁来申请?谁来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2、劳动能力鉴定的步骤和时限是多少?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所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为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如果有必要,此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3、单位或个人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后者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4、《条例》对劳动能力复查是如何规定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5、职工的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所需费用符合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过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标准进行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工伤康复的合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26、用人单位和个人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工伤认定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7、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照常吗?
是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照常发放。
28、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9、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辅助器具谁来买单?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0、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如果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在单位必须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原待停发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1、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及标准有何规定?
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则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后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3、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4、七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如果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5、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所有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如果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1)规定的待遇。
如果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可以享受(1)、(2)规定的待遇。
36、哪些人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7、哪些情况下,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如果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则只要满足了下列情况中的一条,就可以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 工亡职工服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5)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6)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7)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38、哪些情况下,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就业或参军;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
(5)死亡。
39、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火灾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应如何处理?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工资停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如果职工被确认已死亡,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40、哪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桑植享受待遇条件;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拒绝治疗。
41、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划分?
如果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那么由承继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那么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哪,就由哪个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那么由原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如果企业破产,那么在破产清算时必须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42、职工被派遣出境期间,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如果所在国家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那么职工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后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参加就不终止。
43、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可以。职工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办理退休手续后,没有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2)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没有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44、发现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怎么办?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45、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哪些责任?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擅自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了犯罪,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46、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了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都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以骗取金额2-5倍不等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劳动能力鉴定方违规或违法,要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了虚假的鉴定意见、虚假的诊断证明,或者收受了当事人的财物,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不等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逾期仍不缴纳,则处以欠缴数额1-3倍不等罚款。
未补缴完成时,如果此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那么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49、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50、工伤一次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如果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51、为什么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筑业是伤害事故发生率较高且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为了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因施工而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建筑法》及人社部、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当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5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由建筑企业在企业劳保费用中全额列支,不能向农民工摊派。
53、建筑企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程序(手续)有哪些?
答:建筑企业在获得工程项目承包权后,应持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企业无须提供农民工的花名册,参保期限自工伤保险登记次日起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54、建筑企业如何申请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答: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在3-7天内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保经办机构,并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险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企业凭工伤认定书并在伤残农民工治愈出院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等表格,申请工伤待遇拨付。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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