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跑路了,怎么才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怎样才能把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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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浙江 宁波];&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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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深圳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哪些资料?
我们知道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必不可少,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他是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代替公司法人形式职权的一个角色,非常重要。那么法定代表人可以变更吗?万众创业小编告诉你,法定代表人当然是可以变更的,但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现什么情况需要进行更换的,需要到工商部门去做法定代表人变更。那么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万众创业小编为大家介绍。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准备的资料还是挺多的,所以我们在进行变更的时候要做好齐全的准备,不要漏带材料,增加变更的时间。下面来具体看看:
1、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记得盖公章;
2、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话,还要提供《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议规定,公司变更必须经过批准的,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
4、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如果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需要提交该文件;股东变更登记不需要提交该文件,如果工商章程另外有规定,依据规定来);
(1)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2)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议;
5、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盖章);
6、和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改名字的,需要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还要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的正副本。
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多长的的时间,如果上述资料都准备的齐全的话,那么,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就就可以办好了,但是如果丢三落四材料不齐的话,那么,要多少时间也就不确定了。因此找万众创业代理变更,绝对是你明智的选择,万众创业一站式全程代办,轻松帮忙搞定!万众创业10年工商注册经验, 500多位资深顾问,专业,高效,诚信的理念,专业提供怎么注册新公司,做账报税,企业更名,公司注销增资减资,转股,税务审计,批文办理,公证等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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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成都一卖增高药公司承诺退款却跑路,员工“转场”另一公司_网易新闻
成都一卖增高药公司承诺退款却跑路,员工“转场”另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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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名为成都青少年(健康)助长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助长中心)的机构承诺,未长到承诺的高度将退款,不料两年过去,公司跑路了。戏剧性的是,其中一名消费者收到四川长高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四川长高中心)的促销信息,前往办公地点一看,该公司两名工作人员竟然是原成都助长中心的。
2月26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调查发现,除两名工作人员和消费者电话号码,还有原长高药的宣传资料也出现在四川长高中心,甚至四川长高中心负责人都是成都助长中心法定代表人。
四川长高指导中心
卖增高药公司跑路 ,工作人员现身另一公司
两年前,张雪莉(化名)14岁,身高1.46米。母亲陈蓉对此非常担心,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她带着张雪莉找到位于福兴街1号11楼10号的成都助长中心。
“当时说得非常好,说女儿年纪还小,只要吃了药可以长8厘米,如果两年内长不到8厘米,到时按照比例退款。”陈蓉说,名为“1品高骨龄延缓素”的药价格非常高,一个疗程一年要花费4万元。为谨慎起见,她购买了半年半疗程的药,花费2万元,于日签订合同,双方将退款写入了保障协议。
半年后,女儿长高两三厘米。当年8月,陈蓉带着女儿再次前往复查并购买了剩余疗程的药,再次花费2万元。
“因为合同写着两年内长高8厘米,肯定按照约定履行。”陈蓉说,药吃完了,女儿只长到1.5米,没有达到承诺的长高8厘米。
2月25日,眼看约定的两年到期,陈蓉带着女儿前往公司复查并退款,结果发现,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陈蓉与公司签订的合同
“一开始我以为公司只是开垮了,没有往心里去,跟旁边公司打听,公司早在国庆节就搬空了,找这家公司退款的顾客特别多。”陈蓉说,感觉不对劲,女儿网上查询信息发现有网友爆料,伊藤洋华堂利都广场7楼新开了一家类似公司,名叫四川长高指导中心,可能就是跑路的这家。
两人跑去伊藤7楼一看,一眼认出来四川长高中心门口一位穿白大褂的工作人员正是在成都助长中心第二次接待自己买药的工作人员。
“我当时问她是不是在福兴街工作过,她一口否认。”陈蓉说,女儿选择了报警,但因为缺乏证据无法继续追查。
去年11月,丁女士同样在福兴街1号11楼10号为女儿购买了2万元的“1品高骨龄延缓素”等药,却吃成尿酸高(相关报道:给女儿买增高药承诺两年没长高退款,结果半年不到店就没了)。今年1月,丁女士想上门找这家公司讨要说法,却发现人去楼空。
2月12日,丁女士收到一条促销信息,让丁女士维权的希望再次燃起。
丁女士收到的促销信息
“本来我以为人去楼空了,没想到换个地方继续骗人。”丁女士说,她根据促销信息提供的地址找上门,发现了曾经在福兴街为自己开票的工作人员就是四川长高中心工作人员,她还偷偷拍下照片。
到底是不是同一家公司?新公司员工否认
2月26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看到了张雪莉和丁女士手中的合同等证据。张雪莉的合同显示,签订合同的公司为成都助长中心,盖章为成都再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记者查询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潘彪,日该公司注销;丁女士收据合同章为成都市展望未来增高医学研究院,查询工商信息投资人为向有书,两家公司地址同为福兴街1号11楼10号。
丁女士提供的收据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看到,该地址的办公室确实已经搬空,记者持张雪莉和丁女士在四川长高中心拍摄的两名工作人员照片,向成都助长中心附近打听,旁边公司工作人员确认,照片上的两人曾在成都助长中心工作。
“公司相邻,平时上个厕所都能碰见,不过搬走后就再也没有见过了。”该公司工作人员说。
26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陪同丁女士爱人朱先生以顾客名义前往四川长高中心咨询,四川长高中心工作人员向先通(音)介绍,该公司帮助长高不吃药,是通过贴一种名为艾艾贴膏药,再辅以针灸穴位,每个月需要花费300元。
向先通向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介绍,接待张雪莉的工作人员名叫陈洁,另外一名叫陈英(音)。张雪莉来公司闹过之后,给公司带来很坏的影响,目前已将陈洁辞退。
“这两名工作人员都是年前招聘的,她们以前在哪里工作我们也不知道,我们这家公司开店好几年了,跟福兴街那家没有任何关系。”向先通说,他还出示了四川长高中心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成都市帮高增高医学研究院,法定代表人为陈建丽,成立日期为日。然而,对于成都助长中心客户信息为何会出现在这里,他却无法回答。
陈英依然在上班,她向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确认了丁女士拍摄的照片正是自己,但否认曾在福兴街工作。
“以前在哪里工作都过去了,为什么要提?”陈英说,她目前是四川长高中心财务人员,对于丁女士手中落款签字经办人员为“陈”的收据予以否认。“这张收据不是我开的。”她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卖过药,顾客出现问题应该找公司,而不是找她个人。
四川长高指导中心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新公司负责人为原公司法定代表人
2月26日,张雪莉和朱女士向警方报警,同时向锦江区春熙路市场和质量监督所举报投诉,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春熙路市场和质量监督所已立案调查。
春熙路市场和质量监督所在四川长高中心现场调查发现,“1品高骨龄延缓素”的宣传资料已被订成一本,用作草稿纸。
伊藤洋华堂物业公司人员透露,四川长高中心刚来商场两三个月,租赁房子的人员为公司负责人潘彪。
向先通则透露,四川长高中心负责人为潘彪,并且提供了其手机号码。这个号码和成都再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彪在工商信息登记的电话一致。
“我是再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也是四川长高中心负责人。”潘彪在电话中说,不过再高生物科技公司已经注销了。
他解释,当时因为再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不下去,他将公司转让给别人,今年陈建丽看他曾经有类似工作经验,聘请他来管理四川长高中心,至于为何同一批员工会先后出现在三家公司,他表示这很正常。
“员工换工作很正常。”潘彪说,但对于为何老公司客户信息会出现在新公司,他不愿多谈,随即挂掉电话。
警方和工商部门现已介入调查
律师说法:
消费者主张新公司赔偿有赖警方调查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从民事角度来说,两家公司即便股东结构有重合或其他信息重合的地方,均不能认定两家公司为一家公司,收取预付款却跑路,显然是民事违约。
“从民事违约赔偿来讲,两家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首先应该由老公司承担责任,除非新公司愿意主动承担或者经过警方调查发现,新公司有挪用老公司的财产,消费者可以主张新公司赔偿。”邢连超说,第二,从刑事角度来说,老公司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顾客预付款却跑路,涉嫌合同诈骗,以相同的办法在新公司继续行骗,则涉嫌连续诈骗,这些都有赖于警方调查。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健认为:第一,不管公司人员是否有交叉,公司对外经营都是以公司财产在承担责任;第二,如果消费者要主张新公司来赔偿民事违约责任,需要有相关行政处罚或法律裁定文书确认新公司与消费者有退款和支付违约的责任;第三,如果这些人员从始至终一直知道公司的药是假的或者药根本没有长高效果继续卖药,从刑事来说,涉嫌诈骗,从行政角度来说,涉嫌虚假宣传。
(原标题:天天315|卖增高药公司承诺退款却跑路,多名员工现身另一公司)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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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邯郸公司注销流程及所需材料最全指南》 精选一原标题:2017年邯郸公司注销流程及所需材料最全指南守业更比创业难,你野心勃勃的开始你的创业道路,你注册了公司,开始了经营,可是几年过去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不打算经营或经营不下去了,那么必然会出现留下的公司怎么解决的问题,是选择转让还是注销?如果是选择注销公司,听说注销公司又贵又麻烦,企业面临的退出难怎么解决?首先和万帮会计一起来看看邯郸公司注销的流程以及所需材料一、工商注销备案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2、(成立组、解散公司)3、委代理人证明4、注销申请书5、公章6、公司老章程二、注销登报公告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告内容三、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1、国地税正副本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3、注销报告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四、工商注销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2、国地税注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会决议(解散公司、确认清算报告)4、公司清算报告5、注销申请书6、委托代理人证明7、公章五、注销代码证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2、代码证原件(“三证合一”、“”之后的企业无代码证,则无需办理此步骤了)六、银行注销1、国税注销结果通知单2、地税注销结果通知单3、营业执照正本4、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5、法人身份证原件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7、印鉴卡8、印鉴卡上预留印鉴9、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10、支票本11、电汇凭证等银行相关资料12、销户申请书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注销公司?1、公司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公司依法责令关闭注销原来这么麻烦的,那我不注销了,关门吧,那这些后果你承受的住吗?两个:公司黑名单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的企业会被工商部门拉进黑名单,以后该企业要去工商、税务办理作何事务都会经历严格的筛选审核。法人黑名单1、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2、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银行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进入系统,对本人以后银行贷款、出国等都会有所影响。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公司注销应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经营的公司让他“安乐”注销。行政处罚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邯郸万帮会计免费办理公司,并赠送印章。欢迎你给我留言。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创业相关问题,尽管咨询万帮吧(? o?_o?)? !小伙伴们,有财务问题,工商注册,社保公积金等问题,不懂的可以咨询万帮会计哈!【万帮会计:www.wanbangkuaiji.com】专业出品,欢迎大神点赞、评论、捡干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2017年邯郸公司注销流程及所需材料最全指南》 精选二(上接B21版)(一)在华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开立,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发售日的8: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2、机构在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1)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3、认购机构者或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1)填妥的《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4、缴款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本公司指定的华安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账号:331095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3)交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账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4)兴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账号: 038896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5、注意事项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2)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3)认购资金在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五、清算与交割1、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验资账户中,认购资金在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结束后完成。六、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1、届满,本基金具备的,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手续。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3、基金募集期间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法定代表人:朱学华成立时间:日电话:(021)传真:(021)联系人:王艳客户服务热线:网址:www.huaan.com.cn电子邮件:.cn(二)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沈仁康联系人:林彬传真:(88成立时间: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7,959,696,778元间:持续经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三)销售机构见本公告第三部分。(四)登记机构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法定代表人:朱学华电话:(021)传真:(021)联系人:赵良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五)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俞卫锋电话:(021)传真:(021)联系人:陈颖华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六)审计基金财产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执行事务:毛鞍宁电话:(021)传真:(021)联系人:蒋燕华经办会计师:蒋燕华,丁鹏飞《2017年邯郸公司注销流程及所需材料最全指南》 精选三(上接B33版)②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若有)原件及复印件;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④指定银行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反面需有本人有效签名);⑤ 承诺函;⑥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自然人)》。⑦填妥并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⑧填妥并签署《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注:根据第八条规定第(五)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① 填妥并签署《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②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③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原件;或者具有属于《》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和律师的从业经历,则可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①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若有)原件及复印件;② 出示营业执照(若非使用“三证合一”后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③ 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④ 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⑤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⑥ 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并加盖公司公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⑦ 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⑧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⑨ 承诺函;⑩ 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并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机构版)》;■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签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填妥及控制人签字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还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注:根据《》第八条规定,除(一)、 (二) 、 (三)项列明的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根据第(四)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①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②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③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1年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④ 由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原件;注: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原则上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4、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①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①已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其在本公司的有效预留印鉴;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③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如与认、申购不匹配(除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投资者需提供《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再可继续交易。5、缴款:投资人需按照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直销专户一: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银行账号:直销专户二: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62028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或基金代码以及投资人姓名(如为个人投资者须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并确保在募集结束日16:30前到账。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直销账户的,选择认购有效期延长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人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人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造成无效认购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4)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结束日具体规定时点前仍未到账的;(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如投资人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三)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五、清算与交割1、本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人交纳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2、人数不少于200人。符合上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发售基金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但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一)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日法定代表人:窦玉明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经大厦5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电话:021-传真:021-(二)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日期:日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注册资本:252.20亿元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行长:田惠宇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电话:84传真:01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三)发售机构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中的“(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四)登记机构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窦玉明总经理:刘建平成立日期:日电话:021-传真:021-联系人:杨毅(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俞卫锋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电话:021-传真:021-联系人:陈颖华(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电话:010-传真:010-联系人: 汤骏经办会计师: 汤骏、印艳萍八、发售费用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日《2017年邯郸公司注销流程及所需材料最全指南》 精选四重要提示1、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2、本基金是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渤海汇金证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渤海汇金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4、本基金自日起至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5、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的机构投资者、合格、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即本公司的直销中心。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9、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每次认购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10、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1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1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届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bhhjamc.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表格和发售相关事宜。16、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17、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51-1-1717)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19、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为,其长期平均风险和低于、,高于,属于证中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再、、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基金不同于与债券,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一、本次基金募集基本情况1、基金名称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基金份额简称: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开,基金份额代码:005427)2、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3、限不定期4、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5、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的基础上,通过灵活的,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6、募集规模限制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7、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8、销售机构具体各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2)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日起至日止。在发售期内,本基金向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10、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1、认购方式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2、认购费率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3、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1:某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认购费用=10,000-.64认购份额=()/1.00=9943.36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投资者可得到9943.36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三、开户与认购(一)使用账户说明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3、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4、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2、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三)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其他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四)本公司直销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天津的直销机构接受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认购手续。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30至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3、认购程序:(1)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开立时请注意:1)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①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② 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附有最新年检记录)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③ 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附有最新年检记录)、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提供);④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银行盖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或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该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⑤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如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无原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⑥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印鉴卡》;⑦ 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⑧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⑨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⑩ 加盖公章的《客户承诺书》;加盖公章的《投资人权益须知》;如有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需提供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或申请机构出具的;如需采用传真交易办理业务,还需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特殊机构投资者还应提供的相应资格证明复印件、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产品合同首页和盖章页复印件以及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还需提供:A.《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仅首次开户时提交);B.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非法人创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证明的加盖公章复印件;C.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D.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E.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托管人负责开立,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提供填妥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托管类资产版)》。须同时加盖(R)QFII 客户和托管人双方签章。托管人部分: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经办人签章;(R)QFII 客户部分:(R)QFII 客户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②托管人提供填妥的账户类《机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R)QFII 机构部提供填妥的交易类《机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③托管人提供填妥并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被授权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R)QFII 机构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及被授权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④(R)QFII 机构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⑤(R)QFII 机构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⑥提供托管人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如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需提供加盖公章或部门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提供(R)QFII 机构加盖公章的有效注册文件的复印件;(下转B20版)《2017年邯郸公司注销流程及所需材料最全指南》 精选五(上接B13版)4、营业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5、机构投资者如需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基金,请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或从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下载开户、认购申请表单及相关资料。6、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格式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二)开户及认购程序1、开户(1)投资者可以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2)选择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应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将获得基金交易账号。(3)个人投资者:填写《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及《风险提示函与自测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投资者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则另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并由双方填写 《基金授权委托书》。(4)机构投资者:填写《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加盖机构公章的《机构》;2)加盖机构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基金授权委托书》;4)加盖机构公章的《预留印鉴卡》;5)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6)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7)加盖公章的机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8)加盖公章的预留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复印件。(5)投资者T日提交的开户申请,可于T+2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客服热线(400-888-9918)查询申请结果。2、缴款(1)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划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账户一:账户名称:直销专户?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卢湾支行银行账号:00015人行支付系统行号:账户二:账户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专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徐家汇支行银行账号:623人行支付系统行号:账户三: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5807250人行支付系统行号:(2)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在直销网点的交易账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3、认购已全额缴款并完成开户申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2)投资者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缴款凭证。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均为当日有效,如在规定时间内认购款未到账将视为无效申请。投资者则需另外提交认购申请。投资者T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客服热线(400-888-9918)查询申请结果。五、清算与交割本基金募集期间,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认购专户中,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六、募集费用本次基金募集过程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募集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在募集期结束时,基金仍不能满足法定备案条件,则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七、基金的验资与备案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若基金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若基金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划出,退还基金认购人。八、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一)基金管理人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23楼法定代表人:李文电话:(021)传真:(021)网址:www.99fund.com电子邮件:(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成立时间: 日法定代表人:田国立联系电话:(010)联系人:田青(三)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法定代表人:李文电话:(021)传真:(021)联系人:陈卓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网址:www.99fund.com(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四)基金登记机构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法定代表人:李文电话:(021)传真:(021)联系人:韩从慧(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俞卫锋电话:(021)传真:(021)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吴港平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邮政编码:100738公司电话:(010)公司传真:(010)签章会计师:陈露、陈军业务联系人:陈露、陈军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2017年邯郸公司注销流程及所需材料最全指南》 精选六咋回事咋回事,兵哥又双刺嵝汛蠹野炖砦逯ず弦焕玻重要通知!“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为10月1日至日,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所以请纳税人及时换照,也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号码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培训资料的通知》规定: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为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从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五证合一流程参考换照所需材料?《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登记表》?《企业联络员信息表》?《财务负责人信息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社会正、副本原件?统计证正、副本原件注意:由于统计登记证的特殊性,如果是在要是没有或找不着了,不用提供也是有机会能办理下来滴。另,第2项中的联络员指平时企业内部负责与登记机关联络的人,而不是指税局的或工商局与企业联系的人。换照流程1、带着以上材料交到你登记的工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若没问题,他会给你《五证合一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他会指出,你补全后再去提交即可。2、工商局或市场监管局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后,会将申请资料和营业执照信息传至信息共享平台。3、质监局收到平台推送的申请资料和营业执照后,会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并将组织机构代码反馈至平台。4、国地税、统计局和人社部门收到平台推送的申请资料、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后,会在1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相关手续,并分别将税务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反馈至平台。5、工商局或市场监管局收到所有反馈信息后,会于1个工作日内“五证合一”在系统平台上打印出载有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然后通知申请人取照。6、申请人持《五证合一受理通知书》取照(或邮寄)。换照后续事宜1、重刻发票章发票章上面的一串数字就是税务登记证号,五证合一后,这串数字要变更为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以要重刻发票章。2、重领发票手中积压的发票要全部作废,重新去领取新的发票。3、税控设备重新发行不管你用的是金税盘还是税控盘的发票机,都要联系税控专员清空里面原来的企业信息,重新录入新的信息。4、更换CA数字证书你需要到服务商重新申办新的CA数字证书,否则将无法登陆纳税申报软件以及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报税。5、变更银行信息,重签三方协议有两个“三方协议”都需要重新签署,一个是银行、企业、社保局的三方代缴费协议,另一个是银行、企业、税局的三方代缴费协议。注意:实践中,不同省市可能会一些自己当地的规定,以当地为准。广而告之赶快加入读者QQ群: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老平台立即理财拿→(年化收益10%)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于安全110:http://www.p2b110.com/news/298460.html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百度贴吧QQ好友window._bd_share_config={"common":{"bdSnsKey":{},"bdText":"我在【网贷安全110】看到这篇经典的文章,有趣-有料-有内涵!你们看看觉得如何?","bdMini":"2","bdMiniList":false,"bdPic":"http://www.p2b110.com/","bdStyle":"1","bdSize":"16"},"share":{"bdSize":16},"image":{"viewList":["qzone","tsina","tqq","weixin","tieba","sqq"],"viewText":"分享到:","viewSize":"24"},"selectShare":{"bdContainerClass":null,"bdSelectMiniList":["qzone","tsina","tqq","weixin","tieba","sqq"]}};with(document)0[(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rc='http://bdimg.share.baidu.com/static/api/js/share.js?v=.js?cdnversion='+~(-new Date()/36e5)];《2017年邯郸公司注销流程及所需材料最全指南》 精选七第一网贷讯 1月26日,江西省金融办在其官网正式发布《江西省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江西备案细则》)。《江西备案细则》对网贷机构信批、征信均提出具体要求。关于银行存管,《江西备案细则》第十一条明确,网络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与通过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本细则发布前已经签订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于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此外,《江西备案细则》第二十七条还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接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备案登记后6个月未取得、未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实现、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注销备案。附全文: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令 2016 年第 1 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银监办发〔2016〕60 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与(即)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本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依申请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管理,督促指导各市、县(区)金融办(局)开展机构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市、县(区)金融办(局)负责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材料审核以及机构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市、县(区)金融办(局)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和各市、县(区)金融办(局)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江西银监局及各银监分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局)做好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省工商局及各级工商部门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广告进行监管。省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网信办负责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接受省政府金融办业务指导。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江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第四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前,应向其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提交相关材料。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 P2P 网络借贷风险(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完成整改验收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开展经营,接受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注册地市、县(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盈利能力强、治理结构完善的,增强资本实力,健全内控机制,聘用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第二章 备案登记管理第六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在经营范围中载明“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提出备案登记申请,提交完整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三)县(市、区)金融办(局)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形式合规时予以受理,经初步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具初审意见,报送设区市金融办(局);(四)设区市金融办(局)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后,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具复审意见,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政府金融办;(五)省政府金融办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核验,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六)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政府金融办办理备案登记,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第七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联系方式、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 名称、服务器地址等;(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四)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五)拟开展业务类别及业务模式具体说明;(六)合规经营承诺书,具体内容见本细则第八条;(七)出具未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承诺书;(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九)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履历表和近 3 个月内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等;(十)内设部门情况,财务、技术、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履历表等;(十一)公司股东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近 3 个月内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提供的基本信息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近 3 个月内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十二)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十三)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合作内容;(十四)公司章程以及风险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措施、财务管理制度、反欺诈、反及反恐怖融资制度和措施等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十五)在公安机关办理互联网站备案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的证明材料;(十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十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第八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一)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二)依法依规配合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以及市、县(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部门的监管工作;(三)自愿接入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填报或提供信息系统要求的相关数据、信息,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将存证合同内容中的业务数据按要求上传,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四)确保及时向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以及市、县(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监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资料;(五)不组织、从事、参与活动。第九条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县(市、区)金融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设区市金融办(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机构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且备案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具体时限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可,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反馈各级监管部门;未按规定申请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第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与通过网贷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反馈各级监管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资金存管系统正式上线后 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各级监管部门。对于本细则发布前已经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于备案登记后 6 个月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监管要求向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及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局)、银监分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第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电子数据存证合作协议,将电子数据存证合作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反馈各级监管部门。第十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已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经营许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等情况。省政府金融办将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情况于备案公示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分支机构注册地市、县(区)金融办(局)。第十四条 在外地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江西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总部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总部注册地通信主管部门出具的业务经营许可文件复印件;(三)总部与通过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复印件;(四)总部出具的分支机构隶属关系证明材料;(五)总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六)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工商注册住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实际经营场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七)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八)分支机构合规经营承诺;(九)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履历表;(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分支机构公章。第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申请备案变更:(一)变更名称;(二)变更住所;(三)变更组织形式;(四)变更注册资本;(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分立、合并、重组;(八)变更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九)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十)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变更;(十一)变更;(十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县(市、区)金融办(局)应收到变更备案登记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报送设区市金融办(局);设区市金融办(局)应收到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审,报送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后公示。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报告;(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三)存续贷业务处置、资金清算完成情况及报告;(四)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公告方案;(五)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六)负责终止业务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七)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县(市、区)金融办(局)应收到备案注销材料后的 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报送设区市金融办(局);设区市金融办(局)应收到备案注销材料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审,报送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注销备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在依法进行清算后,由省政府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省政府金融办有权注销其备案,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无法联系到机构相关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四)备案登记后6个月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实现资金存管、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五)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或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省政府金融办在完成备案登记后,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根据备案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更新。第三章 备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省政府金融办依据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第二十条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需要提交本细则第七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二)业务种类以及每种产品具体信息,包括合同范本、资金流转图、是否开展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等;(三)业务规模数据资料,包括业务成交量、待收余额、逾期情况、借款人与出借人数量及分布情况等;(四)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五)近 3 个月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六)与通过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复印件;(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金管理、业务规模、财务状况、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八)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法律意见书,包括对备案文件材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及机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存量不合规业务整改完成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九)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电子数据存证合作协议复印件;(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设区市金融办(局)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 对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县(市、区)金融办(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设区市金融办(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完成核验,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其他时限要求与新设机构相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总部注册地完成专项整治分类处置后,应及时向分支机构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第四章 合规经营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等金融产品;(八)开展或实现以、证券化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五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 万元。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不得撮合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定的业务,不得违规与各类交易所合作。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 3 个月内接入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文件、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明示出借人风险自担,应经出借人确认。第二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第三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泄露客户信息,对客户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处理。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标准规范、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第三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醒目位置公布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第三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每月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部门报送机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等有关资料。第三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本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上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报送年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认证报告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若被发现与事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省政府金融办有权拒绝接受由该机构出具的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第三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过注册地监管部门向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报告:(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发生网络攻击、网页篡改、信息泄露等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造成较严重后果。第三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监管部门向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报告:(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以及市、县(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等。现场检查可根据需要,组成跨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组,联合现场检查组由省政府金融办或市、县(区)金融办(局)具体牵头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现场检查,不得以商业机密、技术权限受限等为由阻碍检查。第三十八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状况。第三十九条 省政府金融办有权根据相关监管规则,依据备案登记材料、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及评估参数等内容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将评估分类结果在省政府金融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等公示。第四十条 各设区市金融办(局)应当牵头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各市、县(区)金融办(局)应当及时将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及时将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等共同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注册、备案登记及注销、合规经营承诺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违法违规等信息,通过统一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江西)实时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各设区市参照建立本辖区信息共享机制。第四十二条 各设区市金融办(局)、银监分局应于每年 3 月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报告。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应于每年 3 月前向省政府金融办和江西银监局报送上一年度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管理情况报告。第四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市、县(区)金融办(局)、银监分局等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省政府金融办可以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备案登记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进行风险提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开展经营但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材料的,各设区市金融办(局)应要求其限期补交有关材料,将有关信息反馈至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将拒不报备材料的分支机构情况反馈至总部注册地的监管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进行风险提示。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江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邯郸公司注销流程及所需材料最全指南》 精选八金评媒消息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在官网正式发布《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江西省网络借贷整改验收、备案申请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明确了不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各类情形。附《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 年第1 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银监办发〔2016〕60 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本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依申请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管理,督促指导各市、县(区)金融办(局)开展机构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市、县(区)金融办(局)负责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材料审核以及机构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市、县(区)金融办(局)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和各市、县(区)金融办(局)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江西银监局及各银监分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地方金融办(局)做好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省工商局及各级工商部门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广告进行监管。省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接受省政府金融办业务指导。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江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第四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 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前,应向其注册地县(市、区)金融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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