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存在哪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如何防范借名买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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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法律风险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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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宇明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于是,个别购房者通常在朋友或者亲人之间,采用“借名买房”的方式。但是,此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风险,到底“借名买房”会涉及哪些法律风险呢?又该怎么防范?
  一般借名买房的原因
  1.为规避法律政策,如:为规避国家房贷、登记等相关法规政策。
  2.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再如,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证登记购买房屋,以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
  3.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给债权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
  4.简便手续,减少税费。
  借名买房带来的法律问题
  借名购房使得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者。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为避免给交易相对人带来不可预见的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物权的所属应当进行公示。动产以其占有为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即是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必须经过登记始发生物权效力。一经公示,即产生公信力。
  当事人基于对财产权属公示的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借名购房,出资人并不是登记的权利人,即使其事实上对该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适格的处分人。登记权利人如果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设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会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会仅因其非事实权利人,无权处分而判定该物权变动无效。
  因此,借名购房如果发生纠纷,通常会陷入这样的境地: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合意,即双方借名购房的约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对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力产生的信赖利益以维持社会的稳定。
  借名买房双方当事人面临的风险
  出资人所面临的风险:
  1.如果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反悔,即使当事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为其自身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出资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
  2.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对方为善意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出资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他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抵押权登记实现抵押权,势必对出资人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
  登记权利人面临的风险:
  1.如果购房需要的是登记权利人的资格、条件以享受优惠,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通常丧失了再次享受该优惠条件的机会,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优惠政策、抽签摇号所取得的序位等。
  2.如果出资人非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在出资人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登记权利人的信用资质发生影响,甚至银行直接向登记权利人要求还款。
  3.如果登记权利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时,将会把借名购房的该房屋视为登记权利人的财产,可能会将之作为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财产予以保留,但执行其他财产,导致登记权利人实际上生活所必须的财产被执行。
  另外,借名购房的情况下,出资人与登记权利人通常关系较为密切,法院审理的借名购房纠纷中甚至多有亲属关系,因此双方基于信任,很多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议约定并不明确。但由于借名购房本身隐藏着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很容易引起纠纷,除了对当事人本身财产权利的损害以外,亦是对双方感情的破坏,从亲人变仇人的不乏其人。
  “借名买房”的风险防范
  鉴于借名买房的诸多风险,建议消费者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若不得已需要借名买房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力求将风险降至最低:
  1.借名买房之前,首先弄清楚欲购房屋的性质,房屋能否上市交易,借名购买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性规定,防止将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2.签订书面协议。为与借款合同相区分,书面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以请第三方见证合同。
  3.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如邀请朋友作见证、进行录音录像等。
  4.注意保存购房手续,付款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还贷记录等),购房发票,房产证书等书面证据材料。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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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借名买房受法律保护吗?该如何防范风险?借名买房受法律保护吗?该如何防范风险?拾楼百家号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重新加入限购队伍,“借名买房”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了起来。原因无非是购房资格、贷款条件、户籍限制、购房政策等,而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借名买房”就是违法的。那么,借名买房到底受法律保护吗?如何避免存在的风险?什么是借名买房?“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通常发生在熟人或者亲人之间。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为什么大家要借名买房?第一、为规避法律政策;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再比如,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证登记购买房屋,以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第二、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于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还有单位建集资房的,价格实惠,但单位员工却没有经济实力,单位有明文规定,集资房只对本单位员工出售,所以购房人与员工私下签订买房协议,以该员工的名义先签订购房合同,所有房款均由购房人支付,并另外给该员工一定的转让费,待到房产证下来以后,再根据协议办理过户手续。第三、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给债权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第四、简便手续,减少税费;比如,父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等。那么借名买房到底受法律保护吗?借名购房使得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基于对财产权属公示的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借名购房,出资人并不是登记的权利人,即使其事实上对该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适格的处分人。登记权利人如果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设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会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会仅因其非事实权利人,无权处分而判定该物权变动无效。因此,借名购房如果发生纠纷,通常会陷入这样的境地: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合意,即双方借名购房的约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对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力产生的信赖利益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不明白?请看下面的案例去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为投资进行代持房产进而引发的涉案上千万元代持房产纠纷案。深圳市民王鸿和王娟为相识多年的邻居,看中了房价仍会大幅上涨的势头,王娟和王鸿便商量着共同买房。2013年7月,王鸿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招商地产伍兹公寓3栋24B房产,总价款为元。2013年8月,两人签署《协议书》,约定王鸿出借资金200万元给王娟交付招商地产伍兹公寓3栋24B首期楼款,以王鸿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蛇口支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798万元。该协议还约定,涉案房产实际产权人由王娟独享;王娟承担交通银行供楼贷款、契税等相关房产费用,王鸿收取150万元固定收益;如果该房产发生转卖行为,王娟应及时一次性支付王鸿全部收益;如果该房产没有发生转卖行为,王娟需要在2014年7月支付给王鸿收益50万元,2015年7月结清余款100万元等。同时,双方共同出具《证明》,证明涉案房产为王娟所有,因房屋限购原因由王鸿代王娟登记所有权,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王娟独立享有和承担。涉案房产于2013年9月登记至王鸿名下,并于2014年1月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广东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涉案房产463万首期款中,王鸿实际出资共约305万元,剩余的由王娟支付。去年4月,双方对部分其他的相关债务债权进行结算后,确认王娟尚欠王鸿本金170万元。此后,王鸿多次向王娟催要涉案房产的本金和收益,王娟则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王鸿既没有收取购买涉案房产的任何收益,反而连本金也未拿回。无奈之下,王鸿将涉案房产在中介放卖。王娟得知后,于今年3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王鸿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判决: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借名买房协议。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告已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故涉案房产为原告所有。对于被告主张的其支付了涉案房产的首期款等抗辩理由,系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故南山区法院判定,确认涉案房产为原告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代为赎楼并注销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被告于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借名买房存在哪些风险?其实像刚才案例中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借名买房一般出资人和登记人是分开的,出资人出资,表示是自己买房,而登记人只负责借名。相对来说,两者都有一定的风险,刚才的案例则是由于债务关系,将双方的风险都嫁接到了登记人一人名下。风险一:登记人反悔如果出资人在借名购房后,遇到登记权利人反悔,即使当事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为其自身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出资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风险二:出资人不符合购房条件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风险三:“善意相对方”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上面的案例所说,法律可能会保护借名买房出资人,原因是他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相对方”,但是同样,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他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更进一步说,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对方为善意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出资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风险四:出资人不还房贷如果出资人非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在出资人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登记权利人的信用资质发生影响,甚至银行直接向登记权利人要求还款。还有更糟糕的情况,如果登记权利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时,将会把借名购房的该房屋视为登记权利人的财产,可能会将之作为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财产予以保留,但执行其其他财产,导致登记权利人实际上生活所必须的财产被执行。风险该如何防范?1、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证据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2、实际产权人还可与名义产权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就该房地产做一个个人抵押,由名义产权人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实际产权人。这样名义产权人就无法跳过实际产权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损害实际产权人的利益。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拾楼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湖南最强房产团队打造,关注房子里的湖南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借名买房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借名买房风险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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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购房”有哪些风险?
  1、名义产权人反悔。如果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2、银行贷款合同有可能解除,使贷款人无法获取贷款。如果银行查明实际购房者与贷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根据相关贷款合同,提前与贷款人解除贷款合同。
  3、过户会产生费用。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4、名义产权人有可能私下卖房。如果名义产权人私下偷偷把房子卖掉,实际出资人的无法追回房子的。
  5、在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之后,至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或者名义产权人发生意外,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律师顾问收费高吗
  应该怎么来规避风险呢?
  1、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在借名购房前,实际产权人应当对名义产权人进行全面了解,不只限于诚信情况、为人处事等方面的内容,还有相关的身份证件以及债务关系等,这些都需要了解清楚,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2、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明确产权归属及双方权利义务。如果在协议中实际出资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保留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的,那就无法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有权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
  3、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房款发票及向银行支付按揭款的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原件。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产权人可以凭书面证据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4、实际产权人还可与名义产权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就该房地产签订抵押合同,由名义产权人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实际产权人,办理抵押登记。这样名义产权人就无法跳过实际产权人擅自出售房屋及做出其他行为损害实际产权人的利益。
  靳律师提醒:借名买房无论是对实际产权人还是名义产权人都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无特殊原因,小编建议不要采取借名买房的交易模式。否则最后,机关算尽,搬起石头却砸到了自己的脚。靳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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