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商誉转让 印花税,是指转让商誉转让 印花税使用权的行为吗

自考中级财务会计考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中华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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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级财务会计考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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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1、无形资产: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有偿取得或自创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经济利益,但不具有物质实体的资产。
  2、无形资产的特征:
  1)无形资产没有事务形态;
  2)无形资产是为企业使用、而非为销售所持有的资产;
  3)无形资产可以使企业在未来较长时期内受益;
  4)无形资产必须是企业有偿取得的;
  5)(购买)价值不易确定。
  3、无形资产的分类:
  1)按能否辨认划分,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2)按其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外来的无形资产和自创的无形资产;
  3)按其有无期限划分,可分为有期限无形资产和无期限无形资产。
  4、已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无形资产时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入帐。
  5、无形资产价值的摊销:
  1)时间的确定:
  2)方法上:
  6、无形资产的转让:
  1)出售所有权,要冲减
  (二者都属于净值业务)
  2)转让使用权
  7、商誉:是指企业由于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或由于商誉好而获得了顾客的信任,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高,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的诀窍以及由于有效的广告宣传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价值。
  8、商誉的特点:
  1)商誉与作为整体的企业有关,因而它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其他各种可辨认的资产分开来单独出售;
  2)有助于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用任何方法或公式进行单独的计价;
  3)在企业合并分立时可以确认的商誉的未来经济效益,可能与建立商誉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没有关系,商誉的存在,未必一定有为建立它而发生的成本。
  9、商誉可以是自创的,也可以是外购的,但按照各国公认的一般会计原则,只有当一个企业合并另一个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款超过取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才能作为商誉入帐。
  10、商誉价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两种观点:
  1)一是认为商誉是潜在超额利润的价值,商誉价值的计算应按直接法计算;
  2)二是认为商誉是净资产的购买价与其现行价值的差额,商誉价值的计算应按间接法计算。
  11、负商誉:如果当一个企业合并另一个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款低于取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差额即为负商誉。(负商誉普遍存在于经营不善的企业)
  12、递延资产的特性:
  1)递延资产本身没有交换价值,不可转让;
  2)递延资产具有集合费用的性质。
  13、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主要包括特种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和诉讼中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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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评考试《资产评估》练习题:商誉与商标的关系
  来源: 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考试,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各科目练习题,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多项选择题
  关于商誉与商标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有( )。
  A、商标是产品的标志,而商誉则是企业整体声誉的体现
  B、商标作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商誉则是可确指的无形资产
  C、商标可以转让其所有权,也可以转让其使用权。而商誉只有随企业行为的发生实现其转移或转让,没有所有权与使用权之分
  D、二者都是无形资产
  E、商誉和商标在许多方面是密切关联的,二者之间有时存在相互包含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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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庙庙27被浏览2,900分享邀请回答2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  前不久,某稽查局在对某涉外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有一笔营业外收入,来自该企业某国总部。经查,该笔营业外收入,是该企业总部将其全球的彩色打印机部门转让给另一企业,而从这一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再分配转入的收入。据调查,该企业总部因以上转让而取得的总收入,总成本占总收入的比率为42%,对于这笔收入企业缴纳无所非议,但这笔收入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问题,大家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应按营业税税目——无形资产——商誉征收营业税,从而使商誉问题浮出水面。
  商誉的概念
  商誉是企业特殊的无形资产。商誉通常是指企业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信誉好而获得了客户信任,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高,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价值。这种无形价值具体表现在该企业的获利能力超过了一般企业的获利水平。
  中国《——无形资产》明确规定,商誉属于无形资产范畴。说商誉是企业特殊的无形资产,其突出的表现在获得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与整个企业密切相关,因而它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可辨认的各种资产分开出售。由于有助于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单独计价,因此商誉的价值只有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时才能按总额加以确定。商誉可以是自创的,也可以是外购的。
  商誉是否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第八项税目为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这就明确地规定了转让无形资产——商誉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科目征税”的规定,结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企业商誉在以下情况应当缴纳营业税。
  一是企业自创的商誉。《会计准则》规定不予确认为企业无形资产。是因为企业自创的商誉虽然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但自创商誉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企业自创商誉如果为自己创造经济利益,或以此投资入股,并承担风险的,则不负有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如果用于转让,并取得实际收入,或投资入股转让股权的,应当按规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是外购的商誉。准则规定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企业自用,或以此投资入股,并承担风险的,则不负有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如果用于再转让,并取得实际收入,或投资入股转让股权的,应当按规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另外还包括债务重组取得或转让的商誉,以及企业合并,或进行企业联合时取得或转让的商誉。
  商誉为何成为征管盲区
  转让商誉使用权的行为在中国有,但还不如转让其他无形资产那么普遍,而被人们所认知,其主要原因一是对商誉缺乏足够的认识。说商誉是企业特殊的无形资产,特就特在其具有不可辨认性,其他的,如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辨认简单,操作方便,而商誉在使用或转让中,始终与整个企业密切相关,它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可辨认的各种资产分开出售。商誉的价值只有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时才能按总额加以确定。
  另一个原因是税法规定有盲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是以税法为依据的。税法对转让商誉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盲区,具体表现在税法只规定了行为的结果,没有规定行为的前因。税法只解释“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并规定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那么,什么是商誉,在税收征管中对转让商誉使用权的行为应如何界定,即确认,只是一般原则规定,税务实践难把握,难操作。因“谨慎”或因避免造成税企矛盾,而导致税款流失。另外税法对企业因债务重组、合并而转让的商誉,是否应征收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等在什么情况下缴纳营业税,以及纳税环节等都应当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于税务人员实施征管。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强强联合兼并重组行为会越来越多,转让商誉必将成为营业税又一个重要来源,因此,必须加强对转让商誉使用权行为的研究,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完善有关商誉法规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以避免转让商誉的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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