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迟迟不能交货给我这个属于合同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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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合同欺诈及预防
8.1 常见合同欺诈及预防 一.合同欺诈概述 合同欺诈行为,一直困扰与破坏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与运行,业已成为签订与 行合同中急待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来,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日益猖 獗,合同欺诈案件日益增多,欺诈方式不仅变化多端、花样翻新.而且涉及的行业与地城范 围日益广泛,并呈智能化、职业化、团体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合同欺诈行为比较复杂,它不仅使合同无效或撤销,而且常与合同纠纷,合同诈骗 犯罪等法律问题相交织,相混杂在一起。加之法律又无明确规定,界限不清,因此造成人们 对此种行为认识上的混乱,为了搞清什么是合同欺诈,首先有必要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欺诈的含义与特征 一般而言,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作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 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合同欺诈应包括民事与刑事意义 上的两种欺诈。经常无法区分,搞得无所适从。为了便于论述及分析,我们将合同欺诈划分 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欺诈两类,下面分别论述两种合同欺诈的含义与特征: 1.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入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 使或误导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而实现签订合同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 这种 欺诈行为不仅是民事欺诈中最主要的持殊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事活动中常见的且数量最多 的。因此,除具有一般民事欺诈的特征外,合同民事欺诈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欺诈行为是欺诈人在经济合同订立过程(即订立阶段)作出的,其表现为欺骗性或虚假性 要约, 以诱导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 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是合同欺诈的最主要的特点,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本身是有欺诈性,又是由欺诈行为引起的,所以.对合同民事 欺诈,又称为欺诈合同。 (2)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 是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 或者隐瞒事实真象,其目的是使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的承诺与其订立合同。欺诈行为 或手段在客观上确实对订立合同起了作用。 其整个过程是: 欺诈行为---陷于错误---作出错 误意思表示---签订合同。 (3)欺诈人以欺诈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其实质是使所签合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并通过 签约双方履行该欺诈合同,以实现其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由此可见.合同民事欺诈不仅仅 是以签订欺诈合同为目的, 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为虚假的合同达到获取 不法利益的目的。 (4)欺诈人在为欺诈行为过程中并与被欺诈人订立欺诈合同之时,其本身一般有一定的实际 履行的能力, 同时也有履行所签订欺诈合同的意思, 特别是欺诈人还有积极履行所签欺诈合 同的行为,并且是通过其履行欺诈合同一定的义务,从而从被欺诈方得到不法利益,这也是 合同欺诈的又一重要特点。 (5)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合 同被确认无效后, 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无 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照 法律规定作下列处理。 第一,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如果标 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时,可用赔偿损失的办法抵偿。 第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 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 不是平均分担损失,而是要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 相适应的份额。 第三.收归国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当事人合同项下财产收归国库所有,这是对当事人故 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 双方都是故意的, 追缴双方 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 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应收归国库所有 2.合同刑事欺诈的含义与特征 合同刑事欺诈. 又称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简称合同诈骗), 以与合同民事欺诈相区别。 它是指欺诈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以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 的, 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 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签订合同并“自愿”按合同规定或双 方间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 利用合同诈骗犯罪, 是诈骗罪 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在我国已成为一种极为突出的重要犯罪形式, 利用合同诈骗犯罪不但侵 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而且更重要的是使社会经济秩序遭到破坏, 因此不能将其与合同民事 欺诈行为相混同。由于其手段的持殊性,利用合同诈骗犯罪既具有一般诈骗罪的特征,同时 又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客观方面.就是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等欺诈手 法,诱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主动”、“自愿”地与之签订合同。但诈骗人 对所签订合同既无履行意愿,也根本不准备履行,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骗取 对方的信认,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大量财物的目的。 (2)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主观上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诈骗人积极追求的目标。 但诈骗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之实现与其采 取欺诈手段同他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密切关系, 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 骗的必然结果.否则就不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3)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过程上,主要是诈骗人实施了以合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此过 程实际上包括前后相互联系的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诈骗人采取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合同, 并在合同中规定了附加条件, 如要求被诈骗人必须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定金或质保 金等;后一阶段,因被诈骗人因受骗已陷入错误认识,必须“自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 把预付款或定金等交给诈骗人。 诈骗人利用“合同”骗得财物后, “合同”对他已毫无用处, 只是一纸空文罢了,诈骗人只是利用“合同”的合法形式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而他本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也没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 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履行合 同的实际能力。天津某企业,在某报纸上看到发布的一则委托加工的信息后,找到该信息发 布机构,该信息咨询机构向该企业预收了所谓的&信息费&后向该企业提供了加工任务来源, 定作方的名称及加工的图纸, 并带该企业负责人到该定作方进行了&实地考察&。 该企业与定 作方签订了合同, 合同约定如因加工方的原因不能提供合格的样品则合同解除后加工方不得 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料款、试制费及居间服务费。加工方经三次试制后不能通过验收,只能同 意解除合同。 大约两年后该企业负责人才想起应当找权威机构进行鉴定, 经鉴定定作方提供 的图纸根本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 多变性。指利用合同诈骗的手法或手段变化多端,花样不断翻新。目前,在合同作骗中,骗 子们施展的行骗手法很多,“拗定金”、“吃预付款或质保金'、“钓鱼”、“空头支票”、 “伪造证件”、“广告诱惑”、“骗取押金”等等都是诈骗分子惯用的行骗手段。近年来、 随着经济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一些行骗者又以伪造银行担保,伪造政府批文、伪造 内外贸合同、甚至冒充外商代理人等手段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犯罪。而对这些不断变化的行 骗手段、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3 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欺诈的异同 一般来说,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观故意的内容主要有两个, 即欺诈人有为 欺诈行为的故意与诱使对方为错误表示并与其订立合同的故意而合同刑事欺诈除此两个故 意之外,还有利用所订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之故意。 (2)二者的主观意图或目的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欺骗他人为错误意 思表示并与之订立合同, 欺诈人再通过履行所签订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同, 实现其非 法获取对方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欺诈人在为欺诈行为之时,其本身有履行所签虚假 合同的意思; 而合同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也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合同之目的, 但这 不是欺诈人真正目的, 其真正目的是以所签虚假合同为掩护, 或者是以合同所谓合法形式骗 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由此可知,合同刑事欺诈人对其与他人所 签订的合同毫无履行之意, 而且也根本不准备履行, 只是利用此合同实现诈骗他人钱财的目 的。 (3)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内容一般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 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 或者对合同标的质量等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等, 并且手段比较简单 而且传统,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而合同刑事欺诈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精心设计 的前后矛盾条款,或者是不易识别的模糊条款。在手段方面,合同刑事欺诈的行为人往往不 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多人的合伙欺诈,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比传统的欺诈手 法更难识别。 (4)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是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一般又承 担民事责任; 而合同刑事欺诈法律后果, 因欺诈人的行为本身既符合民事欺诈的特征及构成 要件,又触犯了刑律,因此欺诈人要负双重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需要说明 的一点是,合同刑事欺诈有未遂的法律后果.其行为人应负未遂的法律责任,而合同民事欺 诈则不发生未遂的法律后果。 (二)利用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界限 1、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 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是合同诈骗行为,而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是在履行 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上的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2、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就 是合同诈骗行为; 而如果行为人只是过多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 签订合同后经过努力仍不 能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3. 在签订合同当时和签订合同以后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 故意不履行合同,企图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就构成合同诈骗,如果是因为一方当事人 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工作失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可见,确定合同诈骗 的标准,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诈骗的手段,至于 行为人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唯一的标淮,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目的,客观 上采用欺诈的手段不去履行合同,虽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应按合同诈骗论处。 二.合同欺诈方式 当前,合同欺诈的方式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既有传统的民事欺诈方式,也有更为隐蔽与险 恶的刑事欺诈方式。因此,了解并研究合同欺诈方式,有利于识破这种欺诈行为.防止上当 受骗。 (一)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方式 合同民事欺诈的方式.一般比较传统与单纯,其主要是围绕合同的条款或内容作文章.多表 现为虚假的陈述或说明, 或隐瞒与合同主要条款有关的事实真相等, 行为人采取这种欺诈方 式的目的,主要还是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也希望通过履行合同获得利益,一般来说,合 同民事欺诈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即在合同标的质量条款方面作虚假的或不真实的表示, 它包括对标的物的质量要素作不真实 的说明,伪造或冒用质量鉴定标志,冒用产地名称等,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出示真样品,履行时却以伪劣品替代,即欺诈人以出示真样品这一虚假事实来掩盖其交 付的劣产品并从中获利的真实目的; (2)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标志,并以此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3)提供虚假产品说明书; (4)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利用对方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或信任感 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商品标识是指使用商品及其包装上的各种标志。虚假商识行为 主要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促使对方对自己商品产生信任感并签订合 同; (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假标志、假时间等,以便推销伪劣、过期产品: (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合同主体即指签订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他应是具有合法的资格或身份,凡是伪造、仿冒他 人名义或虚构假主体的行为都属欺诈行为。其主要有: (1)伪造假证明文件,如假介绍信.用来证明自己的身份,仿冒他人签订合同; (2)以假单位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3)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4 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生产 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使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虚假价格行为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 欺 诈性价格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而实际上并未降价的行为; (2)模糊标价,指当事人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形式表示易引起错误认识的价 格行为; (3)两套价格,指当事人对同一标的恶意使用两种价格.并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的行为。 (二)合同刑事欺诈的主要方式 合同刑事欺诈(即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比一般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具有更狡猾、更险恶、 更隐蔽及更复杂的待点, 它不仅继承了一般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法、 而且有许多新的创新与发 展,可谓骗人有术,手段高明。因此,更应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由于合同 诈骗犯罪的方式各种各样.不能一一列举,我们仅就常见的几种方式归纳如下: 1 俏货引诱法。即利用一些单位和个人急需某种紧缺的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这些商 品, 诱人签订购销合同, 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这里骗方以购销合同中的供方或卖方身份出现。 2 鱼食诱饵法。即骗方与对方履行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信誉 好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贷款,一旦将货物或 货款骗到手便一走了之。 3.移花接木法。即为了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骗方采取让对方看别人货物的手法,以现 货已有的假象引人上钩, 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 因无货可供, 或逃跑或隐藏起来, 逃避责任。 4.假冒身份法。主要有:(1)伪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企业。私刻一些合同章和公章、 然后到处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2)骗方针对一些相信国有、集体单位,不信任 个体的心理,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假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3)仿冒 或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以骗取对方信任并签订合同。 其真实目的是以 此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4)骗方利用一些单位管理不严的漏洞,或者利用曾为某些单位办 理过某些业务活动的有利条件,取得这些单位的介绍信、合同纸、合同章和支票,然而再骗 取其他单位的货物或货款,占为已有。 5.设置圈套法。即骗方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被骗方一 旦签订合同便落入圈套, 合同不但无法履行, 而且事先交付给骗方的定金或质保金无法追回. 这里骗方一般是以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方身份出现。 6 骗买卖法。即骗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欲出卖某种商品.使被骗方产生有 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假象, 然后骗方再多次派人以求购方的身份出现, 使被骗方又 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 最后被骗方求利心切, 与&卖方&签订某种商品 的购销合同,付了货款。但接货后质量和数量与合同约定完全不同,但&求购方&却无影无踪 了。实际上这是一个骗局,&推销方&和&求购方&是一伙的,使被骗方这个所谓&中间商&吃了 大亏。这种欺诈方式极易使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或新公司上当受骗.而骗方 也屡屡得逞,不易被识破。 前段时间央视播了一个案例:现给一份很绕口的产品推介书, 表明一个价格(适中?),然后假托一个军工企业(确实存在)要货,价格自然要很有吸引 力了。 7.高额利润诱使法。即骗方利用发布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有一批产品需加 工,加工费高出一般厂的几倍,引诱-些企业上钩,但要求先签订合同,并预先支付一定数额 的信息费和合同保证金,待合同签订,信息费和保证金签毕后,却无产品加工,方知上当受 骗。 8 传真机诈骗法。即骗方先行电话订货,然后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 去少量款,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再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 供方见列传真机汇款单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后,货已被提走。 三.合同欺诈预防 合同欺诈的微观预防就是从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诈骗的对象和途径。具 体说来,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和履约能力。 为有效预防对方利用合同诈骗, 必须查清其身份及履行状况。 查身份就是查对方的主体 资格是否合法。签订合同之前,首先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 合同书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担 保书、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 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等作法草率地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 是查清对方现有的. 实际的经营情况、 为了减少或防止上当受骗, 签约前应通过信函、 电报、 电话或直接派人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2.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合同条款 根据利用合同诈骗的特点.防止行为人在合同条款或合同内容上弄虚作假.因此,应严格审 查合同条款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更加规范、 明确, 以利履行, 所以要逐条审查合同主要条款, 特别是对交货要求,质量标准,结算方式,价格条款等要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完整,不能 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理解而留下隐患. 同时. 特别在合同关键条款的表述上也要做到具体、 清楚、明白,以防止行为人利用条款表述虚设骗局,诱人上当。这项工作应由法律顾问(律 师)把关。 (一)、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诈及防范 1.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的欺诈 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欺诈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目前社会上许多企 业管理混乱,为了扩大企业业务量,给许多业务员分发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由业务员根据 情况签订合同。 而业务员签订的合同往往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 给合同另一方造 成损失。 另外有的业务员为达到个人目的, 利用空白合同将业务拉到自己经营的企业或相熟 的企业, 使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订立的合同从而受到欺诈。 使用空白合同的 欺诈人往往即实施了对合同签订方的欺诈也对加盖公章的企业进行了隐瞒。 这种合同欺诈一 般方法简单,欺骗性大,但只要提高警惕,是很容易识破的。 2.对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诈的防范 a. 对凡是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约而是由特定业务员仅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订 约的当事人应提高警惕。必须核实对方的营业执照,对方业务员的授权委托书,该单位联系 方式,该单位是否继续存在,业务员订立的合同对该单位是否有约束力等。具体方式可以是 电话询问,传真、邮件、上门考察等方式,当然上门考察最为可靠。 b. 在用支票支付方面,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开&空白支票&给对方当事人,尤其对 入账单位的名称,钱款数额要严格认真填写,不给对方以填上任何内容的机会。这样能有效 防止业务人员将钱款转入其他企业从中牟利。 c. 加盖公章的单位对合同应当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业务人员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 诈。 合同欺诈不仅对合同签订方造成损失而且使加盖公章的单位蒙受损失, 至少是商业信誉 上的损失,因此应当努力加强对合同的规范管理。 (二). 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往来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 资格, 根本没有履行能力。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 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 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 正式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 无实有资金, 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 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 吊销营业执照。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 授权范围内, 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 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 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 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 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 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 洞,常见漏洞有:a. 质量约定不明确;b. 履行地点不明确;c. 付款期限不明确;d. 违约 责任不明确;e. 付款方式不明确;f. 履行方式不明确;g. 计量方法不明确;h.. 检验标 准不明确。 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 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5. 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 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 意不告知;c.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 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 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 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 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 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 不能清晰辨认; 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 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 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对于电汇,一定要恪守款到生效的原则,不能凭传真件作为已到帐的依据,因为近 年来经常有搞假电汇骗取货物的案例(办电汇银行一般不马上查验他的存款额度)。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 取防范措施: 1. 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 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 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 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 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 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 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 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 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 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4. 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 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 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讼权利通 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5. 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 一种是款到交货, 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 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 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 另一 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 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 如能兑现可以即 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6、另外,应写清合同的签约地点,交货地点;出了纠纷由哪里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或由哪里的法院受理,这些可由双方协商填写。 (三) 供货反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第一要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 货物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为安全起见应注意: (1) 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需方拒付货款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拒付 输。如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应申请银 行强制扣款。 (2) 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 交付货物。因为一旦交付货物、就丧失了控制权。发货、提货时更要把好出库、出厂、处境 关,防止和减少受骗案件的发生。 (3) 申请仲裁或者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法院起诉,而 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法院起诉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 标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四) 购货反诈。购货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 供方交付的货物,为了交易安全,应当做到: (1) 依合同规定,供方交付货物后购方支付货款,若供方未先行交付货物,购方则不必 支付货款。若供方延迟或拒绝交货,购方可依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依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款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 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务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 方有权要求供方先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 供担保, 则购方就应先支付货款。 供方提供担保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 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 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 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尔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 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可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 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4) 合同中没有质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履行,尚无上述标 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交货验收时,购货方一定要亲临现场, 依据有关法律根据资料、协议、样品等质量标准逐项逐批进行验收。也可聘请专家质检人员 代检。却不可碍于情面免检留下后遗症。 (5) 付款时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切不可义气用事,轻易兑付。大额资金流动要商请银 行把关,万万不可违背财经制度,铸成大错。 (6) 如果供方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段引诱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 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 的,需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实施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五) 引资反诈。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引资方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借机 欺诈,签订不平等合同,先发制人。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赢利性,又 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至少提供部分资金,外方如以物 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引资方也应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对外方以无形资产 作为入资形式的,要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对外方以设备、产品进行投 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并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借以有效防范国际合同 欺诈的发生。 3.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诈骗合同的渠道。 实践表明,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几乎都与企业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有关.凡是制度不 健全,措施不得力的企业都为诈骗者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 对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这 些制度包括: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查询对方资格与资信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 管理使用制度; 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制度及报案制度等等。 特别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定期监 督查实最为必要,严格执行此制度,可掌握合同履行的真实现状,对有问题的不能如期履行 的合同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派人专门了解情况,检 查督促、研究制订保证如期履行的计划;对于应进账而未进账的应账款,要区别情况分别处 理, 必要时应运用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手段和措施, 尽快加以解决,以防因拖欠而受骗;对于 已被骗走的货款或商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4.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素质,不断完善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从大量的合同诈骗案例中可以看到,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诈骗之所以屡屡得手, 其主 要原因与企业人员素质不高有密切关系。 企业成为诈骗受害者, 其素质不高及其不良的心理 状态,都是上当受骗的重要因素,因此,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有措施地提高企业人员 素质,特别是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合同法律知识和实际技能是当务之急。同时.企业 人员应把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以及现代企业观念为己任,破除靠机遇,急于求利之思想,加 强自我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上当受骗,因此,提高企业人员素质,才是避 免受骗的有效预防途径. 5.充分利用和发挥工商行政机关以及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功能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合同欺诈行为往往表现为对合同条款的拟定上采取了欺诈性不正当竞争 的作法或手段, 或其行为严重违背市场交易准则并因此带来严重后果, 特别是这种违法行为 具有普遍性,多发性及破坏性特点。对合同欺诈行为予以严格执法.坚决制裁取缔.以维护 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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