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常见的获得知识产权获得方式的方式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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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常见的获得产权的方式都有哪些?麻烦具体说一下。
二手房常见的获得产权的方式都有哪些?
二、买卖二手房需要交哪些税费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二手房的交易税费种类,主要分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其中常见且额度较大的为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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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二手房交易税费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卖方征收交易所产生的差价获得的收入。二手房交易税费主要包括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附加税等八种,其中常见且额度较大的为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三大类。
1、二手房买卖常见纠纷之:因定金引起的纠纷2、二手房买卖常见纠纷之:因逾期支付房款引起的纠纷3、二手房买卖常见纠纷之:因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4、二手房买卖常见纠纷之:因中介方行为引起的纠纷5、二手房买卖常见纠纷之:因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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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常见的房屋建筑类型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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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常见的房屋建筑类型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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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常见的房屋建筑类型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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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是一个俗称,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二手房”这个词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的,在官方正式的文件中二手房通常被称为“存量房”①。我们在平时看到的每月存量房网签多少套说的就是二手房的成交套数,理解存量房就是我们所说的二手房有助于我们平时了解政策、市场动态。
根据数据统计,自2008年开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二手房超过购买一手楼房。我们生活的城市有许多楼盘小区,每一个小区里都有房子,每栋楼有高有低,这些“房子”却因为性质、用途等不同被分了很多种类,有些性质的房子是我们可以买卖的,有些则不可以;可买卖的房子主体又受不同的类型管理,在转让和买卖时流程、手续、税费等又各有不同。下面将介绍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老百姓能买或常见的能交易的五类二手房。
从产权上常见的二手房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商品房:
商品房是最常见的房屋类型。二手房交易中的商品房是指通过个人或单位通过开发商购买后,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从土地立项上来讲商品房可以分为普通民用住宅和非民用住宅——如商业、综合建筑等;从用途上可划分为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商业建筑、工业厂房、综合建筑等。二手房市场上老百姓最常见的商品房是住宅、公寓、别墅的民用住宅,以及商业写字楼。
不同的立项在土地使用年限、过户产生的税有很大的区别,后面章节有详细说明。
二、公房:
公房又叫房改房,是指按照国家房改有关售房政策,以优惠价、标准价,或成本价向符合分房条件和已取得住房使用权的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98年房改以后对于已经出售到个人名下的公房叫已购公房,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房改时分为按照成本价、优惠价、标准价三种方式取得产权。
无论是成本价、优惠价、还是标准价的房改房,它和商品房一样,房屋产权人享有完全的产权。
1)成本价公房
这类房子是当年房改时按照政府制定的房改成本价标准来支付房价的房子。我们知道成本价的房子跟商品房一样房屋产权人享有全完的产权,不过由于该类房屋在取得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在产权证首页有“以成本价购买”等记载内容,在转让时产权人需按政府规定补交一定的费用后方可上市过户。
2)标准价、优惠价公房
这两类公房都是单位职工以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住房,在上市交易时,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如遇原单位已撤销的,当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无论是标准价还是优惠价购买过来的已购公房,再出售条件一样,需要原产权单位行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且在上市交易前产权所有人应补齐土地出让金,方可过户。
央产房即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属于北京独有的公房类型。它分为职工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两种公房。
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全国人大机关、两院、国务院各部位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所属单位。
央产房必须在做上市登记,有备案后才能出售。如果还没有备案,需要房屋所在单位做备案才能上市交易。
央产房住房面积超标的,如果要上市交易,需做按照国家央产房超标处理准则: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的,能分割退回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正司局级上浮20平方米)。在浮动范围内按超标面积×1560元计算,超过浮动范围的按超出部分×4000元计算交给原单位。
三、限制类产权房
限制类产权的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在使用、转让等方面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交易过程也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房屋。这类房屋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两限房、廉租房、集体小产权房、乡产房、使用权房屋等。
限制类房屋在二手房交易中以经济适用房为主,它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由于取得的产权方式不同,虽属于全完产权,但它属于限制类产权类房屋,在使用、转让、出售时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后面会单独介绍。
其他的如两限房、廉租房、使用权房等限制类房屋由于极少交易或不能交易,本百科不再做详细介绍。
四、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是指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筹集资金,共同进行建房的一种方法。此类房屋由于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所得,在二手房上市交易、抵押、继承等环节需要向政府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回迁房
回迁房分两类,一类是城市危改回迁房,是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的新建房屋。这类房屋在二手房的交易管理中使用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管理;另一类回迁房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新建房屋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这类房屋产权一般是商品房性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权的管理跟普通商品住房一致。
每一种类型的房子在交易时的流程手续各不相同,北京市场我们一般人说的买二手房主要是指商品住宅、公房、经济适用房,见面就这三类房屋做简单的介绍。
注释:①我国除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号)文件外,其他的正式文件里没有“二手房”这一词。
A:二手房买卖常见六类纠纷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常见的纠纷有以下六类:第一类是房价上涨过快,上家毁约引起的纠纷。最近,这种纠纷非常多。房价涨幅过高,有的上家在收了下家定金后,宁愿双倍返还也不愿意继续履约。遇到这种情况下家有三个办法解决:1、如果《居间协议》或《定金协议》已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则可视为《买卖合同》,下家有权要求上家继续履行该合同。这些主要条款有: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不过,大多数定金协议》或《居间协议》都不全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不能视为
《买卖合同》;2、如果双倍返还定金还不能弥补下家的损失,下家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比如下家付了5万元定金,上家不想卖房,只同意返还10万元,而此时房价涨了20万元,那么上家仍然赚15万元。这时,下家可要求上家赔偿差价损失,也就是下家按实际损失来索赔,这个实际损失就是房价上涨的差价,下家可以按20万元来索赔。3、当然,更简单的办法是直接适用《定金合同》或《居间协议》中的定金罚则,即要求上家双倍返还。签订买卖合同有一个必要的步骤是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这个备案可以通过中介公司备案或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买卖合同对房屋基本情况、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都做了约定。签订买卖合同后,上家违约不卖,不管下家是否支付了房款,也不管上家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下家都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上家仍拒绝履行,下家可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建议在房价上涨比较快时,下家付定金争取多付点,付了定金以后尽早签订买卖合同。--------------------------------------------------------------------------------第二类是下家贷款出现障碍引起的纠纷。下家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于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不愿贷款;二是由于信贷政策等原因,贷款不足。如申请100万元,银行只肯贷80万元。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造成下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时支付房款,通常,由于银行不贷款或不足额贷款,下家要用自有资金来付房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因为,几乎所有的买卖合同中都约定,如下家贷款不足,则应在交易过户时补足不足部分,所以贷款的风险要由下家来承担。为避免这类纠纷,下家应该尽早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问清楚是否能申请贷款,可以贷多少,不能只听信中介对贷款情况的估计,最好直接向银行咨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因贷款未获批或未足额获批造成下家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上家应返还已收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类是交易税费计算出现误差而产生的纠纷。由于交易税费受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变动性很大。这些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目前至日前的交易税收根据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而有所不同。普通住宅
(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内环的价格在245万元以内、内环到外环之间的价格在140万元以下、外环的在98万元以下;容积率大于1)和非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按以下标准缴纳
(附表)。另外,个人转让两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经常会发生变化,所以一定要及时了解缴纳标准。关于税收由谁缴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双方未约定,那么应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应付的税费。二是约定由下家来承担所有税费,上家只管
“到手价”。这种约定对下家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签约后到交易期间,税收发生变化,那么增加的税收只能由下家承担了。三是做低房价。双方为降低交易成本而少缴税,通常会将正式买卖合同中的房价做低,再以
“装修款”或
“房屋补偿款”的名义支付差额部分。此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是逃税行为。而且,做低的合同价经常在缴税的时候遇到障碍,被税务部门认为合同价过低而要求按评估价缴税,这样一来,买卖双方常常会为了增加的税收由谁承担而产生纠纷,但一方不得以做低房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第四类是由于支付定金而引起的纠纷。无论一手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买卖,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下家一般都要先支付定金,定金的作用是为了确保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关于定金引起的纠纷有以下三种:一是付了定金以后,其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可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也就是说下家违约的话,上家可以没收定金;上家违约的话,下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二是付了定金以后,双方对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而这些内容与履行合同有密切的关系,比如付了定金后下家才知道房屋还有抵押,而上家又需要用下家的房款来提前还贷,如不能协商一致,这时下家就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上家应当返还定金
(不是双倍返还)。但要注意的是这些在定金合同中未作约定并且在事后不能协商一致的内容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而不能是一方故意提出苛刻的条款造成的。如上家要求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一年后再交房,这种要求违反了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当认为是上家违约。三是付了定金以后,定金并没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据定金合同或居间协议交给中介保管。如果定金合同约定定金由中介保管的,那么定金合同就生效了,上家不能以自己没收到定金为理由,主张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约束。--------------------------------------------------------------------------------第五类是中介费支付引起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一、由第一家中介带看房并签了
《看房确认书》,但价格没有谈下来,后来看到这套房子在其他中介也挂牌,而且价格也能谈下来,这样通过其他中介成交。此时,第一家中介如果说你利用他的房源成交,要求付他佣金。我认为,除非《看房确认书》中约定独家委托了这家中介,否则不能成立。二、《居间协议》上这样写:若一方违约,除承担定金罚则外,还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总价2%的违约金。如果后来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居间协议,中介能不能向双方主张要求付2%的佣金?如果由于一方违约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中介能不能要求违约方付2%的佣金?在前一种情况下,中介应当能要求部分报酬,因为他毕竟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在后一种情况下,有的法院会支持中介全部的佣金请求,因为违约方的行为造成了中介的预期利益也就是2%佣金的损失。三、“跳中介”行不行?买卖双方为了节省交易成本,在通过中介建立了买卖意向后,避开中介,私下成交过户。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中介作为居间方的利益,跳中介后可能被中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四、能不能接受中介业务员
“飞单”?中介业务员私下与客户达成协议,不通过中介公司而是私自收取佣金,当然私自收的佣金会比中介公司收的要少,这就叫
“飞单”。表面上看,客户付出的费用减少了,但实际上风险很大。因为业务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业务员收了钱后卷款走人,那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就很难弥补了,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失,因为中介公司并没有收到佣金。第六类是因户口问题引起的纠纷。上家卖房应当将户口迁出,买卖合同中一般也会约定上家交房前或者在交房后一段时间迁户口。户口虽然不影响房产交易,但会影响下家落户,如果下家买的是
“学区房”,或者买房就是为了落户,那么对房屋内的户口情况一定要有详细的了解,对上家户口迁出时间一定要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不能达到买房的初衷。下家在户口问题上一定要防患于未然,予以充分重视。建议考虑以下三个办法:第一个办法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迁户口的违约金。按照逾期迁出的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数额。但这种办法的缺点是如果上家拖延的时间较长,计算出来的违约金会较高,法院可能只会支持其中一部分,所以对卖方的制约力不强。第二个办法可将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即约定付尾款前,上家应将户口迁出,否则可以不付尾款,还可以追究上家违约责任。下家可将尾款留得适当多一些,这样对上家的制约会更大。第三个办法是约定如果上家逾期不迁户口并且超过一定期限还不迁,下家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追究上家违约责任。这对上家的约束会更大,如果下家买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落户,采取这个办法能有效制约上家拖延时间拒不迁出。如果上家签合同后无处落户或者恶意不迁户口,下家也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迁户口,目前法院会以户口迁移属**机关行政管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这样会造成下家以后生活上的诸多不便。
二手房的取得除了买卖方式,还有赠予、继承或遗赠等方式。每一种由于取得方式的不同,流程、办理手续、税费也不经相同。
一、买卖方式
二手房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方式将已取得的房屋转移给购买人的方式。二手房买卖又称存量房买卖,买家有全款、贷款两种支付方式向房屋产权人进行支付房款。
二、赠与方式
赠与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赠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二手房赠与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赠与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地产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地产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总之,房地产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继承或遗赠方式
1)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根据遗嘱或继承相关法律途径获得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的一种方式。根据《继承法》,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2)房屋遗赠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将个人房屋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此外,房屋的产权取得还有因债权债务法院获得的房屋等,由于市面上不常见,本节暂不收录。
A: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是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订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订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A:一、房价上涨过快,卖家毁约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办法:
1、如果仅仅是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如果《购房意向书》中已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有: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则可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有权选择要求卖家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合同的,可选择定金罚则,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也可选择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按房屋上涨的差额赔偿你的损失。不过,大多数《购房意向书》都不全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不能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只能通过定金罚则来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房屋上涨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
二、买家贷款出现障碍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办法。
买家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于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不愿贷款;二是由于信贷政策等原因,贷款不足。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造成买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时支付房款,通常,由于银行不贷款或不足额贷款,买家要用自有资金来付房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因为,几乎所有的买卖合同中都约定,如买家贷款不足,则应在交易过户时补足不足部分,所以贷款的风险要由买家来承担。
为避免这类纠纷,买家应该尽早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问清楚是否能申请贷款,可以贷多少,不能只听信中介对贷款情况的估计,最好直接向银行咨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因贷款未获批或未足额获批造成买家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买家应返还已收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交易税费计算出现误差而产生的纠纷的解决办法。
由于交易税费受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变动性很大。这些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现在二手房税费政策性强,缴纳标准经常会发生变化,所以一定要及时了解缴纳标准。
关于税收由谁缴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双方未约定,那么应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应付的税费。
二是约定由买家来承担所有税费,卖家只管“实收价”。这种约定对买家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签约后到交易期间,税收发生变化,那么增加的税收只能由买家承担了。尤其是一些商业地产,因历史遗留问题,可能欠缴税费,更应注意此类风险。
三是做低房价,即“阴阳合同”,“黑白合同”。双方为降低交易成本而少缴税,通常会将正式买卖合同中的房价做低,再以“装修款”或“房屋补偿款”的名义支付差额部分。此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是逃税行为。而且,做低的合同价经常在缴税的时候遇到障碍,被税务部门认为合同价过低而要求按评估价缴税,这样一来,买卖双方常常会为了增加的税收由谁承担而产生纠纷,但一方不得以做低房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A:二手房纠纷频现,下面总结二手房三大纠纷。
第一,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力等情况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产权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因意向金或定金的处理争议产生的纠纷。
房屋出卖人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往往要求购买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买卖双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税费的承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还问题就有可能成为三方争执的焦点。
第三,因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和计算产生的纠纷。
中介服务费用包括居间报酬(也称交易佣金)和必要的居间费用。一套房屋买卖成功需要经历寻找合适房源、明确初步成交意向、订立买卖合同等诸多环节。常见纠纷主要有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俗称“跳单”)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纠纷;买卖双方议价不成,引起的中介费要不要承担,谁来承担,承担多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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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悬赏:&二手房私下交易常见风险有哪些?作者:黄艳萍来源:链家网原创文章摘要:二手房不通过中介交易最常出现产权纠纷、房款纠纷和物业纠纷3种风险。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产权过户,房屋腾空、物业清结、房款交付等诸多手续和环节。“二手房”的私下交易常常留有隐患,风险也很多。二手房私下交易常见的风险有如下三类:
一、产权纠纷
引发产权纠纷的因素很多,最主要的有三类:
第一类是买到不准出售的房屋,如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与学校产权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等;
第二类是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同意出售,或夫妻离异后对房产判决不明的房屋;
第三类是家庭成员未经产权人同意出售的房屋。
由于是私下交易,买卖双方缺乏对有关政策法规的了解,买方又不易掌握卖方的真实情况,极易造成产权不能过户,交易中途夭折;或虽然成交,但由于卖方家庭出现矛盾,不得不再次变更的结果。买卖双方甚至还有打上官司的可能。
二、房款纠纷
私下交易往往缺乏相互信任,卖方急着拿钱,买方急着要房。由此常常会出现定金或房款付了,房产证却迟迟办不下来,房屋不能如期交付;或是房屋交付了,钱却拿不到、拿不全等情况。
比如2014年3月的真实案例:小刘与马女士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马女士50万元预付款,后将剩余房款分两次汇到了一个名为张甲的账户。汇完款项后,马女士拒绝与小刘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是小刘未付清房款。马女士否认收到房款,而小刘亦也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马女士指示其将相关钱款汇到张甲的账户,双方在合同中列明的收款账号亦非张甲。
因此,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购房者应该将重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进行保留。若有变更事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类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卖方委托他人收款的书面、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
三、物业纠纷
“二手房”的买卖不同于商品房,完成产权过户,并不意味着全部交易的结束。还有诸如卖方户口迁出,物业管理费结算,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的结清等。自行交易者由于缺乏经验,经常会忽视或遗漏某些项目,造成经济损失和引来不必要的纠纷。
“二手房”私下交易引发的矛盾远不止这些。因此,除了增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进行“二手房”的私下交易外,尽量委托实力强、信誉好,操作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交易,以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烦恼。
来源:链家网整理
3人赞过二手房自行交易最常出现产权纠纷、房款纠纷和物业纠纷3种风险。 因此,“二手房”的私下交易常常留有隐患,弊端十分明显。二手房交易相对复杂一些,卖房签约如果没有做好一些细节工作,很容易给买卖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纠纷,所以必须明确房屋产权、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情况注意8大事项!在二手房交易市场,有很多暂时没有产权证的二手房,买这样的房子有哪些风险?产权年限直接关系到房屋的使用期限,房龄越老产权年限越短,所以买卖二手房一定要做好产权核验、房屋状况核实等细节工作,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谁不希望整个过程都是顺利进行。所以说,了解交付中的一些法律常识,学会规避其中的一些法律风险很有必要。相关问题最新百科前天看了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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