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股权质押十大问题存续期间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股权质押期限如何约定,有哪些规定_百度知道
股权质押期限如何约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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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同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其内容中须约定股权质押期限,在工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一、股权质押概念股权质押中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和我们常见的抵押不同,质押需要转移和占有质押物,而抵押不用。不动产是不能拿来质押的。像贵州百灵最大股东把他的股权拿来质押,目的也就是向银行或者第三方贷款进行担保。二、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三、股权质押合同的设立: 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同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一)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中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中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二)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条规定,“以股权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中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要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因而《担保法》采股票质押的登记为股票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转移占有。(三)股权质权成立的公示关于质权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两种主张:其一,成立要件主义或有效要件主义,即将公示方法作为质权的成立、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须具备条件。德国民法采用这种主张,台湾民法亦同。其二,对抗要件主义,即质权只须当事人合意即发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采用这一主张。股权质权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质的,多采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资额出质的,则以在股东名簿上进行登记为之。中国《担保法》对股权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对公示的形式,无论是以股份出质还是以出资额出质,均采取登记的方式,只是登记的机关不同。如《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关于登记内容,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还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至少必须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股票数或股票的编号)以及出质期限等。此外,我个人认为还应当附具质押合同。(四)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设立股权质押,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押合同除满足《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见,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设立的质权,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其设立不仅需当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机关的监管。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在登记机关的备案,是该种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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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需要什么材料?注意哪些问题?
我接到一个公司的法人想用股权进行融资,注册资金是五百万,融资金额为50-60万,该企业是做文化传媒的,该公司企业法人代表于半年前变更(属于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新法人代表想用自己的100%的股权进行质押,那么我应该注意什么,质押给个人可以吗?他该准备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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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一般同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质权。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办理去公司注册地工商局。 一、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资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 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要求:(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2)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7.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 8.股权(出质)合同1份; 备注:1.“股东出资证明”工商局打印原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文件;2.出质属于“企业变更注销”项目;3.审核完毕,打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一般无需缴费。二、质押约定的条件成就后,股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2 、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1)如何转让(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7、 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11、新股东承诺书;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14、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最后建议事前自己或者委托专业人员作必要的尽职调查然后制定相适应的文本较好。
商业、刑事风控律师
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工商局有出质申请书等申报材料的文本及要求。股权质押手续的办理相对简单,实际操作中,关键看股权的价值以及你是否接受股权质押。一是股权的价值须结合公司净资产情况进行折算,不能以注册资本为参照依据,以转让所得获得清偿。二是股权质押对你有没有意义,或者是你愿意接受股权的,则可以协议以股权折抵欠款。这要看你是否愿意经营文化传媒业务以及对该行业是否认知。如果对方无法还钱,你可以将质押股权转让,这时要考虑股权的变现能力,是否有人愿意购买该股权。如果无人购买。有的公司虽然注册资本很高,但公司净资产很小甚至是负值,股权也就没有什么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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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公证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公证是为了让股权质押合同更好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那么在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公证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或许还有许多人不了解,下面这篇文章华律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下面一些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事项内容:&1、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权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2、办理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二、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申请材料:(一)借款人或出资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二)借款人或者出质人为中国内地法人:1、公司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三)借款人或者出质人为境外法人: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四)贷款人或质权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1、公司的营业执照;2、金融许可证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五)股权(股份)凭证。(六)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如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提交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备案)(七)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三、其他合同公证应提交的资料(温馨提示:鉴于合同公证种类繁多,无法一一列明所有合同所需证明资料,本处尽可能的向您说明,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一)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但收养、保证等应当由本人办理。(二)当事人为中国内地法人:1、公司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三)当事人为境外法人: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四) 合同若干本。(五) 如涉及有关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利凭证。(六) 如涉及夫妻关系、亲属关系等,提供夫妻关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七)如涉及财产共有关系,提供共有关系证明,共有人应到场确认该财产处分行为。(八)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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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权质押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若债务人自己或他人以股权提供担保,这种担保方式称为股权质押。债权人在接受他人的股权质押时,需要与对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
  若自己或他人以股权提供,这种担保方式称为股权。人在接受他人的股权质押时,需要与对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股权质押作为的一种形式自有其特殊性,在签订质押合同时需要加以关注。
  首先,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也存疑,无法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
  其次,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若股权本身是大陆法令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亦属无效。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被禁止或受限:
  (1)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由于法令禁止进行的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期限内股权转让无法生效;
  (3)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债权人接受上述被禁止转让或仍在限制转让期间内的股权质押,则以该股权出质的行为无效,由此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上述由于股权转让本身受限而导致股权质押行为无效,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除此之外,债权人仍须了解可能导致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它们包括:股权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无效,股权质押合同作为从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债权人接受法令禁止买卖股票的人以股票出质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有限责任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这在实务操作中容易疏忽,外商应引起重视。
  除此之外,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如何行使股权,也是容易产生错误理解的地方,债权人往往认为直接将出质的股权转入自己名下即为正确的操作方式,其实不然,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在股权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正确实现质权的方式是债权人将股权通过变卖、折价、转让等方式合法处分后,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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