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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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后房产的问题(悬赏不是问题,要多少有多少)
事情是这样的,夫妻两人在婚后买房,买房的首付是由夫妻双方父母出的,男方父母出三分之二,女方父母出三分之一。2012年7月份开始供房,前5个月是夫妻双方供房,后面的至今是由男方父母供房。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请问离婚后房产应该如何分配最合适。我是替男方问的,请抓住重点。先给100分先把,有帮助的都会开题给分的,感谢所有有爱心...
事情是这样的,夫妻两人在婚后买房,买房的首付是由夫妻双方父母出的,男方父母出三分之二,女方父母出三分之一。2012年7月份开始供房,前5个月是夫妻双方供房,后面的至今是由男方父母供房。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请问离婚后房产应该如何分配最合适。我是替男方问的,请抓住重点。先给100分先把,有帮助的都会开题给分的,感谢所有有爱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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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我和老公婚后共同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他的名字,共有情况写的是单独所有,那这样还是共同财产么
您好,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别标准如下
首先,是否为共同财产通常根据两个原则来判定:一要看房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的名下。二要看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后还是在婚前。
根据上述原则,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就属于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要看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后还是在婚前。如果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在婚前,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在婚,后则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一下房产部门比较准
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疑。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即婚后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谓婚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寓婚生效时止。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肯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与该财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谁的名下无关。
楼上所说的“房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的名下”属于与上述情况差别很大的另一种情况。如果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所有人是两个人,则该房屋产权就属于这两个人,与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何时取得财产权、现在是否夫妻、曾经是否夫妻、将来是否夫妻都完全无关。
1:未婚人生需携带:产权证,土地证,本人身份证就可以;2:已婚人事需携带房产证,土地证,要到办理结婚证所在地办理结婚日期证明,需要夫妻双方携带双方身份都到场。(...
只要能够证明房子是在婚后买的,那么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没你的名字,也不影响房子共同共有的财产属性。
楼上的大师跑题了。
夫妻共有与否,楼主关心的不是这个。
可以去房管所更改,需要一定手续费用,需要你们双方到场。
改名需要换房本,总得有手工费吧。
不能白给你接待...
你老公说的不对了。
这房子是你们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是一人一半的产权,而没有还完的贷款依然是由你们二人共同承担。你们决定的由谁偿还对银行无效。这样一来...
在夫妻共存期间买的,即使写明,法律上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你有帮助 请点好评 谢谢 ”
答: 家庭杠杆率怎么算 通俗
答: 父母必知:父母包办无论是穿衣服、时间安排,还是交朋友、选报兴趣班,都不能自己做主
答: 心理分析:你好,婆媳关系是当下家庭矛盾的主要焦点之一,所以处理的时候当然会因人而异。心理指导:建议,与人交流需要了解对方的性格特点,因为是长辈,最好是不要直接冲...
答: 这就要看你个人的选择了 我觉得吧要是还爱他们的话就跟他们在一起生活要是对他们有恨的话 那就最好是谁也不要跟 反正自己也长大的了 可以独立的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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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我老公在我们婚后买的房子,房子上没我的名字,是我老公的名字,我认为也是属于共同的财产,但很多的朋友说什么老公要占的多些,是他买的,也没有我的名字,如果房产证上有我的名字就不一样了,说的我的心悬吊吊的
只要能够证明房子是在婚后买的,那么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没你的名字,也不影响房子共同共有的财产属性。
其他答案(共6个回答)
共同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不影响将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最好是在房产证上写上你的名字。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
你结婚证上的时间比购房合同、及办房产证的时间早,就可以证明该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如果你和老公在结婚时没有对婚后财产如和分割作出约定,婚后取得所有财产除《婚姻法》18条规定的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不影响将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最好是在房产证上写上你的名字。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结婚以后,是不是说夫妻双方的财产都必须共享,彼此不分界限呢?有一部分是,但是也有一些不是,比如说,结婚以后就会有收入,共同努力得到的工资啊房子啊补贴啊等等,这些...
根据新《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此条,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不分割的。  也就是说,...
共同财产,除非,你提供证明能赠与关系。卖掉房子,取出两人联名的存款,尽可能的转移掉一些呗。无法转移的才能评分。
另外,如果,你老公真的搞女人被发现(根据我国法律...
婚前个人的房产,在婚后被拆迁而获赔偿,当然仍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如果你有证据由这个赔偿款重新购置了新的房子,那自然还是个人财产。不过,如果有男方的出资介入,当然就...
(一)如果婚前一方全额付款,那么就是这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了,配偶无权平分.
(二)如果婚前一方父母全额付款购买,属赠与行为.做过公证,指明赠与人,则配偶无权平...
答: 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
答: 这调解协议可以作废吗?我老婆没签字,夫妻财产是共有的,
我老婆要上诉,想请法律高手支支招,我不相信在法律上分家,都分给女儿,儿子没份的,(就是想不通,窝囊)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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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夫妻共有房屋登记不重视这几个问题,后果会很严重!
编辑:黄河
&&&作者:&&&来源:无讼阅读&&&发布时间:
  夫妻共有房屋在登记时往往碍于关系不注意法律风险,而一旦出现问题便带来无穷的困扰。而且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各地房屋登记部门对婚姻关系在登记中掌握的尺度也不尽相同。本文细致梳理了房屋共有相关规则,对登记者和登记部门都提出了切实可靠的建议,希望对相关实务人士有所裨益。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屋价格不断攀升,因婚姻关系导致的房屋共有还是单独所有造成的纠纷层出不穷,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各地房屋登记部门对婚姻关系在登记中掌握的尺度也不尽相同。
  房屋共有形式由申请人自行确定
  房屋产权共有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夫妻共有房产采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登记皆可,《婚姻法》第17和18条对夫妻财产共有或者单独所有的情况进行了规定,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对财产进行约定,自由选择共有方式。
  房屋登记机构有无对婚姻状况审查的责任
  房屋权属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所有的房屋状态加以记载、予以认可和证明的一种行政行为。登记的功能在于推定了所登记的房屋的合法性,起公示作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阅房屋登记机关登记簿的记载和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了解相应的权利状况,使之具有社会公信力。
  登记机关在受理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时,不能凭是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来确定是否共有,而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予以审查,然后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记载。登记机构不能主动判定是否共有。
  至于申请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状态在实质上是否合法有效,则不在登记机构审查范围之内。房屋登记部门只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中的兜底条款,&其他必要材料&,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对婚内共有进行审查。
  夫妻共有在房屋登记实务中的现状
  长期以来,产权证书一直都是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法定证据,且具有唯一性。其他任何证据都不具有对抗产权证书的效力。直到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第16、1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出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概念,并且明确不动产登记簿的是权属证明的最高效力。自此以后,经过登记的不动产,就应当根据登记的内容来确定物的归属。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享有所有权。
  对属于夫妻共同的房产,我国大都采用共同共有的形式,绝大部分市民都习惯于由一方登记产权,并且认为理所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如出卖或设定抵押)时,登记部门肯定会要求产权人的配偶作为共有人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因此未到登记部门要求将登记簿所有权人更正为夫妻双方。隐形共有人的现象在政策性房屋如经适房和房改房中表现尤其明显。
  在登记实务中,各地房屋登记部门基本上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审查主要分成两种类型:一是登记机构只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不对申请房屋属于婚前还是婚后,是否会存在配偶共有的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询问是否有共有人,然后询问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另一种是登记机构不仅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且通过询问和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姻证明(如:结婚证、未婚证明等)来综合判断该房屋属于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如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如需登记为个人所有,还要求提供婚内财产约定等相关材料。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可以看出法院认定房屋是否夫妻共有,不是采用取得时间简单判断,而是以购买房屋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作为判断标准,法院认为如果是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是婚后登记的,仍然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看出登记机构不能简单通过房屋取得的时间以及婚姻登记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要求登记机构对财产来源进行实际性审查则超出了登记机构的权利和能力,因此登记机构无权力也没有能力对取得房屋的财产性投入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判断或者裁判,应采用的是询问加证据支撑的登记方式,即询问时,申请人回答共同所有,一般登记机构,都予以直接登记为夫妻共有。若询问时申请人若回答房屋为单独所有的,房屋登记部门大都查看登记资料中的合同签名是否单方,若单方方可由权利人单独申请登记,登记为单独所有。若回答房屋为夫妻共有的,还有些登记机构要求须提交婚姻关系存续的证明予以佐证。
  由于先行赔付制度的出台,房屋登记部门怕承担赔偿责任,过于谨慎的承担了本机构不应承担的责任,从法律责任上来看,如房屋实际属于共有财产,当事人欺骗登记机构,并进行无权处分的话,《物权法》106条规定由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也规定了,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看出,首先应由造成损害的人员进行赔偿,登记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过度使用了行政权力。
  房屋登记中对婚姻关系审查应当合理有度
  房屋登记部门大都以日《物权法》开始实施时点来区分是否隐性共有。在此时点之前登记的房屋,如果申请人取得的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处置时房屋登记部门大都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承认隐性共有关系。在此时间之后登记办证的,不承认隐性共有,直接以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处置。《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据此可知,夫妻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夫妻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所有权登记,实务中可以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可以看出申请所有权登记时,登记机构询问申请人是否共有是必须要件,申请人回答是否共有将制作询问笔录,并作为登记依据,即若申请人回答为夫妻共有,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并登记为夫妻共有。若申请人回答为单独所有,则允许申请人单独申请登记,并登记为申请人单独所有。以后处分房屋申请转移登记或抵押权登记时,登记簿记载为夫妻共有的,由夫妻共同签字处置。登记簿记载为单独所有的,由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单独处置即可。
  登记部门实务中需要特别意政策性取得的房屋,《物权法》出台前登记的,如房改房或者经适房,因为在取得时候,都审查了夫妻双方的相关资料,即使只登记了一方的信息,因为另一方的工龄等都对房屋形成一定影响,业界都认定存在隐性共有人,登记机构在处置时也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处置,登记机构也应积极宣传,让所有权人通过将隐性共有显性化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登记簿和产权现实完全一致。
12月3日,中央司改办召开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
11月30日,整整一天的时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没有发布任何消息,悄然结束当月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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