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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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
主管部门: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事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许可事项编码
通用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2 (工作日)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实施主体性质
支持网上办理
辐射安全许可证
不支持物流快递
窗口办理信息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一楼便民窗口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1楼便民窗口全部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8:45-12:00 下午14:00-17:00;星期五:上午8:45-12:00;星期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交通指引:A, 公交方案:①乘坐6路, 41路, 78a路, 78路, 130路, 133路, 191路, 197路, 230路, 813路, b17路, b20路, 高峰快线37路,到达“龙口西”站,下车步行进入龙口西路直行280米,右转走70米到达;②乘坐b10路, b13高峰快线, b16路, b21路, b25路, b2a路, b2路, b3路, b4a路, b4b路, b4路, b5路, b6路, b9路,到达“BRT岗顶”站,或乘坐406路,778路,到达“岗顶”站,下车步行进入龙口西路直行460米,左转走70米到达。         B, 地铁方案:地铁3号线岗顶A出口,沿天河路走290米,右转进入龙口西路,沿龙口西路走460米,左转走70米到达。              C, 驾车方案:①进入天河北路,沿东行方向行驶,过右侧帝景商业中心约70米后,右转进入龙口中路,沿龙口中路行驶230米,右转,行驶250米,左转行驶60米,到达;②进入天河路,沿正西方向行驶,右转进入龙口西路,沿龙口西路行驶420米,过伊顿国际商务中心,行驶70米,过左侧柏高商务酒店,右转行驶20米,到达。
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第六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七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八条&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要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九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二)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三)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十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前款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者填报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十三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四)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十)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十七条&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二十条&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许可证中活动的种类分为生产、销售和使用三类;活动的范围是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具有同等效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二十一条&取得生产、销售、使用高类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不需要另行申请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监测报告;(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四)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正)(2006年)第二十五条&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纸质/电子化
1、申请材料的形式标准:纸质申请材料一般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2、对材料提供要求: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需带原件到我厅窗口进行核对。
3、网上申报需要的电子件可为PDF、WORD、JPG格式。
1、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申请;2、申请: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并递交纸质材料至我厅服务大厅。3、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4、获取办理结果:经审核后,发放变更决定。(承诺办理时长:12个工作日)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并递交纸质材料至我厅服务大厅。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3、获取办理结果:经审核后,发放变更决定。(承诺办理时长:12个工作日)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申请人有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权利;
审批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之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的申请; 认为听证主持人具有法定回避理由,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平等权利;
申请人有拒绝行政机关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权利,有拒绝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权利,有拒绝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有拒绝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的权利。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审批)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补偿;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对产品进行检验,申请人有义务报送和提供有关材料;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要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遵守法律规定、法定程序的义务,申请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手续、时限,否则可能导致自己提出的申请不能实现;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广东省人民政府或环保部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大院4楼/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http://www.gd.gov.cn,http://www.zhb.gov.cn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788号
http://www.gtyy.gov.cn/
1.权责划分(省)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乙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权责划分(市)销售、使用Ⅳ、Ⅴ放射源/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公示
当前位置: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公示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公示&&&&&&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3号令)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审批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0] 8号)的要求,我局受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单位名称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地点杭州利济堂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杭州市上城区中河南路11号3幢112室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567号许可有效期限:5 年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联系电话:3电子邮件: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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