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常熟宅基地的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农村宅基置换安置房政策

关于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的相关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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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的相关补充意见
&&&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 经研究,现对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 一、主房批建面积的认定、置换商品房总建筑面积标准及相关结算方式
&&& 1、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常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常发[2010]6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以宅基地审批方式取得的住宅房屋,每户认定的主房批建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每户置换的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认定主房批建面积20平方米且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
&&& 主房批建面积应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
&&&&具体结算方式如下:
&&&(1)主房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认定主房批建面积的,对大于部分可按基本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按实评估,给予补贴。
&&&(2)认定主房批建面积与置换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相等的,对相等部分互结重置补偿金及区位补偿金差价。
&&& 被置换房屋区位价低于置换商品房区位价的,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不再向被置换人收取区位补偿金差价。
&& (3)认定主房批建面积大于置换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认定主房批建面积与置换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上述第(2)项规定结算;对大于部分按(区位价+基本重置价x成新率+货币奖励)x(认定主房批建面积&置换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 (4)认定主房批建面积小于置换商品房总建军筑面积的,认定主房批建面积与置换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上述第(2)项规定结算,对增加安置面积部分按置换商品房市场价(政府定价)由被安置人出资购买。
&&&&2、对原以宅基地审秕方式取得住宅房屋,但现已不再具备享有宅基地条件的,每户认定的主房批建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每户置换的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认定主房批建面积20平方米且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3、对列入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启动项目且符合规定的分宅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置换商品房,结算标准为置换商品房基本重置价。
&&& 4、其他未涉及事宜仍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相关税费
&&&&农户置换后申领权证时涉及的契税,由各镇(街道办事处)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代缴,按规定征收后市里留用部分全额返还。
&&&&三、日常管理
&&&&在确保满足三年专项规划中农户安置的前提下,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日常管理置换房的需求,配比相应量的置换房建设,加快置换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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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宅基地置换商品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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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人次农村宅基地置换实施方案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为积极探索保护耕地,促进统筹城乡发展的新途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358号)和《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第154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开展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批复》(政发〔〕206号),借鉴国家试点试验区和先行先试地区的成功经验做法,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村宅基地(包括其它集体建设用地)置换,是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确保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复垦耕地质量有保证,节约集约用地程度有提高的要求,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宅基地(简称“拆旧区”)和集中安置的用地、节余的建设用地(简称“建新区”)共同组建成农村宅基地置换项目(简称“置换项目”),采取建设新村(居)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搬迁安置,把旧址复垦为农田,将缩减的农村宅基地调剂到其他急需建设项目中使用的过程。
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让农民切实分享到改革发展成果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活生产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效解决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城乡统筹“缺抓手”等难题,达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要按照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的方针,坚持保护耕地、统筹规划、自愿合法、惠农利民、政府主导、综合整治、产权清晰的原则实施。
㈠保护耕地原则农村宅基地置换拆旧区必须按照耕地、林地、草地的优先顺序复垦,确保复垦农用地质量及实际生产能力不低于周边原有农用地,并及时组织利用。各个置换项目都必须保持农用地基本平衡,建新区占用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复垦的非建设用地面积,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复垦的耕地面积。
㈡统筹规划原则组织实施置换项目必须符合市和各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旧区、建新区要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拆旧安置的途径,将选址建设新村、在原有城镇(村)建设安置等统一纳入城镇村庄布局规划,与新农村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设计及其实施充分衔接,统筹决策、分期分批安排实施。
㈢自愿合法原则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要切实尊重法律赋予农民集体和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保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前提下开展工作,杜绝强行或采取破路、断电、断水等办法变相强行拆迁,防止违背群众意愿大拆大建、过度集中或强行迁入城镇。
㈣惠农利民原则组织实施置换项目,要在拆旧复垦、建新安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收入环节充分体现惠及农民、方便农民、让利于民的政策。拆旧补偿公平到位,复垦农用地使用权归还农民,建新安置要合理负担、便利生产生活、明显提高居住条件和改善居住环境,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收入全额用于拆旧复垦和建新安置。
㈤政府主导原则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领导和监督管理下,以置换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由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创新性系统工程,涉及民生和区域统筹发展大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㈥综合整治原则
组织实施置换项目,要坚持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与新、旧农村宅基地,以及周边的农田基本建设体系实现有机对接。置换项目座落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土地整治计划项目区的,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和施工。
㈦产权清晰原则组织实施置换项目,要坚持权属、产权管理及时跟进,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状清晰、有据可查,完整准确反映置换项目实施引起的土地权属和产权的调整变化,同步完成调整变化后土地权属和产权的变更登记发证。
三、组织实施置换项目的条件
㈠置换项目拆旧区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
㈡农村宅基地自然形成、居住分散、空闲地和废弃院落较多、农村人口城镇化趋向明显、户均建设用地面积大,整理复垦有潜力。
㈢政府高度重视,群众响应并积极参与。㈣置换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能够及时、足额筹措并支付所需资金。
㈤土地管理基础业务扎实,地政管理到位、规范,具有较强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能力。
四、置换项目申报
㈠专项调查,征求意见对符合置换项目条件的区域,要组织专项调查,查清置换项目区社会、经济、土地利用现状及其潜力、农村地籍、土地权属、住房现状、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方式等情况,充分调查了解项目区群众对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民情民意。项目区选点布局、安置补偿和土地使用权调整方案要实行公告、听证,尤其要吸收当地农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㈡编制方案、科学论证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统筹确定项目区规模、范围和布局。
置换项目实施方案容主要包括:
⒈置换目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依据和实施期限;
⒉置换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区所涉及村庄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情况等,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
⒊置换项目区土地利用平衡统计分析。分析项目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以及土地整理复垦耕地和其他地类面积等;
⒋置换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的合法性、土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及可行性、建新区开发建设的条件及可行性、拆迁补偿安置的可行性;
⒌置换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新安置区规划方案、项目建新安置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情况,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情况,项目区安置补偿方案;
⒍置换项目工作计划。项目的总体安排与工作计划、置换周转指标规模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⒎置换项目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项目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渠道,拆迁补偿、建新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⒏置换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提出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和具体调整措施;
⒐拟定实施置换项目方案和规划的保障措施。
㈢申报材料
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置换项目请示文件;
⒉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⒊置换项目实施方案(含文本、图件及附表等);
⒋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⒌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进行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意见书(苏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签章);
⒍旗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保证证明和按规划完成拆旧区复垦的承诺书;
⒎置换项目区影像资料(建新拆旧区照片,最新遥感影像资料);
⒏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1:1万置换项目实施规划示意图(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置换项目总体布局图、置换项目区1:2000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⒐置换项目公告、听证、论证材料;⒑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㈣申报审批
⒈置换项目申报单位为旗县区人民政府。置换项目申报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后,参照《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置换项目实施方案时,一并下达农村宅基地置换周转分类指标及规模(简称置换周转指标)。
⒉置换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整体一次性审批,建新区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拆旧区整理复垦项目不再单独立项。
⒊旗县区人民政府对置换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性承担直接责任,市人民政府为报批件审查核实的第一责任人。
⒋经批准的置换项目,必须在置换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之日起算的三个年度竣工并通过验收。
五、置换周转指标使用管理
㈠置换周转指标实行建库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置换周转指标,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区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置换周转指标储备库。
㈡市、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建立置换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置换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置换周转指标应当在置换项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算的三年归还。
㈢置换周转指标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城镇及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用地。置换周转指标异地调剂的,指标调入地应当向调出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支付不低于置换周转指标形成成本投入的费用。
㈣置换周转指标调剂实行分级审批。置换周转指标的调剂经市调出调入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双方协商,由调入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置换周转指标的调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国土资源厅审批。
㈤置换周转指标调剂所得收入在调出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设立专户,专项集中用于置换项目的拆迁补偿、土地复垦、拆迁安置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对置换项目竣工验收时,具体认定拆迁安置用地归还、以及剩余复垦农用地可归还置换周转指标的类型和数量。
六、置换项目实施
置换项目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建新区、拆旧补偿复垦、置换项目验收、置换周转指标归还四部分。
⒈安置建新用地
⑴建新村安置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置换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确认并出具准予建设用地转用类型、面积、四至及用途的文件。
安置建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即城郊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农区每户宅基地不超过400平方米、牧区每户宅基地不超过500平方米。
⑵建新村安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土地的相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组织研究解决方案。
⒉城镇建新用地使用建设用地置换周转指标涉及征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置换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依法依规批准和实施土地征用,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供应土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旗县区政府组织建设用地置换批复、置换指标批文、及其他规定的土地征收材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㈡拆旧补偿复垦
⒈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区分农户迁入安置新村、已在城镇定居并自愿放弃新村安置房、一户一宅以外宅院、原住房价值差异、区位差异、特困群体等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⒉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坚持以土地整治为平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置换、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农村公路建设等进行深度整合,聚合资金,形成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
⒊置换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严格执行置换项目规划设计、土地整理复垦标准,确保拆旧整理复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㈢置换项目验收
⒈申请验收置换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⑴竣工验收请示文件及自检报告;
⑵市国土资源局初验意见;
⑶竣工报告(包括置换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复垦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建新安置用地及城镇建新区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与变更登记发证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后期管护、置换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⑷竣工图、竣工后实测的勘测定界图;
⑸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
⑹拆旧区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及批准文件;
⑺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包括实施前后同一拆旧区照片及遥感影像资料);
⑻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⑼项目招投标、监理有关资料;
⑽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⑾项目区农民满意程度调查报告及拆旧地块农民安置情况;
⑿项目区后期管护协议。上述材料除纸质材料外,还需提供电子文档。
⒉项目区验收程序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在完成拆旧区土地整理,具备农业灌溉和耕种条件,并完成建新区农村居民安置及其配套的公共和基础设施建设后,先由项目区所在试点旗县区国土资源局自检,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项目区验收意见。
㈣置换周转指标归还置换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确认的复垦农用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经验收确认的复垦农用地用于归还置换周转指标,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耕地置换周转指标,复垦的其他农用地面积分类归还相应地类的置换周转指标。
项目区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暂停该旗县区实行置换试点政策,补缴经批准使用置换周转指标报批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七、保障措施
㈠置换项目成果经验收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的,或因置换项目实施中违背群众意愿、强拆强建、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暂停该旗县区建设用地审批,并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㈡建立市长、旗县区长领导负责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置换项目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为置换项目组织实施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旗县区人民政府是置换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㈢建立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分别由市、旗县区长牵头负总责,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农牧业、审计、新农办、电力、通讯等部门参与决策、协同动作、合力推进。
㈣市、旗县区两级政府财政积极筹措置换项目专项资金,整合各类支农资金,优先保障批准置换项目实施。
㈤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置换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置换项目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推进试点工作中注重总结经验、完善做法,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难题认真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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