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叫我帮公积金贷款 辞职。公积金贷款 辞职完事辞职跑了。怎么办

帮人担保贷款需承担哪些责任和风险?
&&&&& 帮人做担保,是否仅是举手之劳?替别人担保需承担哪些责任和风险?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申请贷款要担保是普遍现象
&&&&&银行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是普遍现象?记者查询星城多家银行官网发现,虽然贷款品种不一,银行的贷款申请条件却大同小异。以个人经营性贷款为例,中行、浦发、招行等银行均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中信银行的个人经营贷款条件其中一条明确指出,&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担保&。可见,银行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证明是普遍现象。
&&&&&一股份制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对于个人经营性贷款,其所在银行提供抵押贷、担保贷、信用贷三种方式。如果缺乏抵押,银行通常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担保公司。
机关事业单位员工最受青睐
&&&&&市民曹小姐表示,两年前她在营盘路一家银行咨询贷款时被告知,由于缺乏房产抵押,一年的贷款利率不但高达14.4%,而且需要两位有稳定工作的人,如来自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移动、电信等单位的正式员工提供担保。
&&&&&要求体制内的人提供担保是否普遍呢?建行长沙某网点一位负责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通常对担保人的工作、收入等有所要求。一般而言,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员有稳定的收入,银行普遍更青睐。
&&&&&记者了解到,银行会对担保人提出诸如工作、收入等要求。据业内人士介绍,这是为保证担保人的代为清偿能力,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担保有风险 &连坐&没商量
&&&&&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有风险?记者就此咨询了长沙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协会会长袁国兴。他表示,担保分为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袁国兴指出,从字面上看,一般担保比连带担保责任和风险较小,但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时,仍有代为履行的义务,&比如借款人财产处置后仍不够偿还债务,担保人也需承担债务。因此,只要是担保就有风险。&
为他人借款担保要三思
&&&&&目前,因担保出现的纠纷也不少。债务人失踪,担保人担责的案例并不少。外地就曾出现债务人跑路,担保人存款和工资账户被冻结和划扣的案例。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碍于情面,替别人作担保,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义务。所以为别人担保,须三思而后行。
&&&&&为他人借款担保需慎重,有公安机关在微博上总结了给人做担保需注意的三点:一要考察被担保人的诚信度和真实度,不要盲目听信他人引荐、介绍;二是关注借贷资金用途、去向,对其资金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三是担保要根据自己的能力而定,不能超过自己的能力,更不能以自己的房产等生活必备品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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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给红包的,也不允许工作人员接受红包。
胆子也大了点,办个按揭都要收红包
这个关键不是你给不给的问题,而是别人收不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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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银行工作人员知情的情况下骗取贷款如何认定?
担保型骗贷行为:正解与纠偏
作者:蔡福华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
一、银行知情对骗取贷款行为性质的影响
(一)银行知情阻断骗取贷款罪的成立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骗取贷款罪虽然不是典型的诈骗犯罪,主观上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该罪在客观上也体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取得财产,继而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因此,骗取贷款罪在客观上也应当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逻辑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2]具体说来就是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导致银行陷入错误认识,银行基于该错误认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从而造成银行信贷资金重大损失或处于不能偿还的巨大风险中。在实务中,许多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了银行贷款,银行对此是知情的。对此,有的法院认为,即使银行工作人员对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知情,存在贷前审查不严的情况,也不能成为借款人的违法阻却事由。[3]笔者认为,认定被害人知情却不阻却定罪的观点,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逻辑构造。在有证据证实银行对行为人采取的欺骗手段知情仍向行为人发放贷款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银行并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银行仍提供了贷款并产生了损失,由于银行的知情切断了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的因果关系,银行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并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应自我担责,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银行知情的正确认定
由于银行的知情切断了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正确理解银行的知情。换言之,银行中的什么人知情才能认定为银行知情?一种观点认为,只有银行中有权决定放贷的决策者知情,才能认定为银行知情,行为人的行为才能免责。若只是银行中的其他工作人员知情,不能免除行为人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骗取贷款罪中的被害人应界定为银行,而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金融机构实施具体行为的象征和代表,其行为应作为银行单位意志的体现,因此,只要有证据证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知情,就应当认定为银行知情。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银行在参与民事活动时,是通过其机构中的具体工作人员来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是以银行的名义实施职务行为,其对外代表银行,其行为的结果也应归属于银行。而该工作人员对发放贷款是否具有决策权,则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职责分工问题,不影响该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认定。在银行内部的审批程序中,不管是哪一层级的工作人员,只要其知悉了贷款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问题,就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指明,从而影响最后决策的形成。若其未如实上报存在的问题,则可能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问题。因此,除非有证据证实银行中的工作人员与行为人共谋骗取银行贷款,否则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行为人提供了虚假的借款资料后仍对其发放贷款的,即可将该知情银行认定为被害人即银行知情,从而阻却了行为人骗贷行为与取得贷款间的因果关系。
二、 “重大损失及其他严重情节”的正确认定
根据《刑法》第175条第1款的规定,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判断借款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除了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外,还要求骗取贷款的行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但对于“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至今无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4](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本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由于该规定不是司法解释,属于效力低于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实践中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该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提供了足额担保的骗贷行为人,在行为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担保物或保证人的财产来实现其债权。在这种情况下,本罪要求的“重大损失”及“其他严重情节”如何体现?要厘清这些问题,必须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出发来正确认定“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
(一)“重大损失”的认定
从《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判例及学界理论来看,“重大损失”指的是骗贷行为给银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当无争议。在一般的骗取贷款行为中,一旦行为人无法偿还贷款,银行的借贷资金就处在无法偿还的现实危险中,即可直接根据未能偿还的骗贷资金数额,认定骗贷行为造成的损失。但在行为人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形中,银行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后,可以通过担保物价值或保证人财产受偿。对银行而言,由于担保的存在,其借贷资金并未处在无法偿还的风险中,经济损失亦无法认定,骗取贷款行为的危害性也就无从体现。因此,在提供足额担保的骗贷行为中,借款人的骗贷行为不会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当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损失或“重大损失”。
(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既然提供担保的骗贷行为不会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那么,该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中的 “其他严重情节”?从本罪条文的表述来看,“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属于并列关系。在认定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应当考察该情节侵害的法益后果与“重大损失”造成的法益侵害后果相当,这是同类解释的必然要求。对于本罪的法益,有观点认为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也有观点认为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5]骗取贷款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在这一章节中,金融管理秩序是该节所保护的共同法益,但如果仅以金融秩序是否遭到破坏来判断罪与非罪,就无法准确区分该章节中的各罪名。行为所侵害的具体法益才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骗取贷款罪保护的不是抽象的法益,而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其最低的入罪标准应限定为形成贷款风险,危及贷款安全。”[6]只有行为人的骗贷行为造成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上的重大损失或者使得金融机构的资金处于无法偿还的风险中时,行为才具有了应受刑法处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只有在借款人的骗贷行为,已经使得信贷资金处于无法偿还的风险下,才属于刑法第175条第1款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提供担保的骗贷行为,由于担保的存在,不会使信贷资金处于无法偿还的风险中,骗取贷款罪的法益不会受到侵害,因而也不存在损失“其他严重情节”。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了骗贷行为,担保人代为偿还贷款,此时,金融机构没有损失,但行为人的骗贷行为给担保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此时能否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笔者认为不能。上文已述及,“其他严重情节”的判断标准是骗取贷款行为是否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造成无法偿还的风险,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而保证人的财产安全不是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保证人的财产损失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首先,从规范角度看,《贷款通则》第72条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可见在商贷领域,一定程度的欺骗手段已被预见和民事规制。其次,从合同的效力来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采用欺骗手段,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欺诈,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而银行作为受骗的一方,其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其未行使撤销权时,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相对于借款合同的主合同而言,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人的代偿行为属于履行其担保义务的方式,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依法履行担保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完整履行合同的体现,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再次,从银行的利益保护角度考虑,银行作为受骗的一方,若只要有骗取行为就认定合同无效,则会纵容行为人和担保人串通骗取贷款后,又以合同无效来阻止银行通过民事手段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显然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更为不利。由此可见,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是其依法履行合同的有效形式,绝不能将担保人代偿的行为,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对行为人予以定罪量刑。
三、在民事审理或判决生效后控告骗贷行为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担保型的骗贷行为,在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甚至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一些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罪,希望借此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而有的公安机关不区分具体情况,对同一事实予以刑事立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如果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但如果认为属于经济纠纷的,应当继续审理。”
公安部2005年12月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号)对刑民交叉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条件规定的更为明确。根据该规定,对于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可见,对于正在审理(包括一审和二审)的民事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立案侦查决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材料后,应当立即审查,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不构成犯罪的,继续审理,并函告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待上级法院裁定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公安机关还不服上级法院的裁定,要等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可以把相关材料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待法院依法改判后再行立案。
对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同样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材料后,应当立即审查,构成犯罪的,立即再审,撤销原判,并把包括判决书在内的相关材料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出刑事立案决定。如果法院不予再审,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移送相关材料,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在法院撤销原判决后再行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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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银行不良贷款飙升工资大降 基层员工排队辞职|银行不良率|员工离职_新浪新闻
  “一年前就想着辞职。不良率上升了,我们的工资也下降了,扣完五险一金工资不到3000元。”一位国有银行员工魏武辉(化名)苦笑道。
  不良率持续攀升让商业银行在这个冬天的日子并不好过,而银行基层员工由于高薪光环褪去,辞职率大幅攀升。根据16家上市银行最新披露的三季报数据显示, 我国商业银行的三季度不良率再次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国有银行不良率升至2%以上。受此影响,银行净利润增速大幅下滑,四大行的三季度净利润降至“零”时 代。随着经济形势尚未明确,不良率何时企稳还是未知数。
  基层员工“排队辞职”
  魏武辉两年前毕业即进入位于一线城市的 某国有银行工作。在他看来,当时这份工作收入稳定还有各种补贴待遇。然而,仅仅过了不到一年,魏武辉开始懊恼,最终选择了辞职。“辞职原因很简单,银行现 在一方面面临新兴金融业态的冲击,另一方面由于自身受制于不良率的影响,净利润遭遇下滑。银行现在只能把员工的工资降低来补贴利润,以前很多好的福利和待 遇现在都消失不见了。”&魏武辉说道。
  同样想着辞职的还有位于另一家国有银行工作的员工韩笑(化名)。“现在银行不良率增加了很多,每天都需要打电话去催收,跟客户讲不良贷款的事情,此外,老员工则一直在整理不良贷款的事情,其他的活都要我们新来的员工做,很累。”韩笑称。
  日前也有消息称,一家在一线城市的国有银行基层员工正在排着队辞职,因为银行内部人手不够,所以大多数辞职没有被审批。“个别国有银行为了不允许员工辞职采取辞职罚款的措施。”魏武辉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对此,一位在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工作多年的资深人士表示,微观层面的信息只能代表个人,不能代表整个宏观层面。该资深人士表示,银行不良率升高确实会对利 率造成一定影响,因为不良贷款坏账增加要靠银行留存的利润进行拨备核销。但是具体来看,银行里面也是有很多岗位的,并且银行的收入结构基本是两块,一块是 月薪,另一块是年终奖。年终奖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浮动,月薪则是按合同来的。信贷员和客户经理的各项福利和待遇或许会据此受到影响,他们的辞职也不容易受到 审批。
  而在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看来,这个说法没有定论。曾刚表示,银行不良率上升确实会影响到银行的利润和业绩;而且对于个别不良率上升较快的银行,很多基层员工今年的绩效甚至都会大打折扣。
  15家上市银行不良率上升
  事实上,坊间之所以有关于银行员工排着队辞职的传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近年来银行不良贷款余额飙升,不良贷款率激增。北京商报记者统计三季报数据显示, 截至三季度末,在16家上市银行中,农行不良率最高,为2.02%,也是惟一一家不良率攀升至2%以上的上市商业银行。其余上市股份制银行不良率在 1.3%-1.6%之间,其中,招行、兴业银行不良率超过1.5%,具体来看,招行不良率为1.6%,兴业银行不良率为1.57%。上市城商行不良率相对 国有大行以及股份制银行处于较低水平,且目前不良率仍处于1%以下,其中,南京银行不良率为1.95%;北京银行不良率为0.94%;宁波银行不良率为 0.88%。
  除宁波银行外,其余15家上市银行截至三季度的不良率较2014年末均出现一定幅度的上升,其中,招行、农行、兴业银行不 良率上升幅度较大,招行三季度不良率较去年末上升了0.49个百分点;农行不良率较去年末上升了0.48个百分点;兴业银行不良率较去年末上升了0.47 个百分点。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率平均来讲还是不高的,但2%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分 水岭。在他看来,银行不良率在2%以下都属于比较健康的状况,除了个别银行,当前商业银行总体的资产质量还是处于健康的状况。如果个别银行不良率偏高且超 过2%,则需要及时采取完善的风控措施。
  不良率2%生死线
  曾刚认为,“银行能够承受的坏账水平远远超过2.5%。因 为不良贷款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损失,不良率和损失率是要区别开来的。不良贷款率意味着出现很多有瑕疵的贷款,但是很多有瑕疵的贷款价值回收率是很高的。一方 面,很多贷款都是有抵押的,即使借出去的贷款不还银行了,并不意味着银行就会损失,银行有可能要回抵押房子,比贷款更值钱”。
  一位在股 份制商业银行工作多年的资深人士对此则表示,如果仅仅考虑传统的存贷业务,银行过去很长时间都是靠存贷款之间的利息差来盈利的。“比如说原来银行的息差是 3,也就是说银行通过借贷100元能赚到3元钱。如果不良率高过了3%,意味着它的风险成本高过了它的毛利率,那这种情况对于银行来说绝对是危险的,也是 不可持续的。目前整个银行业的平均息差水平大概在2.5%左右,此外,银行还要刨去人工成本,所以说如果银行不良率逼近2%的话就很危险了,中国的监管一 度是非常谨慎的。”上述资深人士表示。
  商业银行不良率开始呈上升态势,和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国家统计局此前公布了三季度GDP增长数据为6.9%,这是我国GDP时隔六年来再度破七。
  在谈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近一年来不良率升高的原因,曾刚表示,根源还是在于当前经济处在一个下行的周期。
  曾刚直言,当前主要商业银行还是面临着宏观层面经济周期的问题。目前整个实体经济还处于调整当中,从GDP增长速度破七来看,尽管该数据还在目标区间, 但是今年GDP的增速已是近年来表现比较差的一个时间段,这其中面临的过剩产能遭遇淘汰,给银行造成相当大的压力,过剩产能可能包含银行信贷在里面,所以 如果过剩产能要淘汰,相似企业要关闭,银行面对的风险就要上升。
  赵锡军则认为,总体来看,商业银行不良率升高跟当前宏观经济面临的环境 确实有联系。但他同时表示,这也和每个银行所做的经营管理的战略有关系,一方面,大家都要关注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所带来的压力;另一方面,每家银行要把握 好自身的发展战略,特别是加强在风险防控方面的能力。
  北京大学中国金融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也表示,银行不良贷款率提高确实和当前宏观实体经济整体在下滑、企业破产率在提高、还本付息能力下降有关。
  等待企稳
  辞职后的魏武辉下一步想去互联网金融公司工作,但是目前互联网公司尽管过了草莽时代,质地也还是参差不齐。而韩笑则称,虽然很想辞职,但是考虑家庭因 素,还是很希望留下来,但是希望工作不要太辛苦。“希望银行的不良率能够企稳,我们这些银行基础员工的工作才能更为稳定。”韩笑直言。
  不良率的企稳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的企稳。为了缓解经济形势,自去年以来,央行一直采取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降息降准政策也成为了每个季度的“常客”。不过,在需求低迷的状态下,货币政策持续宽松对于企业的信贷刺激并不强烈,经济形势依旧严峻。
  “从需求出发,我们发现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并不旺盛。这意味着很多企业并不想贷款,因为不管什么样形式的融资,贷款、发债,各种各样的融资总是有成本的, 如果收益不能覆盖成本,那么企业就不会去做融资以及利用融资来的钱去投资生产。”前述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工作的资深人士表示。
  在分析人士看来,经济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为了稳住净利润,必须改变依靠传统利差获利的形势。
  赵锡军指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利润快速增长已经过去了,面对新的形势,可能更多的要练好内功。尤其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市场改革的推进诸如利率的市场化,汇率的改革这些方面会带来更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应该要把握好业务拓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
  曾刚则认为,面对升高的商业银行不良率,现在银行自己能做的很少,可以尝试继续加大拨备力度,加大资本充足的准备和对坏账的核销,尝试和资产管理公司交 易以及不良资产证券化等,这在一段时间内可以起到降低不良率的效果。“但是最根本的还是我国宏观经济怎么能尽快的企稳增长,能够尽快的企稳和回升。要知道 商业银行不良率提升,本身是因为经济下行导致信用风险上升。”曾刚表示。
  北京商报记者&&崔启斌&岳品瑜&实习记者&邹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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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复兴所涉及的不是仅是一个国家的复兴,更是文明的复兴,所以不能运用“大国崛起”逻辑来理解;其次,中国的崛起规模巨大,是几十亿级的崛起,是个文明的复兴,跟以前千万级的崛起不能相提并论。
既然已经达成了共识,为什么还要对已经完成历史使命,在制度层面难以应对住房融资需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还要怜香惜玉,做小修小改这种没有意义的变动,而不是加快住房银行建设的步伐呢?
当全世界都等着普京发飙的时候,当土耳其已经赶紧要求北约开会商讨对策的时候,一贯强势的普京的沉着冷静,还真有些让人感觉不大适应。
我相信,每一个人都会在自己落脚的地方有一处自己的房子。在这偌大的城市,总会有一盏等着我们回家的灯。而所有的颠沛流离都将成为日后心中的慰藉。她们闪着光,透着亮,提醒着我们曾经为了奋斗什么都可以忍耐和接受,那么努力,那么拼。借款人是我爸的弟弟,在信合贷款10万元6年没有还一分钱包括利息。当时是在我爸完全不知道合同内容的情况-找法网(fin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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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是我爸的弟弟,在信合贷款10万元6年没有还一分钱包括利息。当时是在我爸完全不知道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加上信合工作人员说只是走个过场等一些说辞下,签字了当了担保人,现在他弟不还钱躲在外面,他的那笔贷款是在信合找的关系,让我爸当担保人,才成功的。之前在其他银行有贷款记录并且未归还,个人征信应该严重有问题,信合这样贷款给他他们有没有责任?他现在跑出去躲债了,他有儿子和妻子不过在贷到款后因为无钱还贷款离婚。他的妻子是不是也有责任偿还贷款,他们离婚是在找我爸当担保人之后,并且信合贷款成功1年后。我们该怎么办?另外我爸在信合为他担保10万元,对他这几天要去银行申请贷款买房有影响吗?银行会把放贷款吗?请各位律师叔叔,阿姨帮帮我们。
不管以任何理由,担保人是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在贷款之后离婚,是逃避债务的无效法律行为,现在是否影响担保人贷款,主要看原贷款银行是否已经将担保人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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