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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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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担保公司 投资担保 民间借贷 四联担保加盟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已成为近年来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经常采用的做法, 在各级法院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也呈上升趋势,由于“以贷还贷”在立法上尚未明确规范,商业银行对其法律效力及相关问题认识不足,可能步入无效合同的“陷阱”,造成新的金融风险。因此,从法律角度厘清“以贷还贷”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商业银行亟需对待的课题。 一、以贷还贷的含义以其法律特征 以贷还贷WWW.zaidian.coM .载点网.整理,准确而言,是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在尚未还清银行前期贷款情况下,又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将新贷款用于归还前期到期贷款的合同,俗称,“借新债还旧债”。一般做法是,借款人贷款到期, 或者无偿还能力,或者借款人资金紧张不愿还本,借款人与银行双方协商, 先还清利息,再签一份借款合同,以新贷款偿还前笔贷款,借款人在形式上还清拖欠贷款,银行帐面上无不良资产,皆大欢喜。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两个借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前一笔借款合同形成一个借贷法律关系,借款人“以贷还贷”,又与银行签订一个新的借款合同,形成了一个新的借贷法律关系,新借款用于偿还前笔贷款,前一借贷法律关系由于履行权利义务而消灭。 2.双方当事人同一。前后两个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是相同的,担保人不一定相同。 3.前后两个借款合同紧密相接。 在贷款证上前后两笔贷款是连续记载的。实际操作中,后一贷款一般当天进入借款人帐户,随即又打回贷款人帐号,个别情形下几天后打回。也有做法是,后一笔贷款直接在贷款人帐号内部划转,根本不进入借款人帐号。 二、正确认识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效力 以贷还贷究竟有无法律效力?也即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是商业银行实务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以贷还贷”,以贷还贷并不违法,应属有效; 另一种认为,以贷还贷意思表示不真实,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不符合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于法无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笔者认为, 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 应从合同法基本法理和金融法规出发, 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以贷还贷的效力。 (一)看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是否满足合同成立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借款合同有效成立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符合形式要件。下面详加分析: 1.主体是否合格。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贷款业务属于批准的营业范围内。借款人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合伙等或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为以贷还贷中,前后两笔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都是相同的,因此前一笔合同有效,说明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格,但到后一笔合同中,借款人可能因某种原因(如撤消、解散)失去主体资格,商业银行在签订新合同时,应注意重新审查借款人资格。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中,只要借贷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基础上对合同内容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但商业银行在签订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借贷双方决定签订以贷还贷合同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如存在欺诈、协迫、乘人之危或恶意串通情形,则属于无效或可撤消。如借款人与银行串通以“以贷还贷”骗取担保人担保,应认定无效。但在一些行政部门干预银行贷款,要求银行对企业实行以贷还贷的情形,如其他要件具备,不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我国合同法不承认不当影响制度。 (2)贷款用途填写是否影响意思表示要件?以贷还贷实务中贷款用途大多填写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等,但实际上贷款是用于还旧贷,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虚构贷款用途可认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为虚假合同。但流动资金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以贷还贷也属于流动资金运用范围,因而只要期限适当,将贷款用途填作“流动资金”不能认定无效。但是以“流动资金”“购原材料” 等填写贷款用途,容易使保证人作出错误判断,影响保证合同效力,而且新合同不如实反映以贷还贷真实情形, 在一定情形下会使银行失去原有抵押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商业银行应将贷款用途如实填写为“借款还贷”“以贷还贷”“转贷”等,以防范风险。 3.内容合法。以贷还贷合同仍应审查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保证责任等条款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强行性规定情形。以贷还贷似乎是将新贷帐面上过渡一下,原有贷款余额仍然存在。但实际上已发生法律关系变更,前笔借贷法律关系消灭,问题是新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新借款合同因合同内容不合法而致新合同关系不能成立时,银行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4.具备形式要件。以贷还贷合同仍应具备完备的形式要件如书面形式、双方签章齐全、有特别形式要件的应从其规定,商业银行注意不能因为以贷还贷合同只是帐面转帐而忽视形式要件。 (二)以贷还贷合同是否违反现行金融法规? 1.是否违反贷款“三原则”?否定“以贷还贷”者认为,以贷还贷使企业不良贷款通过“以新还旧”在帐面上转化为正常资产,造成银行风险,违反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这种说法虽有一定道理,但不正确,同时,也不能简单肯定以贷还贷就符合贷款三原则,应根据以贷还贷具体情形认定。根据商业银行目前推行的贷款五类划分法,贷款逾期只是贷款分类标准中“借款人还款记录”的重要因素,还不是不良贷款的根本特征,因此,如果只是因贷款逾期而以贷还贷,并不构成不良资产, 且总的贷款总量并未增加,不违反三性原则,但如果明知借款人无偿还能力或者经过多次以贷还贷借款人仍无偿债能力或无偿贷意愿,商业银行仍坚持与其继续签订以贷还贷,则应认定违反三性原则。 2.以贷还贷是否违反《贷款通则》有关发放贷款的规定?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只有对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做了商业银行许可的还款的借款人才能发放新贷款,在贷款逾期后,如果借款人已做了还款计划,确有还款能力, 才能实行“以贷还贷”,如果借款人提供虚假还款计划,并无实际偿还能力下签订“以贷还贷”借款合同,则违反了贷款通则发放贷款规定。 3.以贷还贷是否属于规避法律行为?央行1997年《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以贷还贷’是指贷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明确肯定了以贷还贷行为存在的合法性。《贷款通则》有关贷款展期合同效力、《合同法》中债的变更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函[号文件是以贷还贷合同的法律依据。 三、正确认识以贷还贷保证合同的效力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的风险,那么在以贷还贷特殊借款合同下,担保合同效力是否受到影响?我们从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加以分析: (一)保证合同是在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成立时签订,为担保新借款合同而设立的。这时也分两种情形: 1.借款合同有效,保证合同一般也有效。保证人在充分理解借款合同内容,应视为认可“以贷还贷”,不应认定为骗取担保;保证人明知以贷还贷而提供担保,且主借款合同有效,因此保证合同有效。但是在借款人与银行恶意串通骗取担保,转嫁风险时,即使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可认定无效。 2.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一般无效。根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无效,但保证人不等于一定不承担责任。如果前后两笔借款合同保证人系同一人时,依据保证人的审查义务,如无相反证明,应推定保证人明知以贷还贷,这时应根据《担保法》规定,有过错时,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前后两笔贷款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时,保证人如能证明不知或不应当知道以贷还贷,可免除保证责任,反之,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借款合同无效时,也存在保证合同有效情形,如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证合同具有独立性(如国际贸易中的保函),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前一笔贷款保证合同在以贷还贷新借款合同成立后是否仍有效? 以贷还贷是以一个新的借款合同关系消灭旧的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原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随着以贷还贷合同成立而消灭, 因此即使新借款合同仍在原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内,该保证合同也无效力。这是商业银行应注意的重要问题。银行在办理以贷还贷时,从贷款台帐上看,第一笔有的担保的贷款以后都是同样金额连续的记载,常误认为第一笔贷款担保一直延续,实际上第一笔贷款因以贷还贷在帐面上清偿后,其担保合同就在法律上消灭了,其后每笔以贷还贷都变成了无担保的借款合同。因此,商业银行应注意在以贷还贷时,应重新签订担保合同。但如果前笔贷款是以最高额贷款担保的,则只要后续的借款合同仍在最高额有效期内,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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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借款合同案件纠纷(银行借款、民间借贷、小贷公司借款的概念区分)
近期借款合同纠纷呈现大量增长趋势,实践中借款合同纠纷主要分为: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大类。因这三类借款合同纠纷在利率、罚息、复利等方面存在差异,而该差异会直接影响到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故有必要对以上三类借款合同纠纷在概念上予以区分。以上三类借款合同纠纷的显示区别,体现在借贷双方主体(特别是贷款方)上。
银行借款:贷款方为各类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贷款方为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当地金融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因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故排除于民间借贷之外】)。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并不仅限于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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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未知
银行的贷款审批下来了。原来听篱笆的朋友说银行会给我寄一份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抵押申请,今天我就向中介问这事,中介说这事不用我担心,合同银行回给中介的,不会寄给我。不同银行有不同银行的规定。我晕,这是什么狗屁规定。真有这回事吗?我又没有签委托书,银行怎么会把合同给中介呢?中介只是帮我介绍了银行,还真有这种可能。但银行的那个信贷员貌似和中介很熟悉的。真怕他们搞什么鬼。帮我看看,他们这是在帮******什么心啊?如果贷款合同真给了中介,我有什么办法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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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也给中介了,一样遭遇~各种不懂~大神们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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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会不会拿这个要挟贷款的评估费什么的?我们的本没有评估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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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要等做好抵押贷款放好才会和产证一起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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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TNND赤裸裸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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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是不是操心太多了,该忙的事不忙。拿我合同究竟要搞什么鬼,这里问清楚了怎么质疑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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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godotwang
中介是不是操心太多了,该忙的事不忙。拿我合同究竟要搞什么鬼,这里问清楚了怎么质疑她。
合同要么就是给贷款公司,要么就是给中介的。。。不会直接给你。。过户的时候他们会带过去交给交易中心。。你自己那份要等产证做好抵押放款后连同产证一起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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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duckualar
合同要么就是给贷款公司,要么就是给中介的。。。不会直接给你。。过户的时候他们会带过去交给交易中心。。你自己那份要等产证做好抵押放款后连同产证一起给你
我现在连合同的内容是什么多不知道,银行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怎么 能把合同给中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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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楼godotwang
我现在连合同的内容是什么多不知道,银行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怎么 能把合同给中介呢?
所以说是赤裸裸的霸王条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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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黑,银行究竟是怎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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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找的银行,银行把贷款合同给我的。然后带着合同去办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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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楼银猪金猪
自己找的银行,银行把贷款合同给我的。然后带着合同去办过户。
像我这种由中介带过去的客户,就是一定银行把合同给中介吗?我们这不是贷款公司,就是中介带到银行去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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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正常的。中介拿了贷款合同,只是后面手续方便而已。这都是贷款行的标准合同,没有什么担心的。
就算给你,你也没有用。人家是银行,还会单独来坑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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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是找的银行做组合贷款,合同银行直接寄给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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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连银行里贷款额度,贷款利率都不知道是多少?只是听说达到了我们的额度,达到了我们要求的利率。如果真有什么疏忽,在过户前还可以补救啊,现在一起都是听说,真有什么问题过户时候才知道,中介是不会管你死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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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顶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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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过户的时候会给你的,再说中介拿着你合同没有任何用的。你拿着贷款合同也没什么用的。不过要注意的是过户的时候你一定要看下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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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贷款审批下来了。原来听篱笆的朋友说银行会给我寄一份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抵押申请,今天我就向中介问这事,中介说这事不用我担心,合同银行回给中介的,不会寄给我。不同银行有不同银行的规定。我晕,这是什么狗屁规定。真有这回事吗?我又没有签委托书,银行怎么会把合同给中介呢?中介只是帮我介绍了银行,还真有这种可能。但银行的那个信贷员貌似和中介很熟悉的。真怕他们搞什么鬼。帮我看看,他们这是在帮******什么心啊?如果贷款合同真给了中介,我有什么办法追回来?
不同的银行,规定是不一样的。。比如五大行1,工行贷款审批通过以后,会有工行交易员,带着审批好的贷款合同,去交易中心帮助下家办理抵押。。2,建行,交行,农行,审批好的合同,给到借款人自己,然后借款人自己带着贷款合同,去交易中心办理抵押。。3,中行,有些支行是律师带着审批好的贷款合同去交易中心帮助办理抵押。。有些支行则是给到借款人自己去办抵押。。。
R9_love,R9二世。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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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也是,贷款合同不放给借款人的,一定要在银行人员的陪同下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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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交行的,怎么給中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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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过户前没见过自己的贷款合同,果然现在出事了建议大家一定要在过户前到中介那里看清楚合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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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出什么事情了,房东账号不对吗?直接和信贷员联系,坚决要求自己拿合同,银行就会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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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楼快乐的小黑
楼上的出什么事情了,房东账号不对吗?直接和信贷员联系,坚决要求自己拿合同,银行就会给你的。
1.房东账号也不对2.他帮我申请了公积金30年,但实际上我只能贷15年,不知道现在怎么办,是否影响放款现在我产证也拿到了,他证上写的是公积金30年,不知道接下来流程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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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楼momo_yoyo
1.房东账号也不对2.他帮我申请了公积金30年,但实际上我只能贷15年,不知道现在怎么办,是否影响放款现在我产证也拿到了,他证上写的是公积金30年,不知道接下来流程怎么走
这误差很大啊,快点和信贷员联系,看怎么处理。我们当时也是强烈要求自己去拿合同的,信贷员就答应交给我们,并和我们核对一些重要信息。看来只有事事亲力亲为才行啊,中介tmd的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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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楼RegineES
浦发银行也是,贷款合同不放给借款人的,一定要在银行人员的陪同下才能过户。
没有吧,我就是办的浦发,给了我两份合同,一份写好过户用,一份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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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其他城市
合同一式三份,银行一份,中介一份留过户用,贷款人一份。以上是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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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的那份合同是在放款后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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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银行借贷合同要注意什么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即继续按约发放贷款。
  (二)要注意银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
  在发放贷款时,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时,银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即将停止发放贷款的事实,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注意银行是否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银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银行作为贷款人。借款人要注意银行借贷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三)注意银行有权中止合同但要满足一定条件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按照《合同法》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在实际操作中,否则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追究银行的责任,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将剩余款项作为本金支付给借款人,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应当履行两项义务:一是通知义务、理由及时告诉借款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实际上借款人只是贷了一部分的本金,却是按照全部的本金来收取利息,在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其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银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注意,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证据;二是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后,银行存在着迟延发放贷款和不足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先签合同后审批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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