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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暖妻:律师老公别太傲,隐婚暖妻:律师老公别太傲全部章节_落尘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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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暖妻:律师老公别太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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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想着要做点什么防止以后的学弟学妹们再一次掉入火坑,只是苦于没有好的渠道,在这段将要离职又不想工作的日子里,将自己的血泪史和大家分享。
在香港读完master后的大半年时间,我都是在一个与法律没有联系的地方工作,其实当时读完书没有立刻回大陆的原因是:1. 不甘心付了那么多学费半点工作经验没捞着就打道回府;2. 感觉还有很多的香港美食没有尝尽(求别喷。。。),就没心没肺地开始了人生的第一份工作,可能是第一份工作太轻松老板又不苛刻。导致我对第二份工作的期待太高了吧。
下面这才是进入正题(再次求别喷)
大约是去年的一月份,楼主越来越深刻的感觉到自己对一份新的职业是如此的陌生,干起来也力不从心,所以决定誓死也要跳回法律这个万丈深渊,然后粉身碎骨死而后已。投了百来份简历之后,终于让我找到了这个名副其实的深渊:H律所(后来经同事告知,原来这家律所的名气已经响彻整个香港律师界,在著名的香港本地高登论坛被誉为四大地狱律所之一)。
拿到offer的那天简直是欢天喜地普大喜奔和朋友胡吃海喝了几顿,当时觉得这个paralegal职位的竞争可能还蛮激烈的。等了两个星期才拿到offer,去签合同的时候还等和我同一天入职的同事签完合同再轮到我,等了足足一个小时才签,其实这些都是证明这家律所的怪异之处,而当时只是被喜悦冲昏了头脑,丝毫没有察觉。
进入律所的第一个星期就看到一个associate和老板吵架,边吵边骂,边吵边哭,隐隐约约听到是明天要放假,但是有份文件还没做好,老板令她明天交给他,她就一直重复着她明天放假,意思是明天交不了给老板。这是我第一次见识到了这个老板歇斯底里骂人,气场绝对不输马景涛的咆哮,杀伤力么呵呵,辐射整个办公室。后来,associate在办公室就一直哭,边打电话边哭,周边同事都很平静,一副司空见惯的样子。
当然,对于刚进入这家律所的我不会觉得老板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只会觉得可能是老板心情不好的一次发泄。满怀希望想在律所收获一些实用的经验,一开始接触什么都是新鲜的,尤其香港的诉讼程序、文件对我来说都是新的。天天干到9点多我也很乐在其中。好景不长,干了3-4个月后,我发现其实我的工作就是一些很机械性地替老板改改文档的格式,把收到的文件向客户汇报,最重要的工作竟然是做bill。这与我内心对这份工作的期待完全不同,虽然早就做好了打杂的准备,但是我还是想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做些翻译或者是与中国法律相关的research。请教了早我几个月甚至一年进来的同事,口径完全一致地告诫我说,在这里你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做bill,其它那些你期待做的事只是偶尔会做到。当然,这跟面试中,老板的承诺完全不同。做bill最酷的地方在于可以加深眼睛度数,严重一点的将直接导致对眼和其他并发症,其实,还是跟法律没有半毛钱关系。不过,眼看着自己的IANG签证快要到期,就想着算了,不管怎么说先拿到签证再说吧。
期间当然也有很多不顺,比如法庭出了order判我们要付给对家讼费,我马上准备好了支票及信去给他签,结果他说it is stupid to pay the opponent so quickly,一副我怎么会犯这么愚蠢错误的样子。 好吧,这是法庭的order啊,你说不给就不给吧,在这间神奇的律所辛勤工作是会得来粗鲁的训斥的。还有一些几乎每天都在上演的杯具:像是在email里面用三个感叹号纠正我的“错误”,或者进去给他签字他很不耐烦地把我的草稿改了一遍又一遍(其实完全可以一遍改完,他只是想把我打发走,所以才看到一个错就改一个),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但以我小强的性格,都选择视而不见了。总之,如果某一天,他没有因为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找茬、骂人,他就觉得自己的存在没有价值。
我自己的不顺可能还算是轻量级的,有一个trainee被他骂到吐(注意是真吐),然后以忧郁症的理由才得以和他解除合同(香港的trainee签的是两年卖身契,除非双方同意,不然是解除不了合同的)。记得那时是9点左右,又听到老板在那里咆哮,我本能地竖起耳朵想听听是谁又躺枪了,隐隐约约只是听到他在那里用粤语骂着:你真是蠢啊,蠢得不得了,没用之类的话(此类咆哮是家常便饭,三天一咆哮,五天咆哮加暴跳加爆青筋,是真的爆青筋,随时有中风可能)后来就听到一个女生呕吐的声音,结果就被其他的同事告知,这个trainee被他骂的吓吐了,之后几个同事尾随这个trainee厕所,看到这个trainee不停地在发抖,边抖边说“我好怕,我好怕”。后来的几天这个trainee都没有来上班,同事说医生不让这个trainee再回来上班了,并要求trainee父母亲自去医院接她,因为怕她在路上想不开。其实这个trainee也算好彩,在老板面前吐了,也就让他相信了这个trainee是真的抑郁症了,最后才和她解除合同。一段时间之后,此trainee回来收拾东西,赫然发现,其气色红润万人迷,精神状态奇佳,与在此律所时的灰白面色形成鲜明对比,俨然一副重获新生的样子,真心为她感到庆幸。
之后的一个trainee就没那么好运了,是一个男生,其实是在这个trainee走之后来替位的,此男trainee是因为拿了老板在大学里设的奖学金被老板相中招入麾下的,开始男trainee还不愿走出校门,说他不想去律所干,但是也不知道老板用了什么甜言蜜语把他哄了进来。前两个月蜜月期,男trainee的日子过得还不错,老板把手上最active的案子让他做,也不在email里骂他或者咆哮他,两个月之后此男trainee的title就从paralegal变成了trainee(很多LLB或JD因为没有申请到PCLL所以不能签trainee合同,只能做paralegal,而老板这一招只是想先试用此男,再决定要不要和他签卖身契,因为如果签卖身契,老板也不能说炒他就能炒了他的。).这一转变,成了他噩梦的开始。老板不断在email里骂他,吼他,他自己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常常夜晚睡不着,工作时精神萎靡,直到有一天他比平时早了很多就离开了办公室,我觉得奇怪就问他:你怎么一下班就走了?他说:他去看病。结果那一病之后,就没再回来。后来同事说他也是因为抑郁症要求和老板解除合约,但是老板就是不肯相信,前一天晚上还好好地,第二天就得抑郁症了?老板不肯放人,一直不和他解除合同,就这样拖着,他也没办法找别的工作,只能一直以抑郁症的理由请病假,有天有同事见到了老板写的Letter before action, 告男trainee诈骗,根本没有得抑郁症。从男trainee消失后的6个月后,不知什么原因,老板终于放了他,和他解除了合同。
但是为了签证和还是能够接触到点法律知识的目的,我还是坚持下来了。结果到了将近5月底吧,老板send了第一封警告信给我。
那是一个星期五,一个保险诈骗的案子,大陆来的客户,由律所一位associate和我负责和客户交流,记录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那天associate用苹果手机录下了录音,我就负责把录音内容打出来变成文字,但是那天associate没有把录音成功地倒出来,我也就没有把录音内容做成文字稿给老板。星期天晚上凌晨3点(我是星期一早上才看到的),他发了一封email警告我说,星期五早上客户来,还有星期六半天(我们星期六要上半天班)我都没有把谈话内容做成文字稿给他,我对这个案子一点贡献都没有,之前这个案子的一个文件还是另一个同事帮忙做的(有一天因为我肚子疼,我7点就离开了办公室,合同上写的下班时间是6点,呵呵!结果老板7点半发了电邮要我做文件,见我不在他就让另一个同事做了)。接下来的电邮内容,就是他最擅长的打击及侮辱人了,大概意思是,像楼主这样的candidate有好几百个人都给他投了简历,他也面试了十几个,如果我再不努力3倍(这是原话,哈哈),我就会被替代。负责这个案件的associate看到邮件之后就回复老板说,这不是我的责任,而是associate没有把录音给我导致我不能把文字稿给老板。在associate回复电邮的过程中,老板先是让他的personal assistant催我回那封警告信,然后再是让hr来催我回,直到assocaite回复完了这封针对我的警告信,我才回复他说会把文字稿尽快给他。结果老板立刻回复:you should reply my email promptly.
经过这一劫之后我是又气又恨又怕,怕不小心被炒了就不能办签证了。此后的一个月我做事特别小心翼翼,为了办签证真是熬得辛苦。老板因为这件事之后给我增加了很多工作量,几乎都是做bill,只不过是不同案子的,日子过得也很快,从五月熬到了六月,眼看还有两个月就要办签证了。和我同一天进来的那个同事因为签证到期日比我早,所以已经开始办续签签证的事了,递交材料啊什么的。而我,也利用端午节的假期,请了进入律所半年以来的第一次年假回老家放个假,过个端午。就在我去机场的路上,和我一起进来的同事A发微信给我说,老板把她炒了,并且说签证也不会给她续签了,他会打电话通知入境处终止申请续签。但是我那个可怜同事还有三个星期签证就到期,没人给她续签的话,三个星期后她就得回大陆了。老板一脸无所谓的跟她说:“以后,我们大陆见吧。”也就是说,老板清清楚楚的知道这样的结果,并且,移民局程序的办理事实上不会对老板造成任何影响的情况下,老板贯彻了自己一直以来的处事原则:损人不利己,并引以为豪。不过后来她还是通过努力找到了工作留了下来。就在她在律所的last day后一天。办公室里突然出现了很多阿sir,当时办公室里气氛很诡异,谁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就在这样诡异的气氛中过了一个上午,下午陆陆续续听到同事说,原来是律所的一个共享文档里少了一些文件,老板怀疑是我那个被他辞退的可怜孩子故意删的,就叫来了警察报警。不过根据其他同事的说法,那些不见了的文件其实都有备份,老板可能就是想要报警。录口供的时候其他同事在警察面前说其实基本都有备份,老板立马把话锋结果说:没有,很多文件是没用备份的blablabla. 好彩老板在警察那边的名气也臭了,动不动就报警,估计在差馆的记录也不少,警察也就没在继续追究这件事。
那老板究竟为什么一定要炒了我这个和我一天入职的同事呢?原因不得而知,可能因为是下一届同学的毕业季,找工作的人多了,他看到几个条件还不错的,自以为这几个人会胜任这份工作,手一快,给多了offer,但又没有位置给他们坐,就要炒了一个人来腾出位置来。至于为什么新人比旧人好呢,这就是我刚进律所的那种心态问题了。只要在此律所超过1个月,对工作就绝不可能再存在热情,并且脸色发灰,精神状态变差。所以,这间律所换人的速度比换菜还快。
到了8月份,楼主终于有惊无险地续签了签证,但是想跳槽的愿望一直没有实现,从8月份到现在也面了不少律所,不是我看不上别人就是别人看不上我,有趣的是,但凡是面的本地律所,别人总是意味深长地看着我:哦~,你是h所出来的啊,你们老板很有名啊,我又只能呵呵了。现在楼主决定放弃苟延残喘的港漂生活,回到祖国大陆发展。因为在这个充满咆哮的办公室,所有人都是敢怒不敢言,老板发泄出来的负能量全部都积聚在我们身上,呆的时间久了,人变得暴躁,压力大,整个人呈现枯萎装填。这其实也是必然的,试想,每天踏入办公室的瞬间,乌云笼罩,战战兢兢,精神和人格遭受巨大挑战,生活变成了忍受,变成了煎熬,内分泌严重失调!
其实写了那么多,目的只是为了让之后的学弟学妹们了解,小心这家律所,就算你有多么地想留在香港都要三思,考虑考虑再考虑才决定要不要在这里呆下来。下面的我就简单地再举些列子来证明这里的极品。
1.& & & & 有个老板很器重的同事,人品好情商高能力强,老板把整个律所一半的案子都交给她负责,结果这个同事不堪重负,还是辞了职,在她辞职后的通知期的这段时间里,老板处处针对她,辱骂、不公平待遇层出不穷。饶是此同事如此高的情商,也被气的数次痛哭。并且,在最后开支票的时候硬是扣掉了她几天的年假的钱,老板辩称说合同上的15天的年假是写错了,实际上应该是11天的年假。天,作为律师竟然用这样的理由,真给跪了。
2.& & & & 一个做事能力还不错的女律师,在一个老板很重视的案子里作为handler,结果尽管怀孕,愣是为了这个案子熬夜加班到3点,在她怀孕6,7个月的时候,老板处处针对她,结果,你们猜对了,还是不堪重负,赔了一个月的工资给老板,提早离开,连产假也不要了。
3.& & & & 一个和老板合作了三年的老外律师,其实是我上司,有天他突然红着脸在房间里和hr低声地说着什么,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里就看到他拿着个塑胶袋走出了办公室。又半个小时之后,老板出了封邮件说他被炒了,理由是谁都不信的鬼话,我也就不拿出来让大家笑了。
4.& & & & 他会要求刚进来的同事离开办公室之前都要send邮件给他,得到他允许才能离开;有几个同事就是觉得像坐牢一样没有自由就辞职了
5.& & & & 有好几次,老板打电话给客户催钱,客户都吓得不敢接电话,这家律所的收费也是贵的离谱,身为长期在此律所做bill的“专业人士”,我很清楚每张客户支付的账单里面有多少是纯粹为了收费而做的工作。也请各位大陆律师睁大眼睛,别找这家律所合作,以免坏了自己律所在客户面前的名声。
最后来一个数据总结吧,他的personal assistant做的最久的是8个月(在我来之后),其他的没有一个做的长过3个星期,他的hr做的最久的是一年,剩下的全是不超过3个月。律所开了4年多,来来去去的人员流动将近300,而这个律所就算全部坐满也只能坐下26,7个人。也就是说将近半年这个律所就要重新换一次血。哈哈,各位香港毕业的学弟学妹们,如果你们不想得抑郁症,不想变得易爆易躁,如果你不想精神和人格被经常性侮辱,最关键的是如果你珍爱生命,远离此所吧,这是我这个过来人希望给予大家的最真诚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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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望50 寄托币9 注册时间精华0帖子
后续发展,楼主已经在家乡的一家律所找到了工作,准备从实习律师开始踏实发展,对于过去的事情也有所释怀,所以很久没有将此帖发上来警示学弟学妹们,但是最近一位大陆同事在此律所的非人待遇又勾起了楼主内心被埋藏了的正义感。此同事背景为香港LLB毕业,但没有申请到PCLL,就求职到这家地狱律所做paralegal同时兼任私人助理。
但是最近此同事找到新东家,于是想提前1个月走并支付老板一个月的赔偿金,但是老板接二连三发出恐吓信或警告信,警告此同事休想提早走,并让财务和人事都不准接受她赔偿金的支票,也不让别的同事帮助她完成交接工作,目的是要去告此同事违约,说她提前离开公司岗位没有人可以交接她的工作,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其实此同事完全可以支付所有通知期的赔偿即刻走,就因为她想到交接的问题,所以还多留了两个星期。
用脚趾想想,一个私人助理的工作无非是帮他整理台子,定午餐晚餐,给司机钥匙什么的,此同事做的有关案子的事也就是账单,为什么没人能交接????答案就是,因为他名声太差,在香港律师界已臭名昭著,根本找不到私人助理,可是大陆同学不知道啊,一激动就跳入了这个万丈深渊,现在此大陆同事已下决心提早离开公司,就算吃官司也心甘情愿,用她的原话说,真的一天都呆不下去,真的要抑郁了。
此帖希望能引起大陆法学院同学的注意,我不是在挑拨两岸矛盾,其他的香港同事还是很好的,可是大家千万要小心,不然你损失的不仅是时间,visa,更有可能的是心理及身体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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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在这里发帖会侵占了大家分享offer的资源,但是真心希望此帖别沉,不要让辛苦在外求学的学子再受任何不应该受的委屈
最后登录在线时间430 小时寄托币170 声望50 注册时间阅读权限20帖子精华0积分158UID350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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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望50 寄托币170 注册时间精华0帖子
太可怕了!虽然我不是学习法律的,看了之后都有点冒冷汗!
最后登录在线时间6970 小时寄托币37042 声望2913 注册时间阅读权限100帖子精华8积分22700UID2810391
声望2913 寄托币37042 注册时间精华8帖子
好可憐,pat pat樓主。。。
最后登录在线时间526 小时寄托币1408 声望89 注册时间阅读权限30帖子精华0积分1388UID3496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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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望89 寄托币1408 注册时间精华0帖子
不过我一直对律所里的人没什么好感,卤煮应该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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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oezzzzzzzz 发表于
不过我一直对律所里的人没什么好感,卤煮应该是好人
谢谢你!楼主不容易啊。。。为了避免变态老板对楼主诽谤的追究,楼主只能隐姓埋名,希望大家能奔走相告,或者在微博及天涯这些更有影响力的论坛转帖,楼主在此谢过!
最后登录在线时间0 小时寄托币9 声望50 注册时间阅读权限15帖子精华0积分68UID3527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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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望50 寄托币9 注册时间精华0帖子
kaywoo 发表于
好可憐,pat pat樓主。。。
楼主倒是还好,总算是逃出了深渊,只希望不要有更多的学弟学妹再受害了
最后登录在线时间0 小时寄托币9 声望50 注册时间阅读权限15帖子精华0积分68UID3527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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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望50 寄托币9 注册时间精华0帖子
招聘12 发表于
太可怕了!虽然我不是学习法律的,看了之后都有点冒冷汗!
谢谢大家的回复,楼主作为曾经的港漂,实切体会到了生活的不易,只希望不要有更多的同胞再受伤害了
最后登录在线时间966 小时寄托币989 声望31 注册时间阅读权限25帖子精华0积分562UID339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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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样的事情呢 太可怕了
最后登录在线时间966 小时寄托币989 声望31 注册时间阅读权限25帖子精华0积分562UID3393037
中级会员, 积分 56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88 积分
声望31 寄托币989 注册时间精华0帖子
所有的合同都不可以随便离职么?
最后登录在线时间473 小时寄托币1189 声望62 注册时间阅读权限5帖子精华0积分989UID3447035
声望62 寄托币1189 注册时间精华0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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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登录在线时间1868 小时寄托币11010 声望224 注册时间阅读权限50帖子精华2积分12457UID346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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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望224 寄托币11010 注册时间精华2帖子
可憐的樓主真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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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望52 寄托币1056 注册时间精华0帖子
fenggouqusi 发表于
后续发展,楼主已经在家乡的一家律所找到了工作,准备从实习律师开始踏实发展,对于过去的事情也有所释怀, ...
主' 哪家啊?方位区域说个街道八下。
老板HK人吧。 不用生气主。 他更年期' 自虐症 要吃药。 你看不见而已。 这类狗东西仔细找还真不少。 主' 你多余写出来费手劲。他也许被老婆骂 变态的。 他给你几个小钱至于委屈那吗? 工作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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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告别减肥 发表于
楼主,你会粤语的吗?HK那边法律是粤语还是英语呢?
广东话主。
【GRE SUB】Sub luck
【人文】优秀精英
【雅思】烤鸭大厨勋章
【日韩】梦舞槿樱
港澳资深筒子
【港澳】资深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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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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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别某某的委托,指派金鑫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通过阅读案卷、与被告人面谈,参与一审庭审,我们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别某某暂时没有协助陈某某探视婚生子,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或逃避执行,没有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的后果,没有达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其他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的程度,故不构成犯罪。为了避免因我们职业中暗藏的法律理性的残酷而导致的视角偏差,让我们跳出以往的犯罪构成的单一论证逻辑,从不同的维度来审视别某某的“情与仇”、“罪与罚”。详细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从情感、内心动机及主观方面来看,别某某作为一个柔弱女子,在受到感情的伤害、婚姻的失败、与骨肉的分离等多重打击之下,本能的想寻求安全宁静避免被骚扰的生活,本能的厌恶与抗拒“陈某某”这个心头之恨,这是人之常情,并非犯罪故意。
  别某某与陈某某可谓冤家聚首、怨偶孽缘,多年以来,互相纠缠,互相伤害,旧恨未消,又添新仇,所谓“怨深似海恨难平”。固然双方都有不是之处,但在这其中,陈某某性格乖张偏执,过错尤深。小孩从出生到两岁,都是由别某某独自在深圳抚养。回到武汉后,也主要由别某某抚养,小孩与母亲之间的感情至深。然而,日,陈某某在小孩参加期末考试前一天将其偷偷从所读小学带到外地并藏匿,然后陈某某于日在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别某某要求离婚并由其抚养小孩。这个举动本身就是极不光彩的阴谋。在常人看来都是要唾弃及鄙视之的。日,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从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保障小孩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由别某某来抚养。在此期间及判决后别某某一直见不到小孩。一审判决后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一直不履行判决,不将小孩交由别某某抚养。别某某作为一个柔弱女子,求助无门,奔走呼号,泣泪终日,殚精竭虑,在经历了19个月、380多天的痛苦与煎熬之后,终于在日在洪山区人民法院见到了亲生骨肉小孩。此间的痛苦是常人难以想象的。
  由此可见,陈某某的所作所为,具有重大过错在先,是他激化了双方矛盾,完全不符合一个作为丈夫、父亲的男人所应具备的担当与包容,更加与其“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大学教授身份格格不入。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无法苛求作为一个普通柔弱女子的别某某还能逆来顺受、宽宏大量的饶恕陈某某,她本能的想要报复陈某某,以平复心中的委屈。
  二、从客观行为来看,别某某没有刻意逃避执行。
  (一)别某某想换一个新的工作和生活,是人之天性,人之常情。她到苏州工作是网络广泛撒网求职成功的偶然结果,不是刻意为之。这是作为一个公民当然享有的迁徙自由,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离婚受伤的女人离开原籍。
  经历过多重困境之后,在与儿子重新团聚的时光中,重新点燃了她对生活的勇气,想到年迈的父母含辛茹苦养育了她几十年,想到国家和母校某某大学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对她的公费培养,她有责任和义务更好地回报社会,也有责任和义务为儿子提供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更有责任和义务报答她一辈子受苦受难的父母,她不想再沉浸在婚姻失败和无休止诉讼打击之中,原来的单位,已被陈某某折腾的天翻地覆,满城风雨。她想要追求新的生活,于是她重新振作精神,收拾心情,重新投简历更换工作。
  (二)别某某投简历、面试、录取的时间在前,《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时间在后,没有刻意逃避。
  日左右(春节前一周),她收到了苏州某某有限公司的电话录取意向,约定春节后去见副董事长。日至28日,她去苏州见副董事长。日,她收到电子邮件《录取通知书》,所以于3月6日回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日,她正式到苏州某某有限公司报道。
  (三)别某某并没有失去联系。陈某某故意不向洪山法院执行局提供别某某的动态,是想造成别某某拒不执行的假象,达到打击报复,追究别某某刑事责任的目的。洪山法院执行局无形之中充当了帮凶。
  别某某到苏州后,肯定要使用新的手机号码,但武汉的号码并没有立即停止使用,还能继续使用,我们提供的证据证明,直到日武汉的号码还能收到短信。
  别某某在使用新号码后告诉了亲人,陈某某如果要找的话肯定能找到。别某某的QQ号一直是正常使用的,陈某某也是知道的。别某某为小孩办理了手机号,陈某某也可以联系到。
  卷宗材料显示,陈某某对别某某在苏州的工作居住情况非常熟悉,对小孩的读书情况了如指掌,那么他完全可以联系上别某某,要求探视,也可以通过学校老师联系上小孩。但是陈某某故意不向洪山法院执行局提供别某某的动态,是想造成别某某拒不执行的假象,达到打击报复,追究别某某刑事责任的目的。
  陈某某与别某某之间关于探视权的履行问题,是双方的事情,别某某不知道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没有义务主动向洪山法院汇报自己的行踪及更新联系方式。洪山法院执行局也没有通知别某某要求提供新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
  (四)别某某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履行。
  从别某某日发给洪山法院执行局刘法官的短信可以看出:第一、别某某有与法院沟通的诚意,否则不会发如此长的短信;第二、从内容可以看出,别某某分别与洪山法院执行局刘法官、张法官,及陈某某联系过;第三、别某某认为陈某某现在是癫狂的状态,可能会伤害到孩子,别某某请求法律保护她和孩子;第四、别某某只是说暂时不能见孩子,并没有说永远不能见孩子;第五、最重要的是,小孩自身不愿意见到陈某某,如果陈某某真正悔改,小孩会见他。
  (五)洪山法院执行局并没有多次通知别某某要求执行,本案不能听信洪山法院执行局某经办法官的一面之词,以谨防情绪化办案及报复性办案。
  别某某从来没有接到过洪山法院执行局的电话,别某某日发给刘法官短信后,没有收到短信回复,也没有收到任何电话通知。
  (六)别某某从来没有收到洪山法院执行局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这是严重的程序问题。
  本案卷宗当中的日的《执行通知书》并没有送达给别某某,别某某在离婚诉讼时留下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洪山法院执行局并没有按照送达地址送达,更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要别某某签收存档备查。日,别某某回原单位办离职手续时,只是有同事说要她找一下法官,她也给法官发了信息,尽到了回复法官的义务,但是执行法官却没有再找她。
  三、从犯罪情节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不严重的,则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其他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别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关规定,从实质上来讲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本不构成犯罪,如果法院判决别某某有罪,明显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规定
  1、《刑法》罪状描述中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1998年司法解释(已失效)规定了五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及一款兜底条款。五种行为主要集中于“恶意转移财产”及“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颁布时间:,失效时间:) 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3、2002年立法解释了四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及一款兜底条款。四种行为主要集中于于“恶意转移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及“共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日)(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4、2007年司法解释四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及一款兜底条款。四种行为主要集中于于“恶意转移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及“共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第一条规定:“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5、2015年司法解释对2002年立法解释兜底条款中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共规定了八种情形,不再有兜底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别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情节严重”的规定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仔细对比上述四种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所有内容,别某某拒绝协助陈某某探视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情节严重”的规定。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将拒绝协助探视的行为纳入到“情节严重”的范围内。贵院不能随意作扩大化解释,强行入罪。所以本案无法证明别某某的行为因为“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
  (三)、从学理上来讲,“情节严重”可以理解为行为的性质恶劣和后果的严重。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是损害法院正常执行活动,导致法院长期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执行任务;第二是致使生效判决、裁定客观上无法执行,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生效判决、裁定彻底不能执行的后果,具有不可挽回性。(参见赵秉志,《妨害司法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85页)
  (四)、从实质上来讲,别某某拒绝协助陈某某探视的行为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别某某要刻意组织他们父子见面也是不可能的事。小孩已接近十岁,已明事理,能够自由的表达,手上有电话,有陈某某的号码,如果他愿意让陈某某探视他,自然会打电话给陈某某,别某某根本无法阻拦。
  (五)、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就是解决“欠债不还”和法院“执行难(财产方面)”现象而设立的(参见黄太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如果本案的拒绝协助探视的行为也被认定为犯罪,就有扩大犯罪圈,违背立法本意的嫌疑,难免让人认为国家随意发动刑罚权,过分侵害公民权利。
  (六)、上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在规定何为“情节严重”的行为时,每一条规定都提到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015年司法解释增加了“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那么如何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别某某的行为有没有导致这样的后果第一、“无法执行”应指执行法院在穷尽一切合法的非刑罚措施之后,仍然达不到执行目的;第二、“无法执行”应当是指永久性执行障碍,及“无法执行”的后果无法挽回。“无法执行”可以分为暂时性执行障碍和永久性执行障碍两种(参见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400页):暂时性执行障碍一般指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导致法院暂时不能按法定程序、按时顺利完成执行任务。永久性执行障碍一般指造成法院彻底无法完成执行任务,譬如特殊执行标的物的毁损。结合本案来看,洪山法院执行局显然没有穷尽一切合法的非刑罚措施,别某某即使给洪山法院执行局造成了某种障碍,也是暂时性执行障碍,这种暂时性执行障碍还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得到消除,但洪山法院执行局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试图消除这种暂时的障碍,故别某某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审判实践来看,本案所涉的拒不协助行使探视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尚属全国首例。希望贵院谨慎行事,不要轻易创造历史。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open law”、“北大法宝”等数据库,据不完全统计,日至日,全国法院共有458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例。其中湖北省有26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例,其中有2个是关于拒绝交还房屋,其余24个判例都是拒不支付金钱。没有一个是关于探视权的判例。
  另外,2013年至2015年全国范围内有15个与婚姻纠纷判决有关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例。其中湖北省有1个2013年的判例,是因离婚后拒绝分割房屋。15个判例中按拒不执行的内容可分为:拒不支付抚养费(1个)、拒不支付财产分割费和抚养费(3个)、分割房屋或车辆(6个)、房屋交付(1个)、拒不抚养小孩(1个)、拒不将小孩交给对方抚养(1个)、拒不返还彩礼(2个)。需要指出的是,其中有一个是因拒不抚养小孩而被定罪,有一个是因拒不将小孩交给对方抚养而被定罪。但是,没有一个是关于探视权的判例。
  附表1:2014年湖北省全部26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例案号如下:
  编号 案号 拒绝执行的内容
  1 (2013)鄂巴东刑初字第00168号 财产
  2 (2013)鄂咸宁中刑终字第136号 财产
  3 (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029号 财产
  4 (2014)鄂公安刑初字第00020号 财产
  5 (2014)鄂公安刑初字第00066号 财产
  6 (2014)鄂广水刑初字第00068号 财产
  7 (2014)鄂洪山刑初字第00526号 财产
  8 (2014)鄂洪山刑初字第01078号 财产
  9 (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107号 财产
  10 (2014)鄂江夏刑初字第00008号 财产
  11 (2014)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65号 财产
  12 (2014)鄂麻城刑初字第00287号 交还房屋
  13 (2014)鄂石首刑初字第00086号 财产
  14 (2014)鄂石首刑初字第00124号 财产
  15 (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60号 财产
  16 (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240号 财产
  17 (2014)鄂咸安刑初字第00274号 财产
  18 (2014)鄂应城刑初字第00114号 财产
  19 (2014)鄂云梦刑初字第00017号 财产
  20 (2014)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250号 交还房屋
  21 (2014)鄂张湾刑初字第00083号 财产
  22 (2014)鄂秭归刑初字第00032号 财产
  23 (2014)鄂秭归刑初字第00080号 财产
  24 (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005号 财产
  25 (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004号 财产
  26 (2014)鄂咸安刑初字第367号 财产
  附表2:2013年至2015年全国范围内15个与婚姻纠纷判决有关的判例如下:
  编号 法院 案号 拒绝执行的内容
  1 湖南省安化县法院
  (2013)安法刑初字第257号 抚养费
  2 宜昌市夷陵区法院 (2014)鄂宜陵刑初字第169号 财产分割费和抚养费
  3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法院 (2014)岚刑初字第193号 分割车辆
  4 甘肃省正宁县法院 (2015)正刑初字第31号 财产分割费和抚养费
  5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院 (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659号 分割房屋
  6 山西省文水县法院 (2015)文刑初字第51号 房屋交付
  7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法院 (2014)右刑初字第404号 拒不抚养小孩
  8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2014)偃刑一初字第117号 拒不将小孩交给对方抚养
  9 吉林省东丰县法院 (2015)东刑初字第3号 财产分割费
  10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法院 (2014)同刑初字第194号 财产分割费和抚养费
  11 新疆伊宁县法院 (2015)伊县刑初字第27号 分割房屋
  12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2015)鹿刑初字第73号 分割房屋
  13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3)金武刑初字第651号 财产分割费
  1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2014)农刑初字第38号 返还彩礼
  15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2014)泗刑初字第00391号 返还彩礼
  五、从拒不执行的内容来看,探视权是一个柔性化、宽泛化、人格化的非财产性权利,不像金钱的支付那样简单明确。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对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有权要求中止对方的探视权。所以探视权不能轻易的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由。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本案当中,别某某就是因为认为陈某某处于癫狂的状态,可能会伤害到孩子,所以别某某向法官发信息请求法律保护她和孩子,说暂时不能让他见孩子,这实际上是向法院要求中止陈某某的探望权,但是洪山法院没有给予起码的回复与尊重。
  六、从情理及社会效果来看。本案如果判决别某某有罪,明显不符合常人能理解的情理,引发不良的社会效果。
  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引起,所涉事由是不协助探视小孩。这不管是从常人眼中还是法律人眼中来看,都是鸡毛蒜皮的家庭琐事,任何人听到这个刑事案子,都会嗤之一笑,认为“刑法管的太宽”,认为“杀鸡用牛刀”。即使别某某有再大的过错,也是基于一个离婚的女人和母亲的角色,这都是在情理范围内可以原谅的,根本不是罪犯。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情感领域的纠葛,再明察秋毫的法官,也根本无法理性的分清彼此的对错。如果判决别某某有罪,明显不符合常理,不仅别某某不服,社会公众都会鸣冤叫屈。
  七、从本案的实际作用来看。刑罚的手段并非一劳永逸,本案如果判决别某某有罪,不仅解决不了本案的实际问题,而且更加扩大双方及双方家族的仇恨,让抚养权及探视权问题更加复杂化。
  据卷宗第132页显示,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日,别某某及家属协助陈某某行使探视权,至此,我院对陈某某申请执行一案已执行完毕,并于日结案。”
  这只是一次探视而已,试问下次呢别某某被判决有罪后,心中不服,还会愿意协助陈某某探视吗下一次陈某某申请执行的话,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又将此案移送洪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吗刑事程序又能重新走一遍吗 试问再下一次的探视呢
  别某某被判决有罪后,别某某的父母朋友、家族亲戚会服气吗即使别某某害怕严厉的刑法,愿意协助陈某某探视,别某某的身边人会答应吗他们会服从这个刑事判决吗他们愿意协助探视吗他们会理性平和的对待陈某某的探视吗
  生活是一场永不休止的博弈,婚姻亦如此,当婚姻画上了句号,博弈就变成了爱恨的残局。在这盘残局中,父母把自己感情破裂而产生的仇恨,集中体现在孩子探视权上,其结果,受伤害最深的仍是无辜的孩子。在探视权的纷争中,其实孩子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他已经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不能享受家庭所带来的温暖,还被卷入残忍、无情的纷争之中。试想,即使陈某某起诉别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能胜诉吗胜诉以后又能够执行吗小孩会被顺利的移交给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程序又要来走一遭吗退一步来说,即使能顺利的移交,年届十岁的小孩会同意跟随他父亲生活吗小孩难道不憎恨他父亲吗小孩难道不认为是他残酷、无情、冷血、偏激甚至泯灭人性的父亲亲手将他亲爱的母亲送入监牢,让他柔弱可怜的母亲永远背负“罪犯”的耻辱,永远饱受内心的痛苦与愤恨即使由陈某某强行抚养,小孩会安心学习,快乐成长吗难道不会留下畸形的童年的痛苦回忆难道没有离家出走的风险
  习主席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的刑事程序,实际上是一个多方共输的结果,每一个与本案相关的人都不会感受到公平正义。陈某某报复了别某某别,他也许能感受到一时的快意。但是他将来也肯定会后悔,当他琢磨出人生的哲理后,会感受到良心的谴责,他永远失去的是别某某和小孩的原谅与感情的修复,他永远得到的是两个家族之间的仇恨。小孩幼小的心灵该要受到多么大的创伤和阴影啊!
  八、从刑罚的功能与目的地来看,本案如果判决别某某有罪,,明显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罚是调节纠纷的最后手段,在其他方法能够解决纠纷时,刑事手段不应介入。本案属于典型的情感纠葛、家庭矛盾,本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别某某不协助陈某某探视婚生子,执行法官可以通过劝解疏导、化解仇恨的方式来解决,在多次执行无果的情况之下,甚至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其予以拘留、罚款的方式予以解决。在没有穷尽上述方法之前,直接通过刑罚手段来解决,明显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另外,在动用刑事手段激化矛盾之前,陈某某完全可以通过起诉别某某,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的方式来得到救济。在本案中,执行法官根本没有多次联系别某某,也没有穷尽其他的方法解决本案的家庭纠纷,这是懒政惰政,不负责任的表现。本案本可以通过合法的民事强制措施就能够达到执行目的,但是执行法院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而是直接以刑罚手段实现执行目的,让人心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从以上三个司法解释也可以看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一般的程序应当是先行司法拘留,然后再考虑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案能够被推上审判台,本身就是对宝贵司法资源的浪费。
  当前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局面,应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刀刃上。探视权基于亲权而产生,在能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的情况下,动用刑法加以调整,实乃浪费司法资源。试问,洪山法院执行局法官的案头上肯定还有堆积如山的未执结案件,为何偏偏对别某某这个弱女子揪住不放一定要将她绳之以法试问,洪山法院刑庭还在排期开庭的刑事案子数量肯定不少,刑事审判法官电脑中未写完的刑事判决书数量肯定不少,为何一定要将这个史无前例的因探视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弱女子钉在“罪犯”的耻辱柱
  十、我们对于审判公正性的担忧
  “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不能自已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已是法律界的共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对于本案来说,就是侵犯了洪山法院的正常活动,现在却由洪山法院自身来审理,这与当前主流的刑事诉讼的司法理念相矛盾。
  法院移送的材料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材料的来源。可见,法院此时担负了控告人的身份。本案卷宗证据多是执行法官出具的情况说明。故洪山法院集控诉人、证人、被害人的身份与审判职能于一身,可以想象得到的是,法院必然会倾向于控方,而难以保持中立。试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保持中立审判者的地位如何确保客观公正如何体现司法的公信力
  “审判责任重于泰山”,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是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是口号,公平正义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是每一个人民群众可以感受的到的。司法公正是靠一个个鲜活的个案的公正累积起来的,而每一个个案的公正无不凝固着具体承办人的信仰法律、忠实法律、敢于担当的法律人格,而不是屈从于领导,威慑于权力,迎合于民意。
  综上所述,希望贵院本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排除任何干扰,作出经得起法律、证据、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 辩护人:金鑫
& &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 &&2015年 &11 月18日
文章来源:
[广东-广州]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668-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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