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流质押监管管业务中有哪几种模式,在物流质押监管管业务中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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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质押监管业务是指拟融资的把质押商品存储在的中,然后凭借物流企业开具的向申请,银行根据质押商品的和其他相关因素向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并委托物流企业代为监管质押物。
  物流质押监管业务的核心在于监管,其业务呈现以下特征:
  (1)物流质押监管业务的性质是物流业务而不是银行业务,是服务于的从属性业务。
  (2)质押监管业务不同于单一的保管业务,它既对负责又对负责,货物的完好安全是当事双方的共同愿望。货物是否解除要视债务关系是否解除,监管人必须有质权人的指令才能放货。
  (3)由于作为监管方的物流企业的介入,使银行的质押贷款业务有了牢固的支撑,并使借贷双方经济成本降低。
  1.从出质人的角度分类
  从出质人的角度看,可分为、两种。
  (1)存货质押,是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业务。它是指将一定数量和的货物出质给,金融机构委托物流企业实施货物的监管。
  (2)仓单质押,是物流企业参与下的权利质押业务。它是指把货物存储在物流企业的仓库中,然后可以凭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同时,由物流企业代理监管货物。仓单质押业务通常称为融通仓业务,其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
  2.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分类
  (1)和。
  ①买方信贷。它是指银行在买卖双方真实的贸易合同项下,向卖方支付货款,并由监管方监管货物,买方付款提货的质押融资模式。
  ②卖方信贷。它是指在买卖双方真实的贸易合同项下,卖方将货物交于监管方,银行再向卖方发放贷款,最后由买方付款提货的方式。
  (2)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是指申请人交付后,银行向其发放。
  的是指银行作为,根据的申请,承诺在对或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单笔最高金额不能超过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需要缴存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的。若承兑采取保证方式的,还要签订《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合同》,若承兑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则要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抵(质)押担保合同》。
  目前,在实务中,已开展的就是典型的承兑汇票业务和买方信贷业务。所谓的保兑仓业务是指在卖方(生产企业)作出如果在承兑期限内买方()不能实现承兑金额的销售,卖方(生产企业)承诺向银行退回承兑金额与发货金额的的前提下,买方(经销商)向银行申请以卖方(生产企业)为收款人的,并由银行控制其提货权为条件的融资业务。其运作流程如图2所示。
  显然,与一般的仓单质押业务是“先货后票”不同,保兑仓业务实际上是以拟购买货物所进行的仓单质押贷款活动,其特点是“”。这种模式已由一般仓单质押下的“商银库”三赢,扩展为“厂银商库”四赢。对经销商而言,一方面可以缓解经销商自有流动资金的不足,使其享受到大批量订货和淡季打款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不仅使提前获得生产资金,保证其的正常生产,而且能够帮助供货商增加,锁定市场销售终端,扩大。对供货商来说,增加,而且在承兑汇票到期兑现即可获得银行的支付,降低、保障收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银行通过为经销商开出承兑汇票而获取了业务收入。物流企业的来自两个方面;第一,存放与管理货物向经销商收取费用;第二,为银行提供价值评估与质押监管中介服务收取一定比例的。
  3.从监管方的角度分类
  从监管方的角度看,可以分为静态质押监管、动态质押监管、库内监管、库外监管、全程监管等不同模式。
  (1)与。目前质押监管业务已由传统的静态质押监管向动态质押监管全面发展,动态质押监管业务已成为主要监管模式。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贷款清偿为止。动态质押指在质押期间,可按约定方式质换、流动,“补新出旧”,它可细为以下几种形式:
  ①():它是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的作为,银行给予。且在授信期内在满足银行核定的基础上可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质押的标的为监管人仓储保管的货物,银行委托监管人不问断地占有质物,但监管的质物是不断更换的,在不同的时间表现为不同批次、种类,故也称为“动态质押总量控制”。
  ②置换仓单质押:在质押期问,按与银行的约定,货主可用新仓单置换替代原有仓单,银行释放相应的原有质押仓单,同时,保管人解除对相应质物的特别监管,置换后保证银行债权对应质物的价值不减少。
  ③或保证金置换仓单质押:在质押期问,按与银行的约定,货主可用增加保证金或提供新的等方式置换替代原有质押仓单,置换后保证银行债权对应质物的价值不减少(可以增加),银行释放相应的质押仓单,同时保管人解除对相应质物的特别监管。
  (2)库内监管与库外监管。从监管地点上看,质押业务已由库内质押向库外多点质押发展,质押物堆存场地可能在出质方的车间、库房,也可能在;可能在一地,也可能在几十个地方同时质押。
  ①库内监管:质押物存放在物流企业所属仓库或所租用管理的仓库且由监管人监管。
  ②库外监管:质押物存放在第三人(包括出质人)的仓库且由监管人监管。监管人可与第三人签订委托监管协议。这是在仓单质押的基本模式上,对地理位置的一种拓展。物流企业根据客户不同,或利用遍布全国的仓储网络,或整合社会仓库资源,甚至是客户自身的仓库,就近进行,极大降低了客户的质押成本。
  (3)单一环节监管与多环节监管。
  从物流环节上,质押业务已从单一的仓储环节,向供应链全过程发展,在、、、、产成品流通等各环节上,均可产生质押监管业务。
  目前,已开展的海陆舱业务,就是针对客户企业在商品生产和贸易过程中,普遍存在对的空间和时间上的融资需求,借用仓单质押理念,发展成为基于海上在途货物质押,连带发货地和目的地仓库质押的全程点对点质押融资模式。该种模式横跨时问和空间,可以更大限度地满足供应链中各环节企业的融资需求。
  这种模式下,物流企业负责从生产地到消费地,以及中间的和陆运全程质押监管。该种模式可以结合保兑仓和(即一般的仓单质押业务)的,并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演化出多种操作方法,比如,内贸集装箱模式、内贸散货模式、信用证下进口模式、非信用证下进口模式、出口模式等。图3是内贸集装箱模式的海陆仓运作流程。
  (4)直接融资服务与间接融资服务。
  这是按照物流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扮演角色的分类。
  物流间接融资服务,是指物流企业在客户融资过程中间接地提供辅助性增值服务的方式,例如,前述的融通仓、保兑仓模式均属于此种情况,在此种情况下,物流企业只充当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的“监管员”角色。
  物流直接融资服务,是指物流企业直接为客户提供基础性融资服务。它也被称为物流授信金融,是指金融机构根据物流企业的规模、经营业绩、运营现状、以及信用程度,授予物流企业一定的信贷额度,物流企业直接利用这些信贷额度向相关企业提供灵活的质押贷款业务,由物流企业直接监控质押贷款业务的全过程,金融机构则基本上不参与该质押贷款项的具体运作。图4显示了物流企业在仓单质押业务的基础上,通过加深与银行、生产企业的合作,利用生产企业产成品进行金融授信,为生产企业提供包括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等业务的一体化全程物流服务。
  物流金融授信模式有利于企业更加便捷地获得融资,减少原先质押贷款中一些烦琐的环节;也有利于银行提高对质押贷款的全过程监控能力,更加灵活地开展质押贷款服务,优化其质押贷款的和工作环节,降低。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其(即赚取授信“差价”)会更高,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物流企业的身份已由“中介”“”变成独立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因而,也将面临着更大的和;另一方面,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专门经营基础性融资服务的机构只能是以银行为主的,其他企业并不能染指金融业务。当然,也包括不能收购金融企业。在国外,通过美国第一国际银行(First International Bank)并将其改造成UPS金融部门(UPSCapital),以此为基础向客户提供属于,应另当别论。因此,现阶段物流企业还不具备开展此业务的法律条件。
  4.按质权人()对象分类
  (1)企业向的仓单质押。这是目前的主要模式,其具体内容,如前所述。
  (2)小企业向大企业融资的仓单质押。一些小企业因为向银行融资困难,认为直接向银行融资财务成本高,而一些大企业容易得到银行的授信额度自己用不完,利用“富裕”额度,开展仓单质押。其运作过程是:企业向实际订货的企业对外开证()时,当受到订货企业一定比例的订金后,利用自己的,通过银行向国外开出100%的信用证,货物到港后自己先向银行赎单,把货物委托仓储公司保管,并持有仓单,然后根据订货企业支付剩余货款的进度,通知仓储管理人给订货企业发货。如中石化国际事务有限公司,在进口贸易代理中,比较多地利用这种方式。在中,也有一些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供货使用这种方式。上游企业在收到下游企业的订金时,把整批货物运到下游企业附近的仓储管理人的仓库里,委托给仓储管理人保管(出仓单),然后由他根据下游企业到款进度,指示仓储管理人给下游企业发货,比如,宁波一些纸品供应商向广东的纸品销售商供货时,经常用这种方式。
  (3)企业向的反担保货物的仓单质押。金融担保公司担保小企业向银行融资时,通常要求小企业提供一些反担保物(含货物)。除了珍贵物品(如字画、古董)外,普通大宗货物通常都是储存在仓库。仓储管理人收到货物后,开出仓单,背书后交给担保公司,然后按担保公司的指示控制货物的提货权。如广东某担保公司对一些自然人担保融资时就使用这种方式。
  一、前期准备工作
  (1)物流公司成立考察小组,一般由2~3人组成。
  (2)对监管货物的种类、目标仓库的库房保管条件、仓库设施、仓库管理组织情况等进行考察,并向仓库方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库区布置图、仓库设施的消防审批等,并提出评价意见和监管建议,将考察材料和监管建议报物流公司主管经理,以决定是否对目标仓库进行监管。
  二、签订《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书》
  (1)在银行通过了对客户的以及物流公司通过了对客户质押货物实施监管的地点和方案以后,三方将共同签订一份《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书》。
  (2)为输出监管,物流公司还要与客户或第三方仓库签订《及监管协议》,作为三方协议的附属合同,该的签订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物流公司对监管区拥有管理,存放在监管区内的质物在没有得到物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任何进出库行为都是违法的,同时客户需提供平面图及出入库单证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三方在合同中预留各方印鉴以便于今后业务的开展。
  三、接受出质确认书
  (1)监管业务人员接收银行和客户共同签发的《出质通知书》,核对其真伪,检验《出质通知书》记载的协议编号、单证编号是否有效。经审核无误后,将《出质通知书》记载内容通知有关人员。
  (2)监管业务人员在客户出质的货物送达后填制《质物进仓作业单》,交付调度人员依照《质物进仓作业单》复核质物,首次接收质物时,合同三方均应在场核库,共同确认货物的数量及监管场所,质物审核无误后,物流公司根据《出质通知书》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或者《质物清单》,监管人员正式驻厂(库)监管。
  四、质物入库
  (1)客户填制《质物入库申请单》,并加盖业务章,标明质物入库时间及品名、重量,物流公司监管业务人员收到《质物入库申请单》后,加盖物流公司预留印鉴确认。
  (2)物流公司监管人员与客户保管员共同对质物进行清点验收,清点验收中,监管人员应与保管员清点数目、检查质物外包装上的记载与《质物入库申请单》的记载是否相符。如发现破损、污染或其他异常情况,应通知货主立即解决,并在《质物进仓作业单》备注栏详细记载有关情况。
  (3)入库完毕,客户保管人员向物流公司监管人员出具“进货传票”,对进入监管区的质物数量、件数等重新确认并加盖业务章,物流公司监管人员核对无误后,将单据妥善保存。
  (4)物流公司监管人员根据客户保管人员当日提供的进货传票填制《质物进仓作业单》,并由客户签章确认。
  (5)质物人库堆放在指定区域后,由保管员制作质物标签,粘贴于质物包装上,或设立标明监管区及监管货物。
  (6)监管业务人员按照与银行的约定,制作相应的单据报表定期传递给部门单据保管人员,单据保管员按照银行要求的时间定期以的方式,将在库信息发送给银行。
  (7)质物入库完毕,双方业务人员将原始单证(共三份)制作凭证并登记保管账簿,质物入库完毕。
  五、质物出库
  1.质物出库管理规定
  (1)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的,客户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须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物流公司办理提货或换货,物流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物流公司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2)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的,客户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货)或者向银行事先提供与所提质物价值等值的质物交付物流公司占有、监管(即以货换货),经银行同意后凭银行签发的《》向物流公司办理提货。
  2.质物出库流程
  (1)当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时,应遵循如下:
  ①客户填制《质物出库申请单》,并加盖业务章,标明质物出库时间及品名、重量,监管业务人员收到《质物出库申请单》后,准备安排。
  ②物流公司监管人员与客户保管员共同对质物进行清点发货,清点发货中,监管人员应与保管员清点数目、检查质物外包装上的记载与《质物出库申请单》的记载是否相符。如发现破损、污染或其他异常情况,应通知货主立即解决,并在《质物出仓作业单》备注栏详细记载有关情况。
  ③出库完毕,客户保管人员向物流公司出具“出货传票”,对从监管区发运的质物数量、件数等信息重新确认并加盖业务章,物流公司监管人员核对无误后,将妥善保管。
  ④物流公司监管人员根据客户保管人员当日提供的“出货传票”填制《质物出仓作业单》并由客户签章确认。
  ⑤监管业务人员每天按照与银行的约定制作相应的单据报表按时传递给部门单据保管员,单据保管员按照与银行的约定,按时将在库信息报给银行。
  ⑥质物出库完毕,双方业务人员将原始单证(共三份)制作凭证并登记保管账簿,质物出库完毕。
  ⑦以上操作无须银行出具指令,客户可以向物流公司直接申请办理提货事宜,极大地方便了客户,节省了客户的操作时间。
  (2)当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时,应遵循如下流程:
  ①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的,客户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经银行同意后凭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向物流公司办理提货。
  ②监管业务员接收到通过银行指定传真机传真来的《提货通知书》后,应核对印章签字是否与一致,并通过电话与银行指定负责人核实相关提货数量,银行应在五日内将正本送达物流公司。
  ③监管人员将《提货通知书》及客户提供的《质物出库申请单》一起上报监管经理签字,并在《质物出库申请单》上加盖“质押监管业务专用章”后交监管人员执行。
  ④监管人员根据《质物出库申请单》安排质物出库作业,并保证出库数量不得高于《提货通知书》的数量。
  ⑤质物出库完毕,客户向物流公司提供“出库传票”,对提出监管区的质物数量、件数等信息重新确认,物流公司监管人员根据客户保管人员提供的“出货传票”填制《质物出仓作业单》,并由双方签章确认,物流公司应加盖“质押监管业务专用章”。
  ⑥物流公司按照银行《提货通知书》在给予客户提货后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并送达银行。
  ⑦质物出库完毕,双方业务人员将原始单证(共四份)制作凭证并登记保管账簿,质物出库完毕。
  ⑧《提货通知书》提货价值等于或累计等于合同约定的最低价值时,提货完毕后,监管解除。
  ⑨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时提取质物,所有单据上均以物流公司在双方签订的《租赁与监管协议》中预留的“质押监管业务专用章”为准。
  (1)约定盘点:经三方协商约定,可每周、每月、或按约定的时限盘点,每次三方均需到场。
  (2)单独盘点:根据质物的特性,物流公司可自行安排盘点时问、时限及。
  (3)盘点表由现场监管人员填制,同客户保管员盘点库存无误后,将双方签字的盘点表移交监管经理。
  (4)监管经理定期向分管公司领导汇报盘点情况。
  (5)通知银行盘点情况。
  在开展物流仓单质押过程中,物流企业将面临诸多,这些风险可以归纳如下:
  (1)。主要指因政策、等方面的变化,导致质押物市场价格的波动、变现能力改变,甚至被认定为非法物等。
  (2)。主要指物流企业因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持而引起的风险。比如,价值评估系统不完善或评估技术不高,的落后造成信息不完整、业务不畅、操作失误等。
  (3)操作风险。主要指物流管理方面产生的风险,包括陈旧松散,和不健全,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层决策发生错误等等。
  (4)。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有明显瑕疵,给当事人造成某些损失或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如合同中约定的货物质量验收条款不明确、监管合同与借贷合同不一致、要求仓储方放弃、含糊不清等。一方面,质押业务涉及多方主体,质物的在各主体间进行流动,很可能产生所有权纠纷。另一方面,中国的《担保法》和中与金融物流相关的条款并不完善,又没有其他指导性文件可以依据,因此,业务过程中易产生法律风险。
  (5)安全风险。主要指因质物选择或保管不当导致货物丢失或变质等风险。因此,仓库的安全、的、仓单的可信度,以及质物保存设施能否有效防止质物损坏、变质等问题都应加以考虑。
  (6)。主要包括质物来源的合法性、客户的诚信度,以及包括银行工作人员、监管人员、客户带来的。比如,银行工作人员与客户、监管人员与客户串通作弊,监管人员监守自盗,客户强行出库等;在滚动提取货物时提“好”补“坏”,存在着坏货风险以及以次充好的质量风险。此外,在企业资金链断裂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有时会铤而走险,发生强行搬运货物的情况,这类风险常常通过合法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制造一起诉讼案件,申请法律部门进行,或提供文件证明质物不是属于出质人的,质押合同无效等。而对于物流公司来讲,这可能不光是导致监管费用的损失,还可能是人员的伤亡,更有可能影响到物流公司的信誉。
  (7)分包商风险。在质押监管业务中,物流企业可能委托另外一家或数家企业行使监管职权,即必须处理对第三方监管库的选择、如何回避监管风险等问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风险。
  1.加强对客户的
  物流金融服务的前提是物流企业代银行管理客户资信、还贷能力等信息,物流企业责任重大。为此,物流企业通过建立客户资料收集制度、客户资信档案管理制度、客户资信调查管理制度、客户信用分级制度、合同与结算过程中的信用风险防范制度、信用额度稽核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从而达到对客户进行全方位信用管理以及防范和减少风险之目的。
  2.构建银企长期合作机制
  大型物流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致力于与有关银行建立长期共赢的战略合作关系。这不仅可使物流企业获取稳定的银行资金支持,也可以有效地解决物流金融服务中的效率问题。前文提及的物流授信金融模式有利于物流企业便捷地处理获得中一些繁琐的环节,降低,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提高对质押贷款全过程的监控能力,优化其质押贷款的业务流程和工作环节,降低贷款的风险。实践已经证明,统一授信方式正日益受到广大金融机构的认同,并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起到有效地减少金融服务风险的作用。
  3.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
  物流企业为客户提供物流金融服务的基础是对客户有充分的了解,与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这样更有利于提高、防范物流金融风险。
  4.实施有效的过程监控
  物流企业之所以能从物流金融服务中获得银行融资,正是由于其代银行有效地保管和监管了质押物,可以说,是物流金融服务的。因此,在物流金融服务中,物流企业必须对质押物的、货物流向、客户的运营状况等的全过程进行充分、严密、科学地监控,才有可能有效防范物流金融服务中的风险。
  (1)树立良好的和。这样的,企业银行才会选择其作为合作伙伴,也才能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银行是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主体,客户是该业务的客体,处于中介的位置。从目前一些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情况看,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中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诚信问题使得银行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合作难以持续的情况时有发生,最典型的莫过于客户串通第三方物流企业骗贷。因此,诚信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银行合作的基础。
  (2)强化自身综合物流服务的。仓单质押业务开展的必要条件是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改造成具有综合功能的融通仓。融通仓是以质押物资仓管与监管、价值评估、、、为核心的综合性第三方物流服务平台,它不仅为银企间的合作构架新桥梁,也将良好地融人企业供应链体系中,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该服务使可正常进入市场流通,从而从根本上满足了企业对的。使用融通仓服务,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在融通仓内质押存货,在总体价值不低于一定额度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和以保证金置换两种方式,使质押物持续流动更新,企业资产得以正常周转。这一为需要扩大流通规模的企业提供了便捷易行的贷款融资、、运输配送一体化的综合服务。
  (3)具有价值评估、物资拍卖等资质。物流企业除提供物流和流通加工等传统服务外,还替代金融机构承担部分金融服务业务,如资产评价、资产处理等。因此,能否对质物价值进行准确评估,以及质物能否及时变现的问题,将成为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点。
  (4)完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其分成两大部分,一是企业内部的,二是企业与合作伙伴、业务关联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企业内部信息化建设,可以改善企业流程,减少企业内部人员作案和操作上的失误,提高;加强企业与的信息化建设,可以为客户和银行等关系企业提供更高效的服务,尤其是可以保障信息的通畅从而降低各方的。
  (5)加强对质押品种的选择管理。要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且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同时还要考察货物来源的合法性,对于走私货物和违禁物品要及时举报。
  (6)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督管理。仓储企业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一般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对质押货物的保管负责,丢失或损坏由仓库承担责任。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履行对银行的承诺,仓储企业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保证仓单与货物货单一致,手续完备,货物完好无损。
  (7)加强对仓单与的。
孙家庆编著.物流风险管理.东北,2009.08.
孙家庆,唐丽敏,刘敬彬等编著.集装箱内陆港理论与实务.中国物资出版社,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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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 'inlay-fix'动产质押的占有和间接占有
  【动产质押监管】动产质押的占有和间接占有
  质押监管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金融服务与物流服务的创新。2004年,质押监管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为&十大创新物流业务模式&之首。质押监管业务中主要模式之一是动产质押监管。质押监管,特别是动产质押监管的兴起和发展,让人比以往更加关注作为担保物权制度之一的动产质押。有法学家断言,动产质押已经衰落了。情况果真如此吗?间接占有制度在动产质押中是如何体现的?第三方介入后,又是如何实现其相关职能的?
  本文试图从移转占有入手,对动产质押与第三方的监管、保管等法律关系进行初步分析。
  一、动产质押的占有和间接占有
  民法学家王利明先生在《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一文中曾断言,担保物权制度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动产质押逐渐衰落,权利担保不断增长。现代社会,动产质押都已经逐渐衰落了&。他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动产质押使得动产不能得到有效利用,质权人占有动产后,不仅不能产生收益,还要承担保管责任,成为一个沉重的负担。王利明先生以某企业将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交给银行质押为例,从而得出结论&动产质押在世界范围内衰落&。
  分析王利明先生的论断,主要在于他认为动产被质权人占有了而没有被有效利用。根据我国《担保法》,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果我们照套法条,理所当然是银行直接占有机器设备。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并非如此。因为当前的动产质押贷款中,一般的操作模式是银行授权委托第三方进驻生产现场,对质物进行监管或保管。机器设备仍在正常运转,继续为企业创造价值,银行则按合同约定取得收益。
  那银行作为质权人,是怎样对质物实现移转占有的呢?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那就是&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在我国法学理论上,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力者,为直接占有;自己不对标的物加以直接占有,而是对直接占有该标的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者,形成间接的管理和控制,为间接占有①。例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将其财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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