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区别,违约金能与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并用并用吗

&&&&&&&&&&&&&&&&&&&&合同违约金应如何计算,违约金能与赔偿损失并用吗?
合同违约金应如何计算,违约金能与赔偿损失并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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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违约金制度在合同当中已经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面临支付违约金的命运,可是合同违约金应如何计算呢,如果合同中也约定了赔偿损失怎么办,违约金能与赔偿损失并用吗,这样的问题我们会在下文为您着重讲述。
一、合同违约金应如何计算(一)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违约金能与赔偿损失并用吗(一)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同时适用的情况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经济损失时,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交易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甲又将房产出让给丁。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5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2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3万元。(二)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实际经济损失时,没有违约的一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还是以甲、乙的交易为例。假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10万元,甲的违约给乙造成5万元的损失,则乙只能要求甲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因此,大家在二手房交易中,违约金不能约定过低,应适当高于一方违约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也不能太高。在任何合同交易中都会约定违约金的问题,可是真正的违约后又该如何计算合同违约金呢,如果在合同中还约定了赔偿损失怎么办,违约金能与赔偿损失并用吗,如果是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损失怎么办,这样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还可以帮您计算损失数额以及违约金数额,更能帮您看看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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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所以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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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1个回答UBQN1.欧式床田园双人软包1.8白色实木床高档环保婚床高箱储物2000元2.豪华卧室欧式床高档实木雕花真皮床奢华婚床1.8公主床双人高箱床3100元3.洪鑫家居欧式床法式床真皮双人床2...3个回答dan你好,0A史密斯,你值得拥有。这是一个外国产品,应该是全球最好的了,如果你支持国货,那么海尔的也是不错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好,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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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加工、股权转让等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案情简介:
雷彦杰与鞠自全、鞠炳辉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45号)。2007年1月18日,雷彦杰与鞠自全、鞠炳辉于签订《协议书》约定:1、鞠炳辉、鞠自全将金马公司23.86%、36.14%股份转让给雷彦杰,转让价分别为240万元、363.6万元(平均10.06元/股),雷彦杰需在2007年2月7日前将股权转让金打入金马公司账户。2、若雷彦杰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金,鞠自全、鞠炳辉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雷彦杰支付违约金50万元;若鞠自全、鞠炳辉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提供资料虚假,雷彦杰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股金,并有权要求鞠自全、鞠炳辉各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07年1月25日,鞠自全、鞠炳辉收到雷彦杰所付第一笔款240万元(公证处笔录上鞠自全认可虽然晚付但已谅解并已收此款),第二笔363.6万元约定的交款期为2007年2月7日,鞠自全以自己生病发烧为由,将付款时间推延至同年2月9日。同年2月9日中午,雷彦杰去鞠家被拒绝履行协议,下午又与公证处人员去鞠家中,公证笔录记载:鞠自全称雷彦杰第一次付款迟延付款,鞠自全谅解了,款项也接收了,但鞠自全以雷彦杰迟延交款为由拒绝雷彦杰第二次交款。法院另查明,2007年2月6日,山东夏津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昭美与鞠自全、鞠炳辉就购买金马公司股权分别达成《协议书》,约定:李昭美在2007年2月8日前分别将鞠自全、鞠炳辉的股权转让款564.8万元和240万元存入金马公司(2007年2月8日李昭美给已付鞠自全、鞠炳辉800万元),2007年2月8日,鞠自全、鞠炳辉与李昭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雷彦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鞠自全、鞠炳辉向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赔偿损失200万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鞠自全、鞠炳辉高价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在先,构成违约。依据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在雷彦杰交付鞠炳辉股权转让金240万元后10日内,金马公司应办理23.86%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但未予办理,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判决鞠自全、鞠炳辉向雷彦杰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在已认定违约赔偿违约金100万元的同时,雷彦杰请求赔偿间接损失200万元,不予支持。雷彦杰不服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关于损失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应完全赔偿,包括既存利益因违约行为而减少的直接损失,也包括本可以取得的利益因违约而未获得的间接损失。本案在具体计算上,第一,鞠自全、鞠炳辉提交的2006年6月的《关于锦绣花园项目申请报告》载明的项目预计利润总额为500.7万元,雷彦杰60%股份应为300.42万元。这是违约方已经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失。第二,鞠自全、鞠炳辉2007年2月8日转给李昭美的股份价款(80%股份的对价万元换算成60%,对价为万元)比2007年1月18日转让给雷彦杰(60%股份的对价为603.6万元)多得482.688万元。这是违约方另行转让他人违约所得的利润,也是当时该股权在市场行情上的客观反映。与雷彦杰的协议一旦履行,雷彦杰也会得此收益。而雷彦杰起诉仅要求鞠自全、鞠炳辉赔偿损失200万元和违约金100万元。第三,雷彦杰认为税后利润为1791.6万元,其60%股份占1075万元。从法律的诚信原则出发,应当对违约方的盈利和守约方的损失予以平衡,违约方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失应不低于300万元。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100万元违约金、再赔偿损失200万元,符合《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原判认定“因房产销售可得利益是不可预见的,鞠自全、鞠炳辉违约将股权另行高价出售所得不是雷彦杰的损失”不当。二审法院判决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三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鞠自全、鞠炳辉自该判决生效10日内,各赔偿雷彦杰违约金50万元,鞠自全、鞠炳辉共同赔偿雷彦杰损失200万元。鞠自全、鞠炳辉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可以并用。《合同法》第113条“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既包括直接损失,亦包括间接损失,且应当是以违约方可预见为前提。本案鞠自全、鞠炳辉与雷彦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雷彦杰若成为金马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60%。而鞠自全、鞠炳辉鞠向法院提交的2006年6月《关于锦绣花园项目申请报告》中载明,该项目预计利润总额为500.7万元,其60%为300.42万元。这是当事人双方而非单方在转让股权之前所预算到的最低利润。鞠自全、鞠炳辉在签订该协议前应当预料到雷彦杰一旦受让股权不成,将可能损失300万元。另外,鞠自全、鞠炳辉原来约定将股权转让给雷彦杰,后又转让给案外人李昭美,两次给付的对价之差达480余万元。鉴于上述因素,雷彦杰一审诉请200万元损失及违约金100万元,总数额均在上述预期利益与可得利益范围内,不违反合同法有关违约赔偿损失的立法精神,二审法院判决支持雷彦杰有关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维持。
法律评析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预期取得的利益。可获得的预期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行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既包了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但原则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体现赔偿性;当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金兼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违约金与损失相等部分,违约金体现为赔偿性,超过损失的部分,违约金体现惩罚性。上述案例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所主张的200万元损失及违约金100万元,诉请总数额在预期利益与可得利益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从《合同法》的立法角度,对违约金的性质以及本案裁判依据作出了回答。雷彦杰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我国《合同法》有关违约赔偿损失的立法精神,二审判决支持雷彦杰有关损失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其自身合理的理由。表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张印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高级合伙人、党委委员,盈科全国合同法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北京涉军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擅长承办重大疑难民商事合同法律事务,曾在电视《法制与经济》栏目做法律专家点评、曾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律师、山西电视台《顶级咨询》栏目律师,担任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在业界有良好口碑。先后获得北京市朝阳区律协优秀共产党员、全国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擅长业务领域:民商合同,股权纠纷,刑民交叉,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理念:诚信,专业,责任,高效。
座右铭:戴着荆棘的王冠,握着正义的宝剑,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迷茫的朋友指点迷津,让无望的结局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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