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用卡官方网本期费用、本期调整、本期新增的含义是什么?

电费单上的本期指数是什么意思
电费单上的本期指数是什么意思
本期的使用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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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信用卡账单的本期费用是指什么:
本期账单费用指是的,上个月账单日后一天到本月账单日,这段时间内刷卡消费的总金额。比如账单日是每月20...
电费单上本期指数为1604.03上期指数为1388.59,本月用电多少:
8.59=215.44 本月使用电量是;215.44度、
这样的电费单有问题吗?这个月的上期指数不就是上个月本月指数吗?:
这块表就你一家一直在用吗?中间是否有间断月份?
杭州市交电费指的本期是什么意思:
本期就是指这一期账单, 我们小区电费都是2个月缴的,(现在8月份,如本期账单就是指6-7月份的电费用...
湖北慢性病门诊医保卡结算单上的本期余额指的什么意思?:
慢性病门诊根据病种不同,每年门诊的报销是有限额的,余额是指今年你好能用多少。
中信信用卡本期费用、本期调整、本期新增的含义是什么?:
1.本期费用指:当期账单产生的商户退款、银行减免费用以及各项财务费用(如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的合...
电费单上本期指数为1604.03上期指数为1388.59,本月用电多少:
8.59=215.44 本期用电是;215.44度。
想问一下电表上显示2282,我交的单子上本期指数1788上期指数1234,这个能算出这个月用的度数:
么办?向同学借?可是每个同学也都只带了一把呀!我越想越着急.” 就在这时,杨诗祺看见我的样子,便跑过...
财务报表年度报表申报中的利润表的本期数、本年累计数指的是什么:
利润表中的本期数:是填报利润表当期的利润情况和数据 本年累计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中,第一期间到填报当...去年的发票是否可以在本期入账?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提问: 因我司去年产生的一些费用已开具发票,但当时没有报销入账,也未做费用预提,发票开具日期为去年的日期,是否可以在本期入账计入本期费用?或是否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能否税前列支? 专家回复: 不能计入今年的费用,只能计入去年的费用。通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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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司去年产生的一些费用已开具发票,但当时没有报销入账,也未做费用预提,发票开具日期为去年的日期,是否可以在本期入账计入本期费用?或是否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能否税前列支?
专家回复:
不能计入今年的费用,只能计入去年的费用。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发布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中信信用卡本期费用、本期调整、本期新增的含义是什么? 共享网络
中信信用卡本期费用、本期调整、本期新增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网络收集 & 发布时间: &
1.本期费用指:当期账单产生的商户退款、银行减免费用以及各项财务费用(如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的合计。统计此项只为客户查账的方便,并不是额外收费。2.本期调整指:当期账单有所调整的费用合计,主要是指分期。分期后实际需当期还清的金额调整为多个月还清。所以叫本期调整金额。3.本期新增指:当期账单时间内,信用卡新增的消费总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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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问题分类  1、河南法院判决滞纳金和罚息不作为诈骗数额  透支一万五 三年翻十四倍  河南省一位居民办理信用卡之后,由于失去收入来源而陷入还款危机,当发现欠下1.5万元,几个月的利息达3000多元时,放弃还款。没想到3年之后翻了14倍,达20余万元  王华  近日,因透支1.5万元而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王鹏,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听到自己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消息时,不禁泪流满面。  这也意味着,他被银行认定应还金额为20余万元的“透支债务”,并没有作为定罪的依据。  京城被抓  已近不惑之年的王鹏,出生在河南省淮阳县。高中毕业后一直在河南省省会郑州市打拼。2000年,他应聘成为了河南省新乡市某生物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郑州市负责销售该公司的产品。他兢兢业业,吃苦耐劳,让公司的产品有了一定的销路。  2005年9月,王鹏在郑州市金水区一家中信银行营业点申请办理信用卡,开始了他的刷卡生活。便捷的支付方式给王鹏的工作、应酬带来了便利,避免了他携带大量现金的麻烦。  2006年3月,王鹏生病了,单位给他办了停薪留职,他开始靠透支信用卡购物养活自己,然后再从朋友处周转一些资金,在信用卡的免息期内还款。  随着花销越来越大,王鹏的透支数额也逐步增加,而由于未能及时还清透支款项,滞纳金和利息也在不断增加,慢慢地毫无收入来源的王鹏招架不住了。2006年9月,他把身上仅有的钱进行了最后一次还款,尚余近1.5万元本金,想等到资金宽裕了再还。  日,王鹏接到了中信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你拖欠中信银行18758.25元,其中本金14999.77元,利息等费用3760.70元。”  短短几个月竟然要多付近4000元,堪比高利贷,本来生活拮据的王鹏不满之余更是断了还款的心。随后,王鹏多次接到银行向其催收的电话,他的老家也收到了银行寄来的催收函。但他根本没有放在心上。  这样的日子一晃就是3年多。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 K/ q1 d, R  日20时许,王鹏正在北京市海淀区长阳招待所住宿,听到敲门声,他就打开了门,赫然看见门口站着两位民警:“我们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的民警,你已被警方通缉,我们根据你在招待所的住宿信息找过来的,希望你跟我们去一趟。”  王鹏到了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后才得知,“祸”起当年的银行卡透支,更让他想不到的是,他拖欠中信银行的款项已经累计到了20余万元———在他透支的1.5万元的基础上翻了近14倍。  因卡获罪  警方告诉王鹏,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就意味着,他要想被免除处罚,只有还清银行全部欠款。然而,这样一个数字,是王鹏根本无法承受的,他只能听天由命。  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日,王鹏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  王鹏的家人获知后,也被20多万元巨额钱款吓坏了,但是他们为了能帮助王鹏减轻处罚,还是东挪西借了3万元,还给了中信银行  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日,被告人王鹏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后多次使用该卡消费,截至日,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约1.5万元,利息等费用3760.7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日,被告人王鹏归还中信银行3万元。"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被告人王鹏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接到判决后,王鹏根本想不到自己竟然免了牢狱之灾,不禁泪流满面。  法院认为,20余万元包括本息、复利、滞纳金等,根据相关规定,复利和滞纳金不计入恶意透支数额,王鹏家人代还3万元足够还清银行的全部款息,故对他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目前,银行对王鹏所欠款项作何处置,会否启动民事诉讼追偿尚属未知。  银行本身为透支埋下隐患  龙潭  如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趋于增加,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呈现高发之势,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但是对恶意透支犯罪活动的认定和处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尤其对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上,滞纳金、复利是否应该被计入,一直争论不休。  学界普遍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8号)文件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而“复利”本身是现行存贷款利率的数倍,当前,“复利”的收取依据只是银行业的行规,《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最高法院批复的法律效力远远大于银行业行规。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信用卡透支利息复利的收取明显违法,法院应该判其无效。  对于“滞纳金”,泛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  而商业银行跟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当持卡人透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产生的只是借贷关系,所以银行没有权利收取“滞纳金”。  虽然在银行业界依然存在滞纳金和复利,所幸得是,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次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虽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越来越多,然而一个巴掌拍不响,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以下几种情况是发卡银行的职责所在:银行对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对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  也就是说,银行行为本身就为透支埋下隐患,特别是各银行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而疯狂跑马圈地,有意降低门槛,甚至银行还给员工下达发卡任务,从而“绑架”了大量尚无还款能力的人。  ---------------------------转载于新浪乐居  2、以卡养卡造成死循环 使用信用卡的3个禁忌   使用信用卡很方便,但使用不当也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少麻烦。  禁忌一:  逾期还款,信用要用两年重塑  家住宝城的梁京去年办了张信用卡,有三次未及时还款,前不久他计划买住房时,去售楼部打听得知,如果信用记录不好、以前有逾期还款记录,银行将对房贷利率不给予最大的优惠。想来想去,梁京只好销掉了这张信用卡,因为在他看来,这张卡不存在了,附着在这张卡上的记录也会一并销掉。  记者提醒:“这样做是非常错误的。”某国有银行宝安支行的相关人士称,“在个人信用报告上,一般显示的是信用卡最近24个月的还款记录。梁先生即使销了卡,逾期还款记录5年内会一直保留在他的个人信用报告里。如果想要销掉信用卡相关的逾期记录,就要继续使用至少24个月,而且在此期间要做到消费后按期还款,这样才会在他的个人信用报告里给银行留下最近一段时期按期还款的良好印象。”  禁忌二:  信用卡套现,莫将自己“套”进去  需要使用现金,但是信用卡提现额度不够怎么办?不少用卡人利用各种办法进行信用卡套现,即利用网络交易平台、POS机刷卡等手段,制造假消费换取现金。比起提现当天起计息,套现可以利用银行的免息期来缓解燃眉之急。  “信用卡套现对于持卡人和商户都存在很大风险。虽然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信贷资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持卡人终究需要还款。一旦超过免息期,还要追加偿还免息期内的透支利息(日利率0.5%。)和逾期滞纳金。”一位业内人士分析,倘若持卡人通过中介机构套取资金,不仅要支付较高的套现手续费,还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存在被“盗刷”的风险。  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一旦持卡人的套现行为被发现并列入信用报告“黑名单”,将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今后向银行借贷资金将非常困难。对于提供套现服务的商户,除了承担法律风险,还面临受理伪卡、遭持卡人恶意挂失等风险。  禁忌三:  “以卡养卡”,自作聪明的“死循环”  目前银行间竞争日趋激烈,各银行为了多争取客户,通过设摊、上门、打电话等方式推广信用卡,而对申请人的诚信、经济来源、生活保障、资产、存款等方面的限制也在不断放宽。此外,在赠礼方面,从最初的送一个小礼物,到后来的电熨斗、吸尘器,再到床品四件套,甚至价值近千元的折叠自行车,银行送出的开卡礼物正在逐步升级,如此诱惑之下,很少有人不心动。于是,禁不住诱惑的消费者就申办了多张信用卡,其中不乏利用还款日的时间差和套现来“以卡养卡”的人群。  以卡养卡的方式不可取。目前在持卡一族中,相当一部分人无法做到理性消费,有的人甚至完全不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成为日后举步维艰的隐患。“以卡养卡”的人们只是单纯地看到了一笔取之即来的现金流,却忽略了随之而来的循环利息以及因此而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因此,面对种类繁多的信用卡,如何选择至关重要。银行相关专家表示,办理时免年费、得实惠应是首选因素。此外,还要考虑还款方便。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信用卡即使不使用也可能收取年费,马虎大意可能会因拖欠卡账而上了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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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信用卡“滞纳金”违法与否的纠纷及启示  日,章呈用填写申请表,向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银行”)申领信用卡,并表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A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受此协议之约束。《A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规定:客户应缴付银行借记于其所有账户的全部金额及客户因延滞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银行收取的费用、银行因索偿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客户的非现金交易发生日直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银行支付从交易入账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设有最低收费限额;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时,必须每期承担以上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每期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额;如客户透支额超过信用额的5%,其超额部分银行将按年息5%的费率逐日计收超限费,直至还清为止等。  A银行经审核,批准了章呈用的申请,为其办理了卡号为XXXX7174的信用卡,目前该卡的信用额度为5000元。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至日,尚欠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5928.97元、利息2626.45元、滞纳金2542.61元、超限费1200元,合计12298.03元未还。另外,A银行在庭审中表示章呈用的涉案信用卡已经冻结,故滞纳金计算至日为2542.61元,此后的滞纳金不再主张。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章呈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A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928.97元、滞纳金2542.61元及利息、超限费(暂计至日的利息为2626.45元、超限费为1200元;从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超限费每月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由章呈用负担。二审法院裁决维持原判。  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A银行对章呈用上述透支金额计算利息、滞纳金、超限金的请求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A银行主张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每月按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付、超限费每月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计付的计算标准,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A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因此,A银行主张利息、滞纳金及超限费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章呈用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向A银行偿还滞纳金2542.61元、利息2626.45元及超限费12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如下:(1)在事实方面,其在A银行处开办了涉案信用卡后,其一直守约使用,按期还款。而A银行在2009年1月中旬电话告知其信用卡透支5928.97元,要求全额还款,不再享受分期还款服务,同时中止信用卡使用。A银行单方中止合同,并全额还款的要求,已违反合同约定。其多次要求协商解决,分期付款,但遭到A银行拒绝。因解决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涉案透支款5928.97元才一直拖延。(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审法院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一审判决,但这由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办法》中,有关滞纳金和超限费的规定违反《立法法》的第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的立法规定,即《办法》违反法律原则,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办法》作出的判决错误,应依法查明。《立法法》规定:“金融等基本制度只能制订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订规章,但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办法》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外汇管理条例》制订,而这些法律并没有滞纳金和超限费的规定,相反,《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即本金和利息才是法律保护范围。《办法》在没有上位法规定,也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制订滞纳金和超限费的规定,严重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精神,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属于行政处罚范畴,A银行无权主张滞纳金。超限费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中的利息计算错误。据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只向A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5928.97元,即其不用支付给A银行滞纳金2542.61元、利息2626.45元及超限费1200元。  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针对A银行基于监管规章和内部规定、格式合约所建立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机制所提出的质疑未予认可,而是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关于利息计算错误问题,二审法院经查明,因银行计算利息的截止日期存在差别而有差异,银行按照最近的截止日期并无计息错误。  笔者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办法》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外汇管理条例》制订,而这些法律并没有滞纳金和超限费的规定,相反,《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即本金和利息才是法律保护范围。这是对法律法规的机械化、绝对化的理解,正因为滞纳金和超限费是当事人之间违约责任实现机制,才可以通过银行的内部规章及其与客户的合约来明确规定。这里的滞纳金并不是税法等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保障的处罚,而是民事补偿类的机制。超限费更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补救机制,而无须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对银行的启示  从本案的审理及当事人抗辩的过程来看,银行在信用卡业务管理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的各类文件针对客户的义务或者责任设定用语上应该谨慎,尤其应注意避免使用一些行政法规所建立的强制性制裁措施。本纠纷案例,客户质疑了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用语“滞纳金”和“超限费”。银行信用卡章程、合约所规定的违约制裁机制直接来自行政规章,已经有一定的法规依据,尚且遭到质疑,如果是银行直接创造规章制度将更加可能面临客户的抗辩。从字面来看,这两个用语的确存在某些行政处罚措施的色彩。实际上,有的学者也曾经分析这里“滞纳金”的含义,认为这是来自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里的“滞纳金”不同于行政处罚,因为其根本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义务相同的状态。当然,从民事法律秩序的本质来看,笔者倾向于将“滞纳金”的表述改为“违约金”更能体现民事权利义务的平等原则。正因为如此,银行无论在银行卡还是其他业务中,均应该谨慎使用涉及客户义务或责任的措施用语,防止出现被客户质疑。  第二,银行对客户接受服务时所签署的各种文件中的关键用语应建立配套的书面和口头解释机制,减少和避免客户误解。本案纠纷显然与客户对信用卡违约救济机制中的关键用语了解不足有密切关系。笔者认为即使对于有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章依据的各种设计客户义务或责任的用语,也有必要在合约或者章程中作出适当解释,尤其是一些新产品文件或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产品文件中的重要用语,都有必要建立专门化的书面解释机制。如果相关合约或者章程有充分的解释,即使面临当事人的质疑,也更为容易被法院所理解和支持。  第三,面对客户就各种格式化合约或章程的质疑,银行应积极应诉和抗辩。本案的裁判表明,银行经过积极、主动的抗辩,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即使在一审中被法院裁判败诉,银行也不应轻易放弃,尤其面对本案被质疑事宜还有监管规章支持为背景。近年来,由于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民众主张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银行格式化文本面临质疑的现象时有发生。当银行分支机构在具体案例中面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的严重抗辩时,应沉着应对,积极抗辩,争取法院的理解和支持。  --------------------------爱卡网
  关于信用卡违规套现问题与对策研究  关于信用卡违规套现问题与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信用卡在我国的广泛使用,利用信用卡套现的地下融资暗流正在全国涌现,如何加大力度防范信用卡的恶意套现行为,解决目前发卡行、收单行、银联等相关金融机构权责不明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完善中国信用卡体制,需要在立法、行业规范、政策监管等多方面加以改进。文章通过对信用卡套现的分析,解述了其隐含的金融风险与体制漏洞,经过对相关制度效力、法律效力和美国信用卡市场警示的探讨,提出了解决问题和加强监管的对策建议与思路。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套现;监管;逆向选择   现在银行卡在人们生活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大到购房买车,小到网上购物,都离不开刷卡消费。据中央银行统计,我们日常生活中支出100元,就有25元通过银行卡支付,其中信用卡透支消费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随着信用卡在我国的广泛使用,一些不法分子开始盯上了信用卡套现这个生财之道,所谓信用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ATM或银行柜台等正规渠道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些非法中介机构以刷卡消费的名义取现。目前常用的套现手法主要是通过中介POS机刷卡付手续费套现和借助互联网,利用电子商务网站的交易平台,通过诸如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工具,进行虚假交易套现。   一、信用卡违规套现乱象分析   作者日在百度上输入“信用卡套现”,搜索引擎显示的相关网页多达218万篇,而在日搜索时相关网页才192万篇。其中绝大部分网站都标明能够提供信用卡提现服务,这些中介公司大多是打着“理财公司”、“商贸公司”等的招牌在做信用卡套现业务。   为什么有的信用卡持卡人选择来这种非正规的中介公司套现,而不是去银行取现呢?   假如在银行的ATM机上用信用卡取现,持卡人往往只能取出信用额度一半左右的现金,且银行还要收取1%一3%不等的手续费和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如果逾期没有还款,银行还要收取欠款的循环利息。而去所谓的信用卡公司套现,则相当于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不但不用支付利息,还能获得最长56天的免息期,持卡人需要支付的,仅仅是给这些公司刷卡额2%~3%的手续费。以招行信用卡为例,在ATM机上取现一万元的手续费为100元,30天的利息为150元,总计250元;如果是通过信用卡套现公司提现,以2%的手续费计算,只需支付200元,费用减少了20%。在取现超出信用额度后,这些信用卡套现公司还可以为持卡人办理名为分期付款、实为取现的业务。以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为例,最多可以取出10万元2O万兀的现金。   按照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商户只需返给发卡行及银联0.5%~2%不等的费用‘剩下的差价就是这些套现公司的收入。高额的收入使得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然而,面对这些恶意套现公司,我国目前却并未出台明确的规定予以打击。   其实,在费用表象下暗含的是融资渠道的不畅通。抛开恶意套现不谈,实施信用卡套现的,大部分是因为其他融资渠道不畅通,如果急需三五万元现金,去银行贷款手续相当繁琐,需要抵押,且不一定能贷出来。这样,持卡人有需求,银行(联)有利润,中介有服务,信用卡套现就这么泛滥了。   二、信用卡违规套现乱象背后暗含金融风险与体制漏洞   信用卡套现公司为什么能够获得大量可以用来刷卡消费的POS机呢?   关键还是利益。现在信用卡收入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收取年费,第二是循环利息收入,第三是扣率,就是从商家刷卡后获得的消费返点收入。即当消费者在商户刷卡以后,信用卡发卡行从商户那获得的返点手续费,目前根据商户的不同,获取的返点手续费介于0%一2%中间不等。   在获得商家返点之后,参与交易的金融机构要进行利润分成,其中信用卡发卡行、POS机提供者和中国银联的分成分别为70%、20%和10%。信用卡每成功交易一笔,安装了POS机的金融机构就能稳赚商家返点10%的收入。基于此,各个金融机构都希望能尽可能地多装自己的POS机。银联和各大银行为了扩大自有POS机的覆盖范围,都逐渐降低了POS机安装门槛。这样有些美容院、小杂货店,都能很轻易的装上POS机,POS机的泛滥,催生了刷卡套现的温床。   但使用信用卡消费和套现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支付行为,而后者是借贷行为,其风险远远大于刷卡消费,在某种程度上是涉嫌虚构事实的贷款欺诈。恶意套现对金融业整体造成的风险与损失究竟有多大?从具体金额来说还很难准确地预计,但带来的危害应该说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信用卡套现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我国金融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人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那些不法分子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第二,金融风险加大,银行坏账率上升。持卡人拿到的套现资金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的用途,难以进行有效鉴别与跟踪,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2008年全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贷款坏账率与上一年相比,大幅提高了约2个百分点。   第三,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损害市场信心,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刺激地下融资的发展,为不正当资金使用提供便利,降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信用卡违规套现的泛滥呢?   (一)利益输送,中国银联角色错位   中国银联定位的失当客观上对恶意套现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银联,并不是由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卡组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其控股的从事银行卡收单专业化服务的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与生俱来的官方背景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旗下的银联商务更是在全国POS机市场攻城略地,风光无限,甚至以前有的城市规定,只让银联装POS,不让银行装POS。目前国内60%以上的POS都由银联发展而来。   中国银联本身是为各家银行卡提供服务的一个机构,是负责信用卡信息的转移、资金清算的。现在银联为扩大自身利润比例,直接安装POS机,从事实上在业务层面与银行之间形成了一种正面竞争关系,在利益上形成了冲突。银联在这里,既是管理者,但是自己也装POS机,又是市场的从业者,条件比银行还优惠,事后监管也松,导致银行不得放松条件去竞争。   (二)跑马圈地,商业银行无序竞争   信用卡恶意套现现象的存在,源于各大银行在信用卡方面的无序竞争。   据麦肯锡公司预测,未来几年中国的零售信贷市场将呈指数增长,仅信用卡带来的个人信贷规模,到2013年利润将达到130亿-140亿,成为仅次於个人住房贷款的第二大零售信贷产品,占零售信贷利润总额的22%,占整个银行利润总额的14%左右。这么大的市场,是中国任何银行都不敢忽视的,各商业银行纷纷在信用卡市场展开争夺。由于在早期过于注重扩张的速度,商业银行采取的是一种跑马圈地,强占市场份额的方式来发展信用卡。   一个最明显的体现是,中国信用卡发卡数量近年来快速增长。在银行卡发卡总量中,信用卡占比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央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约18亿张,较2007年底增加l6.7%,增速较2007年回落15.9个百分点。其中,信用卡发卡量为1.42亿张,同比增长速度高达57.7%,占银行卡发卡量的比重从上一年末的6%提高到7.9%。商业银行信用卡信贷余额为1582.12亿元,同比增长110.9%。   从发卡机构看,截止到2009年3月底,国内信用卡发行银行已接近三十家,其中有l7家银行的信用卡累计发行量超过了50万张的规模。除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全部发行了信用卡外,很多地方性银行都正在积极发卡或筹备发卡。我国的信用卡业务总体已经从一线城市逐渐向二三线城市甚至农村的纵深方向发展。   但在高增长的背后难掩信用卡坏账风险偏高的事实。中国的商业银行,尽管不少并未披露相关数据,但从少数可获得的数据也可以证实,信用卡坏账风险偏高的事实。2008年14家上市银行的平均坏账率为2.04%,而公布信用卡贷款坏账率的4家上市银行平均坏账率却达到了2.9%。更危险的是,坏账率与上一年相比,大幅提高了约2个百分点。其中,兴业银行由2007年的0.86%大幅提高至1.63%,招商银行也由1.92%提高到了2.77%。   (三)监管缺失。法律法规存在盲点   事实上,信用卡“套现”之所以能顺利完成,是持卡人利用了与银行关于“透支消费短期借款免息”的约定,“套现”商业机构利用了其与银行POS机约定中关于“信用卡刷POS机消费,银行向商业机构付款”的约定,持卡人与POS机商业机构恶意串通,虚构消费交易套取现金的结果。但目前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套现人就算被抓到也无法定罪,顶多在银行信贷记录上有污点。   那么,我们不仅要问,难道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进行约束吗?有,从法律层面,有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管理规定等。但是这些法律和规定,一是过于笼统,比如对于审核,只要求审核客户身份,怎么审核、应该审核什么东西,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市场无序竞争的原因所在;二是这些法律和规定,多是从经济角度加以监管,力度比较有限。如信用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现金的,对其按套取现金数额的30%至50%处以罚款”,且不说对非法套现的取证有很大难度,就此处罚力度,显然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大家对法律没有畏惧感;三是目前规范银行卡业务的主要法规文件是1997年的《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这两个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法律效力,银行查获提供非法套现服务的不法商户后,一般的措施只是收回其POS机。非法套现的持卡人被查获后,一般由银行采取止付、冻结账户和记人“黑名单”的做法,不能施以更为严厉的处罚。因此,违规套现问题,归根到底是法律监管缺失、执法不力造成的,只有在这两辆方面加大力度,才能对参与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三、美国的前车之鉴   作为信用卡的发源地,过度依赖刷卡、过度透支,给美国金融体系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截至2008年底,美国信用卡债务接近1万亿美元,相比2003年增幅超过25%;而随着金融危机爆发,还款率直线下降,信用卡坏账率上升18%,总额超过9.61亿美元。有经济学家担心,一批批信用卡客户的破产,正在诱发新一轮金融信贷危机。   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的银行和发卡商们通常只面向信用良好的客户发卡,其利润来源主要是面向持卡人收取的年费和合理利息。但后来伴随相关法律法规的放宽,银行发卡对象范围大幅放宽,没有收入的学生也成为发卡对象。同时,为吸引更多客户,多数银行的信用卡都免收年费,银行的利润来源转变为以利息和对高风险客户收取的延期还款罚金为主。   这与国内信用卡市场至少有三点共同之处:一是降低风险标准扩大发卡范围,缺乏资信的人群,如学生、低收入者等,也成为持卡人。二是银行的利润来源不以年费和合理利息为主。三是利益链在加速自身运转的同时,也在积聚毁灭自己的力量。来自上海金融审判庭的数据显示,信用卡纠纷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2009年集中出现了信用卡透支套现纠纷等新类型案件。2008年至今,仅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就受理信用卡案件4052起。20世纪90年代初期,曾经出现过的信用卡恶意竞争、盲目发展、盲目透支以及无节制套现状况,其教训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四、信用卡套现的经济分析与对策建议   银行卡套现本身是取现的灰色形式,其存在基础,按照经济学价格管制的观点,是银行的取现费率设置太高,强制性地试图拉高信用卡取现的均衡费率,结果消费者自发寻求消解活动,将取现费率降至最低,这就是所谓“套现”。套现本身在现有高成本取现的格局下可以算一个多方共赢的改进。对持卡人而言,以更低费率拿到了小额贷款。对参与这一灰色产业的中介和银联等,也都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一份利润。但对于发卡行而言,因为本质同样是取现,银行丧失了拿到更多取现费用的空间,因此成了“受害方”。信用卡套现的存在反映了该金融产品设计中存在不可消灭的套利空间。同时因为该种套利空间涉足金融和商品两个市场,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动性,使其得以相对稳定的存在,而不似金融市场上套利空间一旦出现就会被市场行为所消灭。   纯粹的信用卡取现行为并不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只要这一行为建立在持卡人健康稳定的收入现金流的基础上。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之所以可能危及到金融稳定的原因是,持卡人往往会套取超过自身可许额度的金额。支撑这一行为的是诸多银行竞争性地滥发信用卡。最终持卡人的总额度很容易超越其总收入的可用额度。一旦消费者套现过多,很可能形成呆账坏账,让银行蒙受损失。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如何在发展信用卡产业、拉动消费与警惕信用卡危机之间作出平衡,如何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求得平衡,不仅重要而且迫切。庞大的信用卡套现数额游离在监管层的视线之外,不仅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也使中国金融业安全面临着挑战。为了防范和化解信用卡套现产生的风险,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尽快加速相关立法进程,监管到位,完善信用卡市场环境,建立多层次、多机制的征信体系,培养全民信用意识,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的问题,才能从源头上清理“非法套现”滋生的土壤。   (一)完善立法才能治本   要打击恶意套现行为,防范信用卡套现带来的金融风险,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堵上政策方面的漏洞。要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中严格界定非法套现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才能在现实中产生对非法信用卡套现的威慑力,以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次,建议加大对银行卡立法的力度。银行卡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有关银行卡持有者与发放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机构、商户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予以确定。以保证在处理银行卡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同时解决执法不严问题,否则就算相关的法律制定的再全面,再细致,执法监督不力,那也只是一纸空文。   (二)银联服务回归,金融监管到位   银联应该主动调整自己的定位,回归银行业服务机构的角色,避免与各大银行产生业务上的竞争关系。一要将银联纳入银监局直管,同时将电子虚拟交易等纳入到银监会管理之下;其次要建立专门的信用卡监督部门,解决各地监管标准不一的问题,逐步完善信用卡市场环境,可以通过发卡银行、收单银行、银联三方建立统一的取现/套现可疑交易监控体系,对疑似套现、银行卡盗用等交易进行识别、监控、分析、打击。平摊监控成本,避免“搭便车”现象,最终提高监控效率。   (三)发卡从严。约束商户   在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应该在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发卡前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条件和审批额度,强调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在与特约商户的协议中,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以约束特约商户的行为;推出审核机制,对特约商户进行级别评估,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商户,提供不同的服务。引入一银行卡保险机制,与保险公司合作,参与信用卡风险的有关保险,降低信用风险。   (四)完善征信体系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并不完善,缺乏完备的信用体系,为减少风险,发卡行须花大量成本用于调查个人信息,增加担保力度,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要建立完善以个人征信系统为主体的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设定个人总的信用额度,方便诸多发卡行查询验证,避免同一客户反复办卡。同时对有不良套现记录的持卡人禁止发卡,将套现商户列入屏蔽栏以杜绝其发展业务,从源头上遏制不良套现行为的产生。   (五)解融资难。疏胜于堵   从根本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融资难的问题,清除国内银行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设置的重重障碍,从源头上清理“非法套现”滋生的土壤。可借鉴国外信用卡eashout服务,即信用卡取现服务,有条件地提高信用卡取现比例,同时降低手续费甚至预借现金的利息,则信用卡取现中介的利润空间会被压缩,很多套现行为自然会很快透明化为取现行为,也就便于监控。通过疏导方式来解决“非法套现”问题,这也可以为银行带来新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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